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开采单位的划分
开采单元的划分

(1)开采单元的划分:1)矿区、矿田、井田:矿山下设一个或几个坑口(矿井),坑口是具有独立开采系统的生产单位。
划归坑口开采的矿体或其一部分叫井田,划归矿山开采的矿体叫矿田,划归公司(联合企业)开采的矿体叫矿区。
在矿山企业中,矿区、矿田、井田的大小,绝大多数是按矿床自然赋存条件划分的。
在生产实践中往往将一个大矿体或彼此邻近的若干个矿体划为一个井田,进行独立开采。
根据目前的技术经济水平,以及矿体的赋存特点,井田走向长度一般为1~3Km 左右。
一个井田内的矿石储量应与年产量相适应。
储量大,年产量可增大。
储量小,年产量应当相应减少。
个别情况下,确定井田尺寸要做技术经济论证,以确定技术经济上最合理的井田范围。
2)阶段、采区(矿块):一个井田范围较大,为了便于回采矿石,需要把井田划分成阶段,再把阶段划分成采区(矿块)。
阶段:是沿矿体倾斜方向划分的,阶段范围沿倾斜以上下两个阶段运输平巷为界,沿走向以井田边境为界。
阶段高度是指上下两阶段运输平巷间的垂直距离。
缓倾斜矿体的阶段高度通常小于20-30m,急倾斜矿体的阶段高度通常为50~60m,也有高达80~120m左右的。
阶段高度主要取决于矿体的赋存条件、采矿方法,只要条件允许,适当增加阶段高度,可以减少阶段数目,降低开拓、采准工程量,减少矿石损失和贫化。
因此,近年来有增加阶段高度的趋势。
当开采水平或倾角极小的矿体时(金属矿床水平的和倾角极缓的比较少),可将井田划分成盘区(图5-3-4),再将盘区划分为采区,然后按采区依次回采。
开采倾斜矿床时,矿体厚度不大,采区可沿走向方向布置,矿体厚度很大时,采区可垂直走向方向布置。
采区范围上下以阶段平巷为界。
其高度为阶段高度,长度以采区天井(或上山)为界,长度根据采矿方法不同,变化在10—40m至50~60m之间。
阶段的开采是采用自上而下的顺序,即先开采上部阶段,后开采下部阶段,也可以同时开采几个阶段。
采用多阶段开采,虽然可以增加工作线长度和提高矿井生产能力,但也会造成管理分散,巷道维护工作量大,占用设备数量多,各种管、线、轨道不能及时回收复用,污风串联,经营管理费用增加等一系列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03.26•【文号】国务院令[第152号]•【施行日期】1994.03.2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
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矿山规模划分标准

矿山规模划分标准矿山规模是指矿山的开采规模和产量大小,通常根据矿产储量、产量、开采深度、开采方式等因素进行划分。
矿山规模的划分对于矿山的管理、开采、设计等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下面将从矿产储量、产量、开采深度、开采方式等方面来介绍矿山规模划分的标准。
首先,矿产储量是划分矿山规模的重要指标之一。
矿产储量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开采的矿石数量,通常以吨或者万吨为单位。
根据矿产储量的大小,可以将矿山划分为大型矿山、中型矿山和小型矿山。
大型矿山通常具有数百万吨以上的矿产储量,产量较大,开采规模较大;中型矿山矿产储量一般在数十万吨至数百万吨之间;小型矿山则矿产储量较小,产量相对较小。
其次,产量也是划分矿山规模的重要指标之一。
产量是指矿山单位时间内开采的矿石数量,通常以吨/年为单位。
根据产量的大小,可以将矿山划分为大型矿山、中型矿山和小型矿山。
大型矿山的年产量通常在数百万吨以上,中型矿山的年产量在数十万吨至数百万吨之间,小型矿山的年产量较小。
另外,开采深度也是划分矿山规模的重要指标之一。
开采深度是指矿石所在地下的深度,通常以米为单位。
根据开采深度的不同,可以将矿山划分为浅部矿山和深部矿山。
浅部矿山的开采深度一般在几十米至数百米之间,深部矿山的开采深度则在数百米以上。
最后,开采方式也是划分矿山规模的重要指标之一。
开采方式包括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种。
根据开采方式的不同,可以将矿山划分为露天矿山和地下矿山。
露天矿山通常产量较大,开采规模较大,地下矿山则相对较小。
总的来说,矿山规模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矿产储量、产量、开采深度和开采方式等因素。
不同规模的矿山在管理、开采、设计等方面都有着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因此合理划分矿山规模对于矿山的管理和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对矿山规模的划分有所帮助。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级别
最低生产
建设规模
备注
计量单位/年
大型
中型
小型
煤(地下开采)
原煤万吨
≥120
120-45
<45
注1
新调整
煤(露天开采)
原煤万吨
≥400
400-100
<100
新调整
石油
原油万吨
≥50
10-50
<10
油页岩
矿石万吨
≥200
200-50
<50
烃类天然气
亿立方米
≥5
5-1
<1
二氧化碳气
高岭土、瓷土等
矿石万吨
≥10
10-5
<5
新调整
膨润土
矿石万吨
≥10
10-5
<5
叶蜡石
矿石万吨
≥10
10-5
<5
沸石
矿石万吨
≥30
10-30
<10
新调整
石墨
石墨万吨
≥1
1-0.3
<0.3
玻璃用砂、砂岩
矿石万吨
≥30
10-30
<10
新调整
水泥用砂岩
矿石万吨
≥60
60-20
<20
新调整
建筑石料
万立方米
≥10
≥10
10-5
<5
铜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万吨/年
铅
矿石万吨
≥100
100-30
<30
3万吨/年
锌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源部2004)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级别
计量单位 /年
大型
中型
小型
原煤万吨 ≥120 120-45
<45
原煤万吨 ≥400 400-100 <100
原油万吨 ≥50 Oct-50
<10
矿石万吨 ≥200 200-50
<50
亿立方米 ≥5 5 月 1 日 <1
亿立方米 ≥5 5 月 1 日 <1
亿立方米 ≥5 5 月 1 日 <1
万立方米 ≥20 10 月 20 日 <10
万立方米 ≥10 10 月 5 日 <5
矿石万吨 ≥10 10 月 5 日 <5
矿石万吨 ≥15 6 月 15 日 <6
矿石万立 方米
≥210
210-60
<60
矿石万立 方米
≥80
80-20
<20
矿石万吨 ≥30 30-20
新调整
水泥用砂岩
矿石万吨 ≥60 60-20
<20
新调整
建筑石料
万立方米 ≥10 10 月 5 日 <5
建筑用砂、砖瓦粘土
矿石万吨 ≥30 6 月 30 日 <6
新调整
页岩
矿石万吨 ≥30 6 月 30 日 <6
新增
矿泉水
万吨
≥10 10 月 5 日 <5
注 1:富煤地区山西、内蒙古、陕西为 15 万吨/年;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 安徽、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为 9 万吨/年;云南、贵州、四川为 6 万吨/年;湖北、湖南、浙 江、广东、广西、福建、江西等南方缺煤地区为 3 万吨/年。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一览表

万吨(矿石)
200~1000
<200
矿石万吨/年
2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一览表
附表8
矿种
矿产规模划分标准
矿山开采规模划分标准
矿床(矿区、矿井)最低开采规模
备注
单位
中型
小型
单位
中型
小型
单位
中型
小型
铁(贫矿)
亿吨(矿石)
0.1~1
<0.1
矿石万吨/年
60~200
<60
矿石万吨/年
60
15
小矿及零星分散矿按自治区桂国土资办(2000)15号文件执行
铅锌
万吨(金属)
10~15
<10
矿石万吨/年
30~100
<30
矿石万吨/年
15
3
锑
万吨(金属)
1~10
<1
矿石万吨/年
30~100
<30
矿石万吨/年
6
3
硫铁矿
万吨(矿石)
200~3000
<200Biblioteka 矿石万吨/年20~50
<20
矿石万吨/年
20
5
重晶石
万吨(矿石)
200~1000
<200
矿石万吨/年
5~10
<5
矿石万吨/年
50
30
建筑石料用灰岩
万m3(矿石)
500~5000
<500
矿石万吨/年
2
饰面石材
万m3(矿石)
200~1000
<200
矿石万m3/年
5~10
煤矿单位职责边界划分

煤矿单位职责边界划分煤矿单位职责边界划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以下几个方面是煤矿单位职责边界划分的主要内容:1. 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生产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2. 矿长职责: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亲自抓、主动抓、全程抓,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
3. 分管负责人职责:分管负责人按照矿长的授权,负责特定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矿长落实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 职能部门职责:煤矿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技术、机电、通风、地质、环保等方面。
5. 生产车间职责:生产车间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施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6. 班组职责:班组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单位,班组成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工作任务,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报告安全事故。
7. 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安全隐患。
8. 工会组织职责:工会组织依法参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出整改建议,监督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9. 专业技术人员职责: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支持,参与安全生产决策和事故调查分析。
10. 外包队伍职责:外包队伍负责承担煤矿外包工程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守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确保外包工程安全。
通过明确煤矿单位职责边界划分,有利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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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矿山开采单位的划分
第二节开采单位的划分及开采顺序
一、开采单位的划分
在进行矿床开采时,必需有步骤有计划的进行,应将矿床划分为由大到小的开采单位。
一般在倾斜、急倾斜矿床中,将矿床划分为井田,井田划分为阶段,阶段划分为采区(矿块),采区就是最基本的开采单位。
在开采水平或微倾斜矿体时,将矿床划分为井田后,再将井田划分为盘
区,盘区划分为矿壁,矿壁就是最基本的开采单位。
(一)矿田和井田
划归一个矿山企业开采的全部矿床或其一部分叫做矿田。
在一个矿山中划归一个矿井或坑口开采的全部矿床或其一部分叫做井田,如图3-1-4。
矿田有时等于井田,有时包括几个井田。
划归公司或矿务局开采的矿体叫矿区。
图3-1-4 矿区、矿田和井田
(二)阶段和采区
在开采倾斜和急倾斜矿床时,在井田中,每隔一定的垂直距离掘进与走向一致的主要运输巷道,将井田在垂直方向上划为一个个的矿段,它的范围是上下以相邻的两个阶段平巷为界,左右以井田的边界为界,这样的矿段,叫做阶段,如图3-1-5 中的I、II、III 等。
图3-1-5 阶段与采区的划分图
1 一主井;
2 石门;
3 天井;
4 一盘区平巷;
5 阶段平巷;
6 米区H 一矿体的垂直埋藏深度;L 一矿体的走向长度;h 阶段高度
相邻上下两个阶段平巷和相邻两个天井之间所包围的矿段,叫做采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