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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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签证管理制度(试行)

现场签证管理制度(试行)

现场签证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现场签证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秩序,保障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签证管理的各项工作,包括临时签证、延期签证等。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现场签证管理,确保签证程序规范、程序公开、程序公正。

第四条责任主体:施工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制度,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工程管理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章签证管理程序第五条签证类型:现场签证分为临时签证和延期签证两类。

第六条临时签证程序:(一)当施工现场需要进行紧急施工或临时变更时,施工单位应填写《施工现场临时签证申请表》,明确施工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并由现场负责人签署。

(二)施工单位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临时签证的执行人员和执行时间。

(三)现场管理员应及时将临时签证相关信息通知给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有序进行。

第七条延期签证程序:(一)当施工单位需要延长施工时间或工程进度延期时,应填写《施工现场延期签证申请表》,说明延期原因、延期天数等,并由现场负责人签署。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延期签证的执行时间和执行程序。

(三)现场管理员应及时将延期签证相关信息通知给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顺利进行。

第八条签证审核:(一)施工现场临时签证和延期签证需经现场负责人审核签署才能生效。

(二)现场管理员应监督审核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开性,确保签证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签证记录:(一)施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签证相关资料,包括签证申请表、签证审核表等文件资料。

(二)现场管理员应建立签证记录档案,便于日后查阅和整理。

第十条签证监督:(一)施工单位应定期对签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签证管理程序合理、规范。

(二)现场管理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签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各参建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工程签证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弥补前期工程签证管理的不足,加强工程签证的管理力度,做到管理有规章,签认有约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签证内容需要办理签证的主要工程项目包括:(一)按合同约定需要办理签证的;(二)、合同约定不明确的,下列项目可以办理签证:业主方委托项目、设计(图纸)变更项目、设备缺陷处理项目、图纸中不含的项目、非施工方原因重复施工的项目、按业主方要求发生的零星用工项目、非施工方原因造成工期增加的情况等实际发生但是不在合同范围内的项目。

二、签证控制原则(一)准确无误原则:工程量签证要尽可能做到详细,必要时须附简图并标注几何尺寸,对工程事实的表述应清晰而简明,以便使未参加现场签证的人员日后可以结合相关文字资料读懂,并可以进行费用计算工作,不能笼统含糊其辞。

凡是能够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只能签工程量而不能签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数量。

工程变更类签证所含内容及楼层、部位较多,一时完成不了的,其验收纳入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但仍需在全部完工后进行签证。

(二)实事求是原则:1、凡是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可只签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或机械台班数量,此类签证尽量避免,如现场确需签证应严格把握,应写明签证人工工种和工资级别,现场工程师应准确核实读表计量。

2、所有签证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办人必须保证签证真实性;(三)公平原则:签证时应本着公平的原则,保证签证办理过程及时、准确。

(四)可追溯原则:1、所有的现场签证必须明确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签证内容的做法及原因说明、工程量增减情况、相关图纸、原始测量数据、照片等。

2、现场签证的资料,包括:签证手续、签证申请、签证预算、签证预算审核等原始文件资料应齐全并及时整理、归档。

(五)现场跟踪的原则:“工程量签证”、“经济类签证”工程师对现场签证只复核签认工程量,不签价格,施工方上报签证时,只报工程量及计价文件,价格由结算时统一调整。

工程签证管理规定

工程签证管理规定

工程签证管理规定第一章签证原则第一条本规定针对因业主需求、公司营销策划要求或设计变更、工作指令、工程洽商等引发的工程签证。

第二条工程签证必须请示公司同意后方实施现场施工。

第二章签证条件第一条相关工程经验收合格,经项目部复核确认后,在规定时效期内提出申报。

申报资料应包括:(一)原始、过程及终结状态资料;(二)附图附表附照片说明(涉及尺寸的,需附上测量工具的照片);(三)公司营销策划要求或设计变更文件、各方工作联系单、指令单(涉及投资变化的监理联系单、通知单须经公司审批)。

第二条项目部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指令下达任务的,需在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

第三章签证流程和时效第一条项目部应提前1天上报工程运营中心。

对于一般小型签证(如临时用工、小型局部处理等)由项目部按正常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对于重大工程签证(如公司营销策划要求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等),工程运营中心必须派员参加现场会签。

对重大工程变更签证,项目部应提出几项可选方案,由工程运营中心、技术部、物资中心做出相应的经济分析比较,报公司领导决策,最终由领导决定方案。

第二条项目部与劳务施工方查验工程原始状态,并对施工原始、过程及终结状态进行相关影相资料留存。

办理签证的工程完成后,劳务施工方须在24小时内提请项目部共同测定现场工程相关数据并附图,共同对原始数据及附图会签确认。

第三条各方共同现场测定相关数据后48小时内,由劳务施工方按一式三份正式向项目部提请工程签证,项目部需在48小时内审签并加盖项目部印章后内部流转至工程运营中心。

第四条工程运营中心、财务中心及时审签后,转至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用印手续后生效。

第五条生效的签证由工程运营中心项目文员负责统一编号,编号后由档案室存档一份原件,项目部存档一份原件,24小时内发放施工单位一份原件。

第六条整个签证过程应在2周内完成。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签证手续的,应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情况。

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

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

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现场工程量的确认和签证行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建设工程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方。

三、签证原则1. 公正性:工程量签证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2. 准确性:签证内容必须准确无误,真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

3. 及时性:工程量的变化应当在发生后及时进行签证,避免事后纠纷。

4. 合法性:签证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合同约定。

四、签证程序1. 提出申请: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签证申请。

2. 审核确认:监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3. 协商一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就工程量变化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签证单。

4. 正式签证:监理单位根据协商结果,出具正式的工程量签证单。

五、签证内容1. 工程量增减的具体项目和数量。

2. 增减工程量的原因和依据。

3. 增减工程量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4. 双方对工程量变化的协商结果。

5. 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

六、签证责任1. 施工单位应对提出的工程量变化负责,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监理单位应对签证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签证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建设单位应及时响应签证申请,参与协商并履行合同约定。

七、争议解决如在工程量签证过程中出现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程现场管理规定(讨论稿)

工程现场管理规定(讨论稿)

工程现场管理规定(讨论稿)
为加强工程管理,进一步完善管理职能,有效提高楼盘的质量和品质,合理控制成本,现制订以下规定:
一、工程量签证:
1.凡施工合同以外的零星工程、单项工程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
现场人员事前必须向工程部经理汇报,由工程部提出概算书报
财务部门及分管总经理,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2.工程单项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零星工程,事前由工程部现场管
理人员两人以上签证,经工程部经理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费用
申报按原来规定执行)
3.现场需要见证工程量的,必须有现场管理人两人以上见证签字。

在拨款时,必须由施工方出具工程量清单和现场见证人签字,
经财务部预算人员审核后,报分总经理审批。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返回:
1.凡在合同及施工图以内的工程项目,在保修期到期时,工程部
会同物业公司对保修范围内的项目质量,使用情况做一次全面
检查,是否存在与竣工图不符或质量问题。

2.经检查后由物业出具证明,对质量无异议并同意返回质量保证
金书面证明。

3.工程部依据自查结果及物业公司出具证明方可开具拨款单,经
财务部及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支付。

三、工程联系单:
1.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与实际施工有出入时或者改变原来
设计时,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汇报工程部,经请示设计院后,现场出具联系单或变更通知书。

2.联系单或变更通知书审批程序:
3.联系单或变更通知书必须在施工前出具,不得在事后或决算时
补联系单或变更通知书。

4.联系单或变更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工程部存档,一份交监理
公司,一份交施工方。

上饶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程现场签证的法律规定(3篇)

工程现场签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现场签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原合同约定无法满足实际施工需求,需对原合同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而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

工程现场签证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常见的现象,对于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工程现场签证的法律规定、签证的办理程序、签证的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工程现场签证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工程现场签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 签证的内容工程现场签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变更:因设计原因导致原设计图纸不符合实际情况,需对设计进行修改或补充。

(2)施工条件变化:因地质条件、周边环境等因素导致施工条件发生变化,需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

(3)材料、设备更换:因材料、设备质量、价格等因素导致原合同约定材料、设备无法使用,需更换其他材料、设备。

(4)工程量增减: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发生增减。

(5)工期调整: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或缩短。

3. 签证的形式工程现场签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工程现场签证的办理程序1. 提出签证申请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需办理现场签证,应按照以下程序提出签证申请:(1)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工程现场签证申请表》,详细列明签证原因、内容、涉及金额等。

(2)监理单位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签证内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 双方协商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就签证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 签署签证文件双方协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工程现场签证文件》。

4. 签证生效签证文件签署后,签证即生效,双方应按照签证内容执行。

四、工程现场签证的效力1. 法律效力工程现场签证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关于现场签证的管理规定(3篇)

关于现场签证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现场签证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现场签证管理。

现场签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要现场确认并办理签证的工程事项。

第三条现场签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现场签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合同约定。

(二)公平公正原则:现场签证的办理应当公平公正,确保各方权益。

(三)及时高效原则:现场签证的办理应当及时高效,避免影响工程进度。

(四)责任明确原则:现场签证的办理责任应当明确,确保签证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现场签证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现场签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实际情况。

(二)变更内容与原设计、合同约定不符,且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变更内容经相关各方同意。

第五条现场签证的申请程序:(一)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现场签证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施工单位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提交给监理单位。

(三)监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勘察。

(四)监理单位将审核意见及勘察结果报送建设单位。

(五)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六)建设单位对现场签证申请进行审批,并通知施工单位。

第六条现场签证的审批权限:(一)一般性现场签证,由建设单位审批。

(二)重大现场签证,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涉及安全、质量等重大问题的现场签证,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现场签证的内容与执行第七条现场签证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变更的原因、范围、内容。

(二)变更后的工程量、工期、费用。

(三)变更后的质量、安全要求。

(四)变更后的合同条款。

第八条现场签证的执行:(一)施工单位根据审批通过的现场签证,调整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9、工程现场签证管理规定1.总则1.1为了公司项目建设现场签证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为工程结算提供证明依据,特制订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项目现场签证的管理。

2.引用标准及关联文件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2.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3.术语和定义现场签证:指除施工图、设计变更预算和材料代用以外,特殊情况下发生的临时工程和施工方案及措施,需现场确认并由建设单位支付或扣减费用的证明性单据。

4.组织与分工4.1监理单位、工程项目部负责对现场签证工程量进行核查。

工程量核查时,跟踪审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到场。

4.2工程项目部造价组对现场签证工程造价进行核查4.3跟踪审计、计划财务部负责对签证工程的计量程序和计价内容进行审查。

5.管理内容和要求5.1 现场签证累计费用应控制在建设项目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的5%以内,由工程项目部造价组最终核定。

5.2 经工程项目部造价组最终核定现场签证费用超过建设项目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的5%,必须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5.3 现场签证的内容5.3.1 施工图中没有的开工后挖地基发现的地下隐蔽的障碍物、古墓、洞穴等需要处理的费用。

5.3.2 开工后发现土方工程的土壤类别,与施工图纸不符时发生的单价差异。

5.3.3 施工中发现有地下水或其它水源,需要进行排水或降低水位的费用。

5.3.4 由于场地狭窄,或建设单位要求,造成土方二次或多次往返倒运增加的费用。

5.3.5 跨越障碍施工。

依据施工方案某些障碍物不允许拆除迁移时,因跨越障碍施工需要采取的措施费用。

5.3.6 现行预算定额不含的,依据施工方案和现场实际情况需要确认的工程量、人工、机械、材料费用。

5.3.7 建设单位提供的部分构件、配件不合标准和设计要求需重新加工所发生的费用。

5.3.8 工程返工损失。

是指非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返工损失。

例如设计图纸本身有错误,会审时没有改正却已经施工完;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和配件不合格,但已运抵现场就位或安装完;建设单位提供的构件、材料不合格但已经安装完或已经下料等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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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一、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签发,施工中确需签发工程量现场签证者,必须依据合同、图纸、设计变更、预算定额、现行建经政策及本管理规定进行;
二、工程量现场签证的范围:
1、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2、非施工单位原因而引起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的改变;
3、符合合同约定的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的增减;
4、建设单位特殊需要的事项及零星用工等;
三、工程量现场签证的工作流程:
1、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签发属工程量现场签证范围内的工程任务单;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接到属工程量现场签证范围内的工程任务单后,立即组织施工力量进行现场作业;
3、现场作业完成后(或现场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持工程任务单和已填好的“工程量现场签证单”,(签证单内容中必须附有相应的工程量签证造价)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部、预算部、计采部会同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已完工程量的增(减)进行联合测量(计算),并在“工程量现场签证单”中予以确认;
4、经确认的“工程量现场签证单”由建设单位报地产公司,由负责工程的公司主管领导予以审核确认,增减费用超过2万元者在此基础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5、工程部资料员负责将建设单位已确认的“工程量现场签证单”汇
总整理,转相关部门及施工单位,并交办公室存档(本规定第三款之第3、4、5条的工作时限为48小时内完成);
6、建设单位工程部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量现场签证单”中已完工程进行工序验收,并填写“工程量现场签证工序验收单”,经验收无误后,施工单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无条件进行整改致验收合格为止,其整改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负;
四、工程量现场签证单的填报要求:
1、签证内容必须符合工程量现场签证的范围;
2、语意清楚明确、附图注明尺寸,打印正式文本;
3、同一施工单位的签证单必须有编号且编号连续;
4、与签证内容无关的工作内容不填写;
五、工程量现场签证单的有效性:
1、自“工程量现场签证单”的实际签发时间起,超过48小时未办理完签证工作,该“工程量现场签证单”无效;
2、“工程量现场签证单”必须由监理单位总监、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预算部经理、计量采购部经理、公司主管工程负责人联合签署(超过1万元以上的增减项目,由公司董事长审批)方可有效,“工程量现场签证单”中缺少上述部门的任何一个部门签字则该“工程量现场签证单”无效;
3、“工程量现场签证单”必须附有对应的工程量签证造价,如“工程量现场签证单”中未附有相对应的工程量签证造价则该“工程量签证
单”无效。

4、“工程量现场签证单”的编号必须连续,同一施工单位的“工程量现场签证单”的编号不连续者则该“工程量现场签证单”无效;
5、凡在“工程量现场签证单”中填写与签证内容无关的其他文字的则该“工程量现场签证单”无效;
6、经双方确认无误的由建设单位档案室存档的“工程量现场签证单”(该存档的“工程量现场签证单”加盖“XXXXXXX有限公司签证专用章)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结算的唯一依据(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自保存的“工程量现场签证单”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建设单位档案室存档的“工程量现场签证单”视为唯一结算依据);
六、施工单位持“工程任务单”、“工程量现场签证单”和“工程量现场签证工序验收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工程结算。

七、“工程量现场签证单”中的工程量签证造价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最终决算值(或通过审计的决算值)为准;
八、本管理规定作为附件视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本管理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1、工程任务单;
2、工程量现场签证单;
3、工程量现场签证工序验收单;
xxxxxxx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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