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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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92号 【颁布日期】2000.09.25 【实施日期】2000.09.25 【法规分类】行政法规 【颁布单位】国务院
(节选第十五、十六条)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 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 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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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
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 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 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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