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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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新最全海绵城市建设施工方案精品海绵城市建设方案

2024年最新最全海绵城市建设施工方案精品海绵城市建设方案

一、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排水问题日益突出,城市洪涝灾害频发,生态环境逐渐恶化。

因此,打造海绵城市成为了当前城市发展的重要方向。

本文将详细阐述2024年最新最全的海绵城市建设施工方案,以期改善城市排水及环境问题。

二、海绵城市建设原则1.生态原则:以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为出发点,与自然和谐共生。

2.综合原则:将泛滥、污染、干旱、萎缩等问题综合考虑,采取多种综合措施解决。

3.可持续性原则:建设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系统。

三、海绵城市建设方案内容1.雨水收集与利用在城市规划中加强雨水收集与利用系统建设,设置雨水收集设施和蓄水池,将雨水引导到绿化带和广场进行雨水渗透和蓄存,以满足城市绿化用水需求。

2.自然滞留与渗透通过设置雨水花园、雨水湿地、雨水河、湖泊等自然滞留设施,增加城市地表自然渗透能力,使雨水渗透至地下,补充地下水资源。

3.综合渗透管理在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等大面积硬化区域,采用透水材料和技术,使雨水能够自然渗透至地下,增加地下水资源。

4.绿色屋顶与墙面在建筑物的屋顶和墙面上增加植被覆盖层,减少雨水径流,降低城市内部温度,改善城市热岛效应。

5.河湖湿地修复修复城市内的河湖湿地,恢复水体生态功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改善水质。

6.生物多样性保护增加城市内的绿化面积和湿地面积,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促进生物多样性。

7.污水处理与回用建设完善的污水处理厂和中水回用系统,在城市排水系统中实现污水的处理和再利用。

8.地下空间利用通过挖掘地下空间,建设雨水收集、蓄存和渗透系统,增加城市地下水资源。

9.能源利用采用可再生能源设施,如太阳能、风能等,在海绵城市建设中引入清洁能源,减少能源消耗。

四、海绵城市建设方案的优势1.解决城市排水问题,减少洪涝灾害发生的概率。

2.改善城市内部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3.利用可再生能源,减少碳排放,对环境更加友好。

4.提高城市自然资源利用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项目说明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项目说明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项目说明一、编制背景及概况2013年12月,习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谈到“在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海绵城市建设本质是通过控制雨水的产汇流,恢复城市原始的水文生态特征,使其地表径流尽可能达到开发前自然状态,从而实现“修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涵养水资源、提高水安全、复兴水文化”五位一体的目标。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层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的涉水顶层设计,是保护城市水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水安全、提高城市水资源承载力的系统方案,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管控依据和支撑。

2015年10月,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要求发挥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2016年,住建部发布《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建规[2016]50号),要求全国各市按规定要求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7年,住建部海绵城市12位专家联合发表《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顶层设计》的文章,对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定位、内容、编制方法等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这些充分说明了专项规划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目前,《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已编制完成并印发,形成了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的顶层设计架构,为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提供了规划引导。

二、主要工作内容专项规划对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条件、问题识别、需求分析进行了总结,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建立了海绵城市规划指标体系;结合海绵生态安全格局与生态本底条件,划定了深圳市六类海绵城市功能分区并提出了建设指引;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分解到全市九大流域、25个管控单元并提出了分级分类的目标管控指引;结合本地现有特点,对水污染治理、排水防涝、雨水调蓄、河湖水系的生态修复等进行灰绿结合的技术设施系统布局;确定了24个近期建设区域,并编制了重点区域详细规划案例,对涉及“黑臭”、“内涝”治理的重点项目进行了梳理;从组织保障、制度保障、资金保障、能力建设等方面对规划保障体系提出了要求和建议。

海绵城市规划方案

海绵城市规划方案

海绵城市规划方案引言海绵城市是一种以生态为基础,借鉴海绵的吸水特性来处理城市雨水、洪水和污水的管理系统。

它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旨在提高城市的适应能力,减少洪水和水污染的风险,并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

本文将介绍海绵城市规划方案,包括规划目标、关键原则和主要措施。

规划目标海绵城市规划的主要目标是减少洪水和水污染的发生,并提高城市的适应能力。

具体规划目标如下:1.减少洪水风险:通过改善城市排水系统、增加雨水收集设施等措施,减少洪水的发生和影响。

2.提高城市生态环境:通过增加绿地、湿地等自然景观,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提高空气质量。

3.降低水资源的消耗:通过采用雨水收集、雨水回用等措施,减少对传统水资源的需求。

4.保护水体生态系统:通过减少污水排放、增加污水处理设施等措施,保护城市周边水体的生态系统。

关键原则海绵城市规划需要遵循以下关键原则:1.自然与人工相结合:从自然系统中汲取灵感,并将自然元素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形成自然和人工的有机整合。

2.高效运营与综合管理:通过高效运营和综合管理,使不同的城市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优化,包括雨水收集、环境改善等。

3.多元化措施与策略:采用多元化的措施和策略,包括建筑物绿化、道路渗水、雨水收集等,以适应不同情况下的需求。

4.可持续发展: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提高城市的自身适应能力,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主要措施为了实现海绵城市规划的目标,我们将采取以下主要措施:1.混合用途发展:将城市土地用途规划中的混合用途成为基本原则,以减少交通需求、节约能源和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交流。

2.绿色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城市内的绿地、湿地等自然景观,以增加水体的自然保护和城市生态系统。

3.雨水收集和利用:建立雨水收集系统,将雨水用于灌溉、冲厕以及城市景观等用途,减少对传统水资源的需求。

4.污水处理与回用: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将污水经过处理后用于灌溉、冲厕等非饮用水用途。

5.道路渗水和绿化:在城市道路中采用渗水材料,增加道路绿化和雨水渗透,减少城市排水系统的负荷。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及案例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及案例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及案例【实用版】目录1.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及案例的背景和意义2.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的问题和挑战3.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的主要内容4.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案例的介绍和启示5.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的未来发展方向正文一、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及案例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面临着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水生态恶化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提出了海绵城市建设方案,即通过加强城市排水系统建设,实现城市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深圳市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积极响应国家战略,开展了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及案例的编制工作,这对于推动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的问题和挑战深圳市在城镇化进程中,面临着下垫面过度硬化、水体填埋、地下水得不到有效补充、河湖湿地萎缩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的水环境和水生态。

此外,深圳市还面临着水资源紧缺、水环境污染、水安全缺乏保障等问题,这些都对海绵城市建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三、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的主要内容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划和设计:包括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等。

2.建设标准和规范:包括建筑屋面、道路、地面等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

3.工程实施和管理:包括工程施工、质量监督、验收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4.案例分析:包括深圳市已建成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案例分析,为其他项目提供借鉴和启示。

四、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案例的介绍和启示深圳市已成功实施了一系列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如某住宅小区雨水收集和利用工程、某公园湿地恢复工程等。

这些项目在雨水收集、排放、利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深圳市其他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五、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的未来发展方向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需要继续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加强规划和设计,确保海绵城市建设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海绵城市建设可复制机制清单

海绵城市建设可复制机制清单

海绵城市建设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序号政策机制主要举措具体做法一工作组织(一)制修订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法规制度保障1.上海市、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文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2.池州市、太原市、南平市出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关键管控指标,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全过程管控流程,明确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职责,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评价考核机制,强化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3.唐山市建立海绵城市建设“1+N”法规体系,出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同时在公共停车场所管理、排水与再生水管理、节约用水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制修订中,融入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具体要求。

(二)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统筹推进机制1.北京市、武汉市、长治市组建海绵城市专职建设管理处(科)室,专人负责推进制订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规划、计划和政策,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考核评价等工作。

金华市、孝感市、龙岩市、晋城市成立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等专职机构(事业单位),定员定编定责,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立项审核、规划管控、设计审查、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及运营维护等全过程管理服务工作。

2.秦皇岛市、广安市等建立多部门统筹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机制。

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融入地方住房城乡建设、水利、自然资源、财政、发展改革、交通等部门职责,建立实施联席会议制度,针对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的项目推进、资金保障、考核通报等重、难点问题,各部门统筹协调决策、常态化推进。

(三)强化绩效考核1.江苏省将海绵城市建设情况纳入全省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2.长治市、昆明市、无锡市等建立海绵城市建设政府绩效考评办法,或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生态文明建设、年度绩效考评创先争优等考核体系,对市直部门、各县(区)、重点企业等开展考核。

管理办法XX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XX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XX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气候变化的加剧,城市水logging、内涝、排水不畅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海绵城市建设已逐渐成为解决城市水问题的重要途径。

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我市特制定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以下对该办法进行解读。

一、总则管理办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的意义和目的,以及政府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其中,规定了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基本理念和实施目标,并加强对公民和企业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海绵城市建设的基本要素基本要素部分是管理办法中的重点,主要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的八个方面:城市设计、废水处理、雨水收集利用、绿地系统、自然水源补给、道路涵养、中小河流治理、灰色设施管理。

这些要素是海绵城市建设的基础,对于建设高效、灵活、环保的海绵城市至关重要。

三、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流程实施流程部分是管理办法中描述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步骤,主要包括“前期调研和规划设计”、“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验收”、“运维管理和保护”三个环节。

其中,在前期调研和规划设计环节中,应当结合当地的自然和人文环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计划。

四、海绵城市建设的管理和监督管理和监督部分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后半部分,主要强调了政府部门在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以及各参与单位在行动中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还规定了监督部门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进行现场检查和督促整改,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及时整改或终止该项目的实施。

综上所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对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设高效、灵活、环保的海绵城市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可以有效改善城市水logging、内涝、排水不畅等问题,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和市场力量的合作,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

海绵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海绵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市海绵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为指导和规范市海绵城市规划实施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低影响开发理念,结合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合理编制和引导规划建设,特制
定本规定。

第一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市规划建成区内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中涉及海绵城市要素按照市海绵城市技术导则
执行。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具体内容详见《规划实施管理涉及海绵城市内容与要求》),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
前置条件。

第四条对于新建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85%(设计降雨量24.6毫米);对于改建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0%(设计降雨量14.8毫米),不能达标的项目,应按照“最大程度技术可行性”的原则,提供《雨水径流管控指标调整申请书》,报住建局核准后报送规划局审批。

第五条对于新建项目,2年一遇24小时设计暴雨,径流峰值不高于开发前(开发前下垫面以农田计);对于改建项目,2年一遇24小时设计暴雨,径
流峰值不高于改造前0.33年一遇24小时设计暴雨的径流峰值。

通过年径流总量控制实现径流控制达标的,不再做径流峰值削减要求。

第六条排水管渠达到2年一遇设计重现期标准;作为大型调蓄设施、径流行泄通道等排涝除险设施的城市公园绿地、道路、水系等,应满足20年一遇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

第七条建设项目规划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
目根据条件参考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划实施管理涉及海绵城市内容与要求。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及案例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及案例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及案例摘要:一、背景介绍-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及案例的发布- 手册和案例的重要性和目的二、海绵城市建设的概念和意义- 海绵城市的定义- 为什么需要海绵城市建设- 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性和意义三、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的主要内容- 手册的编制背景和过程- 手册的主要内容和章节概述- 手册的特点和亮点四、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案例分析- 案例的背景和基本情况- 案例的审查过程和结果- 案例分析的结论和启示五、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和案例的价值和意义- 对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的推动作用- 对其他城市的借鉴和启示- 对未来海绵城市建设的展望正文:一、背景介绍深圳市作为国家首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之一,一直致力于推动海绵城市建设。

为了更好地指导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的设计和审查工作,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了《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及案例》。

该手册及案例旨在为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参考和指导,以提高海绵城市建设方案的质量和效果。

二、海绵城市建设的概念和意义海绵城市是一种可持续城市规划理念,旨在通过自然途径和人工措施,实现城市雨水的有效管理和利用,缓解城市内涝、雨水径流污染等问题。

海绵城市建设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排水能力、保障城市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的主要内容《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是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组织编制的,旨在为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手册共分为七个章节,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设计方案审查、方案实施审查、审查程序和附录。

手册涵盖了海绵城市建设的各个方面,既有基础理论,也有实践操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四、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案例分析在《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手册及案例》中,还包括了深圳市某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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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办公室(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5一、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建设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域范围内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旧城改造、园区改造、环境提升等各类综合整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

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源地区、特殊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特殊污染源地区是指石油化工生产基地、加油站、大量生产或使用重金属企业、垃圾填埋场等容易因雨水下渗而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特殊项目指电力通讯管线、燃气管线、过街人行地下通道、照明工程、零星修缮、应急建设工程、垃圾处理设施、消防站等列入《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

(附负面清单)第四条市政府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各区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共同推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

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海绵办)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各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海绵办)负责本辖区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配合市海绵办做好监督考核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区级政府包括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华区、盐田区、坪山区、龙岗区人民政府,光明新区、大鹏新区管委会,前海合作区管理局及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水务、城市管理、审计、各区级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工作,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制定政府投资项目海绵设施审查要点和相关规定,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中强化对海绵设施的审查,并在批复中载明相关海绵设施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保障政府投资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资金需求。

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海绵设施的资金筹措、保障、监管等工作;负责制定市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开展海绵设施建设。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规划建设审批要点并组织实施;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目标和技术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审查等工作中;明确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并负责在土地出让条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一书两证”的核查、许可等审批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验收。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居环境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中与环保相关的要求纳入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道路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负责制定道路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流程,将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和要求纳入全市道路交通工程的审批体系中。

市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房屋建筑设计、建设、运行等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负责制定房屋建筑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流程,将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和要求纳入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审批体系中。

市水务局负责制定水务工程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负责制定水务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流程,将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和要求纳入全市水务工程的审批体系中。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公园绿地工程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负责制定公园绿地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流程,协助住房建设部门将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和要求纳入全市公园绿地工程的审批体系中。

市审计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海绵设施的审计监督工作。

各区级政府负责辖区内由本级财政承担的有关海绵城市项目的规划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区级各职能部门参照本办法建立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管控机制,在辖区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审批中落实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要求。

对于城市更新项目,由各区级政府、各区级城市更新机构负责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和审批环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环节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其他各有关建设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规划编制和审查第六条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或修编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各区级政府根据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结合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重点区域及本地区情况,组织编制区、片区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并滚动编制建设计划。

第七条编制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批准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全面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保护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构建现代化市政设施体系。

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分区目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核心指标。

编制详细蓝图、更新单元规划等详细规划时,应当编制海绵城市专题(专项)。

海绵城市专题(专项)内容包括且不限于明确区域是否适宜开展海绵设施建设,明确区域内生态控制线、蓝线等相关范围,细化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编制或修编各层次城市竖向、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各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第八条编制或修编各类、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时,应当纳入海绵城市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九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将规划成果充分征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专家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法定规划、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在报批前将涉及海绵城市的规划成果征求同级海绵办意见。

三、项目前期管理第十条项目建设前期阶段应当开展海绵城市专项设计。

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应当贯彻应做尽做的要求,统筹考虑项目全寿命周期内海绵设施与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将海绵设施规划设计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的各个阶段,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结合项目前期勘察情况,明确要求设计单位开展海绵城市设施的规划设计工作,保障相关经费,并确保在各阶段报送材料中编制海绵城市相关内容。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办法进行设计、建设或审查。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等。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就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进行论证,明确建设海绵设施的必要性及海绵设施建设目标。

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当就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思路、具体技术措施、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明确建设规模、内容及投资估算。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中应当强化对海绵设施技术合理性、投资合理性的审查,并在批复中予以载明。

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各区级城市更新机构应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招拍挂条件中应当将建设项目是否开展海绵设施建设作为基本要求予以明确;在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将建设项目是否开展海绵设施建设作为基本内容予以载明。

选址阶段明确开展海绵设施建设的项目,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应当列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三条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中应按照并联审批的原则,将专项技术审查的相关内容融入现有审批环节,加强对海绵城市设计的专项技术审查。

建设单位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的报批文件应当落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目标要求,编制海绵城市专篇。

方案阶段海绵城市专项技术审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相关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

市海绵办联合市规划国土委、市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工程方案设计阶段的海绵城市专篇内容进行审查,判定项目目标、设施规模及布局等是否满足要求,并出具核查意见书;核查意见书列出的修改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编制阶段予以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阶段取得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关于该项目的海绵城市专项技术审查意见。

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各区级城市更新机构在出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时,应当将海绵城市专项技术审查意见列入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中。

第十四条交通、水利等需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目标要求,编制海绵城市专篇,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查时,应对该部分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结论纳入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落实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海绵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文件质量满足相应阶段深度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范及标准,强化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的审查,对不符合上述规范及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加盖审查合格章和发放审查合格证书。

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各区级城市更新机构应当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查意见中列明审查结论。

第十六条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总概算时,应当按地方标准与规范,充分保障项目海绵设施的规划、建设、设计、监理等资金需求。

第十七条市、区住房建设部门在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进行施工许可等环节时,应当根据载明海绵城市审查结论的施工图审查意见核发施工可证。

市、区水务部门在水利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备案等环节时,应当根据载明海绵城市审查结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进行施工备案。

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备案等环节时,应当根据载明海绵城市审查结论的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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