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组中的股权变动问题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与防范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与防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与防范引言在国内A股市场中,投资者买卖股票最低交易额为100股,简称为“一手”。
今年1月11日,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779,以下简称“中坚科技”)监事胡群旬的亲属李芳静(李芳静系胡群旬弟弟之配偶,属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从二级市场买入中坚科技股票100股。
但中坚科技万万没想到的是,就在李芳静买入这一手股票之后,其立即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注函,原因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1 年修订)》第18.1条的规定,该宗股票交易事项导致中坚科技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面临着退市的风险。
那么,上述所提到的“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到底指向是什么?为什么一个关联自然人买入少额的一手股票会导致一个刚刚上市两个月上市公司面临着退市的风险?这里退市的风险到底是什么样的风险?下面由小编一一为大家梳理。
一、“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含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1 年修订)》第18.1条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1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1 年修订)》亦有类似规定),“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上述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与《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的要求是保持一致的。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折股问题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这是目前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法律依据。
1、股本问题:应当考虑股本规模、股权结构、盈利预测以及股票发行价格,进行综合确定。
注意:股本规模满足上市的要求,以及发行比例的要求。
误区:不是股本越大越好,发行股数不是越多越好。
第一,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股本设计时,可以尽可能地将净资产折为股本,而不要强求过高的每股收益,从财富角度讲,对同一公司而言,高股本低每股收益情况下的市值,由于低价股的相对高估值,可能会高于小股本高每股收益情况下的市值。
由此带来三个资本运作的方法论:1/ 上市前可以将未分配利润尽可能多地转为老股东的股本.2/ 改为股份公司时,可以尽可能折为较高的股本.3/ 如果每股收益过高,老股东甚至可以以现金增资以取得更多的股本。
第二,个人直接持股比个人通过法人持股更有利,从财富变现的角度讲,可能要多四成左右。
第三,如果能够达到4亿股的发行后股本,尽可能去够,这表示拟上市公司仅需要让渡10%的股权即可以实现上市。
第四,对于控股权已经处于临界点的企业(如刚刚达到相对控股地位或绝对控股地位),大股东可以通过配股(增资)来实现控股权的提升。
第五,拟上市公司的股东最好是自然人,而不要是历史沿革复杂的法人,最好不要包含国有法人。
2、转股涉及的税收问题A.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
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重组股权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重组股权会计处理上市公司的重组涉及到股权的变动,这意味着公司需要进行股权的会计处理。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了解上市公司重组股权的会计处理。
一、上市公司重组的种类上市公司的重组有多个种类,其中最常见的是股权转让和合并、收购。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其股份出售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合并是指公司将其和其他公司的股份合并,收购则是指公司收购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资产。
在上市公司重组的过程中,一般有两个参与方:买方和卖方。
买方一般是收购公司或合并公司,而卖方则是其他公司或股东。
因此,在会计处理中,也需要分别考虑买方和卖方的股权会计处理。
二、买方的股权会计处理1. 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中,买方需要支付购买股权的价格。
公司需要将这笔支出记录为投资,同时也需要记录成本。
如果购买的股份超过可支配股份,则会发生商誉。
2. 合并在合并中,买方需要支付对价,并计入资产负债表上的净资产。
买方一般会比较复杂,也可能涉及到债务和商誉的处理等。
3. 收购在收购过程中,买方需要先计算收购价值。
收购价值通常包括支付的现金和其他现金价值的组合。
其中,现金支付会计处理与股权转让类似。
而对于其他形式的付款,公司需要计量其公允价值,并按照相应的会计原则进行记录。
如果收购价值超过可支配股份,则可能会产生商誉。
三、卖方的股权会计处理对于卖方而言,其需要将出售的股权计为收入,并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记录。
如果账面价值超过可支配股份,则会产生商誉。
此外,卖方还需要清楚地了解卖方的资产负债情况,以便妥善处理与交易有关的事项。
四、结论在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股权的会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
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需要仔细分析股权的种类和交易形式,以便正确地处理会计事项。
如果会计处理存在疑问,需要进行比较详尽的审计过程,以确保会计记录的准确性,从而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公司的形象。
破产重整案件中股权转让应注意的问题

破产重整案件中股权转让应注意的问题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股权转让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涉及到破产企业的重新组织和资产重组。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特别注意一些问题,以确保整个破产重整过程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对破产重整案件中股权转让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一、深度探讨1. 股权转让的程序与流程在破产重整案件中,股权转让的程序与流程显得尤为重要。
必须明确破产企业股东的身份和股权情况,以便确定可以转让的股权数额。
需要制定详细的股权转让方案,包括转让对象、转让价格、转让条件等,要确保方案合法合规。
必须经过法院审查和确认,确保转让程序合法有效。
2. 股权转让的影响与后果股权转让对破产企业以及相关利益相关人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与后果。
对于破产企业来说,股权转让会影响其组织架构和经营管理,可能会导致企业治理结构的变动,以及经营方针和策略的调整。
对于转让对象来说,需要评估收购后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潜力,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3. 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特别是在破产重整案件中,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转让条件和限制,包括转让的对象、数量、价格、方式等,必须一一遵守。
还需要综合考虑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多个法律的规定,避免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否则会给企业破产重整带来更多的问题和风险。
二、广度分析1. 股权转让的各方利益及矛盾股权转让涉及到多方利益相关人,包括破产企业、债权人、股东、潜在投资者等。
这些利益相关人之间可能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和矛盾,如破产企业希望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产清理和债务重组,而债权人则希望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债权清偿,股东则希望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产增值等。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化解各方的矛盾,以便达成最终的股权转让协议。
2. 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及确定方式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及确定方式是股权转让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公司股权重组总结报告

公司股权重组总结报告公司股权重组总结报告为了进一步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经过多方协商和讨论,公司决定进行股权重组。
本报告旨在总结公司股权重组的结果和影响。
一、股权重组背景公司的股权结构在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出现了较大的不平衡,股东之间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和管理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公司决定进行股权重组。
二、股权重组方案公司通过多轮谈判和协商,最终确定了股权重组方案。
具体方案如下:1. 股东变动:公司原有的股东将转让一部分股权给新的股东,以平衡股权结构。
2. 股份比例调整:公司原有股东的股份比例将根据其在公司经营和贡献中的表现进行调整。
3. 股权激励:为了激励公司的核心团队和员工的积极性,公司将推出股权激励计划,以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工作动力。
三、股权重组的影响股权重组将对公司产生以下影响:1. 管理架构优化:通过股权重组,公司将有机会重新调整和优化管理架构,提高决策效率和执行力。
2. 资本实力增强:股权重组将为公司引入新的股东和资本,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和融资能力。
3. 员工积极性提升: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将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工作质量。
4. 竞争力提升:股权重组将使公司变得更加强大和有竞争力,在市场上占据更大的份额,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地位。
四、股权重组的实施方案为了确保股权重组的顺利实施,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 法律风险评估:公司将邀请专业律师事务所对股权重组方案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合法合规。
2. 内部沟通和协调:公司将与原有股东和新股东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平衡和保护。
3. 监督机制建立: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股权重组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顺利进行。
总结:通过股权重组,公司的股权结构将得到优化,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将得到提升。
同时,股权重组也将为公司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公司将毫不松懈地推进股权重组的实施,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股权结构变动对公司成长性的影响

股权结构变动对公司成长性的影响在当今日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公司的成长性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议题。
股权结构变动是指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改变,包括股东的增减以及股权转让等。
这些变动对公司的战略决策、财务状况和治理结构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股权结构变动对公司成长性的影响,并提供一些案例以支持观点。
首先,股权结构变动可以直接影响公司的战略决策。
当公司面临战略重组、并购或扩张计划等重大决策时,股东的意见和利益往往是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公司的股权结构稳定,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相对容易协调,决策过程相对简单。
但如果股权结构频繁变动,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能增加,决策过程可能变得复杂和困难。
例如,企业家型股东可能倾向于追求高成长和高回报,而财务投资者则更关注短期利益。
这种不同利益的冲突可能导致决策的延迟和执行的不稳定,对公司的成长性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股权结构变动还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在股权结构变动中,股东的增减和股权转让都会对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融资能力产生影响。
一方面,股东的增加可能带来更多的股本注入,增加公司的资本实力,有助于公司的扩张和成长。
另一方面,股东的减少和股权转让可能导致公司的资本稀释,增加公司的财务杠杆,加剧公司的财务风险。
特别是在融资困难的时候,这种影响更加明显。
因此,稳定的股权结构对于公司的成长是至关重要的。
最后,股权结构变动还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重要影响。
股权结构的变动可能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公司的管理层和治理机制。
例如,当新股东加入企业或存在多个控股股东时,治理结构可能面临挑战。
不同股东可能追求不同的经营目标和治理方式,导致公司的决策效率下降或治理混乱。
这对公司的长期发展和成长性都是不利的。
因此,公司应当在股权变动时加强治理机制的建设,确保公司的决策效率和执行力。
综上所述,股权结构变动对公司的成长性有着重要而复杂的影响。
这既表现在公司的战略决策、财务状况和治理结构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相互关联和互动作用。
破产重整案件中股权转让应注意的问题

破产重整案件中股权转让应注意的问题破产重整是企业在经济困难时通过法律程序来恢复运营的一种手段。
在破产重整案件中,股权转让是一个关键环节,它能够为企业注入新的资金和资源,促进企业的重启和发展。
然而,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深入探讨破产重整案件中股权转让应注意的问题。
一、清晰确定股权转让的目的和价值对于破产企业而言,股权转让的目的是为了提供资金、增加经营效益、引入新的管理团队或合作伙伴等,以实现企业的破产重整目标。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明确转让后企业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需要评估转让后的企业价值,确保转让价格合理,不仅满足债务清偿的需求,还能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合规性审查和尽职调查的重要性在进行股权转让前,需要对拟转让的股权进行合规性审查和尽职调查,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风险控制。
合规性审查包括对拟转让股权的产权归属、合同有效性、担保范围等进行核查,以防止存在转让障碍或风险隐患。
尽职调查则包括对转让方的资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估,以了解转让方的信用状况和承诺的可靠性。
三、股权转让的方式和条件的选择股权转让可以通过出售、增资、减资等方式实现,选择适合的转让方式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尤其是债权人的利益。
在确定股权转让条件时,应综合考虑转让价格、转让方式、转让对象、权益保障等因素,以平衡各方的权益,确保交易的公平合理。
四、债权债务的处理与抵消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是需要得到保护和考虑的。
在股权转让中,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合理的处理和抵消。
这可以通过确定转让价格优先用于债务清偿、转让股权后对原债权的保全等方式实现。
对于未能清偿的债权,应设立相应的债权清偿和赔偿机制,以平衡各方的权益。
五、法律合规和法律文件的起草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起草符合法律要求的转让文件和合同。
转让文件和合同应详细规定转让的股权数量、价格、双方权益和责任等内容,并明确双方的合作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重组并购对股票有影响吗_股票会涨吗

公司重组并购对股票有影响吗_股票会涨吗公司重组并购对股票有影响吗有公司重组并购对股票有影响。
对于被收购或合并的公司,并购会使人们对被收购或合并的公司产生积极的期望。
通常情况下,重组完成后,被收购公司的资产质量会得到改善,从而使这些公司的股价上涨,因此重组会对相关公司的股票产生积极有益的影响。
但如果重组失败,母公司在收购过程中通常要溢价收购被收购公司的股权,且收购成本高于市场价格,因此股价下跌的可能性会更大。
并购重组股票会涨吗并购重组是否能使股价上涨主要取决于并购重组是否成功。
通常情况下,并购重组成功,那么股价很大可能会上涨,但是如果并购重组失败,那么股价就很有可能下跌。
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指的是公司之间进行生产要素重新整合,从而企业可以通过并购重组来获得更多公司发展的资源来增强企业竞争力。
并购重组的举措一般会让投资者对该公司的盈利水平有更积极的心理预期,从而会使该公司股票上涨。
私人企业重组并购条件(一)国有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层级的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涉及国有资产置入或置出上市公司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取得相应层级的国资主管部门对该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涉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应当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取得商务部的原则批复。
(四)涉及特许经营等行业准入的,例如军工、电信、出版传媒等,申请人应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涉及外商投资行业准入的,应符合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投资方向,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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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组中的股权变动问题——“X百文重组案”的遗产王涌、孙兆辉拯救陷于困境的债务人公司主要有四类措施:法庭外的债务重组即庭外重组,自愿和解程序,传统的和解程序,企业复兴程序即破产重整程序 [1]。
公司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统称为广义上的公司重组。
其中庭外重组是债权人、债务人公司及其股东在法庭外的协商解决,性质同于民事合同,法院一般不会主动介入其间。
我国的XX百文股份XX(以下简称“X百文”)资产、债务重组案(以下简称“重组案”)便是对公司庭外重组程序的一种积极尝试。
与此相比,破产重整又称庭内重组,其在法院参与和监督下,调整债务人公司、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司法权干预结合的产物。
公司重组程序中的基本权益调整往往是通过股权变动实现的,即债权人取得债务人公司股份,同时宽延、豁免其债务或者向其注入资产。
债权人取得债务人公司股份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为股权处分,即债务人公司向债权人无偿移转股权;二为新股发行,即债务人公司对债权人定向发行新股。
在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下,没有完整独立的破产重整程序,所以公司重组多采取庭外重组的方式;又由于我国新股发行条件严格,所以债务人公司只能采取股权处分的方式实现股权变动。
一、法律实施中的现存问题——检讨庭外重组中的股权处分方式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主导着公司庭外重组的全过程,这有别于采监督自治主义的破产重整程序。
庭外重组中,债务人公司虽然以自己名义处分股权,但股权的真正处分权人不是公司而是每一个股东,公司处分股权的正当性基础应当是债务人公司股东授权公司无偿移转股权。
有效的处分行为必须以处分人具有“处分权限”为前提 [2],所以要使股权过户行为确定有效,债务人公司必须有处分权限。
股权是股东享有的私人财产权,只有股东才有对股权的处分权,但是股东个人单独与债权人形成股权过户合意并办理过户手续存在诸多不便之处。
“权利持有人可以根据其自己的处分权限,授权他人以该他人自己的名义处分权利,但处分的后果则仍由权利持有人承受。
” [3]基于此,为了有效便捷地完成股权过户行为,股东可以将其处分权授予公司,由债务人以公司的名义处分股权。
股东授予公司处分权必须基于股东的真实意思,而且必须基于每一股东单独作出的意思表示。
在公司庭外重组的过程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宽延、豁免债务或者向其注入资产,使股东权益增多或可能增多;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角度看,所有受益股东都愿意无偿转让其一定数量的股份来补偿债权人,这是公司庭外重组的当事人之间寻求总体上利益平衡的结果。
股权处分方式作为股权变动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虽无法律障碍,但其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两个主要的法律问题。
第一,债务人公司错误理解股东大会的地位和股权性质,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处分股权,侵害股东财产权;第二,债务人公司虽然认识到其处分股权的权限应当来源于每一个股东的单独授权,但往往由于股份回购方案不公平,股权处分的比例分配不合理,导致股东在授予公司处分权的过程中,意思自由受到实质性的侵害。
(一)公司侵害股东股权——股东大会决议处分股权如前所述,在公司庭外重组中,公司处分股权的正当性基础应当是债务人公司股东授权公司无偿移转股权,但债务人公司常违背公司法理,错误地把股东大会决议当作公司处分股东股权的依据。
股东大会是股份XX的意思形成机关,各国对其职权的规定虽有差异,但无一不是指向公司自身。
公司与股东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也正因为存在公司这一法律主体屏障,所以股东大会职权不能径直触及股权等股东私有权利,否则便是滥用权利,侵害股东股权。
我国学者关于股权的性主要有社员权说、所有权说和债权说三种观点,但三种学说都肯定了股权的股东财产权性质。
大陆法系的财产权往往带有浓厚了伦理色彩,与财产权紧密相连的是人的尊严和自由。
在英美法中,property既表示财产,也表示财产权、财产所有权,基本上与经济学中的产权概念相吻合。
私人产权的决定性特征是排他性(excludability),排他性是所有者自主权的前提条件,也是使私人产权得以发挥作用的激励机制所需要的前提条件 [4]。
私人财产权的伦理性和排他性决定了不得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权,股权作为现代社会私人财产权的重要种类,自然亦不容他人擅自处分 [5]。
学界有将股权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认为非经该股东同意,得以股东大会决议剥夺之权利为非固有权。
“惟其X围如何,学说分歧,依一般通说,自益权和共益权皆为固有权” [6]。
X百文重组方案中关于股权变动的内容为:三联集团豁免X百文债务,X百文全体股东将所持公司股份50%过户给三联集团。
X百文临时股东大会通过重组方案,决议无偿过户股东股权,实际上就是股东大会决议处分股东股权的行为。
庭外重组中,司法权并不介入,当事人只有自己保护自己,因此除非全体股东意思一致,否则多数股东合意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不能处分所有股东的股权 [7]。
(二)公司侵害股东意思自由——授权处分意思形成中的障碍公司庭外重组中,股东授权处分的意思在形成中应当是自由的,“只有在自己有意识的活动过程中,那种选择行为才能被称为自由。
” [8]但股东的这种意思自由在以下两种情形受到了实质性的侵害。
第一,异议股东因股份回购计划有失公平而不得不选择授予公司处分权。
从表面上看,庭外重组方案并不强制所有股东参加重组,而是赋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以便其退出公司。
然而,在股份回购方案有失公平时,股东的选择权便形同虚设,不得不勉强接受重组方案,授予公司处分权。
从各国立法例来看,考虑到股份回购行为极易侵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9],所有完善规定股份回购行为的公司法,都对股份回购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谨慎细致的法律安排,其中主要包括明确股份回购的理由、限定股份回购的财源与数量、确定合理的回购价格、规X回购的方式与信息披露、明定XX回购的法律责任等。
相比之下,我国公司法对股份回购的规定可谓极不完善,而且债务人公司的股份回购方案在许多具体操作问题上往往模糊不清。
在此情况下,重组方案虽然给股东两条可供选择的道路,但请求股份回购之路可谓陷阱重重,很多股东决定授予公司处分权的行为不过是其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无奈之举。
X百文公司的股份回购方案典型地反映了这一问题。
诚如XX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中所称,X百文单方所谓的“独立财务顾问”所确定的所谓“公平价值”进行回购,缺少法律依据,侵害了股东权利。
而此时,部分异议股东因忧于讼累而放弃诉请法院审查股份回购方案,最后不得不勉强决定参与重组。
第二,重组方案确定参加重组的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按同一比例转让股权,中小股东有苦难言。
控股股东对公司和中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这已成各国通例 [10]。
如果债务人公司的控股股东严重违反了诚信义务,一手造成了公司的亏损局面,重组方案中就应当明确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责任区别,而不应要求全体股东都将相同比例的股份无偿转让给债权人。
自常理而言,中小股东不应为控股股东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也就不会自愿选择与控股股东按同一比例无偿转让股权,但其往往因为势单力薄而不能在重组中自由表达真实意思。
X 百文重组案同样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X百文控股股东让厂家以欠商品返利的形式向X百文打欠条,然后以应收款的名目做成赢利入账,给中小股东造成繁荣假象;又盲目采用“工、贸、银”的资金运营模式,导致公司积重难返。
虽然控股股东严重违反了诚信义务,但重组方案还是要求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按同一比例转让股权,中小股东怎能愿意,不愿意又能奈何!二、法律制定中的建议——健全公司重组中的股权变动制度X百文重组案的核心,简言之,就是三联集团对X百文的债权转化为股权。
由于我国现行公司法上新股发行条件严苛,所以X百文公司最后决定采用了股权处分的方式实现债权转化为股权,而在重组陷入僵局时,公司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只好通过规避法律来使重组继续。
X百文重组案暴露了我国公司重组中的诸多问题,对此,公司立法应完善庭外重组中的股权处分方式,在公司重组中引入私募发行制度,建立庭外重组向破产重整过渡的通道。
(一)完善庭外重组中的股权处分方式公司庭外重组一般在债权人数量较少时用于公司拯救,当事人易于形成合意,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成本较低,适用X围较广[11]。
美国的“法院外解决”(out-of-court workout)制度和澳大利亚的“非正式偿债安排”(informal arrangement)是庭外重组的典型。
庭外重组在我国很有借鉴价值,随着其中股权处分方式的完善,私募发行制度的引入,其适用性会进一步增强。
庭外重组中的股权处分方式是我国公司重组中唯一没有法律障碍的股权变动方式,也是一种适用性很强的债权转化为股权的途径,其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已先后被几家股份公司尝试,但在该方式的具体运作中却存在很多法律问题,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具体建议如下。
我国公司法上应当明确规定公司庭处重组制度,由当事人在合意的基础上启动这一程序。
在具体法条安排上,可以将公司庭外重组与公司的合并和分立同章规定,其中有三个问题必须明文规定。
第一,明确股东才是股权的处分权人。
我国公司法在庭外重组程序部分,应明文规定,如果公司采用股权处分的方式实现股权变动,应取得股东本人授权;股东大会无权决议处分股权。
第二,保障不同意处分股权的股东可以受到公平地对待。
公司法在股份回购制度中,应把公司发生重大调整时异议股东请求退出公司增为股份回购的法定情形,建立股份回购价格的形成和监督机制。
第三,确定合理的股权转让比例。
公司法应明文规定,如果控股股东违反诚信义务导致公司陷入困境,控股股东无偿转让股权的比例应当大于其他股东,对比例有异议者可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二)在公司重组中引入私募发行制度在公司重组股权变动过程中,债权人取得债务人公司股份的方式主要有股权处分和新股发行。
由于陷入困境中的公司无法满足我国公司法上的新股发行条件,所以债务人公司只能走股权处分这一独木桥,这严重阻碍了公司重组中的股权变动,进而导致公司重组困难重重 [12]。
自发行方式而言,股票发行包括公募发行与私募发行,各国法律对公募发行股票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旨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但在私募发行,法律通过控制投资主体资格而非控制发行程序来达成股票发行中的公正,所以私募发行的条件较为宽松,程序较为简便。
我国公司立法对股票发行一律苛以严格的条件,未尽合理,其在公司设立和发展过程中限制了融资渠道,而在公司重组过程中则堵塞了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的债权向股权转化的重要途径 [13]。
在X百文重组案中,如果我国公司法上规定了股票私募发行制度,允许其向债权人定向发行新股,股权变动的道路就不会那么崎岖。
笔者认为我国公司重组中应引入私募发行制度,丰富股权变动途径,因为一方面,债务人公司对债权人定向发行新股完全可以充分私募条件;另一方面,私募发行比较适合于陷入困境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