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抽采利用管理规定
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

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
是为了保障矿井及工地等场所的安全生产,防范瓦斯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备要求:规定瓦斯抽采系统的设备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包括抽采设备的选型、安装、调试等方面的规定,以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抽采效果。
2. 操作要求:规定瓦斯抽采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熟悉系统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能够正确使用抽采设备,及时掌握系统的运行状态和故障情况,并能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 安全监测:规定瓦斯抽采系统必须配备相应的瓦斯检测仪器,并定期进行安全监测,及时发现瓦斯超限和故障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4. 日常维护:规定瓦斯抽采系统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包括设备清洁、润滑、紧固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5. 应急预案:规定瓦斯抽采系统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瓦斯事故的处理流程和应急措施,培训操作人员掌握应急处理技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瓦斯事故。
通过以上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规范瓦斯抽采系统的管理和使用,最大程度地降低矿井及工地等场所瓦斯事故的风险,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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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采管理规定

瓦斯抽采管理规定一、一般规定1.矿井瓦斯抽采工作由各矿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
定期检查,平衡瓦斯抽采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抽采瓦斯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瓦斯抽采工作的正常衔接,做到“掘、抽、采”平衡。
2.矿行政副职负责落实和检查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抽采工作,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能范围内的抽采瓦斯工作负责,抽采瓦斯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矿经营生产计划。
3.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把矿井瓦斯抽采纳入到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中,瓦斯治理与采掘工程要做到“三超前”,即超前设计、超前施工、超前使用。
瓦斯治理工程未完成,采掘工作面不得投入生产。
4.矿要制定年度抽采计划,计划要逐月落实到具体地点,并上报公司。
5.为促进矿井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矿要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抽采瓦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必要的奖励。
二、瓦斯抽采管理规定1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突出矿井的突出危险区和高瓦斯区域,其穿层、顺层抽采必须使用永久瓦斯抽采系统进行抽采,移动泵只能作为辅助抽采设备,否则视为抽采能力不足。
6.矿井抽采系统能力必须满足抽采需要。
抽采泵站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抽采泵,抽采系统的管路应与抽采泵相匹配。
设计能力要有15~2.5的富余系数。
7.矿井要选择适应各开采煤层的有效抽采工艺和方法,坚持高低浓度相结合,临近层抽采与本煤层抽采相结合,采前抽采与边采边抽、采空区抽采相结合,利用一切可能的空间和条件充分抽采煤层的瓦斯;要准确掌握开采水平和回采区域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等参数,科学确定抽采方式,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合理选择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
8.规范抽采设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瓦斯抽采工程和抽采量计划。
高瓦斯及突出煤层的采区设计应编制专门的瓦斯抽采设计。
泵站、管路、计量装置等安设必须符合规定,备用泵能力不小于运行泵。
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4篇)

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瓦斯抽采系统是一种用于矿井或地下工程中抽取瓦斯的设备,主要用于保护矿工和工程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保证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瓦斯抽采系统的管理,确保矿井或地下工程的安全运营,保护矿工和工程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所有矿井或地下工程都必须配备瓦斯抽采系统,确保矿井或地下工程内的瓦斯浓度始终处于安全范围之内。
第三条瓦斯抽采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和维护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瓦斯抽采系统的管理工作分为规划、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等环节。
第五条瓦斯抽采系统的管理责任由矿井或地下工程的管理权机构承担。
第二章瓦斯抽采系统的规划和设计管理第六条矿井或地下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必须考虑瓦斯抽采系统的需求,并合理确定设备的布置和容量。
第七条瓦斯抽采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瓦斯抽采系统的设计必须考虑矿井或地下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设备的参数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瓦斯抽采系统的设计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确保系统的可操作性和经济性。
第十条瓦斯抽采系统的设计必须与其他矿井或地下工程的系统相互配合,确保设备的联动性和协同运行能力。
第三章瓦斯抽采系统的安装和调试管理第十一条瓦斯抽采系统的安装必须由专业的施工队伍进行,确保设备的正确安装和接口连接。
第十二条在安装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验收和测试,确保设备的性能和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瓦斯抽采系统的调试必须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流程控制。
第十四条在调试过程中,必须进行参数调整和检测,确保设备的运行参数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调试结束后,必须进行系统验证和性能测试,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瓦斯抽采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管理第十六条瓦斯抽采系统的运行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禁止违章操作和超负荷使用设备。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4篇)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一、总则(一)公司、矿两级主要领导和分管技术、生产、安全领导必须按能投集团瓦斯治理五十条及相关规定要求抓好瓦斯抽采的技术方案制定、现场落实和监督管理;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和通风部门负责矿井瓦斯抽采具体业务的落实与监督管理(具体按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要求落实各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矿井瓦斯抽采,必须坚持综合抽采原则,做到“掘抽、采抽、钻抽”平衡。
(三)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中应包括瓦斯抽采设计,新井、新采区、新工作面,在投产验收的同时要对瓦斯抽采工程及系统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四)公司将矿井瓦斯抽采计划列入质量标准化管理进行考核,对抽采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抽采计划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处罚。
二、矿井瓦斯抽采技术规范(一)实施条带预抽、网格预抽、煤巷掘进本层预抽、回采本层预抽、保护层回采时对被保护层卸压抽采及采空区抽采等综合抽采。
具有突出危险的薄煤层掘进前____个月形成掘进条带预抽,无条带预抽条件的采取本层预抽;具有突出危险的薄煤层回采时必须采取本层预抽,并超前于采面不少于____m,预抽时间不少于____个月;保护层工作面开采时,必须对被保护层瓦斯进行抽采,并超前于保护层采面不少于____m。
(二)钻孔施工1.必须根据采掘部署及施工条件及时安排施工。
2.突出煤层穿层预抽钻孔必须穿透煤层进入顶板不少于____m,石门进入顶板不少于____m;k4煤层不少于____m(燧石灰岩);有喷孔的穿层钻孔要诱导喷孔穿透煤层。
3.钻孔施工用钻割(扩)一体化钻头,在保护层或喷孔严重煤层使用水力割缝技术增加煤层透气性。
但必须严格控制割(扩)排除煤粉量,并在专门措施中明确规定。
4.在瓦斯喷孔严重地段施工时,钻孔施工前段,必须扩孔不少于____m,孔径____mm,便于____导流管。
5.抽采钻孔穿煤层前必须____上导流管,接上瓦斯抽采管,用于钻孔施工过程中瓦斯喷出时抽采瓦斯。
晋煤集团矿井瓦斯抽采管理规定

晋煤集团矿井瓦斯抽采管理规定晋煤集团矿井瓦斯抽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瓦斯抽采管理,落实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规定,依据上级相关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子分公司及矿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通风处作为专门的瓦斯抽采管理机构,总体负责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工作及抽采达标监督工作。
集团公司其它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抽采矿井根据本矿井实际制定相应管理标准体系。
第五条子分公司应当设置管理瓦斯抽采工作部门,负责本公司所属煤矿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工作及抽采达标监督工作。
子分公司其它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负责。
第六条瓦斯抽采矿井必须设立瓦斯抽采管理机构、配备瓦斯抽采管理、技术人员,成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建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抽采瓦斯系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
第三章一般规定第八条矿井必须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的原则综合抽采瓦斯,实施“地面瓦斯抽采先行、井下区域抽采主导、多种抽采方式补充”的抽采技术工艺。
第九条矿井确定开拓和开采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需要的工程和时间,确保瓦斯抽采系统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
(一)煤层群开采的矿井,应当部署抽采采动卸压瓦斯的配套工程。
(二)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布置对被保护层进行瓦斯抽采的配套工程,确保抽采达标。
(三)在煤层底(顶)板布置专用抽采瓦斯巷道,采用穿层钻孔抽采瓦斯时,其专用抽采瓦斯巷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巷道的位置、数量应当满足可实现抽采达标的抽采方法的要求;2.巷道施工应当满足抽采达标所需的抽采时间要求;3.敷设抽采管路、布置钻场及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5m/s。
完整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煤矿企业的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及其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瓦斯防治必须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采平衡”的原则。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紧密结合煤矿实际,加大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力度,强化现场管理,采取多种可能的抽采技术和工程措施充分抽采瓦斯,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瓦斯抽采工作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与生产预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
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做到抽采系统水平足够、设施完善,抽采工程超前、“抽、掘、采”平衡,抽采计量和参数测定准确,抽采管理制度完善,抽采后的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抽采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煤矿采掘工程和生产组织应安排在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对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只有在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六条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应设置瓦斯抽采机构,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上述各环节工作以及矿井通风、瓦斯超限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检查矿井瓦斯抽采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抽采效果是否达标。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仔细研究、积极落实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提升瓦斯抽采和利用工作水平。
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煤矿瓦斯利用规划,加强瓦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瓦斯利用机制,加大瓦斯利用工作力度,以利用促抽采,增强瓦斯抽采利用保障水平,减少向大气中排放的瓦斯量。
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制度一、一般规定: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7min时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7min时,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必须进行瓦斯抽采。
抽采系统不健全的工作面不准投入生产。
2、矿井建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每半年必须对抽采人员进行核定,建立抽采各工种人员岗位责任制。
抽采岗位工人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矿总工程师对矿井瓦斯抽采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将抽采工作纳入通风例会内容,每月制定瓦斯抽采计划,定期落实进度、平衡抽采工作。
根据抽采计划完成情况制定相关人员的工资分配标准。
4、凡进行瓦斯抽采的工作面或地点,必须编制瓦斯抽采专门设计。
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1)工作面(或抽采地点)概况:包括工作面(或抽采地点)煤层赋存条件、抽采区域划定,抽采区域煤炭储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等内容;(2)瓦斯基础数据:包括邻近区域瓦斯涌出量,抽采区域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储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钻孔瓦斯流量衰减系数等内容;(3)抽采方法:包括抽采原理,钻孔(巷道)布置数量、位置、角度、长度及到达层位,封、联孔方法、材料及长度等内容;测及安全装置,抽采工艺参数等内容;(5)抽采效果预计:包括抽采时间、抽采量、抽采率等内容。
5、认真执行“多打孔、严封闭、综合抽”的提高抽采效果原则。
6、抽采系统支、干、主管路的选择,应根据瓦斯抽采混合量确定,做到管路内流速经济合理(一般取5~12m∕s),矿井各采掘面抽采管路尽可能保持通用性。
7、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的审批程序:抽采瓦斯方法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由矿通防副总、通风矿长、总工程师确定。
凡进行抽采瓦斯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经通防副总、通风矿长、总工程师审批,并按规定上报。
8、瓦斯抽采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参数,如确需修改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同意。
9、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瓦斯抽采系统延伸,由矿总工程师批准;采区、回采工作面或掘进巷道瓦斯抽采管路的延长或拆除,由通防副总批准。
2023年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

2023年瓦斯抽采系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瓦斯抽采系统的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瓦斯抽采系统是指煤矿中用于抽采瓦斯的设施和设备,包括瓦斯抽放孔、抽放机组、瓦斯抽放管道等。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系统管理体系,制定瓦斯抽采系统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瓦斯抽采系统管理部门,负责瓦斯抽采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瓦斯抽采系统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瓦斯抽放孔应按照规定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通畅和安全。
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七条:抽放机组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保证其抽放瓦斯的效果达到要求。
第八条:瓦斯抽放管道应选用耐磨、耐腐蚀材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安装和维护,防止泄漏和堵塞。
第九条:瓦斯抽采系统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包括瓦斯浓度、氧气含量、风速等参数的监测,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的运行安全。
第十条:瓦斯抽采系统应设有报警装置,当瓦斯浓度超过安全标准或其他异常情况发生时,应及时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对瓦斯抽采系统进行定期的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档案,并进行相关的统计和分析,及时掌握瓦斯抽采系统运行的情况。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瓦斯抽采系统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第十四条:各级煤矿安监部门应加强对瓦斯抽采系统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可责令停产整顿或暂时关闭煤矿。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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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采利用管理规定
1、进行瓦斯抽采利用的二级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瓦斯利用工作,总
工程师具体负责瓦斯利用的管理工作,一通三防部及各矿总工负责供气计划的编制。
2、进行瓦斯抽采利用矿井的总经理对矿井瓦斯利用工作负全面责任,矿井总工程师对保证矿井供气质量、完成供气计划、按时报送报表等工作负责。
3、抽采瓦斯的矿井必须加强瓦斯抽采利用工作,变害为利,保护环境,开发资源,以用促抽,以抽保用。
煤矿井下瓦斯抽采与地面煤层气开发相统筹的原则,矿井年抽放量在100万m3的矿井,应必须开展瓦斯利用工作。
4、凡进行瓦斯抽采论证和设计时,同时要对瓦斯利用进行论证和设计。
5、瓦斯利用设计内容包括:根据瓦斯抽采系统,设计确定瓦斯利用量和利用方式、储气装置及容积、输送气方法、输气管路系统、安全及检测装置、利用工艺,绘制瓦斯利用工程系统布置图,编制设备材料清册、土建工程计划、资金概算、劳动组织及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经济分析等。
6、地面抽采瓦斯以管道输送为主,就近利用,余气外输,主要采取集输、压缩(CNG)、液化(LNG)等方式利用;煤矿井下抽采的瓦斯,以就地发电和民用为主。
7、对目前条件下无法直接利用的高浓度瓦斯,可采取瓦斯提纯压缩(CNG)及液化(LNG)等方式进行异地利用。
8、严禁高浓度瓦斯直接向大气排放,加大矿井食堂、餐厅、澡堂、锅炉、冬季井下热源供应等方面的瓦斯利用。
9、对回收利用瓦斯项目可以申报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获得碳减排收益
10、为使企业抽放和利用瓦斯所消耗的材料设备能及时得到补偿,保证矿井抽放瓦斯工作正常进行,矿井出售瓦斯所得的收入和国家、省财政补贴要全部用于瓦斯治理工作,不得挪为它用。
11、加强科技攻关,加大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
12、强化培训,进一步提升全员安全素质,加大人才队伍建设,进行瓦斯抽采的企业必须建立内部培训制度,利用集中培训、专业培训、业余培训、班前培训等形式,提高员工岗位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