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立法思想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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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汉代法律制度

第5章 汉代法律制度

《韩非子·五蠹》: 韩非子·五蠹》
直躬, 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 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 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 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 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 “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 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 仲尼以为孝, ‘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仲尼以为孝, 举而上之” 举而上之”。 结论: 结论: 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 ……父 “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父 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四、汉律的特点 汉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汉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一些法律内容体现了儒家思想。 1、一些法律内容体现了儒家思想。 司法中以儒家理论为指导,实行“ 2、司法中以儒家理论为指导,实行“春秋 决狱” 决狱”。 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 3、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
第五章要点内容的理解与思考 1.基本概念: 德主刑辅;《九章律》; 上请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 秋冬行刑;《春秋》决狱 2.汉初法制思想及其对封建时代的重大影响。 3.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及其意义。 4.汉代法律儒家化特点的表现。 5.汉代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6.引经决狱制度评析。
张咏知杭州。杭有富民,病将死,其子三岁, 张咏知杭州。杭有富民,病将死,其子三岁,富民命 其婿主家赀,而遗以书曰: 他日分财, 其婿主家赀,而遗以书曰:‘他日分财,以十之三与 而七与婿。 其后子讼之官,婿持父书诣府。 子,而七与婿。’其后子讼之官,婿持父书诣府。咏 阅之,以酒酬地曰: 汝之妇翁,智人也!时子幼, 阅之,以酒酬地曰:‘汝之妇翁,智人也!时子幼, 故以子属汝,不然,子死汝手矣! 故以子属汝,不然,子死汝手矣!’乃命三分其财与 而子与七。 婿,而子与七。

汉朝立法的指导思想的转变

汉朝立法的指导思想的转变

刘邦
黄老之术
黄老之术最初是作为战国诸子中的
黄帝画像
老子画像
一个学派而存在的。到了汉初,由 于它切合汉初政治的需要而被统治 者当作治国理政之术加以鼓吹和推 行。历史使刘邦成为运用黄老之术 以治国的第一人。黄老学说是先秦 道家的一个流派,尊黄帝为祖,奉老 子为宗,故称黄老。汉初以“治道贵 清静而民自定”的黄老思想为主,辅 之以法家思想。黄老思想的特点是 “无为而治”,“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 用。无成势,无常行,故能究万物之 情”。
汉朝立法的指导思想的转变
一、从法家思想到道家思想
背景:从秦二世的残暴统治到秦朝的灭亡,引发的秦
末农民起义,再到刘邦、项羽之间的争霸,到最后刘 邦登上权力的巅峰,几十年的锋争和战乱使刚建立的 西汉王朝贫困交加,刘邦为收拾这个千疮百孔的烂摊 子,就得寻求合理的治国之道,为了生存和发展,道 家的“黄老学说”的统治理念就成了刘邦治理国家不 二的选择,也正因如此,西汉的政权才开始逐步稳固, 也出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盛世局面“文景之治”。
三、汉朝的立法思想转变影响
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从消极的无为走向积极的有为,这是
一种必然的发展。作为封建的立法指导思想,它必须要能 够充分体现统治阶级的要求和利益,并以最恰当的形式来 加以体现,能够为人们广泛接受。儒家学说正是顺应了在 中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以血缘关系、宗法伦理为主要内容 的民族心理和传统,因而在汉代得以复兴,其主流法律思想 的地位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不曾有过动摇。
二、 从黄老思想到儒家思想的转变
背景:汉朝经过70年的休养生息,社会生产得到复
苏和发展,国力逐渐恢复,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治世, 但长期无为而治的政策也导致许多社会问题的存 在,许多矛盾日益尖锐,成为国家发展的障碍,汉朝 统治者因此面临着新的挑战。 汉朝建立之初,继续沿用秦朝的郡县制,将全 国分为45个郡。由于宗法观念的影响,刘邦开始排 斥异姓,分封同姓为王,以为这样就可以巩固刘氏 统治。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在错综复杂的 历史条件下,诸侯王势力也逐渐强大起来。实行黄 老的“无为”政治不但没能使中央和地方相安无 事,反面束缚了中央,成为地方割据势力对抗中央 的思想武器。

法制史:汉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汉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汉朝法律制度(前202--220)第一节汉代立法概况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政治经济形势与无为而治的思想。

秦朝二世而亡,这给刘邦为首的汉代统治集团提供了一面现实的镜子。

贾谊(文帝时学者)的《过秦论》谈到秦朝灭亡,用“仁义不施、攻守之势异也”作为结束语,对汉初的统治者具有警示作用。

从另一方面看,汉承秦末大乱之后,是在秦帝国的废墟上立国的,所谓创业艰难,守成也不轻松。

当年,秦始皇的车驾经过,曾引起刘亭长的一番人生感慨:“大丈夫生世当如此也”。

这样一种羡慕的口气说明他也向往荣华宝贵,也喜欢讲排场。

但他没有这个本钱。

立国之初的汉朝一派凋敝破败的景象。

田园荒芜,人口大减。

“大城名都散亡,户口可得而数十二三”(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公元前221年秦初人口尚有2000万,至公元前202年西汉初期只剩下1300万。

民生困苦不堪,以至“人相食,死者过半”(汉书·食货志)。

高祖二年(前205年),七月左右“关中大饥,米斛万钱,人相食。

令民就食蜀、汉”。

(《资治通鉴》)一般民众的生活固难以为继,贵为天子卿相的生活也很寒碜。

“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史记·平准书)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沿用战时政策,加重赋税和劳役,那是竭泽而鱼,只会重蹈秦朝的覆辙;而用严刑苛法对付民众,也只能适得其反。

换言之,法家的那一套理论和实践已不适用。

汉初统治者需要有一种新的学说作为立国的思想基础;需要有一套新的治国方略来赢得民众的认同和拥护,巩固自己的政权。

正是基于这一背景,黄老无为而治的学说得以大畅其道。

王充在《论衡·自然》篇中解释:“黄者,黄帝也;老者,老子也”。

黄老学派属于道家。

其宗法黄帝和老子,思想资源相当驳杂:“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

”黄老道家的主要观点是,德刑并用,以德为主、约法省禁,无为而治。

1、约法省事、重德轻刑既是无为而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基本方面。

7第七讲 两汉的法律制度

7第七讲  两汉的法律制度

殊死 韦昭注“殊死,斩刑也”;颜师左曰: “殊,绝也,异也,言其身首离绝而异处 也”。是斩刑的总称。 枭首 腰斩 弃市
(2)肉刑 分为两个阶段,以文帝废肉刑为限。 废肉刑之前沿续前代肉刑之制,废肉刑之 后只有宫刑和斩右趾,但已不是主刑。
文帝十三年(前167)齐太仓令淳 于意有罪当刑,其少女缇萦上书愿没入 为官奴婢,“以赎父刑罪”。文帝有感 于此,下令废除了肉刑。这在秦汉立法 活动中,是最有意义的一件事。此后肉 刑已不是法定的常刑。
(四 )比 《后汉书 · 桓谭传》“ 比谓类例”, 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 “决事比”。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 之”。 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因此到后 来“比”的数量也很多。汉武帝时,仅 死罪决事比就有13472事。
“ 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因此被 广泛使用。“比”对统治阶级镇压劳动 人民来说是既方便又灵活的工具,所谓 “所欲生,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 比”。
(二)德主刑辅 这是汉武帝以后的立法思想,是以儒家 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的立法思想。 为加强中央集权,董仲舒认为首先要有 统一的思想。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 术”。他在解释“德”与“刑”的关系时, 认为德为阳,刑为阴,“刑者,德之辅;阴 者,阳之助也”。他又说“圣人多其爱而少 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也就是说“德主 刑辅”,或说“大其德而小其刑”。
(4)罚金 多半适用于对封建统治者危害不严重 的杂犯轻罪,秦代称赀赎,汉代始称罚金。 《说文解字》:“赀,小罚以财自赎 也”。
秦律赀刑包括“赀甲”、“赀盾”、 “赀布”等,多用实物偿付。 汉代罚金用金属货币偿付。如“三人 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5)徙边 明帝永平八年(65年)“诏三公募郡 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 度辽将军营,屯朔言、五原之边县”。章 帝建初七年(82年),“诏天下系囚减死 一等,勿笞,诣边戌,妻子随,占著所 在”。

汉代法律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

总结:因此,终汉之世,虽自武帝以降,法律几经删减,但其繁密状况未能 改变。在汉朝四百多年的立法活动中,基本上遵循着由简到繁,由繁到简再 恢复到由简到繁的路径运行。
(三)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 1、律 律是汉朝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律既包括 以《九章律》为核心的基本法典,也包括《越宫律》、《傍章律》、《朝 律》、《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田租税律》等各方面的 单行法律。汉律体系比较庞杂,内容也比较齐全。它以刑法为主,兼有民 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方面的法律规范。 2、令 令是皇帝于律之外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时所发布的命令、文告,是汉朝法律 的又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对律的重要补充和完善。由于令是皇帝直接发布 的命令,因而法律效力最高,往往可以取代律。 3、科 科来自于秦代的“课”,是律以外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令,也称 “事条”或“科条”。科的原意为依律定罪。汉朝的科有两层含义:①对 犯罪处以刑罚,故又称“科刑”;②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条文。 4、比 比即比附,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 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是属于司法类推的行为。由于“比”具有灵活性 和针对性,可以补充律令之不足,所以被广泛适用。
(二)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约法三章”。刘邦为了争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这一举措顺应了民心,受到了秦人的欢迎,对 刘邦统一全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九章律》。汉高祖统一中国后,简单的“约法三章”显然不能适应管理国家、 调节社会的需要。为了适应新形势,刘邦命丞相萧何编写《九章律》,《九章律》 是以《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了《户律》(户籍、 赋税及婚姻之事)、《兴律》(徭役、征发、城防、守备、工程建造事)、 《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和基础,通常所说 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 《傍章律》。《九章律》制定后,汉高祖指令叔孙通制定《傍章律》,总共十 八篇,是依据先秦古礼及秦仪所制定的,又称《礼仪》,主要是朝觐、宗庙、婚 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越宫律》。汉武帝命张汤所作,是关于宫廷事务及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以 维护皇帝的尊严和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 《朝律》汉武帝命赵禹所作,是诸侯百官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目的是为 了进一步规范臣子朝见君主的礼仪。

汉代法律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汉代法律制度⽴法概况⽴法指导思想1、汉初以黄⽼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法指导思想汉⾼祖刘邦登基后,⼀⽅⾯他亲眼⽬睹了秦末农民起义的巨⼤威⼒,以及秦王朝⼆世⽽亡的悲惨结局,另⼀⽅⾯久经战乱后必须恢复社会经济,所以从长治久安考虑,确⽴了以黄⽼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法指导思想。

实⾏⽆为⽽治的⽅针,同时强调封建伦理道德预防犯罪的功能效应。

2、“德主刑辅”的⽴法指导思想经过汉初⼏⼗年的休养⽣息,社会经济得到长⾜的发展,统治阶级逐步完成了思想上的更化,由黄⽼“⽆为⽽治”的思想,逐渐向“德刑并⽤”、“以德为主”思想转化。

董仲舒系统阐述了“德主刑辅”、“礼法并⽤”的⽴法指导思想,即先⽤德礼进⾏教化,教化⽆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

这⼀思想成为贯穿两汉的重要的⽴法指导思想,并影响封建后世两千余年。

⽴法状况1、汉律六⼗篇的制定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篇、《越宫律》⼆⼗七篇、《朝律》六篇,组成了汉朝主⼲法律,构成汉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2、西汉武帝以后⽴法的重要变化⼀改汉初省刑减赋的做法,制定了⼀系列强化国家镇压职能的法律。

出现了删繁就简到由简到繁的复杂变化。

3、东汉⽴法的重要变化东汉政权初,多次下诏释奴减刑。

光武帝以后各朝,重新⾛上繁刑峻法的⽼路。

法律形式1、律:刑律⼀直为秦汉时期最主要的法律形式,起到了国家⼤法的作⽤。

2、令:是皇帝诏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项特定⼈物发布的临时命令,灵活⽽有效能。

3、科:是⼀种单⾏的刑事条例。

4、⽐:与近代的类推相似,即出现法律⽆明⽂规定的案件时,须⽐照最接近的律令条⽂,经过推理最后作出判决。

⾏政法律⾏政管理体制1、中央⾏政管理体制汉承秦制,将丞相、太尉、御史⼤夫位列“三公”,使之掌握国家中枢⼤权。

汉武帝后开始有所变化,⾄成帝、哀帝时,被⼤司徒、⼤司马、⼤司空所替代。

2、地⽅⾏政管理体制郡为汉朝地⽅最⾼⼀级⾏政机构,以郡守为长官。

县是郡下⼀层⾏政机构,也是封建国家基本⾏政单位,以县令为长官,由朝廷直接任命。

汉代法律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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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三章
刘邦入关与秦人约法三章,全文是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和盗抵罪”

盗贼囚捕杂具 九章律

户、兴(兵)、厩

法 傍章律
叔孙通18篇
活 动 越宫律
张汤29篇
朝律
赵禹6篇
抵和骶同音抵罪 实是骶罪,亦即 笞臀或笞背的罪
汉 律 60 篇
19

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首先皇帝要求“具为令”“议为 令”“议著令”
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天使阳出布施于上而主岁功,使阴入伏于下而时
出佐阳;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终阳以成岁为名,此天意也。
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
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注:
《汉书·董仲舒传》。) 。
董仲舒将德刑生杀与阳阴夏冬相配,力图以自然、宇宙的运行规律印 证人类与社会的统治模式:
后言之,乃许廷尉当。
7
“德主刑辅”
西周的“明德慎罚”; 先秦儒家为“为政以德” ; 汉初经陆贾与贾谊的融合为“德刑相济”; 董仲舒时,提出“德主刑辅”、“大德小
刑”。
8
“德主刑辅”
董仲舒 通过天道阴阳,论证了德刑关系:
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
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
5、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即上请制度
23
关于矜恤老幼
魏晋的规定同于汉代,
唐律中的系统规定;凡年70以上、15以下以和残疾者,犯应处流 刑以下的罪,可以用金钱赎罪而不必服刑;凡80以上、10岁以下犯 一般的罪可以免刑;年90以亡、7岁以下除受到连坐(唐代只有谋反、 谋大逆等严重危害皇权的罪才连坐)以外,虽犯死罪亦予免刑。

三汉代法律制度

三汉代法律制度



二、汉代法制思想的两次转型

(一)汉初黄老“无为而治”的治理思想 1.黄老思想的主要内容与政策上的体现



核心内容: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 民自朴


具体政策体现:轻刑薄赋、德刑并用等

陆贾
“蒙恬讨乱于外,李斯治法于内。事逾烦,天下逾 乱;法逾滋,而奸逾炽:兵马益没,而敌人逾多。 秦非不欲为治,然失之者,乃举报暴众而用刑太极 故也。 “乡使秦以并天下,行仁义,法先王,陛下安得而 有之?” “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乎? “君子之为治也,块然若无事,寂然若无声,官府 若无吏,亭落若无民。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愁于 庭。”


四、主要法律形式
律,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 的“法典”。 令,是皇帝所发布的诏令,这是汉朝主要的法律形 式之一。 科,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单行禁令。 比,是以典型案例作为判决的依据。又叫“决事 比”, 是秦朝“廷行事” 的演变与发展而来。
第三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一、汉代对秦刑法的继承与发展 刑名: 死刑(比秦多殊死) 肉刑 徒刑(多女徒顾山) 罚金刑 徙刑

案例:文帝守法 文帝马队经过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出来。惊了 汉文帝所乘马。于是派人把这人抓了来,交给法官 张释之处理。那人解释说,看见马队,躲到桥下, 后来以为马队走了,就出来。出来看见马队还在, 就跑。张释之依律,判此人罚款。汉文帝很生气, 这人惊了我的马,还算马温和,换其它马,不伤了 我吗?你怎么只是罚款。张释之说,法律,是天子 与天下人都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你要加重处罚,这样法律就不能取信于民了。汉文 帝思考后说,法官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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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制改革意义
•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 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 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 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黄老之学的弊端
• 但黄老之学讲清静无为,导致封建等级权威制被削弱,使 诸侯王的势力急剧膨胀,对西汉中央政权构成极大威胁。
• ⑵儒家学说经过自我调整和改造,整合出一套为 中央集权服务的新的理论体系(主要原因)。
• 儒家的集大成者
董仲舒(前179~前104)把诸子百家中道家、法家和阴阳五 行家的一些思想糅合到儒家思想中,把神权、君权、父权、 夫权贯穿起来,形成了新的儒学体系(由先秦儒学批判时政 转为维护现实统治)。
• ①思想:
• 这时的立法思想可以概括为: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 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 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文帝开始 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 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 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老”指老子的学说,包括“治身”和“治国”两个方面, 强调“无为而无不为”,“因时制宜”,既要尊重自然规 律,又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是一种“积极的无为”。 (黄老学说的内容,一是养生,二是治国。)
• ⑴从汉初到武帝即位约70年的时间,黄老之学一直是政治 上的指导思想,对恢复经济和巩固西汉政权起来积极作用, 为汉武帝时期国家的强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每当大的 政治动乱之后,统治阶级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往往采用黄 老之学,与民休息。除汉初以外,唐、宋初年也有相似的 做法。)
• ⑶黄老之学的“无为而治”适应了汉初“休养生息”政策 的需要。道家学说从战国中后期转向对法家“法”的吸收 和对儒家“礼”的包容,把“法自然”转变为积极顺应规 律的“循理而动”,把“无为”引向积极应世的“无为而 治”。
• 3.作用2.黄老之学的思想内容 • 黄老之学是指道家学说中的两派,“黄”指黄帝的学说,
• 4.对外关系:朝鲜半岛南部的三韩曾多次派人赴汉,晋见 汉武帝;汉武帝时,日本有三十多个国家通过朝鲜半岛 “使译通于汉”;张骞通西域后,开辟了陆上丝绸之路。
• 5.思想方面:“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尊崇儒学,提倡 大一统。(但其真正重用和依靠的大臣,却多是熟习儒术 而又深谙刑法的人。因为幻想长生不死,又礼尊方士,迷 信鬼神。)
• 3.实质:是文化专制政策。
• 4.评价:⑴积极影响:在当时有特定的历史背景,有利于 加强思想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统治(加强专制 主义中央集权和维护秦朝统一,防止旧势力复辟)。⑵消 极影响:春秋末期以来蓬勃发展的自由思索受了致命的打 击,是对先秦思想文化成就的粗暴否定,钳制了思想,摧 残了文化,是中国文化史上的一场浩劫;文化成为政治权 力的附庸,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文化氛围由生动活 泼转为死气沉沉,儒学的发展也因此进入低潮。
汉武帝与儒家思想
• ⑴黄老之学已不能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 经过六十多年的休养生息,汉朝的经济实力逐渐 恢复和增强,国力日盛,但也潜伏着危机(如王 国势力日益膨胀,土地兼并严重,匈奴边患等)。 黄老思想已不能满足进一步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 权的需要,更与汉武帝的好大喜功相抵触,需要 新的理论为统治阶级服务。(汉武帝不再安于 “休养生息”、“无为而治”的放任状态,希望 对内强化中央集权,对外反击匈奴威胁,建立强 势国家。)
雄才大略汉武帝
• 刘彻(前156~前87),汉景帝之子,前141~前87年在 位。
• 1.政治方面:改革官制,加强皇权;颁布推恩令,解决王 国问题;任用酷吏,打击不法豪强。
• 2.军事方面:派卫青、霍去病出兵匈奴,大胜而归;派张 骞出使西域;进军西南夷和南越,在西南设郡县;移民实 边。
• 3.经济方面:改革币制,发行五铢钱;盐铁官营,实行国 家垄断;开凿六辅渠、白渠,治理黄河,保证农业生产。
• d.针对土地兼并的现实,进一步发挥仁政的作用,主张限田、 薄敛、省役。
• ②特点:外儒内法,兼采各家思想;儒学独尊;思想专制; 宣扬天人感应,带有神学倾向。
• ③影响:为解决王国问题,建立大一统的国家提供了理论 依据;导致西汉长期的神学迷信泛滥;对中国人的伦理观 念有深远影响
• .汉武帝尊儒的措施
汉代立法思想的变迁ຫໍສະໝຸດ 主讲人:田园 组员:祁雪伦、祁春蕾、赵璐、周铄典、陆家楠
• 西汉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大体经历了两个阶 段:第一阶段,自西汉初年到汉武帝亲政之前的近 70年间,黄老思想占据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为 政之道讲求与民休息、务在宽厚、刑罚大省;第二 阶段,从汉武帝起,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 术"的思想,强化中央集权,法律指导思想转变为以 儒为主,礼法并用。此后这一法律思想得到沿用, 并巩固、深化。
• 经济上的自由放任政策,使许多不法商人与诸侯王或地方 官吏相勾结,或经营盐铁,或冶铜铸钱,大量侵吞国家资 产,垄断了国家经济命脉。官商在生活上竞相奢侈,严重 败坏社会风气,社会治安状况日益恶化。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 汉初经过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到 汉武帝时期,封建统治已具备雄厚的物质 基础,汉武帝决心改“无为而治”为“有 为而治”,采纳了儒家思想家董仲舒提出 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将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作为法制指 导思想。汉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也受到了儒 家思想的影响,确定了“上请”、“恤 刑”、“亲亲得相首匿”等刑罚适用原则。
西汉初期的改变
• (1)西汉初期,统治者总结秦朝覆亡的教训,改变了秦 朝专任法治、严刑峻罚的立法思想,确立了以黄老思想为 主,并辅以法家思想的立法指导思想。
• 1.背景
• ⑴西汉建立之初,经济残破,百废待兴(秦末农民战争和 楚汉相争,使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
• ⑵汉初的统治者吸取秦亡的教训(重税、酷刑、徭役兵役 繁重等,“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实行休养生息 的政策。(汉朝走向法家对立面的道家,人教版举“曹随 萧规”的例子作说明。)
• 刑制改革内容
• 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 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 弃市死刑。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他 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 改为笞三百。景帝又颁布《垂(音)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 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 c.董仲舒还提出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和仁、义、礼、智、信五种为人处世的道德标准,并大力提 倡孝道。他认为“三纲五常”是万古不变的真理,所有人都 要遵守。(从董仲舒开始,严重歪曲了孔孟思想。用三纲五 常维系专制统治,压抑扼杀人的自然欲求,有消极影响;但 对塑造民族性格起积极作用,如注重气节、品德,自我节制、 发奋立志,强调人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等。)
• a.提出“春秋大一统”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 董仲舒指出,大一统是天地常理,治国要道。要维护政治 上的大一统,必须实行思想上的大一统。因此,他提出凡 不在儒家六经范围之内的各家学术都应罢黜。(其思想源 于对儒家经典《春秋》微言大义的阐释。)
• b.宣扬“君权神授”。他提出了“天人合一”和“天人感 应”学说,认为天是万物的主宰,天子受命于天,所以百 姓必须服从天子的统治;但天子必须按天意行事,如违背 天意,上天就会降灾予以警告和惩罚。既维护了君主统治, 同时又对君主加以限制,要求其实行仁政。(“屈民而伸 君,屈君而伸天。以人随君,以君随天。”
秦代的法治思想
• 一、秦始皇“焚书坑儒”,儒家思想遭打击
• 1.原因:⑴在秦朝建立专制主义体制的过程中,一些儒生 和游士引用儒家经典,借用古代圣贤的言论批评时政。⑵ 为了加强专制统治,防止儒生、游士借古非今,扰乱民心, 秦始皇加强思想控制。
• 2.内容:⑴焚书:除秦国官定史书《秦记》外,其他各国 史书统统烧毁;除博士负责管理的文献以外,私藏《诗》、 《书》及百家语者,均予烧毁;以古非今、私藏禁书者, 诛灭家族。医药、卜筮、种树之书不在焚烧之列。(秦王 朝焚书的目的是为了遏制知识分子的思想;而医药、卜筮、 种树之书是实用之学,对社会和国家直接有益,不构成对 政权的威胁。)⑵坑儒:继焚书之后,秦始皇又坑杀了 460多对自己不满的儒生,以警告天下文化人。
• 6.文化方面:制订“太初历”;创建中央大学与地方郡国 学两级官学,确立起官学制度;出现大思想家董仲舒、大 史学家司马迁、汉赋作家司马相如等。

黄老思想以“无为而治”为核心,具体表现为“约法
省刑”、“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立法方针。汉高祖首先
废除秦朝繁苛的法律与民约法三章,到制定《九章律》,
奠定西汉法制的基础;
• 实行十五税一,减轻百姓的赋税负担。文帝、景帝继 续减轻赋税,并推行刑制改革,废除某些肉刑。黄老思想 与西汉初期的社会需要相符合,促进了社会生产 的恢复 和发展。
⑴政治方面:起用儒学之士参与国政。儒家学说成为政府选 拔人才、任官授爵的标准。 ⑵思想方面:儒家经典成为国家规定的教科书。公元前136 年,汉武帝正式规定《诗》《书》《礼》《易》《春秋》为 “五经”。 ⑶教育方面:①在中央兴办太学,立博士,传五经,使儒学 官方化和制度化,从此教育被儒学家垄断。②在各郡县设立 学校,初步建立地方教育系统,使得儒学在民间开始处于独 尊地位。
• 董仲舒认为,天和人同类相通,相互感应,天能干预人事, 人亦能感应上天。认为天子违背了天意,不仁不义,天就会 出现灾异进行谴责和警告;如果政通人和,天就会降下祥瑞 以鼓励。“天人感应”说一方面为专制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同时也对无限的君权进行了限制——在君主之上安放一个权 力更加无限的“天”,知识阶层就能够代天立言,拥有一些 对君主制约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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