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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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法制的儒家思想

汉代法制的儒家思想

汉代法制中的儒家思想蕴含着治国、平天下的治世功能。

以“礼治”、“德治”为特征。

汉代法制以仁爱之心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友爱关系,实现社会和谐的道德原则。

追求一个天下富足、财富公平、贤人当权、人人劳动、和谐相处、道不拾遗、夜不掩户的理想和谐社会。

主张人们的身心和谐,经常保持平和,恬淡的心态,正确处理了礼和欲的关系。

肯定对物质的正当追求和人的正当欲望。

正是因为汉代法律中采用了大量的儒家思想,引礼入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之不足,矫正了法之僵化,使汉代政治呈现出安定平和的景象,。

出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个盛世——文景之治。

浅谈汉朝法律儒家化

浅谈汉朝法律儒家化

浅谈汉朝法律儒家化法制史论文姓名:仝小娇班级:12法本(一)班学号:201202030095奉匈絮缯酒、米食,物各有数,约为昆弟以为和亲”。

③虽不再大规模入侵,但局部小站却无法避免直至汉武帝即位状况也没有改变。

2、主观原因(1)汉武帝——雄才大略汉武帝继位后,面对内忧外患的局面,急欲有所作为,想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统治,把祖先开创的事业推向前进,而原先的黄老思想已无法适应统治需求,且法制思想也要随之改变。

(2)董仲舒----学富五车董仲舒曾因“遭汉承秦灭学之后,六经离析,下帷发愤,潜心大业、于是兼通六经,”④继承了先秦儒家学说,兼而吸收了阴阳五行等观念。

他对汉武帝说“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无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守。

”⑤遂建议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二)汉代儒家化的过1、“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1)汉初,汉承秦制,其法律制度承袭了秦律的主要内容,但其立法思想却与之相差较大,实行“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

后来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于御敌”,担心法网太漏二“漏吞舟之鱼”,于是命相国萧何制定《九章律》,其是汉朝最重要的一部法典,为汉律之核心,①《汉书·诸侯王表序》②③《汉书·匈奴传》④⑤《史记·董仲舒转》以《法经》为基础吸收《秦律》中合乎统治需求的部分编篡而成。

后又鉴于“群臣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①等诸多不符合礼仪的情况,叔孙通受高祖之命制定《傍章律》,规定朝廷百官仅见皇帝的礼仪制度,于是高帝曰;“吾乃今日知为皇帝之贵,”②蕴含了儒家的礼制思想,可以说是儒家法律化的萌芽。

(2)文景之时,进行的刑制改革文景之治的刑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儒家的“轻刑“和“仁”治思想。

首先废除肉刑制,取消黥、劓、刖刑,将黥刑改为髡钳为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其次,取消肉刑与徒刑并施制,改肉刑与徒刑并施为髡、耐与徒刑并施,如完(耐)为城旦舂。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

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陈锦良一、封建法律史中的儒家思想之起源汉律儒家化之封建思想史背景一浅谈汉律之儒家化1、汉律儒家化之开端1汉律儒家化之历史背景2汉律儒家化之思想背景2、汉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1立法指导思想之表现2律法方面之表现3司法方面之表现浅谈春秋决狱3、汉律儒家化之历史影响二浅谈唐律之儒家化1、唐初立法之历史背景1随末唐初的历史背景对立法者之立法思想之影响2汉律秘唐初立法思想之比对,注重民事立法完备荀子之舟水之说2、唐律儒家化之具体表现1立法思想方面2律法之儒家——屈法伸礼以维护家族纲常伦理·家庭财产支配权,连坐制度。

3司法之儒家化3、唐律在秋国法制史上的影响1以礼为立法根据2以礼为定罪量刑标准上犯下,下犯上3以礼注释法律三、在当今法制社会如何看待汉唐法律儒家化这一历史现象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一、封建法制史中的儒思想想之起源。

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

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

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

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

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论文摘要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中的重要过程,儒家思想影响着中国法律的走向,汉朝是法律全面儒家化的开端。

本文从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及法律儒家化的主要体现来对汉朝法律儒家化进行分析。

论文关键词汉朝法律道家墨家法律儒家化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指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的命题,是瞿同祖先生1948年在《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明确提出的。

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伦理道德渗入法律、律令,使中国封建法律兼具有伦理法的性质。

具体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进行立法、注律,并以儒家思想进行量刑定罪、断案等。

经过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期和法家全盛的秦朝,在汉代儒家思想占据了主流的思想地位,并继而成为以后绵延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汉代也因此而出现了儒家化的趋势。

一、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但是只有儒家思想自汉武帝之后,在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中成为了官方的正统思想,因此我们需要探求为什么汉朝的统治者要选择儒家学说作为治国之正统,并且在国家的法律政治制度方面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由于在春秋各学派中,儒墨道法是公认的“显学”,下面将阐述为何法律儒家化是汉朝统治者的历史选择。

汉朝初期曾尝试过道家思想但最终放弃道家学说的创始人是由春秋时期的老子,他主张在政治上应该顺应自然、清静无为,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并且反对严刑峻法。

纵观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但凡缔造盛世的帝王,都是遵循老子的治国之道,不少学者在解读老子的时候,常常只狭隘地看到了“无为”,却没有看到“而治”这个更有意义的东西,老子不是主张统治者什么都不去做,而是主张统治者要提高自身的修养,并且要控制自己的私欲,选用合适的人才治理国家。

汉朝的开国皇帝是刘邦,他目睹了秦朝由于暴政而从盛到衰的过程,以史为鉴,汉初的统治者意识到单纯靠暴力与镇压,国家是不可能长治久安的。

当时社会上盛行的黄老学说中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政治主张与当时的社会需求相契合,于是被统治者所采纳,在之后几代皇帝的努力下,开创了文景之治的盛世,这正是道家学说应用于治国实践上的成功表现。

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_法理学论文_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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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内容已不尽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时有少部份改动,但其思想核心部份即“三纲五常”之道,“纲常伦理”之说和“阴阳天人”之论均未受到动摇,如清律中的“秋审”和家庭制度等。

(二)浅谈唐律之儒家化唐初统治者在目睹了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法、统治上颇为讲究,强调予民休息,于是以汉初统治者采取了类似的手法即“德主刑辅”的儒家理念,而比对之下,唐初统治者对此更为深入分析和全面的采取实施了这一方法。

1、唐初立法的历史背景隋朝虽定立了《开皇律》、《大业律》都讲求宽简、轻刑,可在实际运用中却不依法行事而是酷刑重刑广泛运用,甚至“盗一钱以上弃市”,到隋未更是农民运动不断,农民为求生计被迫造反,做为隋未官员的李渊、李世民父子也顺应了这一形势,当李氏家族夺取政权后,明确地认清了战后的社会形势及其需求,也意识到隋朝的短暂和隋朝法制失败的原因,因而在唐初就提出“安人静俗”的方针,而在立法上又提出“一准乎礼”“宽简、划一、稳定”的方针,以求其统治长治久安,富民强国。

在十多年战乱后首要是生产力的恢复,人口的恢复因此其政治要求就是减免赋税、予民休养生息,以求达到儒家所描述的理想社会形态。

(1)隋未唐初的历史背景对唐统治者立法思想的影响。

针对隋朝的立法,实践脱节,有法不依,以人治代替礼、法、在实践中重法酷刑,“如盗一钱以上皆弃市”,”轘”“车裂”“枭首”的恢复,隋朝也因此暴政而从此走向灭亡。

做为隋朝官宦的李渊父子深有感触,而做为官员,李渊父子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反复引用《荀子·王制》中的:“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

”在他们看来隋的灭亡,是有完备的法律却有法不依而“益肄淫刑”以至“宪章遐弃”,以至法律成为一纸空文,百姓却民不了生,因此,李氏父子以隋为鉴,如只是要求法要宽简,也要法律稳定连续划一。

以使其统治长治久安,在《贞观政要》卷八中更有“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的阐述。

李世民更大量引用儒家《荀子》中《王制》《富国》等做为其统治的思想指导,无论在立法、司法和社会制度方面影响颇为深远。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汉朝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朝代之一,其法律制度的发展对于中国法律史具有重要意义。

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是汉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种儒家化的趋势在汉武帝时期尤为明显。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刑罚和法律思想等方面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首先,汉代的法律制度呈现出儒家化的趋势。

汉代的法律制度一般都基于儒家思想,例如秦汉法律制度规范的修订中经常引用儒家经典,例如《礼记》、《尚书》等。

出现了以尚书法为代表的儒家法学思想,这种法学思想强调的是尚礼守法,依法治国,是一种高度重视礼法、儒家思想的法学思想。

这使得汉代的法律确立了贵族特权和尊卑等级制度,这样的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符合了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并且也体现了汉朝秉持和发扬中华传统儒家文化的宏伟目标。

其次,汉代的刑罚也表现出一定的儒家化趋势。

汉代的刑罚制度不像秦制那么酷刑,过于严酷的刑罚减少了,更多地采取了治理教化的方法。

汉代对于轻微的且可以处罚的犯罪,采取了启发方法、训诫等,强调以德治罪而非以刑治罪,这是与儒家思想相符合的。

同时,汉朝还坚持国法优先原则,尊重法律,保证司法公正。

最后,汉代的法律思想也开始出现了儒家化的趋势。

汉代律令的制定和实施,采用了有关仁、义、礼、智等儒家思想的内容。

例如《汉宣帝法》中具有“罪人不可久藏,静就斯已;如杀重罪也,溺水群臣,赏赏罚罚,尽用清平之道”等儒家式的措辞,表现了对于仁爱和法治的关注,并且传达出对于对待未成年罪犯等一定的教育性的思考。

综上所述,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呈现出明显的趋势。

汉代的法律制度、刑罚以及法律思想都体现了儒家思想的精髓。

这种儒家化的趋势,一方面为推广和保持儒家思想和学说提供了机会和发挥空间,另一方面也使得汉代的法律制度更加合理和公正,更加具有社会合法性。

试论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内涵原因过程

试论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内涵原因过程

试论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内涵、原因、过程
一、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内涵:(一)、封建法律儒家化是指封建法律制度从以法家思想为主导的战国、秦朝法律制度基础上,逐步吸收儒家思想并最终成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法律制度的历史过程。

(二)、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过程是“礼制”与“刑律”的互动过程,既是在礼制发挥主导作用下的刑律儒家化过程,同时也是礼制刑律化的过程。

二、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过程:(一)、西汉儒家对礼法结合的法理探讨1、陆贾是西汉王朝第一个提出“文武并用”思想的思想家2、贾谊则是汉初系统论述礼法结合法理思想的第一人3、董仲舒是西汉儒家学者中探索礼法结合法律思想的集大成者,也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奠基者。

(二)、西汉“引经决狱”打开了法律儒家化的司法开端,春秋决狱,汉朝在律令中开始直接渗入礼的规范。

(三)、东汉“引经注律”开辟了法律儒家化的新途径。

(四)、魏晋时代的“引经入律”魏晋时代“引经入律”的实现统治阶级直接任用儒家人物立法,使儒家思想直接体现于立法之中。

三、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原因:(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实质是“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综合了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两种统治策略,更适合统治阶级的要求。

(二)、儒家法律思想中所强调的贵贱、长幼、亲疏、等级有别,适合封建社会的等级制要求。

(三)、儒家学说中所强调的“亲亲、尊尊”原则,适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家族制度。

(四)、从政治制度上看,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度,也需要用儒家学说来体现法律的等级性、特权性。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本文概述《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文旨在探讨中国传统法律在历史进程中如何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逐渐融入儒家价值观、伦理观和道德观的过程。

文章首先概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征,然后分析了儒家思想如何通过各种途径逐渐渗透到法律体系中,使得传统法律呈现出浓厚的儒家色彩。

这一过程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解释上,更体现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中。

文章还将深入探讨儒家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包括对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特点,同时也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与价值观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导思想体系,其深远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在于其强烈的道德色彩、重视人文精神和强调社会秩序。

其价值观,主要体现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中,这些价值观不仅塑造了儒家学说的核心精神,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注入了深厚的道德底蕴。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认为道德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儒家看来,法律只是道德的辅助工具,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道德理想。

因此,儒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道德化,即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之中,使法律成为道德的载体。

这种思想倾向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的司法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观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强调人文精神,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应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

在儒家看来,法律不应是冷酷无情的工具,而应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和尊重。

因此,儒家思想主张法律应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人的权益。

这种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矜老怜幼”的司法原则、“恤刑”的立法原则等,都是儒家人文精神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重视社会秩序,认为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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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原因——读《中国伦理化法律》有感摘要:汉代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起源。

中国封建法制的儒家化即是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深刻地渗入到封建法制体系中,并发挥重大作用,而它的产生原因既与当时的社会环境、经济基础有关,又与一批硕儒们的积极进谏与活动有关,同时也体现了当时统治者面对众多学说的选择。

关键字:汉代法律儒家化社会环境经济基础历史选择汉朝是我国古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巩固和发展的重要时期,同时也是儒家思想登上政治舞台的历史转折点。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由于先秦儒家的创立发展完善期正处于中国历史上的大变革时期,以“礼治”、“德治”为特征、倡导“仁政”、“王道”的儒家思想并不为图谋统一霸业的各诸侯国所看重。

而法家以刑治为特征、以专制为内容的理论体系更能满足各国野心家们的追逐霸业的需求,所以,法家的理论在实践中备受重视,各诸侯国纷纷奉法家学说为圭皋,将法家的代表人物礼为上宾,任用他们展开变法改革运动。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更是全盘继受了法家思想,依据法家学说建构了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机器和统治秩序。

因之,儒家思想保持了长时期的沉寂。

但是后来儒家学说为什么又奇迹般地崛起并且对后世都产生了如此之大的影响呢?笔者认为这其中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横向的各显学的比较后儒家学派的优势突出的原因,又有在当时社会状况下顺应时机而做出如此选择的纵向原因,既有儒家学派所凸显的等级观念深得统治者之心的原因,又有董仲舒等一批硕儒的积极活动的人为因素。

汉代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历史选择是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笔者愿从横向原因和纵向原因两个方面来浅析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首先是纵向原因,也是主要原因。

深刻的历史原因,主要为:一是汉武帝时期面临的复杂形势使然;二是董仲舒适应统治者的需要,对先秦儒家学说进行了改造。

详述如下:(一)汉武帝时期面临的复杂形势秦王朝的薄寿短祚,是法家的治国理论在实践中彻底失败的标志。

汉初的统治者以亡秦覆辙为鉴,认识到单纯依靠暴力镇压不可能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于是转而求助于“无为而治”的黄老之术,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约法省刑。

经过汉初七十余年的统治,生产力得到了较大的恢复和发展,“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史记·平准书》)。

政治上也呈现出相对安定平和的景象,出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个盛世""“文景之治”。

但汉初的“无为而治”也带来了一系列弊端,严重威胁着汉王朝的统治:一是在“无为而治”思想指导下,土地兼并严重,失去土地的农民愈来愈多。

同时,因放松对农民的控制,导致大量农民为逃避赋税而脱离户籍,成为“亡人”。

流民问题越来越严重,影响了政权的稳定。

二是汉初分封的刘姓诸侯王,在自己封国内享有很大的权力,掌有铸币权、冶铁权、煮盐权等经济大权以及除太傅和相以外任免官吏的权力。

因中央对地方的管束不严,导致诸侯王势力大增,一改原来“捍卫中央”的初设目的,形成了一股巨大的离心力,“七国之乱”虽被镇压下去,然而,各地诸侯国的实力仍很强大,对中央政权仍是严重的威胁。

三是在边疆地区,汉初实行的“和亲”政策已不能安抚北方的匈奴,匈奴屡屡侵犯内地,导致外患不断,也威胁着汉政权的统治。

在这种复杂的形势下,统治阶级为了巩固大一统的局面,迫切需要一种为专制皇权服务的新的政治法律理论。

(二)董仲舒对先秦儒家学说的改造汉武帝继位以后,志在更化黄老思想,探索新的治国之道。

元光元年,他在策问贤良的“三制”中,就明确提出了如何效法五帝三王“改制作乐”以及怎样解决“天人相与之际”修德轻刑的问题。

善于揣摩汉武帝意图的儒学大师董仲舒以“《春秋》之义大一统”应对,深得武帝赏识。

他在对策中提出:“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

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

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

”(《汉书·董仲舒传》)这种“孔子之术”是经过董仲舒改造过的适应统治需要的新的“孔子之术”,他以先秦儒家思想为主体,同时吸收了阴阳、法、道等诸家学说,建构完成了一套新的神学化了的儒学思想体系,其基础是“天人感应”学说,认为天是宇宙间的最高主宰,自然界的变化和规律、国家的治国之道以及个人的道德、情感、行为等都要与天意相符,整个宇宙是一个大一统的秩序体。

在“天人感应”、宇宙一统于天的前提下,他又提出了“君权天授”的理论,说“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春秋繁露·为人者天》),进而论证天子的权力神圣不可侵犯,将儒家、法家强调的绝对君权进一步神化,形成了以天子为主宰的封建集权的国家秩序模式,并将儒家的精要“三纲五常”神圣化、永恒化,认为“王道之三纲,可求之于天”(《春秋繁露·基义》)。

突出“君为臣纲”的核心地位。

在“天人感应”和“大一统”的前提下,董仲舒借用了阴阳五行学说,进一步提出了“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主张德刑并用、大德小刑。

他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

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

”(《汉书·董仲舒传》)“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

”(《春秋繁露·基义》)主张统治者应任德不任刑,他说:“天使阳出布施于上而主岁功,使阴伏于下而时出佐阳;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

终阳以成岁为名,此天意也。

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

刑者不可任以治世,尤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

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

”(《汉书·董仲舒传》)董仲舒改造后的新儒学迎合了统治者刻意营建大一统思想统治的企图,所以,一当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即为汉武帝欣然采纳。

从此,儒学上升为官学,儒家经义逐渐成为汉代哲学、政治、道德、宗教、风俗乃至人们日常生活的准则,并逐渐向国家的立法和司法领域渗透,法律的儒家化进程自此开始。

其次是横向方面的原因,即对各个学派的选择上,儒家的优势所在。

一、汉初小试道家却又最终放弃道家学说相传是由春秋时期的老子所创,在政治上主张清静无为、顺应自然、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反对严刑峻法。

老子所主张的无为而治是治国的一种最高境界。

通览中华上下五千年,每一个缔造盛世的帝王,莫不是遵循了老子的治国之道。

老子并非主张君主什么都不要做,而是主张统治者要控制自己的私欲,提高自身的修养,选用合适的人才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这样统治者看上去似乎没有什么大的作为,但是却是国家得到了很好的治理,所以道德经中说“无为而无不为”,这才是其精华,连孔子都说:“无为而治者,其舜也与!夫何为哉?恭己正南面而已矣。

1即使是被认为与道家主张截然相反的的积极入世的孔子也主张无为而治,可见这确实是治国的最高境界。

所以道家学说对于统治者来说确实是层次太高的学问,因此千百年来受到百般误解,以至于成为消极思想的代名词,这在汉朝也不例外。

汉朝是由布衣皇帝刘邦开创,他亲眼目睹了秦朝统治者由于暴政而由盛到衰的全过程,鉴于秦朝二世而亡的教训,汉初的统治者认识到靠暴力与镇压是不可能使国家得到长治久安的,而且经秦末战乱之后,整个社会一片疮痍,民无盖藏,人无作业,天下苦秦。

当时的人们亟需休养生息,恢复生产。

当时社会上盛行的黄老学说便引起了汉初统治者的注意,其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主张很好的契合了当时的社会需求,因此被统治者所采纳,在几代皇帝的努力之下,开创了中国的第一个盛世:“文景之治”,这也是道家学说在治国实践上成功的体现。

但是,正如前所述,汉初的统治者们也仅仅把道家学说理解为“消极”的治国之术,随着国家的发展,到了汉武帝时期,各种弊端也随之显现,即上文所说的土地兼并严重导致无地的农民越来越多,中央对地方控制过松以致出现了后来的“七国之乱”,对外关系上的“和亲”政策失灵等问题的爆发。

这些问题使得汉朝内忧外患不断,同时也威胁着汉政权的统治,于是汉武帝不得不放弃道家学说,寻找一个新的治国之道解决国家的危机。

二、墨家学说的继续沉默墨家思想,为战国初期墨子所首创,他主张的基本精神是兼爱、非攻和尚贤,后面二者在当时的社会还具有一定的现实性,但单从“兼爱”这种思想来说便体现了其在当时社会的极度超前性,墨家的兼爱思想是墨子所向往的理想社会,是当时中国人的乌托邦、理想国,他主张人们不分等级高低和贫富贵贱都应该相互平等、互相关爱,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当时的墨家思想都基本上包含了当今西方人所倡导的自由与民主,甚至更为完善,而且墨子的“民主思想”是基于中国当时的国情提出的,与社会的契合度极高,所以他的思想在平民阶层大为流行,成为一大显学,但是作为笔者认为,墨家思想无论是对于当时的奴隶社会还是之后的封建社会而言都太过超前了,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和大贵族们是不可能接受这种超前的思想的,当时的中国社会还处于阶级社会的早期,统治阶级作为既得利益者,是绝对不可能接受民主与自由的,而且到了汉代,等级制度进一步发展,社会制度更加走向专制和集权,墨家学说的生存空间也就越来越小,在民间流传已经很困难,遑论被统治者采纳并作为治国之策。

于是汉武帝在寻求治国之道时,墨家思想毫无悬念的被直接忽视并继续沉默了下去。

三、法家思想秘而不宣的采用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他们最为重视法律的作用,对法律有深入系统的研究,把法律看成是治国的根本,正是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秦国从一个西方的无名小国一跃而成为战国七雄之首,并一举横扫六国,一统寰宇,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封建专制王朝,然而秦朝的统治者没有认识到,在战乱的时期,法家的铁血和高压政策能使国家迅速强大,但当国家稳定之后,需要的是温和的治国之术,于是秦朝在建国之后仍然没有改变统治的策略,还变本加厉的推行严刑峻法,实行高压统治,最终激起民变,二世而亡。

“成也法家、败也法家”的秦朝成为汉朝统治者鲜活的前车之鉴,他们看到了法家带给秦朝的巨大成功,了解到法家思想是绝对有其可取之处的,但是秦朝的薄寿短祚又使法家思想成为暴政的代名词,这就意味着汉朝的统治者们即使想推行法家思想,也不敢对外宣称,因为一旦对外承认自己是以法家思想治国,必将被认为是实施暴政的宣告,因此汉武帝选择了一条中庸之道:即采纳法家思想中对治国有利的方面,并利用儒家思想对其进行改造,摒弃那些不利于统治的内容,并且丝毫不表露出采纳法家思想的事实,也就是我们后来所说的“外儒内法”。

就这样,法家思想成为统治者幕后的工具。

四、儒家正统思想地位的最终确立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为什么汉武帝没有采纳道墨法三家的思想,其实这也就是从反面说明了最终选择儒家思想的必然性,然而我们还必须对儒家思想本身进行探究,寻找其可以作为正统思想并使法律最终儒家化的正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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