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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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2011年乱收费案件通报

教育部2011年乱收费案件通报

教育部治理办关于2011年上半年查处教育乱收费典型案件的通报按照全面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深入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今年上半年,教育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查处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教育乱收费行为的督查力度,通过实行信访情况月通报、重要案件挂牌督办、重点案件直查直办等制度,严肃查处了一批教育乱收费案件,严肃追究了违规违纪人员责任,切实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现将半年来查处的部分教育乱收费案件通报如下:类型一:虚报冒领寄宿生生活补助款案件案例一:2010年春季和秋季学期,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三河初级中学和外纳初级中学分别虚报寄宿生613人次、923人次,冒领补助资金22.99万元、34.62万元,共计虚报1536人次,冒领57.61万元。

此款已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交财政处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

鉴于该案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违反了国家政策,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教育形象,我部高度重视,已责成甘肃省教育厅严肃查处。

目前甘肃省已责令陇南市武都区政府做出深刻检查;分别给予三河初级中学和外纳初级中学校长张喜平、石德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区教育局教育股股长李贵有、副局长褚开林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区教育局局长李红军行政警告处分。

类型二:统一为供书商代购教辅材料等案例二:2009年至2010年,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小学开展课外诵读实验活动,由学校统一代购专题教育读本,购书款由学校统一收取后转付给供书商,两年共计151846.7元。

经新闻出版部门抽样鉴定,府城小学代购的25种课外阅读书籍中有三种为非法出版物,共计1031本,实际向学生收费7526.3元。

期间,供书商承诺邀请学校教师外出游玩一次,由于群众举报和政府部门介入调查,此事未能兑现。

2024年教育乱收费学习心得体会(2篇)

2024年教育乱收费学习心得体会(2篇)

2024年教育乱收费学习心得体会教育乱收费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学生的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教育公平和社会的发展。

在我的学习过程中,也曾经遭遇到了一些乱收费的情况,这让我深刻体会到了教育乱收费所带来的危害,也让我意识到教育的重要性。

下面,我将从个人角度出发,谈谈对教育乱收费问题的理解和体会。

首先,教育乱收费问题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和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取与教育无关的费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学校却对学生和家长进行乱收费,这既违反了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这些乱收费的行为不仅仅是违法行为,更是一种道德败坏的表现。

教育是一项光荣而神圣的事业,它应该是为了给每个孩子提供平等的上学机会和优质的教育资源,而不应该成为一种谋取私利的手段。

其次,教育乱收费对学生的影响是深远的。

教育是培养人才、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途径,而教育乱收费则让这一途径变得雾里看花,让教育变得不再公平和公正。

一方面,乱收费会让一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失去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从而加大了教育的不平等。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能够付费上学的学生来说,乱收费也会给他们的家庭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甚至有可能导致他们失去接受教育的能力。

这样一来,教育的本质就被扭曲了,学生的学习动力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

再次,教育乱收费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也是不可忽视的。

教育是社会进步的基石,而乱收费则严重破坏了教育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首先,教育乱收费现象的存在使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平衡,影响了社会的整体素质提升。

其次,乱收费容易引发公众对教育信任的动摇,对整个教育体系造成不良影响。

最后,乱收费还严重侵害了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失去了对教育的信任和对社会的认同感。

这些都给社会治理和社会和谐带来了负面影响。

面对教育乱收费问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所行动。

首先,学生和家长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

吉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

吉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

吉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教纪字[2011]1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1.05.18
【实施日期】2011.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
(吉教纪字〔2011〕1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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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发文规范治理教育乱收费

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发文规范治理教育乱收费

0〕41号)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 法。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 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各地根据实际研
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管 理。幼儿园收费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幼儿园(所)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违规以开办各 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 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 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
)、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 (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 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
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 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 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
有关中职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 可靠;严格落实中职教育收费、资助和免收学费等政策 规定,未经批准,中职教育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
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加强对涉及教育事业的政府投 资项目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中 职助学金、免学费资金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
计,推进审计结果公开。(二)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 发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 费用。各地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
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 号)、《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 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教基一〔2010
〕1号)和《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 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 6号)要求,坚持义务 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切实

中学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方案

中学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方案

中学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全会和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按照上级有关会议部署和闽教纪工[2011]15号文件要求,根据市纠风办2011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的总体要求2011年我校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把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促进教育公平摆在首要位置。

从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出发,认真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热点问题,坚决纠正在招生和收费等方面存在的不正之风。

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作用,坚决保证中央在教育上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惠民资金安全到位。

继续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方针,力争治理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促进教育行风进一步好转。

二、治理工作重点(一)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收费文件。

(二)继续实施收费“阳光工程”。

坚决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按规定使用票据。

通过收费公示牌、校长公告、校务公开栏等途径,向学生、家长、群众公开收费文件、项目、标准,保证公示内容看得见、信得过、留得住。

收费前向学生家长通知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严格禁止并认真查处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节假日,特别是寒暑假组织学生在校内办班收费补课。

(四)(四)严格执行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严格限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高中“择校生”比例严格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的30%以内。

(五)严格禁止各种名目的乱收费行为。

加强中学教材和学辅材料选用、征订的管理,严禁任何部门、教工以任何形式强制要求学生统一订购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等;坚决纠正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统一组织学生购买教辅资料等违规行为;严防盗版教材和学辅资料进入学校;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参加保险并代收保险费;严禁在岗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活动。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_)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_)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着眼教育公平,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源头治理,为教育改革发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一)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为重点,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严格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责任,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各级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中职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严格落实中职教育收费、资助和免收学费等政策规定,未经批准,中职教育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加强对涉及教育事业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资金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推进审计结果公开。

(二)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第一篇:《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着眼教育公平,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源头治理,为教育改革发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一)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为重点,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严格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责任,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各级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中职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严格落实中职教育收费、资助和免收学费等政策规定,未经批准,中职教育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014年济南中考政策解读

2014年济南中考政策解读

2014年济南中考政策解读一.序言为帮助初三家庭提前把握中考动向,熟悉政策走向,赢在超前,因此本着创新性原则、适用性原则、实用性原则制定本册解读。

创新性原则:本解读突破了市场上类似材料的零的突破,实现了中考政策的文字化、文本化、切实保障家长与孩子有章可循,有本可依!适用性原则:基于2014年济南中考政策以及政策相对稳定性原则,本政策解读为孩子提前了解中考政策、政策变化、志愿填报细节等方面提供了参考与咨询。

实用性原则:通过政策解读及志愿填报的了解,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目标情况,适时调整学习计划,合理定位学科学习方向,提升备考效率。

二.济南市中考政策解读1. 济南市中考政策解读2013年,济南市中考政策作出了创新性的调整与变化。

根据历来政策的稳定性原则,这些变化将继续沿用到2014年,新的变化基本不会发生。

现将济南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与大家分享。

济南市初三年级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中考)由市教育局组织高中阶段学校实施。

高中阶段学校以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录取新生。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1(中考)成绩为主,同时将学生日常学习成绩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成绩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或限定条件。

(一)稳步推进高中阶段招生改革201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将继续采取“先考试后报志愿”的办法,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多次选择和填报志愿。

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市)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3‟16号)“将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全部分配到初中学校”的要求,自2013年初中一年级新生开始,2016年中考实施该办法,具体细则届时将依据国家政策和我市实际另行制定。

(二)扩大职业教育招生范围允许职业学校在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基础上,招收和培养未升入高校的高中毕业生。

继续实行初三分流试点工作。

职业学校提前注册录取并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的初三学生,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初中学校在校生巩固率的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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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
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监[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着眼教育公平,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源头治理,为教育改革发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
(一)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为重点,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严格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责任,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各级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中职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严格落实中职教育收费、资
助和免收学费等政策规定,未经批准,中职教育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加强对涉及教育事业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资金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推进审计结果公开。

(二)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

各地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教基一〔2010〕1号)和《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要求,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切实履行省级政府统筹职责,强化以县(区)为主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缓解择校矛盾。

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2011年上半年制订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收费行为,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学校接受的正常捐赠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严禁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占坑班”(通过参加培训获得入学便利)。

(三)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

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管理。

幼儿园收费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幼儿园(所)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违规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四)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发行等环节的
监管,继续开展对盗版教辅材料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行为,切实提高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印质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选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不得强迫学校订购教辅材料。

严格规范教辅材料价格。

修改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

(五)巩固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成果,加大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力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规定,切实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禁止和纠正假清理、走过场的问题。

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纠正国家机构、有关组织利用财政性经费和非闲置性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

纠正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双重身份情况,教师在民办和公办学校之间流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对至今清理规范工作尚未完成的学校,或仍未达到民办学校标准要求的学校,2011年春季开学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制定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加大对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推进力度。

各地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明确清理规范的目标、时限和具体办法,2011年要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2012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完成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

坚决纠正以改制为名的乱收费行为。

(六)严格执行并逐步调整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

各地要加大政府投入,完善高中经费保障机制,抓紧制订并落实生均拨款标准,积极化解学校债务。

从2012年秋季开始,以学校为单位将招收择校生比例降到20%。

各地要研究制定加大高中教育政府投入,逐步取消“三限”收费的措施和办法。

研究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七)继续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高等学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开办软件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等名义违规收费。

进一步扩大招生信息公开范
围,丰富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形式,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对考生资格、录取信息、学费标准等及时进行公示。

严格规范高校体育、艺术专业招生和成人教育及自学考试收费行为,严禁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

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

加强高校研究生收费管理,严禁向计划内研究生收取学费。

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按管理权限经批准的中外合作项目,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高校所在地省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越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中外合作项目,切实纠正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要加强高校示范性软件学院项目和收费的监管,坚决纠正违规审批和乱收费行为。

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要严格按照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并对各项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严禁高校冒用学历教育名义在录取体制外违规招生并收费,严禁高校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厅(局)际联席会议的作用。

随着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治理工作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更加复杂,治理任务更加艰巨和繁重。

地方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在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理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组织协调,密切配合支持,形成治理工作合力。

对所确定的年度治理任务和各项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安排部署,确保全年治理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积极推进源头治理工作。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教育收费权限管理的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的问题。

继续稳定各级各类公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

要按照国家要求,抓紧制订完善本省(区、市)中小学和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切实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禁止通过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侵害学生利益。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要结合实际,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努力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行为的发生,努力构建治理教育乱
收费长效机制。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各地要结合年度治理工作任务,制订宣传和培训工作计划,列出工作时间表,深入开展层次不同、形式多样的宣传和培训活动。

要全面系统的宣传国家教育收费政策,客观反映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要对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有计划地安排培训,提高政策理解力和执行力。

要采取有效形式,对教育收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大力宣传治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治理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

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把监督检查工作与行风建设、队伍建设、师德师风建设结合起来,坚持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

要继续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乱收费的问题坚决严肃查处,对顶风违纪、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但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将适时通报2010年专项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继续组织对部分省(区、市)治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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