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内容摘要:中国是历史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重要国度,其逐渐发展形成的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儒家文化特征,不仅对中国也对周边封建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和特征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从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代法律法家化就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至“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
关键词: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影响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本文将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特征和影响方面加以浅析论述。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要想国家得到长治久安,政权得到稳固,法制也就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了。
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夏商周时期,那时的法制明显具有浓厚的神权性质,接着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得到了兴起和大发展,儒、法、墨、道各家都从自身的理论出发,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儒家以孔子、孟子等为代表,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的个人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论证。
由于这是一个混乱的时期,自然儒家所标榜的那一套不适合这个阶段,因此各国君主都给予回绝,如此此时期的中国法律具有法家化的特征,直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秦朝。
前面我已提到自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便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而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却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
秦朝法律的严苛,残暴的统治导致农民纷纷揭竿起义,至刘邦建立汉朝吸取前朝经验,废除严刑峻法,与民休息,无为而治,虽然汉初统治者信奉的是黄老思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儒家化有借鉴意义。
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
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
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
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
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一)浅谈唐律之儒家化唐初统治者在目睹了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法、统治上颇为讲究,强调予民休息,于是以汉初统治者采取了类似的手法即“德主刑辅”的儒家理念,而比对之下,唐初统治者对此更为深入分析和全面的采取实施了这一方法。
1、唐初立法的历史背景隋朝虽定立了《开皇律》、《大业律》都讲求宽简、轻刑,可在实际运用中却不依法行事而是酷刑重刑广泛运用,甚至“盗一钱以上弃市”,到隋未更是农民运动不断,农民为求生计被迫造反,做为隋未官员的李渊、李世民父子也顺应了这一形势,当李氏家族夺取政权后,明确地认清了战后的社会形势及其需求,也意识到隋朝的短暂和隋朝法制失败的原因,因而在唐初就提出“安人静俗”的方针,而在立法上又提出“一准乎礼”“宽简、划一、稳定”的方针,以求其统治长治久安,富民强国。
浅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刑 罚 。而 根 据 隋律 所 订 立 的 “ 十恶 ” 则带 有 明 显 维护 儒 家 “ 纲 ” 三
“ 常 ’ 色 彩 。 代 的刑 法体 现 了用 刑 持平 的特 点 。 治 者依 照 五 的 唐 统
及 。这种 状 况并 足偶 然 的 , 有其 深 刻 的历 史 原 因 , 主要 因为 : 一
内容 上 进 一步 纳 礼 人律 , 礼 律 并 重” 为其 突 出特 色 。第一 次将 “ 成 “ 五服 制” 引入 法 典 。《 齐 律 》 三 国两 晋 南 北 朝时 期 立 法成 就 北 是 最 高 , 后 代 封 建法 典 影 响 最 直 接 、 深 远 的 一 部法 典 。它 集 中 对 最 总 结 了 汉魏 晋 以来 的封 建 立 法 经验 ,使 封 建 法 典 的体 例 和 内 容 进 一 步 完善 。
人 封建 社 会 。在 整 个 封 建社 会 , 家 思想 一 直 是 正 统 思想 , 延 儒 并
续 数千 年 之 久 。而 在这 数 千 年 的封 建 社 会 中 , 律 并 不是 从 开 始 法
就 完全 儒家 化 的 , 是 经 过数 百 年 的演 化 逐 渐深 化 而 成 的 。 而
唐 律 是 中 国古 代 法 律 的典 型代 表 ,是 封建 法 律 儒 家 化 的最
高 峰 。 初 统 治者 吸 取 了 前代 兴 亡 的经 验 教 训 , 别 是隋 朝后 期 唐 特
因 为刑 法 严 苛 而 激 起 人 民 的强 烈 反抗 的 历 史教 训 ,更 加 注重 用
“ 礼” 德 的教 化 作 用 来 维 护统 治秩 序 和 社 会 安定 。据 此 唐 初统 治
汉律 的儒 家 化 始 于汉 武 帝 时 期 ,这 是 中 国历 史 上儒 家思 想
论中国古代史法律儒家化(法制史)

论中国古代史法律儒家化《礼记·中庸》有言:"仲尼祖述尧舜,宪章文武上律天时,下袭水土。
"此言得之。
圣人孔子承尧舜贤人,以文武王为典范,能得上尊天时,下符合地理。
而中国古代的法律,经过了奴隶制时代向封建专制时代的转变,在君主专制下所实施的文化专制,儒家理论便顺理成章地成为了治世正道,成为了中国古代两千多年的文化主流。
当然,春秋时期,正所谓百家争鸣,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并非是一蹴而就那么容易。
在百家思想火花的碰撞下,各个学派各抒己见,都希望在这个诸侯争霸,群雄并起的时代里为社会秩序的规范和国家统一奉献自己的力量。
而孔子作为周王朝没落贵族的代表,在春秋时期创立了儒家学派。
孔子的核心思想溶于“仁”与“礼”。
所谓“礼”,正是周王朝所创立的规范等级秩序的“周礼”,这也体现出孔子所提出“礼”实质在追求周王朝的复兴和礼乐制度的恢复。
但“仁”思想,却是孔夫子的原创。
依我浅见,就中国汉字的构词法来看,“仁”可拆分为“亻”和“二”,总结而言,就是“两个人”,其核心便是“人”。
其中透露出儒家的仁思想致力于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再看“仁”思想所给的官方解释:仁为一种道德范畴,指人与人相互友爱、互助、同情等。
"仁"为核心的伦理思想结构,它包括孝、弟(悌)、忠、信、礼、义、廉、耻、仁、爱、和、平等内容。
而一系列的忠孝节义,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活关系,因而我的上述所言也非不无道理。
而就其所提出的一系列思想来说,我们能很明显地感受到,儒家具有积极的入世思想,虽然孔夫子的思想在乱世中得不到重用,但在春秋战国时期所慢慢过渡至封建专制时代,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所建立下的统一的多民族封建制王朝治国的需要下,也决定了儒家入世思想将得到统治者的重用并成为中国两千多年的文化主流,并且深深地融入古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而正因如此,中国古代法律才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色:法律儒学化。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汉朝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朝代之一,其法律制度的发展对于中国法律史具有重要意义。
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是汉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种儒家化的趋势在汉武帝时期尤为明显。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刑罚和法律思想等方面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首先,汉代的法律制度呈现出儒家化的趋势。
汉代的法律制度一般都基于儒家思想,例如秦汉法律制度规范的修订中经常引用儒家经典,例如《礼记》、《尚书》等。
出现了以尚书法为代表的儒家法学思想,这种法学思想强调的是尚礼守法,依法治国,是一种高度重视礼法、儒家思想的法学思想。
这使得汉代的法律确立了贵族特权和尊卑等级制度,这样的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符合了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并且也体现了汉朝秉持和发扬中华传统儒家文化的宏伟目标。
其次,汉代的刑罚也表现出一定的儒家化趋势。
汉代的刑罚制度不像秦制那么酷刑,过于严酷的刑罚减少了,更多地采取了治理教化的方法。
汉代对于轻微的且可以处罚的犯罪,采取了启发方法、训诫等,强调以德治罪而非以刑治罪,这是与儒家思想相符合的。
同时,汉朝还坚持国法优先原则,尊重法律,保证司法公正。
最后,汉代的法律思想也开始出现了儒家化的趋势。
汉代律令的制定和实施,采用了有关仁、义、礼、智等儒家思想的内容。
例如《汉宣帝法》中具有“罪人不可久藏,静就斯已;如杀重罪也,溺水群臣,赏赏罚罚,尽用清平之道”等儒家式的措辞,表现了对于仁爱和法治的关注,并且传达出对于对待未成年罪犯等一定的教育性的思考。
综上所述,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呈现出明显的趋势。
汉代的法律制度、刑罚以及法律思想都体现了儒家思想的精髓。
这种儒家化的趋势,一方面为推广和保持儒家思想和学说提供了机会和发挥空间,另一方面也使得汉代的法律制度更加合理和公正,更加具有社会合法性。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
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
强调德治。
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自《春秋》时期起,中国古代法律便在儒家文化的思想背景下发展。
从西周至汉代,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影响一直延保到明清以后的日本以及太平洋岛国,而法律也逐渐以儒家文化的形式呈现出来。
先秦诸子百家对法律的思考,以孔子的《论语》为最典型的代表,强调了仁政、礼义、道德美、自然法的律体。
聚焦人类探求自然规律最根本的动机,与今天西方法理学在于科学路径唯实证理之区别,中国古代儒家法学实质上是一种自然考据法学。
当时,儒家学术家们运用几种不同的思想体系来分析和研究古代法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法定学、实学、鬼神学、儒学、道学以及形而上学。
这些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重要影响,它们指导了古代法律的研究方向,令古代中国以一种自然的法理的思维方式转变为儒家的文化思想,形成了今日被称作“中华文法”的古代法律体系。
从这种角度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一方面取决于儒家的文化精神为其付诸的支持,其中仁恕之义这种道德准则,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研究与实践的重要核心;另一方面也可以视为该时法律理论体系基于实践中展现出来的司法精神体现,它基于仁恕之谊,将司法行为正确直线,保证了社会正义的滴灌。
儒家化的古代法律为当时的社会司法框架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证了当时司法实践的稳定,并通过司法实践而赋予古代法律内在的通用性,也就是使每一位司法人员都能够以共同道德准则,共同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文件来维护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
这种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在每一个时期都有着明显的特征,如礼制的完善、法律文化的文著准确、仁政的制衡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既有比喻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文化思潮,又在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作业法律儒家化中国法律儒家化起始于西汉。
西汉大儒董仲舒无疑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奉献者,他在“天人三策”、《春秋繁露》中,以儒家思想为中心,杂以阴阳五行说再结合部分法家思想,创造了一种左右中国封建社会的儒家思想和政治法律观的初级形态。
自汉武帝采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样一个大分裂又大融合的动乱时期,法律儒家化并没有停滞而是继续发展和完善。
隋文帝杨坚制定的《开皇律》使中国法律儒家化在法典形式方面初步定型。
它确定了封建法典体例、确立封建五刑、定型“十恶”、进一步扩大贵族官僚特权。
唐朝时期《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
从此儒家思想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并为以后历朝历代所沿袭。
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起,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至隋唐最终定型,之所以要经历这样一个漫长曲折的演变过程,其原因在于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实为历代统治阶级对于一个庞大封建帝国运作方式的具体、深远、长久的试验和探索的过程。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就是儒家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礼法合一的过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儒家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的需要。
所谓法律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标准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汉武帝乃至中国历代众多君主所实行的策略皆可称为“外儒内法”。
法律儒家化本质上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加之法家、道家、阴阳家的部分观点,并从理论上将君权神化、从具体操作上将儒家思想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达成二者的统一。
而这一庞大而深远的实践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演变和政治发展中不断进化、发展、完善、最终成为维护封建社会等级制度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相适应的有力的工具。
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和特征。
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到合一的演进过程,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的梳读与审思
瞿老在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将古代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变迁和法律流变归咎于了一句话:“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即“法律为儒家思想所支配的过程”。
瞿老认为,“自儒家化过程完成以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换言之,儒家化,即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极为重要的过程,并使得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变化。
一、“以礼入法”的解构
瞿老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研究始于其“礼法之争”的论述。
就性质而言,“礼“为儒家“治平之具”,属于差别性的规范,而“法“为法家治国之器,为同一性的行为规范。
当然,法家也并不否认诸如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等的分别及存在,其更为注重的是对法律的执行与秩序的维持。
儒家也不曾绝对地排斥法律。
对于礼法之关系,瞿老并非如吴正茂所说,“将礼完全地排斥于法律之外”,相反,瞿老认为,礼法之关系“密切无比”,既可分治,又可合一,二者均为社会约束、行为规范,其分别既不在形式也不在强制力之大小分异。
此当为“以礼入法”之前提。
其次,瞿老指出,中国古代司法“取自由裁定主义”,审判决狱皆有儒家思想的影响,故“断讼必以礼为根据”。
然瞿老之意并不旨在于否定法家思想的作用,更非是要割裂礼法之关系,而是说明其司法实在实现一种礼法互补,互为表里的道德法制、贤人之治,并使“纲常名教”的思想皆得理解、解释、适用。
此为“以礼入法”之手段。
二、“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在瞿老看来,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始于魏、晋,成于北魏,经由隋、唐采用成为正统,而自儒家化历程之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
此观点主要受到三方面的诟病。
其一,法律之儒家化始于汉。
瞿老言,“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但在其看来,汉代
的法律儒家化主要针对“章句注释”、“经义决狱”而言,无系统的修改,因此,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应在“将礼杂糅于法律条文”的曹魏时期。
但反思,秦汉时期,法律暂时无从改变亦或说变革有限,汉儒官员只有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才得将儒家思想内容作为解释和判决的基本原则,而这无疑是当时社会状态下,最为有效的贯彻思想的路径。
其二,法律之儒家化成于隋唐。
就此观点而言,瞿老的主张无疑更为在理。
唐律的“礼法合一”更类似于是法律儒家化结果的强调,是一种自然延伸,但这并不代表之前的法律儒家化工作并未完成,因而延伸更多体现的是融汇、总结,此外,北齐对法律儒家化的贡献也较多的体现于补充、修订工作之上,亦属于后续打磨工作,故中国古代法律之儒家化实成于北魏。
其三,自儒家化历程后,中国古代法律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
家族组织是中国古代社会的统治基础。
注重对家族利益的维护,是一个重要传统。
儒家的纲常名教逐步渗入法律,但家族本位思想、阶级理念始终为各朝代传承,只在局部内容有所发展、损益,而无根本上的改变。
因而无论儒、法观念分异,其目的均是为家天下的统治服务,礼治、法治均为治民。
所以,论及古代法律之本质,应是自始未曾有变。
三、古代法律儒家化之现代观
瞿老在其书导论中提及,研究法律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应该知道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是否有效,推行程度如何,对人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等等”。
利用古人记事、个案、判例作为根据,来讨论法律时效问题,是富有功能主义色彩“法律社会功能分析”,跳脱于分析学派路径,将法律与社会密切联系起来,研究了古代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变迁和法律流变。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对历史的解读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在当下所处的时代背景之下理解现实,思考今天的法律精神,面向未来,召唤法律的新生。
需要澄清的一点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仍然是一个历史问题。
作为维系当时社会秩
序、安定的手段,儒家化的法律功不可没。
而对于现代法制建设,尽管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不也不能过于夸大其功能效用。
如果在当今社会仍然主张法律的儒家化,那只能视其为错置的时代幻想。
近年来,儒家学说在民间有复兴之势,因此,部分儒家学者便藉此主张现代法律之儒家化。
然而,其未意识到的是,民间对于儒学的所谓热情主要集中于养生保健、风水权谋和文学艺术等方面,对传统的国家治理、法治与秩序并没有多大兴趣。
民间推动儒学的复兴,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地方旅游资源开发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创造。
这反映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业的多元发展和其间夹杂的不合理甚至违法现象。
现代法律之儒家化,尽管有其形而上的义理,有治道层面的技艺,然而其无法从根本上予以落实,若强行吹捧,其必然也会暴露出如专制主义等深层次、隐蔽性的严重问题,故其在现代社会之中已不再具有独立的光复价值。
但儒家思想或是历史的法律儒家化仍具有其积极意义。
就现代法治建设而言,单靠法律之独立功能,建设而成的只能是一个冰冷的社会。
因此,儒家也好,法文化也好,对于历史,我们研究的应当是其本来的一种状态;对于现在和未来,则应当是开放的、有针对、有选择的填充性类目。
当然,更应当尊重的是一直流传并始终适用的那些基本前提和原则。
与历史的研究一样,对于现代社会的规划也应当深入到社会本身构造和运行机制中去,结合现代价值和历史精华,探寻有益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