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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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质〔20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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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2011-02-28 上午11:47:31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点击数:276粤建质〔2011〕13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严防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粤建安字[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安字[2008]61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管理,切实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加强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我厅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二00八年七月三日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及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监员”)的管理,提高安监机构依法监督工作水平,推动安监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安监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监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安监员是指经省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监机构工作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安监机构和安监员的考核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省安监总站”)进行。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安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69号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69号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69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制定了《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央管理的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除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并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本省企业和中央管理企业在广东省的分支企业,包括房屋建筑、市政、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期刊名称】《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
【年(卷),期】2010(000)006
【摘要】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进一步做好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尽快扭转近年来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事故多发、突发的局面,广东省建设厅2008年9月1日发出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安字[2008]85号)",现将该细则全文转载如下,以飨读者。

【总页数】2页(P5-6)
【作者】无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14
【相关文献】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J],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探讨 [J], 夏贞勇;胡国富;裘沈海
3.李新建总工程师在2011年下半年全省建筑施工防范重特大事故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J], 无;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J], ;
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6月1日起实施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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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最新】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最新】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

(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

(四)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

(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

(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

(十一)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山西省建筑安全监督站组织实施。

各市建设局(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类别分为工程项目日常安全培训、企业年度安全培训、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和取证后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第九条工程项目日常安全培训由工程项目部组织实施。

企业年度安全培训由特种作业人员的聘用单位组织实施。

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和取证后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各市建设局(建委)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省直有关部门、省建总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粤建安字[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安字[2008]85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尽快扭转近年来我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事故多发、突发的局面,我厅制定《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凡在我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均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并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原来已取得我厅与劳动保障厅共同核发的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免考,经审核后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发证时间超过2年的,按本《细则》要求进行复检。

今后,我厅将统一《职业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相关工种(如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的培训、考核和鉴定工作。

三、各有关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限要求,积极安排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同时,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录用依法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

四、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从发文之日起,我厅不再委托省建筑业协会负责此项培训考核工作,原来已参加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培训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可直接向我厅申请领取职业资格证书。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与市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与市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建人函[2015]115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6.09
【实施日期】2015.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
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
(粤建人函〔2015〕115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以下简称《职业标准》)、《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证书管理工作,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下,全面推进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统一考核评价工作,形成较为完善的职业标准体系、培训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加快实现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与全国统一接轨,着力解决我省外出人员重复考试发证问题,促进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09-04 下午04:31:15 来源:广东省建设厅点击数:17318粤建安字[2008]85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尽快扭转近年来我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事故多发、突发的局面,我厅制定《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凡在我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均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并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原来已取得我厅与劳动保障厅共同核发的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免考,经审核后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发证时间超过2年的,按本《细则》要求进行复检。

今后,我厅将统一《职业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相关工种(如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的培训、考核和鉴定工作。

三、各有关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限要求,积极安排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同时,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录用依法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

四、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从发文之日起,我厅不再委托省建筑业协会负责此项培训考核工作,原来已参加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培训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可直接向我厅申请领取职业资格证书。

《关于委托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建安函[2007]355号)从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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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粤建安字[2008]8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09.01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建安字[2008]85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尽快扭转近年来我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事故多发、突发的局面,我厅制定《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凡在我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均应经过专门
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并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原来已取得我厅与劳动保障厅共同核发的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免考,经审核后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发证时间超过2年的,按本《细则》要求进行复检。

今后,我厅将统一《职业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相关工种(如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的培训、考核和鉴定工作。

三、各有关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限要求,积极安排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同时,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录用依法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

四、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从发文之日起,我厅不再委托省建筑业协会负责此项培训考核工作,原来已参加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培训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可直接向我厅申请领取职业资格证书。

《关于委托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建安函[2007]355号)从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八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并委托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培训和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办公地址:广州越华路116号省煤炭大楼10楼,联系人:林东辉、莫艳谏,电话:(020)83362990,传真:(020)83185867,电子邮箱:CISAGD@)。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方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建设厅在省内设置若干培训考核工作站(以下简称“考核站”),考核站必须具有相应工种考核所需要的师资、设备和场所。

经批准的考核站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和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网址:http://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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