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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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内容摘要:中国是历史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重要国度,其逐渐发展形成的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儒家文化特征,不仅对中国也对周边封建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和特征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从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代法律法家化就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至“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

关键词: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影响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本文将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特征和影响方面加以浅析论述。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要想国家得到长治久安,政权得到稳固,法制也就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了。

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夏商周时期,那时的法制明显具有浓厚的神权性质,接着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得到了兴起和大发展,儒、法、墨、道各家都从自身的理论出发,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儒家以孔子、孟子等为代表,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的个人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论证。

由于这是一个混乱的时期,自然儒家所标榜的那一套不适合这个阶段,因此各国君主都给予回绝,如此此时期的中国法律具有法家化的特征,直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秦朝。

前面我已提到自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便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而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却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

秦朝法律的严苛,残暴的统治导致农民纷纷揭竿起义,至刘邦建立汉朝吸取前朝经验,废除严刑峻法,与民休息,无为而治,虽然汉初统治者信奉的是黄老思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儒家化有借鉴意义。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

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陈锦良一、封建法律史中的儒家思想之起源汉律儒家化之封建思想史背景一浅谈汉律之儒家化1、汉律儒家化之开端1汉律儒家化之历史背景2汉律儒家化之思想背景2、汉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1立法指导思想之表现2律法方面之表现3司法方面之表现浅谈春秋决狱3、汉律儒家化之历史影响二浅谈唐律之儒家化1、唐初立法之历史背景1随末唐初的历史背景对立法者之立法思想之影响2汉律秘唐初立法思想之比对,注重民事立法完备荀子之舟水之说2、唐律儒家化之具体表现1立法思想方面2律法之儒家——屈法伸礼以维护家族纲常伦理·家庭财产支配权,连坐制度。

3司法之儒家化3、唐律在秋国法制史上的影响1以礼为立法根据2以礼为定罪量刑标准上犯下,下犯上3以礼注释法律三、在当今法制社会如何看待汉唐法律儒家化这一历史现象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一、封建法制史中的儒思想想之起源。

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

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

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

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

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

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

2023-11-06•引言•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影响•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局限和不足目•结论录01引言研究背景和意义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这个时期经历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变革。

其中,法律的儒家化是这一时期的重要特点之一,对于当时的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因此,研究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社会价值。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是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体现。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逐渐成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对于法律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研究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有助于深入了解当时社会的特点和历史背景,进一步揭示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等之间的相互关系。

本文旨在探讨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的过程、特点、影响等方面,以期深入了解当时社会的特点和历史背景,进一步揭示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等之间的相互关系。

研究目的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和历史比较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通过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文献和历史资料的梳理和分析,比较不同时期法律的特点和变化,总结出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的规律和特点。

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和方法02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频繁更迭,社会动荡不安,战争和政治斗争不断。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背景社会动荡这一时期,士族势力逐渐崛起,成为政治上的主导力量,他们推崇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定和实施有着重要影响。

士族政治儒家思想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普及,成为当时社会的主流思想,对法律制定和实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的影响尊重人权儒家思想强调尊重人权,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这一思想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中也得到了体现。

儒家思想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影响重视礼法儒家思想强调礼治和德治,认为礼法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这一思想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应用。

浅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浅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刑 罚 。而 根 据 隋律 所 订 立 的 “ 十恶 ” 则带 有 明 显 维护 儒 家 “ 纲 ” 三
“ 常 ’ 色 彩 。 代 的刑 法体 现 了用 刑 持平 的特 点 。 治 者依 照 五 的 唐 统
及 。这种 状 况并 足偶 然 的 , 有其 深 刻 的历 史 原 因 , 主要 因为 : 一
内容 上 进 一步 纳 礼 人律 , 礼 律 并 重” 为其 突 出特 色 。第一 次将 “ 成 “ 五服 制” 引入 法 典 。《 齐 律 》 三 国两 晋 南 北 朝时 期 立 法成 就 北 是 最 高 , 后 代 封 建法 典 影 响 最 直 接 、 深 远 的 一 部法 典 。它 集 中 对 最 总 结 了 汉魏 晋 以来 的封 建 立 法 经验 ,使 封 建 法 典 的体 例 和 内 容 进 一 步 完善 。
人 封建 社 会 。在 整 个 封 建社 会 , 家 思想 一 直 是 正 统 思想 , 延 儒 并
续 数千 年 之 久 。而 在这 数 千 年 的封 建 社 会 中 , 律 并 不是 从 开 始 法
就 完全 儒家 化 的 , 是 经 过数 百 年 的演 化 逐 渐深 化 而 成 的 。 而
唐 律 是 中 国古 代 法 律 的典 型代 表 ,是 封建 法 律 儒 家 化 的最
高 峰 。 初 统 治者 吸 取 了 前代 兴 亡 的经 验 教 训 , 别 是隋 朝后 期 唐 特
因 为刑 法 严 苛 而 激 起 人 民 的强 烈 反抗 的 历 史教 训 ,更 加 注重 用
“ 礼” 德 的教 化 作 用 来 维 护统 治秩 序 和 社 会 安定 。据 此 唐 初统 治
汉律 的儒 家 化 始 于汉 武 帝 时 期 ,这 是 中 国历 史 上儒 家思 想

论中国古代史法律儒家化(法制史)

论中国古代史法律儒家化(法制史)

论中国古代史法律儒家化《礼记·中庸》有言:"仲尼祖述尧舜,宪章文武上律天时,下袭水土。

"此言得之。

圣人孔子承尧舜贤人,以文武王为典范,能得上尊天时,下符合地理。

而中国古代的法律,经过了奴隶制时代向封建专制时代的转变,在君主专制下所实施的文化专制,儒家理论便顺理成章地成为了治世正道,成为了中国古代两千多年的文化主流。

当然,春秋时期,正所谓百家争鸣,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并非是一蹴而就那么容易。

在百家思想火花的碰撞下,各个学派各抒己见,都希望在这个诸侯争霸,群雄并起的时代里为社会秩序的规范和国家统一奉献自己的力量。

而孔子作为周王朝没落贵族的代表,在春秋时期创立了儒家学派。

孔子的核心思想溶于“仁”与“礼”。

所谓“礼”,正是周王朝所创立的规范等级秩序的“周礼”,这也体现出孔子所提出“礼”实质在追求周王朝的复兴和礼乐制度的恢复。

但“仁”思想,却是孔夫子的原创。

依我浅见,就中国汉字的构词法来看,“仁”可拆分为“亻”和“二”,总结而言,就是“两个人”,其核心便是“人”。

其中透露出儒家的仁思想致力于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再看“仁”思想所给的官方解释:仁为一种道德范畴,指人与人相互友爱、互助、同情等。

"仁"为核心的伦理思想结构,它包括孝、弟(悌)、忠、信、礼、义、廉、耻、仁、爱、和、平等内容。

而一系列的忠孝节义,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活关系,因而我的上述所言也非不无道理。

而就其所提出的一系列思想来说,我们能很明显地感受到,儒家具有积极的入世思想,虽然孔夫子的思想在乱世中得不到重用,但在春秋战国时期所慢慢过渡至封建专制时代,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所建立下的统一的多民族封建制王朝治国的需要下,也决定了儒家入世思想将得到统治者的重用并成为中国两千多年的文化主流,并且深深地融入古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而正因如此,中国古代法律才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色:法律儒学化。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浅析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浅析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浅析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很大,在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儒家思想的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规范被直接纳入很多的法律制度之中,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塑造了我国古代法律“伦理法”的性格。

文章就是通过对儒家思想和中国古代法律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再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作出介绍。

[关键词]儒家思想;中国古代法律;法律儒家化法律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我国古代自从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

自夏商周到明清,在几千年的发展进程中,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内容丰富、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

儒家思想由春秋时期思想家孔子创立。

孔子研究总结、继承了夏商周三代儒家传统的思想文化,形成了一套全面、完整的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思想。

[1]儒家思想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不仅对中国社会影响巨大,而且对全世界尤其是东亚都产生过非常深远的影响。

自孔子创立儒家学派以后,历朝历代的儒学家们根据各自所处的不同时代的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改造和完善,不断地丰富和充实,形成了对中华民族影响最为深刻的儒家思想,这不仅是我国古代传统文化的优秀成果,更是中华民族的灵魂。

一、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礼法”二字是用来描述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之间关系的最贴切的词语,中国古代法律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礼与法的相融合和渗透,并由此形成极具特色的中华法律文化。

“引礼入法”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从战国末期开始,到秦汉之际形成,到汉武帝时最终确立,再到隋唐时期的成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和一千多年的曲折、渐进的发展,最终形成自己独具特色、自成体系的中国古代法律系统。

[2]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这时期的思想也随着社会的变革而发生重大变革,出现了很多不同主张的学派。

各学派都针对时势,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一时间思想活跃、百家争鸣。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自《春秋》时期起,中国古代法律便在儒家文化的思想背景下发展。

从西周至汉代,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影响一直延保到明清以后的日本以及太平洋岛国,而法律也逐渐以儒家文化的形式呈现出来。

先秦诸子百家对法律的思考,以孔子的《论语》为最典型的代表,强调了仁政、礼义、道德美、自然法的律体。

聚焦人类探求自然规律最根本的动机,与今天西方法理学在于科学路径唯实证理之区别,中国古代儒家法学实质上是一种自然考据法学。

当时,儒家学术家们运用几种不同的思想体系来分析和研究古代法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法定学、实学、鬼神学、儒学、道学以及形而上学。

这些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重要影响,它们指导了古代法律的研究方向,令古代中国以一种自然的法理的思维方式转变为儒家的文化思想,形成了今日被称作“中华文法”的古代法律体系。

从这种角度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一方面取决于儒家的文化精神为其付诸的支持,其中仁恕之义这种道德准则,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研究与实践的重要核心;另一方面也可以视为该时法律理论体系基于实践中展现出来的司法精神体现,它基于仁恕之谊,将司法行为正确直线,保证了社会正义的滴灌。

儒家化的古代法律为当时的社会司法框架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证了当时司法实践的稳定,并通过司法实践而赋予古代法律内在的通用性,也就是使每一位司法人员都能够以共同道德准则,共同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文件来维护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

这种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在每一个时期都有着明显的特征,如礼制的完善、法律文化的文著准确、仁政的制衡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既有比喻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文化思潮,又在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观得以形成,并全面贯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礼治;德治;法律;儒家化?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汉,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

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汉代时期儒家思想向封建法制渗透的过程。

秦朝的灭亡结束了法家的统治地位,汉初实行道家思想推行休养生息政策,但是不利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随着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逐步开始了向封建法律制度渗透的过程。

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儒家学者注释法律来转变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转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二是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

据《后汉书》记载,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议,便让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董仲舒著《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全以《春秋》大义圣人微旨断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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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内容摘要:中国是历史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重要国度,其逐渐发展形成的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儒家文化特征,不仅对中国也对周边封建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和特征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从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代法律法家化就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至“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

关键词: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影响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本文将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特征和影响方面加以浅析论述。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要想国家得到长治久安,政权得到稳固,法制也就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了。

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夏商周时期,那时的法制明显具有浓厚的神权性质,接着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得到了兴起和大发展,儒、法、墨、道各家都从自身的理论出发,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儒家以孔子、孟子等为代表,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的个人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论证。

由于这是一个混乱的时期,自然儒家所标榜的那一套不适合这个阶段,因此各国君主都给予回绝,如此此时期的中国法律具有法家化的特征,直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秦朝。

前面我已提到自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便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而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却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

秦朝法律的严苛,残暴的统治导致农民纷纷揭竿起义,至刘邦建立汉朝吸取前朝经验,废除严刑峻法,与民休息,无为而治,虽然汉初统治者信奉的是黄老思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儒家化有借鉴意义。

从汉武帝时是法律儒家化的正式开始,因为他确立了“德主刑辅”为标志的儒家综合为治的法文化学说,以及儒学大师不断引经说律和引经注律,同时也是儒家思想正式登上历史的政治舞台。

从立法的指导思想来看,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其实这就是董的“天命化”。

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之思想,罚教相融,教罚互补,也符合现在的“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宗旨”。

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便引入了,从而达到礼法融合。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维护家庭的稳定才能更好的保障社会的稳定。

其实质是只有保障了君为臣纲,才能实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

说直白点就是父权是以皇权的存在而存在,为保障皇权而设立父权。

在刑事立法的原则上,就已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汉律彼有“矜老和怜幼”之意,这正是儒家思想在法律价值观上的体现;“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原则出自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 ;“先请制度”,即官僚贵族有罪的要先请,凡经上请,一般都可得到减刑或免刑,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儒家“刑不上大夫”思想在立法原则上的体现,是一种赤裸裸的特权法,而这与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原则相反。

而大儒董仲舒由“五常”之道所倡导的重道义轻功利思想,直接影响了汉代统治者重农轻商。

在司法制度方面,重大疑难案件的最后裁决权,由皇帝独揽,特别是涉及“先请”宗件则一律奏请皇帝;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卑幼不可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论处,则体现了父为子纲的伦理观;“春秋决狱”这是儒家思想引入汉律的典型代表,它是指在审判案件时,若无法律规定或法律有悖常理时,就直接依据儒家经典中的伦常大义来决断。

可见汉律儒家化之程度颇为广泛而深入,由立法思想到法律条文和法律条文解释。

汉律乃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君权、父权、夫权、成为封建社会的权力核心,“仁、义、礼、智、信”则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这与封建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大体相适应。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个混乱动荡的时代,但中国法律儒家化程度却进一步加深,主要是儒家礼仪、礼教的东西逐渐通过儒生们参与立法,“引礼入律”将其变成了律典。

特别是在“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官当”、“存留养亲”制度上得以体现。

这是从“引经注律”到“引礼入律”的一个飞跃。

一是八议制度,其确立是儒家化加深的一个标志,“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

此八种人即亲(皇亲国戚)、故(皇帝故旧)、贤(有大德行者)、能(才能卓越者)、功(功勋卓越者)、贵(高官和贵族)、勤(勤于国事者)、宾(前两朝皇族后裔者)。

“八议”载入《新律》,是儒家“亲亲”、“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二是准五服以制罪,它来源于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程度较深的法典《泰史律》,其又称《晋律》或《张杜律》。

五等丧服是指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这是根据血缘远近来划分的。

“准五服以制罪”是指对于亲属之间相互侵害行为,根据服制所表示的尊卑贵贱远近亲疏,来决定罪与非罪及刑责轻重。

以尊犯卑,服制越近,罪责越轻,服制越远,罪责越重。

反过来,以卑犯尊,服制越近,罪责越重,服制越远,罪责越轻。

总之,“亲亲尊尊”的礼制引入了法律,从而维护了“三纲五常”。

三是重罪十条,其首创于《北齐律》。

它是对封建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其根本利益的十类严重犯罪的统称。

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它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进一步将儒家的礼制内容引入刑律中,促进了礼法二者的融合,加深了儒家化的程度。

四是官当,其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允许其以爵位或官职来抵罪的一种制度。

这也是“刑不上大夫”的一个具体体现。

五是存留养亲,指罪犯的亲属没有他就不能生存的,国家允许其申请暂缓刑罚执行,留家赡养老人的制度。

这是儒家宗法伦理与国家法制相结合的典型体现。

可见这一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更进一步了。

而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无论在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高度发达的时期,又特别是唐朝,长安曾一度成为世界的经济贸易中心,国际大都市,因此唐代的法律制度也有了高度的发展,特别是《唐律疏议》,它是封建法律的代表,奠定了我国封建法律的规范,承上启下,影响十分深远。

在律疏结合、结构严谨以及立法技巧上都为世界其他封建法律所未见。

它是我国封建社会高度发展的产物,也是封建地主统治阶级统治经验不断丰富和成熟的标志。

后代各朝的律法都沿用于此,仅仅只做稍微的改变,如后周与宋《刑统》、《金律》、《辽律》、元《至元新格》、《明律》,就算《清律》虽屡经修校,其形式固有异于唐,但基本内容仍存,即使清末变法,至民国法典,受西方法律影响,而《唐律》脉络仍很明显。

而且《唐律》对当时及以后东亚诸国的法律也有影响。

在日本,如文武天皇大宝元年制定的《大宝律令》有律六卷,其十二篇名目与次序,一如《唐律》;律文内容也多相似,只有略有省并。

在朝鲜,据《高丽史》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

在越南、李太尊明道元年颁布的《刑书》等均参用《唐律》。

此外,当时的流球、西域诸邦的法典中,也有不少源于《唐律》的脉络。

此外,近代比较法学派论述的“世界法系”中的“中华法系”,其中心即为《唐律》。

西南政法大学高绍先教授认为:“罗马法、拿破仑民法典、《唐律疏义》堪称世界法律史上三块引人注目的丰碑。

”也就是说如果罗马法和拿破仑民法典是奴隶制和资本主义时期具有世界性意义的法典,则《唐律》是封建法典中最具有世界性的典型意义。

由于唐朝是封建社会高度发达的时期,且自从汉中期确定儒家的正统地位始,儒家思想一直在古代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因此法律儒家化也就正是成熟与完成了。

其具体表现是:一是唐代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为指导思想,由此不再将德与刑的关系拟为主辅关系,而是以德礼作为政治的核心,刑律则为一准乎礼;二是唐律的立法思想是以“君臣、父子、夫妻”的儒家礼教作为指导思想,另外唐统治者依照儒家的仁政思想作为指导。

法律之儒家化,依据“一准乎礼”制定出来的《唐律》,弥漫着儒家思想的体味。

三是在刑律方面,如“十恶”、“八议”、“五服”、“同居相隐”、“矜恤老幼妇孺”等都是根据儒家思想而来。

对于一定年龄的规定如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的则不可开讯。

四是唐律儒家与汉律儒化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汉律作为儒家的开端,常以礼代法,依礼断狱,而唐律在更大的层面上终结了这一时代,更多的是融汇了礼教的精神,用以指导立法,将礼律融合为一体,使唐律处处渗透着礼教色彩。

一准乎礼,礼之精神最根本的是“别贵贱,异尊卑”即等级制与家长制。

在唐律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以礼注释法律。

唐代差不多是在完善法律儒家化,多从细节出发。

从汉到唐其实质是汉代齐儒学提倡的“儒术”的不断刑律化的过程。

从汉代的以礼入法,到魏晋时期的礼法融合,再到唐代的礼法合一并完成了法律的儒家化。

“于礼以为出入”是成熟的唐律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具有以下的特点,也就是以儒家的封建伦常道德观念,作为唐律的思想基础。

把封建的“礼”和“法”,紧紧揉合在一起,使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统一起来,以法的强制力来推行礼的规范,又以礼的精神统治力量,加强法律的镇压作用。

归根结底都是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

三、法律儒家化的特征1.法律的不完全成文化、不规范化。

儒家的礼法思想的一个很明显的特征便是融礼于法、融法于礼,因此,很多时候法律和礼是很难区分或者说相互融合的,但是法律于礼在本质上应该是有所区别的,起码来说法律应该普遍是强制性的、成文的、规范的,而礼则应该是任意性的、不成文的,也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但是儒家的礼法思想将二者进行融合,也就导致法律在形式上很难不受礼的不成文、不完全规范性的影响。

2.所谓的重刑轻民的特点。

礼在中国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不管是上到皇帝、大臣、百官,还是下到普通的民众,都严格遵守着封建的礼教关系,因此,在中国古代,违反礼的行为为法律所严格的禁止,导致很多本应属于民法、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最后也落入刑法的管制范围内,因此有“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尚书·康诰》)的说法,最终形成重刑轻民的特点。

3.法律与道德礼教界限模糊。

儒家将法引入政治学说中,并未将法与礼完全并列或对立,更未将法律规范置于道德规范之前,而是以法作为礼的补充,建立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事实上,那个时代的人恐怕都很难分清哪是道德礼教,哪是法律规范,更多的时候,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便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同时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也都被认为是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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