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设计导则
内蒙古自治区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盟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嘎查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中划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庄以及苏木乡镇规划区内的嘎查村庄不再另行划定规划区。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市。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各项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为特定地区。
特定地区的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前款所称特定地区,包括开发区、边境口岸、独立工矿区、农林牧场区等。
开发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
第七条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市政工程标识系统设计导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市政工程标识系统设计导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1.20
•【字号】〔2021〕13号
•【施行日期】2021.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市政工程标识系统设计导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1〕13号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9年上半年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名单的通知》(内建标函〔2019〕124号)要求,我厅组织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起草了地方标准《市政工程标识系统设计导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20日,逾期视为无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填写《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45号中冶西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014010
附件:1.市政工程标识系统设计导则(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2021年1月20日。
内蒙古乌兰浩特罕山公园地块城市设计

内蒙古乌兰浩特罕山公园地块城市设计摘要:本文通过对乌兰浩特市罕山公园地块城市设计方案的理解,深入调研地块的特殊性,分析其优势,剖析其劣势,探讨设计中蕴含的路网规划设计、商业环境的打造集城市商业空间发展与城市发展的关系,并提出了促进罕山公园商业步行街良性发展的若干建议。
关键字:罕山公园地区,路网组织,空间尺度内蒙古乌兰浩特市罕山公园地块处于风貌建筑及自然景观的环抱之内,环境优美,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是乌兰浩特地区旅游、商贸、居住的良好地段。
依托于此,对于该地块的整体规划和利用尤为重要。
罕山公园地块毗邻乌兰浩特市著名历史风貌景观——成吉思汗庙,地处山地环境,依庙邻景;傍水观花。
具有较大的开发潜质,因此,笔者对其作了详细的调研分析,并和其他城市的相似类型作了对比,试图创作出适合当地环境的规划方案,使该地区成为乌兰浩特市的商业娱乐副中心,同时也对成吉思汗庙的旅游资源进行配套补充。
1、规划优劣势分析与思路阐述:1.1、区位优势明显罕山公园地块位于成吉思汗庙西南,临近市区,位于山脚下,视线穿透性良好,从庙宇或庙宇广场俯瞰,该地块恰可作为庙宇与市区的天然视线通廊,因此,因地制宜的利用庙宇底景和视线优良的优势是规划中的有利因素;同样,如何解决各等高线之间的高差联系且使地块完整有序,也是规划设计中的难点所在。
1.2、设计思路:方案设计中,要以强化罕山公园地区的空间辐射力为主要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原有自然风貌和历史文化景观;其次,由于较大高差的不理因素,设计中需最大限度的利用原有的道路肌理,对部分原有道路进行拓宽加以利用,使其使用更加方便合理,且减少开发量,体现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即对地区建设进行合理土地和空间资源配置,保留原有坡地,减少土方量,并对其进行分级修改,营造高品位生活社区和高品位文化娱乐场所。
通过文化娱乐用地和居住用地的有机衔接,通过文化娱乐用地内部的蒙元文化街,景观人工聚宝湖等设计元素努力提升地区活力。
内蒙古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内蒙古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编制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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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的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编制。
特定地区是指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包括开发区、边境口岸、独立工矿区、农林牧场区等。
开发区是指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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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特定地区总体规划,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指导,统筹考虑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要求、资源环境及基础设施支撑条件等因素,并遵循如下原则: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一)符合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二)符合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衔接。
(三)满足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第四条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编制要求:(一)边境口岸、独立工矿区、农林牧场区的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编制。
(二)开发区(不含产城融合型开发区)总体规划按照本导则编制,编制的重点应包括与城乡规划的关系及开发区的支撑条件(土地、资源、交通、水、电、环境容量、生活配套服务等)。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三)产城融合型开发区的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编制。
第五条开发区总体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附件(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
第二章开发区总体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第一节规划编制总则第六条规划目的是为了促进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务院或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开发区的批复,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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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规划编制应当以下列内容为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城市(镇)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
(三)国务院或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开发区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日期】1992-10-30【实施日期】1992-10-30【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2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证其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必须制定城市规划。
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机场、水源、口岸、交通、电力和通讯设施、矿山、风景旅游区、历史文物保护区等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和自治区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自治区要贯彻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城市的实际,应当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地质环境、水资源等自然条件,正确处理规划与计划、城市与乡村、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分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分期实施。
第六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城市设计——导则设计

城市设计——导则设计城市设计,导则设计城市设计是指对城市规划、建筑布局、交通线路、绿化环境等方面进行有目的地安排和组织,从而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环境。
城市设计的导则设计是城市设计的核心内容,是指为城市设计提供指导方针和规范的设计。
城市设计的导则设计应该具备以下特点:1.基于城市的整体发展规划:城市设计的导则设计应该与城市整体发展规划相结合,确保导则设计的实施与城市的整体发展方向相一致。
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是相互依存的,城市规划提供了整体的战略指导,而城市设计则通过具体的设计方案实现这些规划目标。
2.遵循人本主义的原则:城市设计的导则设计应该贯彻人本主义的原则,以人为本,关注居民的需求和体验。
导则设计应该鼓励建设人性化的城市环境,提供舒适、便利、安全的公共空间,满足人们的社交、休闲、文化等方面的需求。
3.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城市设计的导则设计应该平衡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方面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导则设计应该促进社会公平、经济繁荣和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避免城市发展中的社会矛盾和环境问题。
4.强调创新和灵活性:城市设计的导则设计应该鼓励创新思维和设计手法,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城市需求和挑战。
导则设计应该灵活适应城市发展的变化,保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和完善设计标准和规范。
在城市设计的导则设计中,应该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城市空间结构:导则设计应该规划城市的空间结构,包括功能分区、用地比例、街道布局等方面。
合理的空间结构能够提高城市的效率和可达性,提供方便交通和便利的公共设施。
2.建筑设计原则:导则设计应该制定建筑设计的原则和标准,包括建筑高度、密度、体量、材料等方面。
建筑设计应该与周围环境和历史风貌相协调,保持城市的人文特色和个性化。
3.交通与交通规划:导则设计应该规划城市的交通网络和交通规划,包括道路网络、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等方面。
交通规划应该注重交通流动性和交通安全,优化交通资源的利用。
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技术导则

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技术导则呼和浩特市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的首府,承担着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任务。
为了适应气候变化、改善环境质量,呼和浩特市需要加强海绵城市建设。
海绵城市建设是一种以自然生态系统为原型建设城市,通过合理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城市水资源、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就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的专项技术导则进行讨论。
首先,呼和浩特市的海绵城市建设需要注重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城市规划中,要充分考虑城市降雨的接纳、渗透和利用。
通过建设雨水花园、雨水湿地等设施,将雨水收集、储存和利用起来,减少城市内涝和排水压力。
同时,在城市绿地规划中,要注重绿地的贡献度,鼓励植被覆盖率高、蓄水性能好的植物种植,提高城市的水文滞蓄能力。
其次,呼和浩特市的海绵城市建设需要注重土地利用的合理规划。
要避免过度城市化和过度开发,保留适宜的绿地和农田,提高城市的生态效益。
在新建项目中,要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车库、地下雨水利用系统等设施,减少地面空间的占用。
此外,还要加强城市绿化的管理,通过科学规划和细致运营,提高绿地质量和人居环境。
另外,呼和浩特市的海绵城市建设需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
要加强对水体的保护和治理,推行河湖长制,加强水域环境的管护和修复。
同时,要加强对濒危动植物的保护,保护城市的生物多样性。
此外,还要加强对大气污染的治理,减少车辆尾气和工业废气的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最后,呼和浩特市的海绵城市建设需要注重社会参与和宣传教育。
要加强对城市居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通过举办环保宣传活动、开展环保培训等形式,促使居民积极参与到城市建设中来。
同时,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呼和浩特市的海绵城市建设需要注重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土地利用的合理规划、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以及社会参与和宣传教育。
只有在这些方面做好工作,才能够实现呼和浩特市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建设成为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
内蒙建设风貌导则

内蒙建设风貌导则1.引言1.1 概述内蒙建设风貌导则是指在内蒙地区进行城乡建设时要遵循的规划准则和建设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重要的边疆省区之一,面积广阔,资源丰富,具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和文化背景。
为了保护内蒙地区的自然风景和文化遗产,规划建设一个宜居宜业的城乡环境,内蒙建设风貌导则应运而生。
内蒙建设风貌导则旨在引导内蒙地区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向着宜人宜业、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在制定导则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内蒙地区的生态环境特点和资源利用问题,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目标。
通过制定内蒙建设风貌导则,可以规范内蒙地区的建设规划与设计,统一建设形象和标准。
导则不仅包括了建筑和景观设计的要求,还涉及到内蒙地区的气候特点、土地利用、水资源管理等多个方面。
这些要求旨在保护内蒙地区的自然生态,提升城乡环境品质,打造与内蒙人文和自然特色相融合的城市和农村环境。
内蒙建设风貌导则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积极倡导合理、生态、可持续的发展理念,鼓励科学技术的应用,保护文化遗产和传统建筑,提倡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
同时,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对内蒙建设风貌导则的认识和理解,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共同参与内蒙地区的城乡建设和保护。
通过遵循内蒙建设风貌导则,我们可以在实现经济发展的同时,呈现出独特的地域特色和建设风貌。
内蒙古自治区将能够开创一个既宜居宜业、又富有内蒙特色的美好未来。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是指文章的整体框架和内容安排,它对于文章的逻辑性和阅读体验都非常重要。
本文的结构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通过概述来简要介绍内蒙建设风貌导则的主题内容,明确文章的研究方向。
接着,详细描述文章的结构,说明各个部分的目的和内容安排,以帮助读者在阅读全文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文章的重点。
正文部分是文章的核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通过对内蒙建设风貌的背景进行深入探讨,包括历史文化背景、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分析,从而为后续的建设风貌导则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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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设计导则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规范各类城市设计的技术要求和内容深度,提高城市设计成果质量,加强城市设计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保障城市设计的管理和实施,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设计编制、管理指导意见》,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设计编制工作,其它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1.3编制原则以人为本。
满足使用者基本要求及认知、审美需求,促进公共资源的公平使用,营造高质量的人居环境。
因地制宜。
充分考虑规划地段及周边的基本状况,尊重自然和人文环境特征,体现地方特色和文化特色。
经济可行。
考虑经济可行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有利于落实节能减排和集约发展的基本原则。
有利实施。
考虑与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充分衔接,满足实施和管理的要求。
持续发展。
妥善处理城市自然、城市文化等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推行可持续的发展理念。
1.4城市设计类型本导则所指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技术层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本导则城市设计分为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两种类型。
1.5编制要求(1)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2)依据上层次规划或其他法定规划,落实建设用地和空间景观控制要求。
(3)结合规划对象的历史沿革、文化特性、地域特征及建设现状,体现城市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提升整体环境品质。
(4)明确城市设计意图与管控要求,表述简洁明了,便于规划管理和具体实施。
(5)宜通过形象易懂的图、文、表格、三维模型等方式进行交流展示。
(6)应当充分利用三维仿真技术、BIM等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1.6成果运用城市设计应通过与法定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或与建设项目审批内容结合等方式,将设计目标和控制引导要求落实到建筑设计或具体建设控制中,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审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可以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将其城市设计成果运用、落实到总体规划或详细规划中,并指导建设。
有条件地区可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规划数字化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2.1主要任务在城市总体层面系统地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传承历史文脉,改善城市环境品质,提升城市活力,明确城市风貌特色,提出城市总体形象定位,确定城市形态格局,并提出控制引导框架及其要求。
2.2基础资料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基础研究和系统评估,并梳理总结其主要问题,提出发展目标。
自然条件:自然山水景观资源;地形地貌、森林植被等自然环境和生态要素。
历史人文:城市历史沿革、空间形态演变;古城、历史街区、传统风貌保护区、名胜古迹;民俗活动及其他非物质文化要素。
城市建设现状:城市片区、城市公共中心、标志性建(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主要广场、公园绿地等开放空间;重要景观道路、廊道、天际线轮廓及其他特色要素。
相关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河道水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综合交通规划、旅游规划等专项规划;重点地段城市设计:重大工程项目信息等。
公众意愿: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和方式。
了解公众对城市空间的基本认知和发展意愿。
2.3内容及深度要求(1)确定城市形态格局统筹考虑城市现状及发展趋势,妥善处理城市与自然、历史与发展的协调关系,提出合理的城市形态格局。
(2)确定城市风貌特色根据城市各区域的景观功能定位,划定城市重要景观区域和节点,提出规划控制原则;根据城市风貌特征、建筑历史及现状,提出城市风貌分区及特征要素的控制原则和引导要求。
(3)确定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原则提出城市与其周边自然景观资源(尤其是对城市空间景观关系密切的山体、水体,如山脉、周边湖海等)的保护范围和协调控制原则。
(4)确定历史人文资源保护和利用原则划定城市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区范围,提出历史风貌、人文古迹、民俗活动及其他非物质文化保护与合理开发的控制原则。
(5)构建城市开放空间基于城市功能布局和人群行为规律,结合自然山水、历史人文、公共设施等资源,构建开放空间和公共活动空间,明确控制原则和引导要求;依据城市景观风貌分区及天际线、视廊、视野等控制要求,协调城市整体景观,结合用地功能、区位、交通、历史文化保护、经济性评估等因素,划定建筑高度分区,确定建筑高度分区控制原则。
对重要的城市公园、广场、街道、绿地、水体等公共开敞空间和公共活动场所提出框架性引导要求;组织和优化慢行系统、游览线路等公共活动通道和慢行街区。
(6)制定行动策略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可结合自然地理、历史文化、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特色资源禀赋制定相应的行动策略。
以问题或目标为导向,针对特定要素,提出需要编制的绿地系统、河道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综合交通、旅游等专项城市设计。
2.4编制成果构成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成果,包括条文、图纸、说明及必要的附件四部分。
单独编制的(专项)城市设计成果包括说明、图纸及必要的附件三部分。
2.5成果内容2.5.1条文条文应对总体城市设计任务及控制对象等内容做出阐述,明确景观风貌控制范围、预期效果,提出规划控制原则。
在总体规划文本中,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的条文宜单独成章,也可纳入城市景观规划等相关章节。
2.5.2图纸(1)主要图纸(必要时可合并绘制)现状分析图、现状特色资源评估图、城市形态格局规划图、景观风貌结构图、高度分区引导图、特色空间与开敞空间体系引导图、其它相关图纸。
(2)图纸比例参照城市总体规划。
2.5.3说明说明的内容为论证城市设计意图、解释城市设计指引等,应综合阐述城市设计的方法以及景观结构、风貌特色、高度控制、重要特色空间划定、开放空间体系等主要内容。
为下一层次的规划设计及城市设计的审查、批准和规划管理提供全面的技术信息。
2.5.4附件可包括基础资料汇编、专题研究、评审纪要、部门意见、公众参与记录等内容。
可根据需要,另行制作实体模型、数字可视化模型等。
第三章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3.1主要任务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的要求,深化研究城市空间景观要素,对设计区段内建筑空间关系、体量、高度、色彩风格、开敞空间、界面控制等景观风貌等进行整体设计,并提出控制引导要求。
3.2基础资料区段城市设计重点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基础研究和系统评估,并梳理总结其主要问题,提出发展目标。
自然条件:自然山水景观资源;地形地貌、植被等自然环境和生态要素。
历史人文:城市历史沿革、空间形态演变;古城、历史街区、传统风貌保护区、名胜古迹;民俗活动、重大节日、固定集会、传说典故等。
城市建设现状:土地使用、建(构)筑物、公园、广场、街道、地下公共空间等。
相关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等上位规划;相关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绿地系统规划、河道水系规划、历史街区或传统风貌保护区的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城市色彩等专项规划;相关工程项目信息等。
公众意愿: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和方式。
了解所在区段基层组织和居民有关地区发展问题和目标的评价意愿。
3.3内容及深度要求(1)确定功能布局与空间结构根据规划地段的总体定位,针对片区内主要活动人群的活动内容、活动需求等对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进行深化细分,深入研究规划地区的功能构成、交通组织和土地使用,细化功能布局和空间引导,优化城市空间形态,注重土地的混合使用,塑造丰富多样的城市景观,确定景观塑造的重点和节点,对其提出控制原则和引导要求。
(2)确定景观风貌控制内容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中对规划地区城市设计的控制与引导要求,充分利用规划地区自然、人文等景观风貌资源,以视觉景观分析为基础,结合规划地段的人群活动特征,构建空间景观体系。
对景观节点、标志、廊道、路径、界面、特色地段等要素进行梳理,制定能够体现景观风貌特征的整体结构和详细的控制引导要求。
(3)提出界面控制要求根据界面的构成要素(建筑、绿化、山体、水体等)、人的活动特点等,对规划范围内城市界面景观特征、天际轮廓线、沿山界面、滨水界面、建筑界面控制线、贴线率以及绿化景观、环境设施等提出控制引导要求。
(4)构建开敞空间与公共活动空间落实总图城市设计要求,结合活动人群的行为规律,与城市公共交通、慢行系统、安全系统紧密衔接,组织安排开敞空间和公共活动空间。
明确广场、街道、公园绿地、水体及沿岸空间等重要开敞空间和公共活动空间的位置、范围、功能,提出详细的控制引导要求。
(5)提出建筑控制和引导要求落实总体规划阶段城市设计的相关要求,根据城市文化传承、景观塑造、容量控制和低碳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肌理、高度、体量、色彩、密度、风格等要素提出控制引导要求。
组织建筑群体、强化空间艺术性、遵循统一中有变化,形成建筑群体的整体特征。
对街道、滨水地段、沿山地带等重要城市界面的建筑高度、风貌特色、建筑退界、第五立面、建筑底层功能与形式、界面连续性等提出详细的控制引导要求。
(6)提出环境设施控制要求根据城市空间结构、景观风貌体系以满足公众日常使用为目的,结合当地气候条件和公共空间使用功能,对绿地、公园、广场、街道及其他公众活动场所的铺装、绿化、环境设施、无障碍设施、夜景照明、环境保护措施等提出控制引导要求。
(7)行动策略城市根据自然、历史人文、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特色资源禀赋,对特定问题或目标,有针对性的开展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
根据公众发展意愿、实施条件和影响程度等,确定循序渐进的实施步骤和实施内容。
针对设计对象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选择适宜的改造或开发模式。
建设项目在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可以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进行设计。
根据需要可单独编制开放空间、交通枢纽地区、中心区城市综合体、街景立面整治等专项城市设计。
3.4编制成果构成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成果包括条文、图件及说明三部分,有条件的可增加三维动画或模型。
单独编制的(专项)城市设计成果包括说明、图纸及必要的附件三部分。
3.5成果内容3.5.1条文条文应对详细城市设计任务及控制对象等内容做出阐述。
在文本中,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的条文宜单独成章,也可纳入城市景观规划等相关章节。
3.5.2图件图件由图纸、地块导则两部分组成。
(1)主要图纸(必要时可合并绘制)包括现状综合分析图、城市设计总平面图(规划地区或核心区)、景观结构引导图、公共空间系统图、建筑高度控制引导图、开发强度控制引导图、效果图及其它相关图纸等。
(2)地块导则侧重于三维空间要素控制,重点表达景观结构、高度布局、开发强度引导、界面控制等内容,具体包括: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建筑风格、建筑位置及后退要求、交通出入口组织、景观界面控制等具体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