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_春秋决狱_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_张泽义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内容摘要:中国是历史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重要国度,其逐渐发展形成的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儒家文化特征,不仅对中国也对周边封建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和特征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从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代法律法家化就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至“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
关键词: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影响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本文将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特征和影响方面加以浅析论述。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要想国家得到长治久安,政权得到稳固,法制也就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了。
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夏商周时期,那时的法制明显具有浓厚的神权性质,接着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得到了兴起和大发展,儒、法、墨、道各家都从自身的理论出发,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儒家以孔子、孟子等为代表,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的个人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论证。
由于这是一个混乱的时期,自然儒家所标榜的那一套不适合这个阶段,因此各国君主都给予回绝,如此此时期的中国法律具有法家化的特征,直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秦朝。
前面我已提到自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便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而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却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
秦朝法律的严苛,残暴的统治导致农民纷纷揭竿起义,至刘邦建立汉朝吸取前朝经验,废除严刑峻法,与民休息,无为而治,虽然汉初统治者信奉的是黄老思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儒家化有借鉴意义。
从_春秋决狱_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_张泽义

文章编号:1673-2103(2010)01-0081-04从“春秋决狱”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3张泽义(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北京100091) 摘 要: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过程,儒家思想向法律的渗透影响着中国法律的走向。
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
“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此后,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们的推动之下,儒家法律思想全面贯注到了古代立法与司法领域。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春秋决狱;法家思想中图分类号:D909.92 文献标识码:A 一、儒家思想在汉初法律中的渗透与“春秋决狱”汉朝汉武帝时代,曾出现意识形态与法律实践分道扬镳的奇特现象。
在意识形态领域,由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上升为正宗学术,儒家著作成为官方经典,儒家思想成为社会的统治思想;而在法律领域,由于汉承秦制、汉承秦吏、汉承秦法,致使当时的法律和司法活动仍体现秦律和法家的基本精神。
但是,既然儒家思想已经上升成为统治思想,就不可能不按照他的形象来支配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儒学对法律领域的渗透终于酿成了司法活动中的重大事件:“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是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
根据案件中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以“原心定罪”。
如果这个人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已遂处罚。
要了解“春秋决狱”,必然提及《春秋》。
《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编年史,“由于《春秋》精神符合国家认可的法律意识,体现了维护‘三纲’的要求,因而得到了皇帝的肯定和倡导,成为事实上的审判依据。
于是春秋决狱之风盛嚣尘上。
”[1](21)董仲舒有关的断狱案例曾被汇编成《春秋决事比》,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经常被引用。
“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作者:吴泽茹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7年第05期摘要:“法律的儒家化”是我国著名学者瞿同祖老先生所提出的。
法律的儒家化说的是把儒家思想中的伦理纲常与法律融合,使法律具有儒家思想。
秦朝运用法家的思想既让秦灭六国,统一全国,也让秦很快走向灭亡。
汉朝经历战乱和七国之乱,一直采用黄老之术休养生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生安定,汉武帝采用董仲舒的建议,独尊儒术,将儒家思想融入到法律中,以礼入法,以春秋断狱。
在魏晋南北朝的时候我国古代的律学发展迅速,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制定的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以及重罪十条,这些法律制度都加速了法律儒家化,一直延续到隋唐朝代,尤其是在唐朝时颁布的《唐律疏议》的,象征着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终结,使得以后不是用儒家中的经典断案,而是用带有儒家思想的法律断案。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礼法合一一、汉代一古代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起始时期西汉武帝推崇儒学,汉朝纳礼入律,第一,上请制度的制定。
上请制度就是规定一定级别的贵族官僚犯罪以后,一般官吏不得直接对其进行审判,必须要先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定罪量刑,比如以犯罪者的身份大小,职位高低,与皇室的关系远近等这些标准来决定减免刑罚的尺度。
它来源于儒学中的礼之等级名分,体现了孔子所推崇的“尊尊”、“贵贵”思想。
汉高帝时期,“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这就是上请制度的开端。
第二,恤刑制度的制定。
先秦儒学家们提倡在刑罚上要矜老恤幼,以显示仁恕思想,受这影响,汉朝在制定法律时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都有宽宥之规定,这既是因为此规定可以显示了君主的仁爱之心,又是因为这几类人对社会危害不大可以予以宽免。
第三,亲亲得相首匿刑法原则的确定。
董仲舒采纳并吸收了孔夫子老先生“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随着汉朝儒家理论的不断成熟,在汉宣帝时期“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刑法原则在法律中最终确定下来。
第三,春秋决狱。
第15单元 古代史部分微专题整合 第43讲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教化(含答案)

第十五单元古代史部分微专题整合■主题概览一、中国古代史1 .中国古代成文法出现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朝,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华法系。
中国古代侧重于以德治为主的教化。
2 .中国古代的基层治理以户籍管理与基层组织构建为基础,既保证赋役征发,也维护社会稳定。
中国古代的社会保障主要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在封建社会后期,宗族及社会公益性组织的作用越来越大。
3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兼收并蓄、影响深远。
中华文化的内涵极为丰富,中华文化有其自身独特的特点,中华文化既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中起重要作用,也为当今世界的发展提供中国智慧。
二、世界古代史1 .食物生产:农业出现以后,人类逐渐从食物采集者转变为食物生产者,人类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
古代不同地区的居民都培育或引进了适合本地区种植的农作物和饲养的家畜。
农业的产生使人类社会的生产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
2 .商业贸易:由于交换的需要,部落之间、地区之间、国家之间的商业贸易逐渐发展起来。
货币、信贷和商业契约便利了交换,扩展了商业的领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观念。
3 .居住环境:村落是具有相当数量和规模的聚居点,为人类提供了比较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
当地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习俗等多方面因素决定了世界各地民居的特点。
4 .政治制度:雅典和斯巴达分别是古代希腊民主政治和寡头政治的代表,罗马经历了从共和国到帝国的演变。
中古西欧的政治制度以法国、英国为代表,分别形成了等级君主制和议会君主制。
基层自治是西方国家基层治理的主要特点。
5 .文化样式:两河流域文明和埃及文明深刻影响了地中海周边区域。
阿拉伯人继承了西亚、北非、希腊、罗马文明的传统,创造出自己独特的文化,阿拉伯帝国成为东西方文化的桥梁。
东亚的朝鲜和日本的文化及东南亚文化既有本土文化的底蕴,又受到中华文化等外来文化的影响。
因大洋阻隔而与欧亚大陆缺乏交流的美洲独立发展起印第安文化。
法学论文选题

法学论文选题法学论文选题400 例法学论文选题(一):(一)民诉法方向1.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2.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3.我国立案登记制的理论与实践4.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与完善5.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施行中的问题及解决(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方向6.新型劳动用工形式中劳动者的法律保护7.过劳问题的法律规制8.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劳动者权益保护9.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三)财税法方向10.基于纳税人生存权保障视角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11.房产税开征的正当性及可行性研究法学论文选题(二):(一)刑诉法方向1.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证明职责2.论自行辩护3.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4.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5.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二)刑法方向6.网络犯罪的空间效力探析7.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关系研究8.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9.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10.社区矫正的现实困境与出路11.论机器诈骗的刑法适用法学论文选题(三):三国法方向1.美国长臂管辖及其合法性问题探析2.中美银行信息取证合作中的困境与突围3.第三方资助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及其规则4.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域外效力边界5.301 条款在WTO 体制外适用的限制6.国际法中难民保护与国家反恐的冲突与协调7.论网络空间中国家的审慎义务8.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律制度与其对我国的影响9.试论卡尔沃主义对国际投资立法的影响10.论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11.国际矫正正义之衡平略论法学论文选题(四):一)金融法方向1.个人金融信息的法律保护2.金融科技发展对金融法制的冲击与影响3.老龄金融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获得权问题研究(二)经济法方向4.论网络APP 对用户个人信息收集的界限与法律义务5.论数字垄断的反垄断法破除6.论互联网巨型企业社会职责的履行(从BATJS 选择一个为例)(三)商法方向7.试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困境与破解8.试论商法中的外观主义9.试论公司法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四)证券法方向10.试论证券市场中的先行赔付制度11.试论我国科创板股票发行制度的完善法学论文选题(五):行政法方向1.党政机构融合与行政法的回应2.构建行政协议诉讼制度3.论失信的行政联合惩戒及其法律控制4.论行政行为形式自由选择权5.区域行政的兴起与行政法的变迁6.人工智能兴起背景下的自动化行政行为7.权责清单与行政信息公开法治化8.行政和解的兴起及其法治化路径9.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审查路径10.大数据与行政监督11.地方政府在改善营商环境中的主角与功能12.地方税收竞争的法律规制法学论文选题(六):(一)民法1.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2.人工智能的风险与法律规制3.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归责制度探讨4.数据的民法定位5.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6.个人信用权保护的法律问题(二)房地产法7.宅基地收回的制度困境与破解8.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三)其他9.消费纠纷的在线解决机制10.算法歧视的法律问题11.垃圾分类的制度实现研究法学论文选题(七):(一)物权法方向1.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2.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3.不动产事实物权4.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5.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6.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7.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8.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二)物权法相关方向9.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10.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11.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12.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法学论文选题(八):(一)宪法方向1.以宪法修改为契机全面推进依宪治国2.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的重大意义3.论我国宪法序言的价值4.宪法宣誓制度评析5.推进合宪性审查6.论道路自信7.论制度自信(二)法律伦理方向8.论德法兼修9.论法律人的自律与他律10.大法官蜕变为大贪官的警示11.论法律人的美德培养12.法律职业伦理建设的主要路径法学论文选题(九):民法方向(总则部分)1、施救者注意义务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2、论民事主体制度的完善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3、论非法人组织制度的完善4、论法人的分类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5、论民法的渊源从国家政策到习惯6、民法基本原则司法化探讨7、论民事时效制度的完善8、死亡宣告申请人顺位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9、监护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10、民事行为效力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11、合伙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12、异常法人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为语境13、论个人信息保护以个人权利最大化和社会管理效率平衡为语境14、论代理行为的效力15、现代化背景下的人身权问题研究法学论文选题(十):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方向出1、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2、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机制研究3、论未成年人逮捕制度4、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的反思与完善5、未成年人心理疏导与矫治制度研究6、留守型未成年人犯罪社会预防机制研究7、大数据背景下保密权的刑法保护8、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问题研究9、侦查阶段律所会见权问题研究10、我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1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辩护法学论文选题(十一):宪法、行政法方向1、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2、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职能研究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4、人大监督权与宪法实施研究5、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6、论宪法解释的功能7、论大数据时代公民保密权保护8、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9、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10、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11、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12、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13、论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14、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研究15、社区矫正的现、问题与对策--以六安市某县(区)为例16、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法学论文选题(十二):国际经济法方向1、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最惠国待遇研究2、美国贸易法301 条款探析3、论我国应对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策略4、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意义及中国的实践5、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6、论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7、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8、信用证欺诈及相关问题研究9、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10、WTO 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 机制的比较分析11、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12、外国对华出口商品反倾销比较研究法学论文选题(十三):刑事诉讼法方向1、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2、亲属间的拒证特权研究3、刑事缺席判决制度构想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5、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研究6、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事诉讼的影响7、沉默权制度研究8、死刑复核程序法律监督研究9、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研究10、论证据裁判原则1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12、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13、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改革14、试论我国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15、浅析当前我国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16、刑事速裁问题探究法学论文选题(十四):刑法方向1、试论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的谦抑性2、试论刑法解释的限度3、试论正当防卫的限度4、试论偶然防卫5、和谐社会视野下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6、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其限度7、试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8、试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9、共同犯罪停止形态探析10、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11、试论间接正犯12、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13、试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14、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思考15、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16、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17、限制死刑的价值考量18、试论刑法中的严格职责19、社区矫正立法的若干提议20、扒窃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析21、试论危险驾驶罪22、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23、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4、恶势力团伙犯罪的司法认定25、试论转化型抢劫罪26、诉讼诈骗行为的性质辨析27、试论寻衅滋事罪28、恶意透支行为的司法认定29、试论受贿罪的主体30、考试作弊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法学论文选题(十五):民事诉讼法方向1、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2、主观预备合并之诉3、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4、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探究5、举证妨碍问题探讨6、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探究7、论法官释明权8、既判力的作用及其正当化根据9、论法官强制调解的原因及对策10、论当事人处分权的程序保障11、连带债务诉讼研究12、民事诉讼中预决事实研究13、论强制反诉14、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之探析15、论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法学论文选题(十六):法制史方向1、从法制史的角度看死刑在我国的存于废2、浅析我国奴隶制时期礼的思想3、《唐律疏议》在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史上的地位及影响5、试析唐代赋税制度的变迁4、唐代两税法研究6、从唐代法典看儒家思想对古代立法的影响7、洋务派中体为用法律思想评价8、论汉律中的礼法融合9、论董仲舒政治法律思想10、从春秋决狱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11、对亲亲得相首匿合理性思考12、容隐行为出罪化思考13、论投匿名文书告人罪14、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研究16、唐律中涉外法律规范的意义15、唐律共同犯罪论法学论文选题(十七):刑法方向1、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3、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4、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5、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6、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7、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8、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9、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10、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11、论转化犯12、期待可能性研究13、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14、试论诱惑侦查在我国的法律规制15、醉酒人的刑事职责16、有关安乐死的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17、浅谈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法学论文选题(十八):商法方向1、公司人格制度研究2、论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3、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4、独立董事制度研究5、试论公司资本比较研究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7、试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8、试论公司法的价值9、公司法人民事权利本事研究10、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12、试论一人公司11、论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问题的修改与完善13、完善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14、试论公司法的理念及变迁15、公司法功能之比较研究16、董事勤勉义务比较研究17、试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18、试论公司的社会职责19、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比较研究20、公司登记制度比较研究21、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比较研究22、股东资格问题研究23、公司治理模式比较研究24、试论公司债25、试论公司的发起人26、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研究27、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28、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29、我国公司法监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30、公司担保行为效力因素分析兼评《公司法》第十六条法学论文选题(十九):法理学方向2、论提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本事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研究1、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析4、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研究5、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维稳工作探析6、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治腐败问题研究7、人治与法治辨析8、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探析9、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分析10、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析11、试析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12、试析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13、试析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14、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解决15 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探析16、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7、对某一社会热点问题或某一案件的法理学分析(具体题目自拟)法学论文选题(二十):经济法方向1、论国有资产流失及治理的法律对策2、对当前社会征信体系完善的法律思考3、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路径5、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制度研究6、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研究4、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研究7、对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法律界定标准研究8、反垄断法的实施问题研究9、互联网背景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研究10、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研究11、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12、当前背景下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眼睛13、产品职责的归责原则研究14、产品召回制度研究15、虚假广告法律治理研究法学论文选题(二十一):国际法方向1.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发展的新路径2.国际海底遗传资源法律地位探讨3.论设立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基础4.论冰上丝绸之路的国际航运法律挑战5.美军航行自由行动之国际法合法性分析6.论海平面上升对海洋法的影响7.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探析8.论网络主权原则9.论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的新趋势7、论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8、快递丢失与毁损的赔偿职责10. 朝鲜半岛停和机制转化的国际法探析11. 英美法对叙利亚动武与人道主义干预的未来12. 恐怖主义犯罪与或引渡或起诉义务13. 论国际法上的审慎义务( duediligence )14. 国内法院解释国际公约的路径分析以中国实践为中心15. 南海仲裁裁决中岩礁裁决理据之国际法分析16. 预警原则( precautionaryprinciple )的习惯国际法地位之法律实证分 析17.2018 年东帝汶与澳大利亚强制调解案的国际法解读18. 国际法院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之咨询管辖权研究19. 论国际海底开发的环境法原则《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相关条款评析20.应对IUU: 渔业补贴规则最新进展法学论文选题(二十二):民法方向1、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2、论预约合同违约的法律职责3、论买房跳单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职责4、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职责5、小区车位归属问题研究6、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9、论快递服务合同之保价条款7、论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8、快递丢失与毁损的赔偿职责10、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11、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12、论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职责13、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问题研究14、论不可量物侵害的认定与赔偿15、论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法学论文选题(二十三):知识产权法方向1.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2.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耀宇诉斗鱼案为例3.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探析以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体育赛事直播案为例4.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为例5.论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6.著作权延伸性团体管理制度研究7.图形用户界面(GUI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兼评奇虎诉江民案8.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思考9.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研究10.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评析11.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评析12.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视角13.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4.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15.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探讨[参考资料]法学论文选题需体现哪些特性1.学术性,即指论文对法学学术理论问题具有科学的论证性;2.理论性,即指论文运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经过严密论证将法学中某个或某几个问题升华到理论高度,从而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的思辩性。
(参考)简述《春秋决狱》

简述《春秋》决狱《春秋》决狱的意思是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
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诗》、《书》、《礼》、《易》、《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董仲舒开启的法制儒家化经历司法——释法——立法儒家化三个步骤。
司法儒家化的集中表现是《春秋》决狱。
儒家经典著作及其所包含的原则是传统时代国家依法的重要依据。
儒家经典主要有“四书”、“五经”,其中最重要的是《春秋经》。
董仲舒把《春秋》看作是可以由之引申出的法律原则的最高本原,这些法律原则可以通过举一反三的方式总结提炼出来的。
即从具体事物中抽象出一般原则的推论方法,也即归纳法。
在他看来,《春秋》是先王给后世君主用以治国的经世大法,他从中也概括出许多的儒家经义,如,“《春秋》之义,臣不讨贼,非臣也。
子不复仇,非子也。
”这也就是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思想的来源。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
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
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首犯要从重处罚。
董仲舒善于从《春秋》的具体故事、案例中引申出法律原则,又善于引具体先例来论述法律原则,也就是“微言大义”。
董仲舒有关的断狱案例还曾被汇编成十卷的《春秋决事比》,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被经常引用。
到现在,原来的案例遗失很多,现存史料中记载了少量案例。
《春秋》决狱对汉代司法和后世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中包含了积极的作用和消极的作用。
《春秋》决狱的积极作用:(一))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有重大推动作用。
《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实际上使得儒家经义被等同甚至高于现行法的权威,从而使得儒家思想进入法律领域的可能。
儒家思想正是从司法领域入手,深入到法律解释(汉魏时期的以礼注律)和立法领域(魏晋时期的以礼入律、隋唐时期的一准乎礼)。
浅析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浅析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很大,在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儒家思想的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规范被直接纳入很多的法律制度之中,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塑造了我国古代法律“伦理法”的性格。
文章就是通过对儒家思想和中国古代法律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再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作出介绍。
[关键词]儒家思想;中国古代法律;法律儒家化法律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我国古代自从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
自夏商周到明清,在几千年的发展进程中,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内容丰富、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
儒家思想由春秋时期思想家孔子创立。
孔子研究总结、继承了夏商周三代儒家传统的思想文化,形成了一套全面、完整的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思想。
[1]儒家思想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不仅对中国社会影响巨大,而且对全世界尤其是东亚都产生过非常深远的影响。
自孔子创立儒家学派以后,历朝历代的儒学家们根据各自所处的不同时代的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改造和完善,不断地丰富和充实,形成了对中华民族影响最为深刻的儒家思想,这不仅是我国古代传统文化的优秀成果,更是中华民族的灵魂。
一、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礼法”二字是用来描述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之间关系的最贴切的词语,中国古代法律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礼与法的相融合和渗透,并由此形成极具特色的中华法律文化。
“引礼入法”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从战国末期开始,到秦汉之际形成,到汉武帝时最终确立,再到隋唐时期的成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和一千多年的曲折、渐进的发展,最终形成自己独具特色、自成体系的中国古代法律系统。
[2]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这时期的思想也随着社会的变革而发生重大变革,出现了很多不同主张的学派。
各学派都针对时势,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一时间思想活跃、百家争鸣。
从春秋决狱”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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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壹
景春 秋 决 狱 的 背
贰
要春 内秋 容决
狱 的 主
叁
影国春 响古秋
代决 法狱 律对 的中
肆
代春 意秋 义决
狱 的 现
伍
议春 与秋 评决 价狱
的 争
春秋决狱的背 景
汉朝时期的社会背景
政治环境:汉朝初期,国家需要稳定,儒家思想逐渐受到重视 经济环境:汉朝经济发展达到了巅峰,文化艺术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文化环境:儒家思想逐渐成为主流文化,影响了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法律环境:汉朝法律制度尚不完善,需要借鉴儒家思想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春秋决狱的现 代意义
春秋决狱对现代法律解释的启示
提供了一种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法律解释方法,为现代法律解释提供了借鉴。
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对现代法律解释中如何平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具有启示 意义。
春秋决狱中的“原心定罪”原作用。
春秋决狱中的“类推解释”方法,对现代法律解释中如何运用类推解释具有启示作用。
春秋决狱的争议
儒家思想与法律 制度的融合程度
春秋决狱的适用 范围和标准是否 明确
是否符合现代法 治精神与人权保 障
对现代法律制度 的借鉴意义与局 限性
春秋决狱的评价
积极评价:春秋决狱体现了儒家思 想对法律的渗透,推动了法律的人 性化和合理性。
争议:春秋决狱在实践中存在较大 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导致法律的不 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春秋决狱的定义
春秋决狱是指汉代以后,以儒家经典《春秋》作为法律裁判的依据 春秋决狱强调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注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 春秋决狱在实践中,往往以儒家经典作为法律解释的依据 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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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673-2103(2010)01-0081-04从“春秋决狱”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3张泽义(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北京100091) 摘 要: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过程,儒家思想向法律的渗透影响着中国法律的走向。
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
“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此后,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们的推动之下,儒家法律思想全面贯注到了古代立法与司法领域。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春秋决狱;法家思想中图分类号:D909.92 文献标识码:A 一、儒家思想在汉初法律中的渗透与“春秋决狱”汉朝汉武帝时代,曾出现意识形态与法律实践分道扬镳的奇特现象。
在意识形态领域,由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上升为正宗学术,儒家著作成为官方经典,儒家思想成为社会的统治思想;而在法律领域,由于汉承秦制、汉承秦吏、汉承秦法,致使当时的法律和司法活动仍体现秦律和法家的基本精神。
但是,既然儒家思想已经上升成为统治思想,就不可能不按照他的形象来支配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儒学对法律领域的渗透终于酿成了司法活动中的重大事件:“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是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
根据案件中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以“原心定罪”。
如果这个人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已遂处罚。
要了解“春秋决狱”,必然提及《春秋》。
《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编年史,“由于《春秋》精神符合国家认可的法律意识,体现了维护‘三纲’的要求,因而得到了皇帝的肯定和倡导,成为事实上的审判依据。
于是春秋决狱之风盛嚣尘上。
”[1](21)董仲舒有关的断狱案例曾被汇编成《春秋决事比》,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经常被引用。
“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
”[2]《春秋决狱》现已失传,其他史籍保存了少数案件。
如:“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
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
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羸负之。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
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3]即:甲没有儿子,拣了个弃婴,作为养子(乙)。
乙长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匿起来。
如果按照当时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
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
董仲舒从《诗经》、《春秋》中引出“养父如同亲父”和“父为子隐”两条原则,遂得出甲虽然隐瞒了乙杀人的罪行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
又如:“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
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
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仲舒)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
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
《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
君子原心,赦而不诛。
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4]即:甲的父亲乙和外人丙因口角发生斗殴,对方用刀刺父亲乙,儿子甲拿棍子相救,结果误伤了父亲。
有的官吏认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要按律处死。
但董仲舒援引《春秋》中记载的“许止为父进药而致父18第32卷第1期Vol.32 No.1 菏泽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ze University2010年1月Jan. 20103收稿日期:2009-09-10作者简介:张泽义(1987-),男,山东博兴人,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
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死”的这宗案例,总结出“原心论罪”这一审判原则,并用这一原则来分析当时的殴父案,认为甲无殴父的动机,不应以殴父处枭首之刑。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
在当时的实践中,法无明文规定者,以礼为准绳;法与礼抵触者,依礼断处。
在上文所述的两个案例中,董仲舒或引经义以论狱,或引古判例以断案,其引经入律的儒家思想可见一斑。
二、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及“儒法之争”“春秋决狱”是以儒家经典中的微言大义作为依据来处理政治和司法问题的,《春秋》虽是决疑的最主要依据,但引作依据的还有儒家其他四经:《诗经》、《书经》、《礼记》、《易经》,那么,其实质则应为“引经决疑”或“经义决疑”。
若如此称之,则在西汉武帝以前,人们已经开始“引经决疑”了,武帝时形成风气,两汉时期盛行,三国两晋南北朝形成法律制度,至唐代基本结束,而其余绪则延续至南宋。
在这一历史阶段里,正是儒法相争相斗,由法家得势到儒家占优,儒家向法律渗透,“以礼入法”,最终法律依儒家思想而制,并逐步完备,中国古代法律终于儒家化的过程。
儒家的核心思想是“礼”。
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古籍中说:“礼事起于燧皇,礼名起于皇帝”[5],所谓“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6]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统治者看到礼具有因俗制宜的功能和精神威慑力量,因而对礼倍加重视。
礼的系统化和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尊尊’和‘亲亲’,尊尊为忠,亲亲为孝……周公制礼的实质是确立贵贱尊卑的等级秩序和制度。
”[1](5)荀子曰:“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
”《礼记・曲礼》也说:“名位不同,礼亦异数。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由于诸侯纷争,礼坏乐崩,百家争鸣,各派思想潮流涌起,儒家与法家等各家思想就是在这一时期相继产生的。
孔子极力维护周礼,儒家根本否认社会是整齐平一的,“鼓吹理想社会秩序是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要求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规范符合他们在家族内的身份和社会政治地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行为规范。
”[7](393)主张礼治、德治、人治。
法家则“反对礼治、德治、人治,主张法治。
认为国之所以治在于赏罚,一以劝善,一以止奸,否认仁义道德的价值,认为并不足以止乱,无异于治。
法律的作用原在禁奸,非为伪善。
”[7](404)法家讲一赏一刑,“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一以度量断之。
”[8]“反对有别,认为亲亲爱私则乱,所以同一性的行为规范———法———为治国工具,使人人遵守,不因人而异其法。
”[7](371)儒法两家出发点不同,结论自异,相互矛盾对立。
从乱世的战国时期到天下一统的秦朝,至强者似偏爱法家学说,其丘比特之箭便向法家思想射去。
诚然,在新兴的封建主义勃然成长,国家分裂、战争连年之际,法家思想确实更利于秦国的争霸,更利于秦朝对国家的统治,更利于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
于是,历史在这一时期内选择了法家。
只是,秦朝暴政,苛政酷法终至农民起义,秦到了二世就灭亡了。
高祖刘邦,继而建立汉朝。
基于国家经济凋敝,百姓流离失所的严峻局面,汉初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至武帝时,儒学大师董仲舒以“《春秋》之义大一统”应对策问,其“天人感应”学说与“君权神授”理论,符合汉王朝对内加强中央集权、对外开拓疆土的需要,利于汉王朝的统治,因而深受武帝赞赏。
从此,儒家学说逐步成为官方正统思想,在法律领域,儒家思想不断向法律渗透,终将法律儒家化。
由于汉承秦制,汉承秦法,萧何所制《九章律》全袭秦旧。
虽然儒家思想从武帝后开始占据思想统治地位,而汉律既已颁布,不能一旦改弦更张。
可即便如此,汉儒们又总是有办法的。
他们“从总结秦亡的历史教训中为引礼入法制造舆论,通过参与立法①和注释现行法律②输入儒家精神,并实行‘春秋决狱’。
”[1](18)至东汉末年,天下大乱,群雄并起,逐鹿中原,自此,三国两晋南北朝朝代更替。
而每一新朝成立,又必制定一套本朝的法律。
这便给了诸多儒臣以机会,他们终于可以大刀阔斧的修改法律了,一直到法律全部为儒家思想所支配为止。
在这一阶段中,法律儒家化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各朝制定律令的大儒,曹魏如陈群、刘劭、韩逊等,并以八议入律;晋如张斐、杜预、贾充等,并“准五服义治罪”;北魏以胡入中原,但参与立法工作的重要份子皆为中原士族,如崔宏、崔浩父子,刘芳等,并在法律中加以留养及官当的条例;魏律为齐律所承,又加入十恶条例。
至此,法律的儒家化已成。
“春秋决狱”也在魏晋南北朝时形成法律制度。
如西晋时规定:“凡为282010年 菏泽学院学报 第1期驳议者,若违律令节度,当合经传及前比故事,不得任情以破成法”[9]。
特别是北魏时,“诏诸有疑狱,皆付中书,以经义量决”[10](《世祖记》和“诏诸疑狱皆付中书,依古经义决之”[10](《刑法志》,规定凡是有疑难的案件,都要上报中书省,依古经义即儒家精神处理。
三、礼法的合一与“内儒外法”到了隋唐,礼与法完全融合在一起,达到了“礼法合一”的程度,业已儒家化的法律从此便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正统。
因法律已体现了儒家的精神,“引律决疑”与“春秋决狱”已没有什么区别,所以“春秋决狱”因没有必要而不再流行。
但对于少数疑难案件,唐宋仍以经义决之。
如:“(唐宪宗)元和六年九月,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杀仇人秦果,投县请罪,后特从减死之法,决杖一百,配流循州。
”[11]韩愈对此有不同意见,并引用《春秋》、《礼记》、《周礼》的精神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对复仇者“杀之与赦,不可一例。
宜定其制曰:‘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由,下尚书省集议奏闻’。
酌其宜而处之”。
因对复父仇而杀人的所谓孝子如何处理,汉以后的历朝都没有定论,法律倒是明文规定禁止复仇杀人,但受儒家理论影响,社会各界乃至官吏皇帝都同情复仇者。
所以,对复仇者的处理,仍是个引起争论的疑难问题,仍须引经义决之。
隋唐时期,法律的儒家化已是彻彻底底,这固然没有什么令人疑惑的。
可是我们又讲,儒法是矛盾的,法律起初为法家所推崇,而为儒家所憎恶,那么,儒家后来为什么会与法律合流,法律最终又为什么会被儒家所化呢?再让我们来看一下儒法之争。
“儒家着重于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异’,故不能不以富于差异性,内容繁杂的,因人而异的,个别的行为规范———礼———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而反对归于一的法。
法家欲以同一的,单纯的法律,约束全国人民,着重于‘同’,故主张法治,反对因贵贱、尊卑、长幼、亲疏而异其施的礼。
”[7](323)“所谓儒法之争,主体上是礼治、法治之争,更具体言之,亦即差别性行为规范与同一性行为规范之争。
至于德治、人治与刑治之争则是较次要的。
”[7](372)故《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记载,晋铸刑鼎共不成文法,对此,孔子极力反对,理由就是破坏了“贵贱不愆”的所谓“度”,也就是破坏了传统的礼,使得“贵贱无序”,这是孔子所深恶痛绝的。
实际上,法家固然绝对排斥礼治、德治,儒家却不曾绝对排斥法律,只是不主张以法治代替礼治、德治而已。
“孔子虽以无讼为目的,仍说‘听讼吾犹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