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
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11.2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
(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决策部署,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体现中药生产特点,加强和完善中药生产及监督管理,国家药监局在前期组织研究、调研、论证基础上,起草了《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4年12月25日前,将有关意见按照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格式要求反馈至电子邮箱******************.cn,邮件标题请注明“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意见反馈”。
附件:1.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征求意见稿)
2.《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4年11月22日。
中医医院改革与发展法律问题探析

中医医院改革与发展法律问题探析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5ZDC037);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20HQ019)①江苏省中医院,210029 江苏省南京市②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430030 湖北省武汉市③南京中医药大学,210000 江苏省南京市■ 虞 凯① 方鹏骞② 田 侃③【摘 要】目的:探析中医医院改革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
方法:结合中医医院改革与发展任务、目标和具体实践,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从国家立法、政策制定、医院管理等层面提出改进建议。
结果:中医医院改革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中医医院的机构职能定位、中医师的执业范围、中医“医疗”与“保健”的法定界限以及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结论:应从完善立法、精准制定政策和加强中医医院自身法治建设能力等方面,为中医医院综合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中医医院 中医法律 法治建设中图分类号 R197.4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9660/j.issn.1671-0592.2022.5.05Analysis of legal issues in 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TCM hospitals/ YU Kai, FANG Pengqian, TIAN Kan // Chinese Hospitals. -2022,26(5):16-19【Abstract】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legal problems in the reform of TCM hospitals and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Methods: The legal problems highlighted in 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TCM hospitals in China were analyzed, and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were put forward from the aspects of national legislation, policy making and hospital management. Results: The legal problems in 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TCM hospitals were as follows: the institutional function of TCM hospitals, the scope of TCM doctors' practice, the legal boundary between TCM ‘medical treatment’ and ‘health care’, and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TCM. Conclusion: The relevant achievements of comprehensive reform of TCM hospitals should be guaranteed from three aspects perfecting legislation, making accurate policies and strengthening the legal construction ability of TCM hospitals.【Key words】TCM hospital, TCM law, construction of the lawAuthor's address:Jiangsu Province Hospital of TCM, Nanjing, Jiangsu Province, 210029, PRC1 中医医院改革与发展1.1 中医医院发展概况中医医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一个重要类型,是对社会提供中医药服务最重要的主体。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是指保护和传承中医药传统知识,防止其被侵权、盗用和失传。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重要性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文化遗产保护:中医药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有助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2. 创新研发支持:中医药传统知识是研发中医药新药和治疗方法的重要基础。
保护传统知识可以为科学研究和医药创新提供参考和依据,促进中医药学科的发展。
3. 维护民族利益:中医药是中国民族的宝贵财富,保护传统知识有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防止中医药知识被其他国家或个人侵权和掠夺。
为了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 法律保护: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惩知识侵权行为。
2. 教育培训: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教育培训,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传承力和创新力。
3. 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保护中医药传统
知识免受侵权和盗用,维护我国在中医药领域的国际声誉。
4. 数据库建设: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数据库,收集和整理传统知识,提供便捷的查询和使用服务,促进传统知识的传承和利用。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政府、专业机构、学术界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保护措施和意识,才能有效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独特价值和学术权益。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和认定管理第三章持有人的权利及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规范中医药传统知识的获取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中医药传统知识,是基于中华民族长期实践积累、世代传承发展、具有现实或者潜在价值的中医药理论、技术和标志符号,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药古籍经典名方、单验方、诊疗技术、中药炮制技术、制剂方法、养生方法等。
第三条【原则】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利用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保护优先、分级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登记和认定】国家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实行登记、认定管理。
第五条【主管机关】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
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有关的专利、商标管理等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对外合作】国家鼓励利用中医药传统知识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但不得损害我国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健康。
第七条【鼓励社会参与】国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
第八条【表彰奖励】对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登记和认定管理第九条【登记原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可以申请登记。
(一)具有维护和促进健康价值的;(二)具有科学、历史、文化价值的;(三)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四)面临失传且有传承发展价值的;(五)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登记受理程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开的、广泛传播的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调查登记。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89号(医疗体育类365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89号(医疗体育类365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8.31•【文号】国中医药提字〔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89号(医疗体育类365号)提案答复的函国中医药提字〔2021〕53号高洁等3名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关于妥善制定发展政策的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把发展中医药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中医药振兴发展顶层设计不断完善。
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的发布实施,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中医药大会,将中医药发展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对中医药工作作出全方位、战略性、系统性的设计和谋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为进一步贯彻党的中西医并重方针,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完善中医药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将中医药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
《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了一系列推动中医药特色发展的具体举措。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为动力,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强化服务体系内涵和能力建设,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传承创新体系布局,推动中药质量提升和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展对外交流合作,走“特色发展、内涵发展、转型发展、融合发展”之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病治病中的独特作用。
同时,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通盘考虑各地经济状况以及中医药发展背景和状况,鼓励各地制定符合当地实情的中医药发展政策,将政策和资源向欠发达地区倾斜,支持各地发展中医药。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建议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建议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从业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大家好!我是XXX地方的一名中医药爱好者。
非常荣幸能有机会参与《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建议。
在此,我想分享一些关于中药品种保护的观点和建议,希望能为中药产业的发展和传承贡献一份力量。
一、加强中药品种资源调查和保护中药是我国博大精深的传统医药宝库,内含丰富的药物资源和知识。
为了有效保护中药资源和传统知识,我们建议在修订条例中加入以下内容:1. 建立健全中药品种资源调查和评估机制,深入了解中药资源的分布、数量、生态环境等因素,为中医药研究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2. 制定中药材采摘和贸易原则,明确对濒危中药品种的保护措施,降低采集压力,防止非法采挖导致生境破坏。
3. 建立中药品种保护名录,将对中药资源保护有特殊意义的品种纳入保护范围,并对其进行科学分类和研究,确保其持续利用和保护。
二、加强对中药品种保护的法律保障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应当加强对中药品种保护的法律保障,以确保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此,我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中药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中药品种的商标注册和专利保护,鼓励药企和科研机构对中药品种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
2. 加强对中药材市场的监管,规范和强化对中药材的质量监测和检验,打击假冒伪劣中药材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3. 设立中药品种保护基金,用于支持中药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科研项目、人才培养和示范推广等方面。
三、加强中药品种保护的国际合作中药是我国独有的传统医药文化,也是中国特色的国际品牌。
为了更好地推广和保护中药品种,我建议在修订条例中加入以下内容:1. 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合作,共同开展中药品种资源的调查、保护和研究工作,建立中药资源保护的国际合作平台。
2. 建立中药品种保护的国际标准体系,促进中药品种资源在国际上的认可和保护,为中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3. 倡导世界各国加强对中药质量和标准的监管,共同打击跨国假冒伪劣中药品种的生产和销售行为,维护中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3.08.23
•【文号】国中医药科技函〔2023〕159号
•【施行日期】2023.08.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国中医药科技函〔2023〕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医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推进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研发和简化注册审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第二批)》,现予以发布。
附件:1.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第二批)-汉族医药
2.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第二批)-藏医药
3.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第二批)-蒙医药
4.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第二批)-维医药
5.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第二批)-傣医药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3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35号(医疗体育类310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35号(医疗体育类31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06•【文号】国中医药提字〔2021〕68号•【施行日期】2021.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35号(医疗体育类310号)提案答复的函国中医药提字〔2021〕68号杨宇飞委员:您提出的《关于以民间形式开展全球中医古籍解读研发工作,纳入“十四五”纲要和中医发展专项规划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守正创新传承发展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充分挖掘中医药宝库中的精华,将中医药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
中医药古籍不仅对传承中医学术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更是现代中医药科技创新和学术进步的根基。
2016年,《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明确提出“将中医古籍文献的整理纳入国家中华典籍整理工程,开展中医古籍文献资源普查,抢救濒临失传的珍稀与珍贵古籍文献,推动中医古籍数字化,加强海外中医古籍影印和回归工作”。
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指出“加强典籍利用,编撰中华医藏,制定中医药典籍名录,建立国家中医药古籍数字图书馆,实现数字化、影像化记录”等重点任务。
“十四五”规划建议,在第33项提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物古籍保护、研究、利用”。
2021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发布《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要“改善一批中医药院校、科研机构的中医药古籍保护条件,提高利用能力”。
二、支持对中医药宝库精华的挖掘和保护工作(一)加强对中医典籍精华的筛选和挖掘,弘扬中医药优秀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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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0.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法监函〔2021〕206号为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我局牵头起草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一)电子邮件:*****************.cn;(二)信函: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邮编:100027;(三)传真:************。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
附件:《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附件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和认定管理第三章持有人的权利及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规范中医药传统知识的获取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中医药传统知识,是基于中华民族长期实践积累、世代传承发展、具有现实或者潜在价值的中医药理论、技术和标志符号,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药古籍经典名方、单验方、诊疗技术、中药炮制技术、制剂方法、养生方法等。
第三条【原则】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利用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保护优先、分级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登记和认定】国家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实行登记、认定管理。
第五条【主管机关】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
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有关的专利、商标管理等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对外合作】国家鼓励利用中医药传统知识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但不得损害我国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健康。
第七条【鼓励社会参与】国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
第八条【表彰奖励】对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登记和认定管理第九条【登记原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可以申请登记。
(一)具有维护和促进健康价值的;(二)具有科学、历史、文化价值的;(三)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四)面临失传且有传承发展价值的;(五)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登记受理程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开的、广泛传播的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调查登记。
国家鼓励其他类型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持有人向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登记传统知识。
尚未公开的传统知识,在登记时应作保密处理。
第十一条【审核认定程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登记受理的中医药传统知识组织初审,定期上报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经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要求的登记申请,认定该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
不同地区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相同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如其内容和形式各自保持完整,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登记为中医药传统知识共同持有人。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登记行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登记部门提出异议。
中医药传统知识登记、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数据库建立】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对登记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依据其公开程度、传承状态、使用对象和保密要求等实行分级建档管理。
第十三条【数据库载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应当载明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名称、传承情况、持有人、摘要、具体内容等信息。
第十四条【数据库管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中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名称、持有人、摘要等信息应当对公众开放。
具体内容信息根据持有人意愿和传播状态,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公开。
数据库中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它应当保密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十五条【数据库利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促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与专利、商标、著作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相关数据库之间的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保护名录建立】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
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中具有代表性、独特性、有效性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可以列入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所列信息包括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名称、持有人和摘要等。
第十七条【重点保护】国家定期发布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予以重点保护。
(一)省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名录中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制定保护与发展规划,予以重点扶持;(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保护名录中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传承使用提供场地、经费等保障支持;(三)优先支持保护名录中的中医药传统知识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
第十八条【其他保护】国家鼓励中医药传统知识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建立中医药古籍和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
第三章持有人的权利及保护第十九条【传统知识持有人】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是指依法登记的、持有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对于未明确持有人的中医药传统知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行使持有人权利。
第二十条【权利类型】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享有表明身份、传承使用、知情同意、利益分享、完整保护、要求说明来源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传承使用权】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以下传承使用的权利:(一)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二)利用中医药传统知识并取得收益;(三)许可他人使用其所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四)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知情同意权】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有权知悉他人获取、利用其所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真实信息并有权对使用和收益情况进行监督。
获取、利用中医药传统知识,应当事先取得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的同意。
知情同意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一)获取、利用人以及其他共同参与人的基本情况;(二)利用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方式、用途、范围、期限等;(三)利用中医药传统知识活动的预期结果和影响;(四)利用中医药传统知识活动产生的各种利益以及分享方案。
第二十三条【利益分享权】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有权分享利用中医药传统知识获得的利益,利益分享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共同商议的原则。
利益分享的内容和形式数额可以根据利用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方式、用途、范围、期限和收益等合理确定。
利益分享的内容一般包括:(一)基于其中医药传统知识开发和研究而获得的权益;(二)商业性使用其中医药传统知识所获的利益;(三)其他可预期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表明身份权】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者使用等方式表明自己作为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的身份。
第二十五条【完整保护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中医药传统知识时,应当尊重其表现形式和内容,不得进行歪曲、篡改或者贬损。
第二十六条【要求说明来源权】依赖中医药传统知识完成的创新成果,在公开发表、申请专利或者商业性使用时应当明确说明其来源。
第二十七条【禁止不当使用】未经持有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披露、不当获取或者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
未经持有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与中医药传统知识有关的特有名称、标记、符号、描述词语等申请注册商标、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域名等。
第二十八条【合理使用】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可以不经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但不得损害持有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一)仅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已经公开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二)我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获取、利用已经公开的、被社会公众广泛使用的,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三)行使在本条例实施之前已经产生的、基于中医药传统知识而获得的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四)其他以非商业目的获取、利用持有人已公开的中医药传统知识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公有领域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指定机构应当加强传承使用,防止不当占有利用、歪曲篡改等,依法行使持有人权利。
第三十条【强制使用】经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在国家紧急状态或者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为了公共利益目的需要使用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可以不经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同意,但应当事后告知,持有人有权分享利益。
紧急状态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消失后,应及时停止使用,如继续使用需与持有人就使用事宜达成协议。
第三十一条【境外使用】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获取和利用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以及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向境外提供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登记或者审查,并提交利益分享方案,由受理申请的部门依法办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救济程序】因使用中医药传统知识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当事人之间协商自行解决;(二)通过向有关机构申请纠纷调解,或者通过第三方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三)向人民法院起诉;(四)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途径。
第三十三条【民事责任衔接】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使用中医药传统知识过程中,造成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停止侵害,依法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民事损害赔偿】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利益受损的,应当赔偿损失。
赔偿数额按照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按照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实际损失和侵害行为所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侵害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持有人为制止侵害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十五条【主管部门行政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知情同意的行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