童工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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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管理制度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和杜绝童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和间接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确保公司内部用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禁止使用童工的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以下情形属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范围:(一)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如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二)间接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如保安、保洁、行政等;(三)公司临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实习生等;(四)公司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企业。

三、禁止使用童工的管理措施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在招聘、用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管理措施:(一)认真核查应聘人员的年龄,不得招聘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二)与应聘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三)建立用工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员工基本信息、入职时间、离职时间等,确保用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四)定期开展用工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对童工问题的认识。

第七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监督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禁止使用童工的处罚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招聘、使用童工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招聘、使用童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二)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追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举报、投诉公司使用童工的,公司应予以奖励,并严格保密。

五、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目的:本管理规定旨在确保本公司在用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体现公司“服务、**、**、**”的经营理念以及“人尽其才、****、****”的用人原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杜绝童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坚决反对并禁止雇佣童工(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规定,确保所有员工的年龄符合法定要求。

第三条公司将产品质量、环保、员工的健康与安全视为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致力于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尊重的工作环境,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在招聘过程中,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严格审查应聘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等,确保应聘者年龄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对于疑似童工或未成年工的情况,应进一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公司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状况适合从事所安排的工作,并不得安排其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止的作业。

第三章劳动保护与培训第六条公司应为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公司应合理安排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避免过度劳累和危害其身心健康。

根据国家规定,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且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第八条公司应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促进其个人成长和发展。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检查招聘、录用、劳动保护等环节的执行情况,确保本规定的有效实施。

同时,鼓励员工及社会各界对公司遵守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模版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模版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模版一、目的本制度旨在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过程中的健康、安全与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招用女工和未成年工的企事业单位。

三、定义1. 女工:指已婚未满55周岁的女性劳动者。

2. 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四、工时管理1. 女工工时不超过8小时/天,未满工时不得超过6小时/天。

2. 女工和未成年工每天工作时间必须有2小时以内的休息时间。

3. 不得强制加班,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加班时间应当严格控制在法定范围内。

五、工作条件1. 为女工和未成年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提供适当的工作设施和工具,确保其安全可靠,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3. 针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应得到重视和执行。

六、休假与健康管理1. 给予女工和未成年工带薪年假和病假,年假不得少于法定休假天数。

2. 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发现问题要及时治疗和调整工作。

七、工资待遇1. 女工和未成年工享有与其他员工相同的工资待遇,不得以性别或年龄为由差别对待。

2. 工资应当按时发放,不得拖欠,保证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基本生活需要。

八、权益保障1. 女工和未成年工享有受教育权和职业培训权,并提供相应的学习和发展机会。

2. 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侵犯劳动权益的行为均不得存在。

九、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侵权行为,将主动采取合法措施维护其权益。

十、监督与评估1. 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

2. 各级劳动保护机构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

十一、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若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制度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制度设计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公司童工管理制度细则模板

公司童工管理制度细则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童工的管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雇佣未成年工的部门及个人。

第三条公司对童工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尊重其人格尊严;2. 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3.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身心伤害;4. 严格审查雇佣童工的年龄、健康状况,确保符合国家规定。

二、童工的雇佣条件第四条公司雇佣童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2. 具备一定劳动能力,能够适应工作岗位;3.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4. 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字。

第五条公司不得雇佣以下未成年人:1. 学龄前儿童;2. 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3. 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童工的劳动保护第六条公司应保障童工享有以下劳动保护:1. 工作时间:童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安排加班;2. 工作内容:童工不得从事有毒有害、危险、高强度、长时间站立或弯腰等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3. 工作环境:童工工作场所应安全、卫生、舒适,符合国家规定;4. 工资待遇:童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童工的培训与教育第七条公司应对童工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工作内容、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知识。

第八条公司应关注童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五、童工的权益保障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童工权益保障机制,确保童工享有以下权益:1. 童工享有与成年人同等的休息、休假权利;2. 童工享有与成年人同等的劳动报酬;3. 童工享有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权利;4. 童工享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权利。

六、童工的解雇与离职第十条童工因个人原因要求离职,应当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

公司童工管理制度细则模板

公司童工管理制度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童工管理,保障未成年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童工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公司童工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未成年工合法权益;(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二章童工定义及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公司禁止雇佣童工,以下情形不属于雇佣童工:(一)雇佣未成年工,但已取得合法用工证明;(二)雇佣已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

第三章童工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童工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童工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童工的管理,发现童工问题,及时上报人力资源部。

第四章童工招聘与录用第九条公司招聘童工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招聘过程的合法性。

第十条招聘童工时,必须审查其年龄证明,不得以任何形式雇佣童工。

第十一条严禁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使童工进入公司工作。

第五章童工教育与培训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对童工进行法律法规、劳动安全、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三条公司应关注童工身心健康,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童工培训体系,确保童工在岗位上具备必要的技能。

第六章童工权益保障第十五条公司应保障童工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一)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二)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三)保障童工休息、休假权利;(四)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童工权益保障机制,及时处理童工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公司发现雇佣童工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十九条对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劳动法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童工,除特殊情况外,不能成为劳动主体。

我们国家制定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根据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在按照国家规定并履行特定程序的前提下,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单位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刑法》还规定了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根据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以下三类劳动: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法律已经明文禁止,但是使用童工的现象屡禁不绝,尤其是一些小企业因订单不确定、管理不完善等因素而使用童工的情况较为普遍,主要集中在包装、加工、玩具、电子等手工计件行业。

此外,寒暑假期间常常成为企业违法使用童工的高峰期,主要原因是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组织学生进厂实习时,让一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学生也从事生产劳动。

针对这种情况,企业管理者应当树立合法用工的意识,坚决不使用童工,否则会招致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在我国,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完成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继续升学的,依法可以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个体劳动。

这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享有的劳动权利,也就是这部分未成年人享有要求劳动就业的机会和按劳取酬的权利。

这与《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关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是一致的。

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未成年工”就是童工,这是一种误解,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但是,未成年工仍然属于“未成年人”,为保护他们的特殊权益,《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都做出了特殊保护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童工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管理规定

童工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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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如果童工生病,公司须提供免费医疗服务直至其痊愈。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文件编号:YS-GL-03-
版 号:A/ 0
嘉善银升玻璃有限公司
生效日期:2011-06-08
页 码:2/5
童工、未成年工、女工的管理规定
4.5.4与当地劳动部门协作将员工送回原居住地交给其父母或监护人。
4.9.6、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的保护措施:
a)禁止安排在有毒有害的作业环境下作业或从事频繁弯腰、攀登、下蹲或搬运类的重体力和易使人疲劳的作业活动。
b)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工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作业活动。
c)女工产期及哺乳期均享有国家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d)女工哺乳期内的作业安排同孕期期间相同,而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女工,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3、由管理部人事负责向应聘者解释不招聘童工之理由及对本公司员工进行宣传教育,说明童工对社会及其本人的危害性.同时本公司禁止任何人员向其它单位推荐童工或向本公司引荐童工。
4.4、凡欲聘用曾被本公司及关联公司开除、解雇或从本公司自动离职的前任职员,均需呈报总经理室审批方可聘用;
4.5、如果发现有误招童工后,公司将遵循以下拯救控制程序。
4.9、各用人部门在安排未成年工之作业活动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4.9.1、不安排加班/加点作业。
4.9.2、不安排如搬运类等重体力活动。
4.9.3、禁止安排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危险性的作业活动及法律/法规禁止的作业项目。
4.9.4、各部门主管不可安排未成年工上夜班。
4.9.5、女工月经期之保护措施:女工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禁止安排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作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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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的保护措施:
a)禁止安排在有毒有害的作业环境下作业或从事频繁弯腰、攀登、下蹲或搬运类的重体力和易使人疲劳的作业活动。
b)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工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作业活动。
c)女工产期及哺乳期均享有国家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d)女工哺乳期内的作业安排同孕期期间相同,而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女工,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5.5分析误招童工的原因并采取预防措施。
4.5.6若各部门负责人通过作业安排及同员工沟通交流的过程中、内外部之SA8000/OC审核时等情况下发现有童工存在时,各部门负责人立即通知管理部人事。
4.5.7由管理部人事负责及时联络童工家庭或监护人或其户籍所在地的劳动管理部门,以调查确认童工的真实年龄/身份及家庭背景等并予记录,同时向劳动局申报备案。
、由管理部人事负责向应聘者解释不招聘童工之理由及对本公司员工进行宣传教育,说明童工对社会及其本人的危害性.同时本公司禁止任何人员向其它单位推荐童工或向本公司引荐童工。
、凡欲聘用曾被本公司及关联公司开除、解雇或从本公司自动离职的前任职员,均需呈报总经理室审批方可聘用;
、如果发现有误招童工后,公司将遵循以下拯救控制程序。
4.5.1、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4.5.2、免费给员工体检。
4.5.3、如果童工生病,公司须提供免费医疗服务直至其痊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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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未成年工、女工的管理规定
4.5.4与当地劳动部门协作将员工送回原居住地交给其父母或监护人。
4.9.7各部门最高负责人保存一份最新的未成年工、怀孕女工、哺乳期女工的清单并根据清单安排非危害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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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号:A/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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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未成年工、女工的管理规定
4.9.8公司不可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或哺乳一岁以下的婴儿的女职工上夜班和加班,并且提供额外的休息时间给这些员工。
4.9.9公司指定专业人士免费提供下列关于女性健康知识咨询和培训。
a)月经期护理。
b)婚前健康和卫生。
c)产期护理。
5、相关文件:无
6、记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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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未成年工、女工的管理规定
1、目的
对意外发现有童工存在时能保证其身心健康及得以拯救,确保女工和未成年工得到应有的特殊保护。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童工之控制;未成年工、女工的管理。
、未成年工入职后须安排定期的健康检查并由管理部人事作好记录,而年满18岁后则对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者再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如果新入职员工已满16岁而未满18岁,管理部人事将该未成年工添加到未成年工清单中并且安排其进行体检,同时需向地方劳动部门登记备案。
、对未成年工在上岗前必需先进行相关作业常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才予安排上岗。
3、权责
、管理部人事
负责招聘员工时严格把关以确保不招聘未满16岁之童工入厂对招聘已满16岁而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对发现厂内存在的童工人员进行及时的相关保护措施的跟进及记录。
4、内容
、按当地法规的要求,本公司拒绝安排未满18周岁的工人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如因某种特殊之原因,而需招用18周岁以下及16岁以上之未成年工,则公司将会遵照法律、法规对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
、各用人部门在安排未成年工之作业活动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4.9.1、不安排加班/加点作业。
4.9.2、不安排如搬运类等重体力活动。
4.9.3、禁止安排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危险性的作业活动及法律/法规禁止的作业项目。
4.9.4、各部门主管不可安排未成年工上夜班。
4.9.5、女工月经期之保护措施:女工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禁止安排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作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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