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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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签证管理制度(试行)

现场签证管理制度(试行)

现场签证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现场签证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秩序,保障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签证管理的各项工作,包括临时签证、延期签证等。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现场签证管理,确保签证程序规范、程序公开、程序公正。

第四条责任主体:施工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制度,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工程管理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章签证管理程序第五条签证类型:现场签证分为临时签证和延期签证两类。

第六条临时签证程序:(一)当施工现场需要进行紧急施工或临时变更时,施工单位应填写《施工现场临时签证申请表》,明确施工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并由现场负责人签署。

(二)施工单位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临时签证的执行人员和执行时间。

(三)现场管理员应及时将临时签证相关信息通知给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有序进行。

第七条延期签证程序:(一)当施工单位需要延长施工时间或工程进度延期时,应填写《施工现场延期签证申请表》,说明延期原因、延期天数等,并由现场负责人签署。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延期签证的执行时间和执行程序。

(三)现场管理员应及时将延期签证相关信息通知给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顺利进行。

第八条签证审核:(一)施工现场临时签证和延期签证需经现场负责人审核签署才能生效。

(二)现场管理员应监督审核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开性,确保签证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签证记录:(一)施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签证相关资料,包括签证申请表、签证审核表等文件资料。

(二)现场管理员应建立签证记录档案,便于日后查阅和整理。

第十条签证监督:(一)施工单位应定期对签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签证管理程序合理、规范。

(二)现场管理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签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

2024年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领域的外国人员,包括外国建筑师、工程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等。

第三条工程现场签证是外国人员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所需的工作签证。

工程现场签证分为多次入境签证和单次入境签证。

第四条工程现场签证的颁发机关为中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及其授权的边防管理机构。

第五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秩序,接受中国国情教育。

第六条工程现场签证的有效期为最长一年,签证到期后,申请人如需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及时申请延期。

第七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表、护照、近期免冠照片、工作单位介绍信、合同或项目证明文件等。

第八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相关专业人员的聘请合同或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

第九条外国建筑师、工程技术人员在中国境内执业,应当符合中国境内有关工程建设领域人员的注册、资质要求。

第十条外国施工人员在中国境内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通过相关考试或培训,取得中国的工程建设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工程现场签证的外国人员在中国境内有不良记录或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获得签证。

第十二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签证颁发机关支付签证费用。

第十三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因国别、签证类型、签证期限等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的申请材料,请根据具体要求提供。

第十四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结果将向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通知。

第十五条工程现场签证的申请人如因工程建设活动变更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相关活动,应当及时向签证颁发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六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国人员应当履行相关申报、备案、报告、检查、采集等义务,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一、前言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对于建设项目来说,是常见的管理活动。

设计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与设计文件不符合或不满足实际施工要求的情况,需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活动。

工程洽商是指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合同各方对工程进展和技术问题进行交流和协商的活动。

现场签证是指在施工现场对于设计文件的变更进行确认和登记的活动。

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施工质量的达标,有必要对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现场签证进行管理规范。

二、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1.变更管理程序(1)变更需求提出:由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负责人提出变更需求,并以书面形式向总包单位提出。

(2)可行性分析:总包单位应对于变更需求进行可行性分析,并评估变更对工期、造价和质量的影响。

(3)变更评审:总包单位应召开相关人员评审变更需求,分析各项影响因素,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4)设计变更编制:总包单位根据评审结果,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并向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

2.变更管理原则(1)合理性原则:设计变更应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进行。

(2)效益原则:设计变更应在保证施工效益的前提下进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4)特殊性原则:设计变更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殊性进行,避免盲目变更和不必要的设计修改。

三、工程洽商管理规定1.应洽商事项范围(1)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方案制定。

(2)工程进度的调整和变更。

(3)工程造价的调整和变更。

(4)合同履行中的其他问题。

2.洽商方式(1)召开工程洽商会议:由总包单位组织召开,邀请各方参会,并在会议上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和讨论。

(2)书面洽商:一些问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洽商和沟通,各方在书面文件上签字确认。

3.洽商结果确认(1)洽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各方在文件上签字确认。

(2)洽商结果反映到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中,并进行合同的修改和注册。

1.现场签证程序(1)需求提出:由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负责人提出变更需求,并书面向总包单位提出。

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

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

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现场工程量的确认和签证行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建设工程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方。

三、签证原则1. 公正性:工程量签证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2. 准确性:签证内容必须准确无误,真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

3. 及时性:工程量的变化应当在发生后及时进行签证,避免事后纠纷。

4. 合法性:签证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合同约定。

四、签证程序1. 提出申请: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签证申请。

2. 审核确认:监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3. 协商一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就工程量变化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签证单。

4. 正式签证:监理单位根据协商结果,出具正式的工程量签证单。

五、签证内容1. 工程量增减的具体项目和数量。

2. 增减工程量的原因和依据。

3. 增减工程量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4. 双方对工程量变化的协商结果。

5. 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

六、签证责任1. 施工单位应对提出的工程量变化负责,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监理单位应对签证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签证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建设单位应及时响应签证申请,参与协商并履行合同约定。

七、争议解决如在工程量签证过程中出现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程现场签证的法律规定(3篇)

工程现场签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现场签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原合同约定无法满足实际施工需求,需对原合同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而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

工程现场签证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常见的现象,对于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工程现场签证的法律规定、签证的办理程序、签证的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工程现场签证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工程现场签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 签证的内容工程现场签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变更:因设计原因导致原设计图纸不符合实际情况,需对设计进行修改或补充。

(2)施工条件变化:因地质条件、周边环境等因素导致施工条件发生变化,需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

(3)材料、设备更换:因材料、设备质量、价格等因素导致原合同约定材料、设备无法使用,需更换其他材料、设备。

(4)工程量增减: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发生增减。

(5)工期调整: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或缩短。

3. 签证的形式工程现场签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工程现场签证的办理程序1. 提出签证申请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需办理现场签证,应按照以下程序提出签证申请:(1)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工程现场签证申请表》,详细列明签证原因、内容、涉及金额等。

(2)监理单位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签证内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 双方协商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就签证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 签署签证文件双方协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工程现场签证文件》。

4. 签证生效签证文件签署后,签证即生效,双方应按照签证内容执行。

四、工程现场签证的效力1. 法律效力工程现场签证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现场签证管理规定一、签证的适用范围:1、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单位的要求,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临时性工作。

2、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决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工程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等造成施工单位的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倒运、人员和机具的调迁等损失。

如上述范围中在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以及合同规定的签证限额以下的项目和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不在签证之列。

二、签证控制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所有工程签证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办人必须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

2、事前审批原则:要求工程签证(除紧急工程签证)均需要事前经过估价与审批程序方可实施,禁止事后补办手续。

3、完工确认原则:工程签证完工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部、建设单位成本部在签证单上必须签字盖章确认,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完成签字确认。

4、统一标准格式原则:所有的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规定的统一标准表格、统一的编号,连贯签证编码。

5、可追溯原则:现场签证的资料,包括:签证手续、签证申请、签证预算、签证预算审核等原始文件应及时整理、归档,经办人应保存复印件。

6、时间限制原则:建设单位对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事后补办。

三、签证流程及职责(一)施工前正常审批流程(详见流程图一)1、在现场出现需要进行签证的工作内容时,由施工单位根据相关事项在实施签证工作内容前7个工作日向项目的监理单位申报工程签证。

2、建设单位工程部经办人和监理单位负责审核签证的完整性,对该单签证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建单位工程部经理审核。

3、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审核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成本控制部核价。

4、建设单位成本控制部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价的签证,按以下审核权限完成审批:签证金额在2000元以内由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审核确认;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审核确认;核价在1万以内由公司工程副总审批,核价在一万(含一万元)以上必须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关于现场签证的管理规定(3篇)

关于现场签证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现场签证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现场签证管理。

现场签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要现场确认并办理签证的工程事项。

第三条现场签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现场签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合同约定。

(二)公平公正原则:现场签证的办理应当公平公正,确保各方权益。

(三)及时高效原则:现场签证的办理应当及时高效,避免影响工程进度。

(四)责任明确原则:现场签证的办理责任应当明确,确保签证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现场签证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现场签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实际情况。

(二)变更内容与原设计、合同约定不符,且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变更内容经相关各方同意。

第五条现场签证的申请程序:(一)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现场签证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施工单位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提交给监理单位。

(三)监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勘察。

(四)监理单位将审核意见及勘察结果报送建设单位。

(五)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六)建设单位对现场签证申请进行审批,并通知施工单位。

第六条现场签证的审批权限:(一)一般性现场签证,由建设单位审批。

(二)重大现场签证,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涉及安全、质量等重大问题的现场签证,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现场签证的内容与执行第七条现场签证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变更的原因、范围、内容。

(二)变更后的工程量、工期、费用。

(三)变更后的质量、安全要求。

(四)变更后的合同条款。

第八条现场签证的执行:(一)施工单位根据审批通过的现场签证,调整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最新版)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最新版)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最新版)模板正式风格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现场签证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现场签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程项目的现场签证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现场签证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沟通协调,促进各方共同参与。

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现场签证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执行,确保施工质量。

第六条 工程项目的现场签证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章 签证申请与审批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现场签证申请应由项目相关方提出,提交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八条 现场签证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签证申请书、设计变更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等。

第九条 现场签证申请应经项目负责人审查,符合要求后报经工程监理、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现场签证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下发签证通知书,并将签证内容告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方。

第三章 签证执行与监督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签证应按照签证通知书的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签证内容。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组织实施签证工作,确保按照设计变更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监督,确保签证工作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签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相关问题。

第四章 责任与监测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各方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应定期进行签证工作的监测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对违反签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签证管理工作的成效应及时总结,形成经验教训,完善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录附件1:签证申请书范本附件2:签证通知书范本附件3:签证执行报告范本附件4:签证工作监测评估报告范本附:法律名词及注释1、工程项目:指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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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
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Q/SDJG -2015 1 目的
为了规范现场签证管理,建立健全现场签证审批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管理。

3 部门与职责
3.1 基建/安装工程部负责督促按规定程序办理、监督、审核现场签证。

3.2 造价管理部参与、审核现场签证。

3.3 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组织工程量现场签认;监督现场签证的实施;审核现场
签证文件。

3.4 施工单位负责提出现场签证;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现场签证文件;
3.5 稽察室负责现场签证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参与工程量现场会签。

4 现场签证范围
4.1 施工图纸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图纸中未标明按规范必须施工的;图纸
图示尺寸未标注或标注有误的工程内容;
4.2 设计内容不完善的工程内容;土石方工程;甲方原因增加的工作内容;4.3 按照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对实际实施情况的确认;
4.4 施工合同中规定的以及其他需要办理签证的内容;
4.5 严禁同一工程内容重复办理签证;
4.6 本规定与施工合同冲突的以施工合同为准。

5 现场签证报批程序
5.1 现场签证分为措施性签证和实体性签证。

措施性签证按《工程变更管理规
定》报批,实体性签证按本条5.2至5.11款执行。

5.1.1 实体性签证:形成合同工程实体的签证;
5.1.2 措施性签证:不形成合同工程实体的签证;或形成合同工程实体但是因
施工安全或施工技术要求的签证。

5.2 实体性签证工作流程(如图4).
5.3 施工单位提出并填写工程签证单附表1:《工程签证单》、附表2:《工程量
计算书》(一式二份)。

5.4 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基建/安装工程部(专业工程师通知造价、稽查
部门)会审或现场会签工程量;
5.5 施工单位编制、报审现场签证文件(包括工程量计算书和工程量计算支持
文件)(一式二份);
5.6 监理审核现场签证,同意并签字确认;或补充资料重新申报;
5.7 基建或安装工程部审核现场签证,同意并签字确认,交付造价管理部;或
通过监理要求施工单位补充资料重新申报;
5.8 造价管理部接收资料,审核现场签证并返回基建或安装工程部;或通过监
理要求施工单位补充资料或重新申报;
5.9 基建或安装工程部根据管理权限报批现场签证;
5.9.1 属权限外签证项目,基建或安装工程部填报附表3-1:《现场签证费用审
批表》(权限外),报集团审核。

审核通过,批准文件返回基建/安装部;
或退回,要求基建/安装部通过监理通知施工单位补充资料或重新申报,或否决签证,基建/安装部通知监理不予签证;
5.9.2 属权限内签证项目,基建或安装工程部填报附表3-2:《现场签证费用审
批表》(权限内),报石化核心层审核。

审核通过,基建/安装工程部报集团备案,并接受备案文件;或退回,要求基建/安装工程部通过监理通知施工单位补充资料或重新申报,或否决签证,基建/安装工程部通知监理不予签证;
5.10 基建/安装工程部将现场签证批准文件通过监理返回至施工单位。

5.11 签证项目实施完成,需按本条第5.3款、5.4款办理工程量现场会签手续。

6 现场签证办理时效
6.1 各单位报送、审核、审批现场签证必须在7日内完成;第“5.4”款的现场
会签必须在施工现场24小时内完成。

6.2 监理组织现场签证后,28天内施工单位未按程序报审现场签证预算,视为
自动放弃申请费用的权利。

7 现场签证价款的确定及结算方式
7.1 现场签证价款的确定和结算方式按合同中相关条款约定执行。

8 违反现场签证规定的处罚措施
8.1 现场签证应严格执行集团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按程序办理,不得越权,
不得擅自决定和隐瞒。

对违反相关规定进行现场签证造成公司损失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8.2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10000元以内(含),按损失额的20%在本人的当月工资
中扣除,直到当月工资全部扣完;
8.3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10000元至50000元(含),按损失额的15%在本人的当
月工资中扣除(扣款的最少金额为2000元),直到当月工资全部扣完;8.4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50000元至100000元(含),按损失额的10%在本人的
当月工资中扣除(扣款的最少金额为7500元),直到当月工资全部扣完;
8.5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10万元的,当月工资全部扣完并作辞退处理。

9 其它
9.1 本规定与集团相关规定有矛盾或抵触的,以集团规定为准。

9.2 本管理规定有*******造价管理部负责解释。

9.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工程签证单
附表2 工程量计算书
编制单位:编制人:
6 / 8
现场签证费用审批表(权限外)
现场签证费用审批表(权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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