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战训练安全要则
作战安全训练工作制度

作战安全训练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作战安全训练工作,提高消防救援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防止和减少作战训练事故,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救援队伍作战训练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应设立作战安全训练领导小组,负责作战安全训练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2. 各级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作战安全训练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作战安全训练计划,确保作战安全训练工作的落实。
三、训练内容1. 作战安全理论知识:包括作战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风险辨识、安全防护措施等。
2. 安全技能训练:包括安全防护、内攻搜救、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等技能。
3. 实战演练:结合辖区灾害特点,模拟火灾、地震、泥石流等灾害现场,开展实战演练。
4. 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提高消防救援人员心理素质。
四、训练安排1. 制定年度作战安全训练计划,明确训练目标、内容、时间、方法和要求。
2. 按照训练计划,组织开展作战安全训练,确保训练任务按时完成。
3. 定期开展作战安全训练考核,评估训练效果,对不合格者进行补训。
4. 结合实战需要,适时调整训练内容,提高训练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五、训练管理1. 建立作战安全训练档案,记录消防救援人员训练情况,包括训练时间、内容、成绩等。
2. 强化训练安全措施,确保训练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3. 定期组织作战安全训练观摩和交流,推广优秀经验做法。
4. 对作战安全训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考核与评估1. 作战安全训练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核和技能操作考核。
2. 理论知识考核采用笔试、答卷等形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实地操作、模拟演练等形式。
3. 作战安全训练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晋升、评优等活动。
4. 定期对作战安全训练工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1. 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作战安全训练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属的安全生产责任。
应急救援作战训练安全细则

应急救援中心作战训练安全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应急救援中心作战和训练安全工作,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中心队员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特制定本要则。
第二条、本要则适用于应急救援中心实施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和开展业务训练中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各级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密组织,科学实施,减少和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中心作训员作战和训练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灭火救援指挥员和业务训练组织者为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中心安全员具体负责作战和训练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火灾扑救第五条、着装登车中心队员听到出动命令后,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快速着装登车。
(一)通过楼梯进入车库时,不要越级跨跳楼梯,不得在跑动中着装。
(二)救援人员必须按照指定位置乘坐车内,严禁在车外、车顶搭乘,严禁在车辆起步后追赶登车。
(三)驾驶员必须在本车指挥员(包含班组指挥员)确定人员全部登车、车门关牢、车库门完全开启定位并发出指令后,方可驾驶车辆起步出库。
第六条、车辆行驶车辆在行驶途中,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一)车辆驶出车库(中队大门)前,应在看清道路车辆情况后方可占道转弯。
(二)救援队员不得将肢体伸出车窗外。
(三)车辆必须依次行驶并保持安全距离。
(四)在雨、雪、雾、大风等气候条件下必须减速慢行。
(五)在狭窄、陡坡、弯路、松软路面行驶时,必须注意观察,控制车速;在冰雪、泥浆、湿滑等路面行驶时,应当采取防滑措施或减速行驶。
(六)经过桥梁、涵洞、隧道时,应当注意观察限高、限重及空中障碍物。
第七条、车辆停靠车辆到达现场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停车位置。
(一)严禁在松软或者路基薄弱的地带停靠。
(二)必须与起火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三)举高消防车必须停靠在空中无障碍物、地面平坦坚实的地段。
消防训练安全要则

消防训练安全要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训练安全管理,保障消防指战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消防训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训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要则。
第二条消防训练安全要则适用于全国各级消防队伍的消防训练活动。
第三条消防训练安全要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消防队伍应建立健全消防训练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训练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消防训练安全设施建设,确保消防训练安全。
二、消防训练安全管理第五条消防训练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预案,明确应急措施。
第六条消防训练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严禁违规操作。
第七条消防训练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第八条消防训练中,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手套、防护靴等。
第九条消防训练中,应进行现场安全监护,确保训练过程中人身安全。
第十条消防训练结束后,应对训练情况进行总结,查找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措施。
三、消防训练安全职责第十一条消防队伍领导对本单位的消防训练安全负总责,对消防训练安全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消防训练组织者应熟悉消防训练内容、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对训练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消防指战员应严格遵守消防训练安全规定,对自身安全负责。
四、消防训练安全处罚第十四条对违反消防训练安全规定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对违反消防训练安全规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要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要则的解释权归公安部消防局。
特殊应用场合及增加条款1. 高层建筑消防训练增加条款:•第十五条高层建筑消防训练应考虑建筑结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高层建筑消防训练中,应进行电梯、楼梯等紧急疏散的实战演练。
注意事项:•实际操作中,消防员可能对高层建筑的结构特点不熟悉,导致训练中无法有效应对。
战训中心安全规章制度

战训中心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战训中心的安全、稳定和有序运行,保障学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战训中心内的教职工、学生及访客,违反规章制度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制度,杜绝一切危险行为。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对涉及人身、财产等方面的安全问题进行全方位防范。
第五条战训中心安全工作由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心内部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学员上课期间必须遵守学员守则,服从教官指挥,不得擅自离开教室或各项训练场所。
第七条任何人不得故意破坏、损坏战训中心的设施设备,严禁私自携带或使用危险物品。
第八条学员和教职工应当相互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战训中心的正常秩序。
第九条在战训中心内禁止进行赌博、聚众斗殴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严肃处理。
第十条请各级领导、教官及监察人员加强对战训中心安全工作的重视,并做好相关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战训中心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每个教官、监察人员必须了解安全规章制度,并将其贯彻到日常的教学管理中。
第十三条学员在入住时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并确保个人物品的安全,不得私自将物品带入教室。
第十四条学员在宿舍内要保持干净整洁,不得堆放易燃物品,以免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学员上课时要保持专心,听从教官的指挥,不得在课堂上进行打闹、嬉笑等行为。
第十六条房间内不得私自烹饪,使用明火等易引起火灾的设备,严禁吸烟、喝酒等危险行为。
第十七条学员在佩戴头盔和护具的情况下参加训练,不得擅自脱掉或更换,以免发生意外伤害。
第十八条学员离校时必须按时返航,不得擅自离校,严禁无故逃课,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学员在校期间如有疾病或意外情况,应立即向教官汇报,并接受医疗部门的治疗。
第二十条学员不得随意外借日常用品、车辆等物品,必须保管好个人物品,防止遗失或损坏。
夏季作战训练安全工作总结

夏季作战训练安全工作总结
夏季是军队进行作战训练的重要时期,然而高温、潮湿等天气条件给训练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也增加了训练中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训练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夏季作战训练的安全工作。
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实践,我们对夏季作战训练安全工作进行了总结,现将相关经验与大家分享。
首先,要加强对训练场地的安全管理。
夏季高温天气容易引发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因此必须对训练场地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排除一切安全隐患。
同时,要加强对训练场地的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一旦发生意外能够及时处置。
其次,要加强对官兵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夏季高温容易引发中暑和其他疾病,因此必须对官兵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他们如何应对高温天气,如何预防中暑等疾病。
同时,要加强对官兵体能的训练,提高他们的抗压能力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此外,要加强对装备和武器的安全管理。
夏季高温天气容易对装备和武器造成损坏,因此必须加强对装备和武器的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使用。
同时,要加强对装备和武器的防火防潮工作,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最后,要加强对训练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夏季高温天气容易导致训练过程中官兵情绪波动,因此必须加强对训练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训练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夏季作战训练安全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必须高度重视。
只有加强对训练场地、官兵、装备和武器的安全管理,加强对训练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才能确保夏季作战训练的安全顺利进行。
希望全体官兵能够牢记安全第一的理念,共同努力,确保夏季作战训练的顺利进行。
作战训练安全专班规章制度

作战训练安全专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作战训练的安全性,保障官兵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训练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作战训练的官兵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作战训练安全专班(以下简称专班)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专班成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维护作战训练安全,确保训练顺利进行。
第二章训练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作战训练前,各单位应认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每位官兵了解作战训练的危险性和安全预防措施。
第六条作战训练前,各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训练计划和安全预案,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保障培训。
第七条作战训练前,各单位应对相关器材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第八条作战训练前,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在意外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三章训练中的安全保障第九条在作战训练中,官兵应严格遵守训练纪律,服从指挥,保持冷静,绝不擅自行动。
第十条在作战训练中,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训练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在作战训练中,官兵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装备器材,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在作战训练中,官兵应相互配合,互相监督,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四章训练后的总结和改进第十三条作战训练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作战训练结束后,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训练安全。
第十五条作战训练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清理训练场地、器材设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作战训练结束后,各单位应对参训官兵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违反本规定的,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专班所有,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经专班讨论通过后,报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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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扑灾火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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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军事训练安全管理规定

开学军事训练安全管理规定随着新学年开学,军事训练成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军事训练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展开回答写作,以探讨这些规定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一、背景介绍军事训练是培养学生纪律性和团队合作精神的重要方式。
然而,军事训练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不加管理和规范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因此,制定军事训练安全管理规定成为必要之举。
二、制定标准和程序学校需要制定明确的安全管理标准和程序,包括人员组织、训练内容、装备设施等方面。
对于不同年级学生,可能会有不同的标准和程序,以确保训练的针对性和合理性。
三、培训师资学校需要选派具备军事训练经验和资质的教师、教练作为培训师资,他们能够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和训练需求,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教学。
四、体检和安全咨询在进行军事训练之前,学校要求每位学生进行身体检查,以确保他们身体健康。
同时,学校还应提供军事训练安全方面的咨询,使学生和家长了解训练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和安全措施,并签署安全责任承诺书。
五、分级培训和注意力转移学校需要根据学生的年级、身体素质和技能水平进行分级培训,确保每位学生都能够参与到合适的训练项目中。
此外,学校还要合理安排训练的时间和强度,避免过度疲劳造成意外事故的发生。
六、装备检查和维护学校需要对军事训练所使用的装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学校还要向学生传授正确使用装备的方法和技巧,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七、急救设施和应急预案每个军事训练场地都要配备必要的急救设施,包括急救箱、担架和紧急通信设备等。
此外,学校还需要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指导教师和学生如何应对紧急情况,并及时报告给相关救援机构。
八、心理辅导和监测军事训练可能会对一些学生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学校需要配备专业的心理辅导师,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在训练中的心理问题。
此外,学校还需要进行定期的心理监测,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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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部队作战和训练安全工作,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消防员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特制定本要则。
第二条本要则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实施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和开展业务训练中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密组织,科学实施,减少和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作战和训练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组织,设立安全员,制定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第五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军政主官为本级作战和训练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灭火救援指挥员和业务训练组织者为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安全员具体负责作战和训练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火灾扑救第六条着装登车消防员听到出动命令后,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快速着装登车。
(一)通过楼梯进入车库时,不要越级跨跳楼梯,不得在跑动中着装;使用滑杆时必须依次下滑,并控制下滑速度。
(二)消防员必须按照指定位置乘坐车内,严禁在车外、车顶搭乘,严禁在车辆起步后追赶登车。
(三)驾驶员必须在本车指挥员确定人员全部登车、车门关牢、车库门完全开启定位并发出指令后,方可驾驶车辆起步出库。
第七条车辆行驶车辆在行驶途中,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一)车辆驶出车库前,应在看清道路车辆情况后方可占道转弯。
(二)消防员不得将肢体伸出车窗外。
(三)车辆必须依次行驶并保持安全距离。
(四)在雨、雪、雾、大风等气候条件下必须减速慢行。
(五)在狭窄、陡坡、弯路、松软路面行驶时,必须注意观察,控制车速;在冰雪、泥浆、湿滑等路面行驶时,应当采取防滑措施或减速行驶。
(六)经过桥梁、涵洞、隧道时,应当注意观察限高、限重及空中障碍物。
第八条车辆停靠车辆到达现场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停车位置。
(一)严禁在松软或者路基薄弱的地带停靠。
(二)必须与起火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三)举高消防车必须停靠在空中无障碍物、地面平坦坚实的地段。
(四)扑救高危场所火灾时,车辆应当停在便于展开、便于转移的位置,车头应朝撤离方向。
第九条个人防护消防员应当根据火场危害程度,严格按照防护等级采取相应措施。
(一)通常情况下,必须着灭火防护服,佩戴消防头盔、手套、靴子等基本防护装备。
(二)进入高温、浓烟、有毒、缺氧区域时,必须佩戴空(氧)气呼吸器。
(三)进入高温、热辐射强和有可能爆炸危险区域时,必须着消防隔热服、消防避火服或者防爆服。
(四)进入带电区域作战时,必须穿戴电绝缘服、绝缘靴、绝缘手套等防护装备,携带漏电探测仪、绝缘胶垫、接地线(棒)等器材。
(五)高空作业时,必须用安全绳进行固定保护。
(六)扑救有玻璃幕墙的建筑火灾时,应当防止玻璃坠落伤人。
第十条火情侦察侦察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并由指挥员带领,严禁单独行动,情况复杂现场必须有单位知情人引导。
(一)进入浓烟、高温、有毒等危险区域侦察时,要在进出口处登记姓名、进出时间、空(氧)气呼吸器压力等情况,设置导向绳,明确联络信号,必要时用水枪进行掩护。
(二)进入建筑物内部侦察时,应当对建筑结构强度进行评估,并充分利用地形、地物,靠近承重结构行动,防止坠落物伤人。
(三)进入密闭区域侦察时,应当在侧面缓慢开启门、窗,并同时向门、窗内射水。
(四)在船舶机舱、地下室等危险复杂环境侦察时,外部必须备有侦察预备组,用于意外情况下的援救。
第十一条阵地设置水枪阵地应当按照便于观察、便于进攻、便于转移或者撤离的原则设置。
(一)利用地形、地物和承重构件等条件设置水枪阵地。
(二)利用拉梯在窗口、阳台设置阵地时,拉梯上端必须高出窗口、阳台2个以上梯蹬,并尽量采取固定措施。
(三)严禁在轻质屋顶、遮阳棚、雨搭、可燃油气罐上部设置水枪阵地。
(四)压缩气体钢瓶或者油桶库房着火,必须在充分冷却后,方能深入内部设置水枪阵地。
(五)大跨度钢架结构厂房、库房着火,必须在实施冷却结构后,方能深入内部设置水枪阵地。
(六)油轮的货(油)舱起火,情况不明、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严禁直接登至货(油)舱甲板灭火。
(七)转移阵地或调整作战力量时,必须考虑整个作战部署的协调统一,防止因局部力量调整影响整个作战行动,每次转移阵地或调整作战力量时必须立即检查清点人员,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十二条灭火进攻灭火进攻时,必须选择正确的灭火器材、进攻路线及射水(射流)方式。
(一)灭火时应当采用正确射水姿势,开、关水枪(分水器)动作要缓慢,严禁对射误伤他人。
(二)在高温和热辐射较强的环境里灭火时,必须实施水枪掩护,并适时组织人员替换。
(三)扑救木质楼板、吊顶的建筑物火灾时,应当射水探试楼板、吊顶强度,确认没有塌落危险后,应保持前虚后实探步前进的方式进入室内救人、灭火。
(四)必须带电灭火时,应当按照带电灭火的要求,使用绝缘胶垫,保持水枪有效接地;若使用直流水灭火时应当采用点射。
(五)扑救高温、高压容器设备火灾时,必须减少前方作战人员,应使用带架水枪、移动炮、遥控灭火消防车等远距离射水。
(六)扑救可燃气体、挥发性易燃液体火灾时,不得盲目灭火;若意外灭火后,要防止复燃、复爆。
(七)严禁用水扑救遇湿易燃、易爆物质火灾,严禁使用直流水扑救可燃粉尘、强腐蚀性物质火灾。
(八)采用窒息法灭火时,必须确认灌注、封堵空间无人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抢救人员救援人员编组不得少于2人,并指定负责人。
(一)在进入浓烟、高温或者有毒区域搜救人员时,必须在水枪冷却掩护或者驱散稀释措施的配合下行动。
(二)利用绳索、软梯、缓降器救人或者自救时,固定点必须牢固,并在绳索额定荷载范围内使用。
(三)使用举高消防车救人时,工作平台严禁超载;禁止在工作平台内使用两节拉梯救人。
(四)使用登高器材登高救人时,尽量稳定被困人员情绪,实施有序疏散。
(五)抢救疏散医院病人时,应当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疏散传染病患者时,必须做好安全防护。
第十四条疏散物资疏散物资必须在单位负责人或者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有序进行,并指定专人看护。
(一)疏散出来的物品必须检查是否夹带火种。
(二)疏散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时,要划出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三)疏散压缩气体钢瓶,必须充分冷却,并在水枪掩护下进行。
第十五条火场破拆火场破拆必须正确使用破拆器材,合理实施破拆。
(一)使用锤、斧、挠钩等器材破拆时,必须检查连接是否牢固。
(二)破拆门窗玻璃时,必须站在门窗侧面,从玻璃上方一角开始破拆;从破拆处进入时,必须清除残留的玻璃碎片。
(三)使用切割器具破拆时,必须佩戴面罩、手套,平稳操作、直线切割,切割器具前方不得站人。
(四)高处破拆不准将破拆物抛向地面,不准随意破拆玻璃幕墙,并及时在地面划出警戒区域。
第十六条火场排烟排烟时,必须充分考虑烟雾流向,合理选择进风口和排烟口。
(一)在烟雾浓、温度高的区域排烟时,必须使用开花或者喷雾水流掩护。
(二)有毒烟气必须向下(侧)风方向排放,同时疏散可能受到排出烟雾威胁的人员。
第十七条火场供水火场供水必须根据供水原则,采用正确的供水方法。
(一)驾驶员应及时掌握前方供水需求,与水枪手保持联系;供水时,不得突然加压。
(二)垂直铺设水带时,必须使用水带挂钩、绳索等进行固定。
(三)水带铺设应当避开玻璃幕墙下方,如无法避开时,应当用硬物对水带干线进行遮盖。
第十八条通信联络火场上必须正确使用通信器材,灵活选择联络方式,确保火场通信畅通。
(一)使用通信导向绳时,绳索释放不宜太长,拐角转弯不能过多。
(二)易燃易爆场所,严禁使用非防爆型通信器材。
(三)在地下建筑等信号盲区,必须使用有效的通信器材。
第十九条紧急撤离在火灾扑救中要明确紧急撤离的信号和联络方式,发现险情,应立即撤离。
(一)指挥员和安全员必须密切观察火场情况,发现险情及时发出撤离信号。
(二)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以放弃车辆和器材快速撤离。
(三)处置危险性较大的灾害事故,必须预先确定疏散信号、传递方式、撤离的方向和路线,清除紧急撤离线路上的障碍,设置利于快速撤离的各种设施,确定防爆掩蔽体,一旦接到撤退命令,一律徒手撤离。
(四)发出紧急撤离信号后,中队指挥员要立即在安全区域清点人员,并向指挥部报告,研究新的对策措施。
第二十条火场清理清理火场时,必须克服麻痹思想,防止发生意外伤害。
(一)必须注意观察建筑物上方建筑构件和高空坠落物。
(二)检查楼梯间、走道、外墙处烧损电线的带电情况,防止发生触电伤害事故。
(三)检查煤气管道、液化气瓶的泄漏情况,防止发生爆燃伤害事故。
(四)检查其他危险化学物品、设备情况,防止发生复燃、中毒、腐蚀伤害事故。
(五)收整器材时,禁止从高处抛掷。
(六)高温容器、罐体未充分冷却前,不得搬运、移动。
(七)撤离现场时,必须清点人员和器材。
第三章抢险救援第二十一条特种防护消防员应当根据灾害事故性质和危险特性,按照防护等级佩戴相应特种防护装备。
(一)在实施交通事故、建筑倒塌、群众救助等灾害事故救援时,必须着抢险救援服,佩戴抢险救援头盔、靴子、手套等防护装备。
(二)进入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时,重危区作业人员必须着重型防化服,轻危区作业人员应当着消防防化服。
进入易燃、易爆区域还应当着防静电内外衣、裤子、袜子和手套。
(三)进入有毒、缺氧区域时,必须佩戴空(氧)气呼吸器。
(四)处置压缩、液化气体泄漏事故时,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五)进入有核放射危险的区域时,必须着防核服或者防核防化服。
(六)进行水域救援时,严禁着消防防护服装,必须着救生衣或者佩戴潜水装具,并使用安全绳保护。
(七)摘取马蜂窝时,必须着防蜂服。
第二十二条侦检警戒侦检警戒必须根据灾害类别、特点,合理使用侦检器材,设定警戒区域。
(一)易燃易爆区域,必须依据侦检结果划定警戒区域,并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二)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侦检器材。
(三)易燃、易爆事故现场警戒区域内,必须禁绝一切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停车位置车辆到达现场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停车位置。
(一)进入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液体泄漏的场所,车辆必须停靠在上风或者侧上风位置并安装防火罩;严禁停靠在地沟、阴井、管道上方及其附近。
(二)处置公路交通事故,应当与事故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在事故区域前、后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注意防止来往车辆冲撞;(三)处置公路隧道交通事故时,车辆应选择在隧道两端洞外右侧停放。
第二十四条救助人员救援人员编组不得少于2人,并指定负责人。
(一)高空救人时,必须使用安全绳对救援人员进行保护;承载的绳索在接触建(构)筑物的转角处必须设置护垫、护具。
(二)深井救人时,必须对井下进行补氧通风,使用安全绳保护,并对井口实施加固。
(三)倒塌现场施救时,应当选择建筑构件牢固、受破坏程度小、距离近的路线进入;及时对不牢固建筑构件实施破拆或者加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