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关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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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5.29
【实施日期】2014.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201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治蜀兴川重在厉行法治。

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大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形成尚法守制、公平正义、诚信文明、安定有序的依法治省新格局,特作如下决议: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依法治省,把党的领导贯穿法治四川建设全过程,确保各项工作的正确方向。

坚持执政为民、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

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评判,使法治四川建设成为全省人民共同参与的社会实践。

坚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依法规范和行使公共权力,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程序化
和法制化,保证宪法法律贯彻实施。

二、推进科学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积极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机制,整合立法资源,优化立法程序,完善技术规范,提高立法质。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2.13•【字号】四川省九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01.02.1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公告(第三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2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2001年2月13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2001年2月1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四条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五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2016修正)【法规类别】组织法【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6.01【实施日期】1995.02.1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的决定(2018)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1995年2月1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6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0.05.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5.28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
(2010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四川省公证条例(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三、四川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四、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年2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五、四川省查处投机倒把条例(1990年12月29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2.07.27【实施日期】2012.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四川省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一、将《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封存”修改为“查封”。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行政执法部门查封或者扣押产品、物品,不得超过三十日。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二、将《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两款:“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收费设施,逾期不撤除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置的障碍物、堆放的物件材料,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代为清除;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损害公路路产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扣押车辆、工具”,作为第三款。

三、将《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的“暂扣”修改为“扣押”,删去第一款中的“发给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待理证”。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提高立法工作质量的探讨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提高立法工作质量的探讨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提高立法工作质量的探讨(一)市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的主要做法1、定期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并作出相关决定。

自20XX年以来,市委在每届任期内都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出台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相关文件,明确市委领导人大工作及其地方立法工作的主要方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

20XX年12月,市委三次人大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突出地方特色,把保证国家法律实施,促进首都科学发展,规范约束权力运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整合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地方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

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市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增强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政府在地方性法规制定中的基础作用,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各层次的全面协调。

20XX年12月,市委四次人大工作会议将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作为重要内容。

提出:要继续坚持每届党委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党委常委会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党委专题会研究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党委常委会、重要立法市委牵头成立领导小组等好的做法,推进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同时强调,要健全人大常委会党组对同级党委负责和报告工作的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作用。

据此,人大常委会党组进一步完善了党组工作规则和议事规则,健全了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

2、对重要立法工作进行研究并作出指示。

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重大立法项目,均经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其中五年立法规划以市委文件形式下发。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的2 6项法规中,有13项法规草案经市委常委会讨论;市十四届人大以来,市委常委会已就实施代表法办法、代表建议办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条例、控制吸烟条例、宪法宣誓组织办法、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等多部法规进行了讨论。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15•【字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3.01.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人大机关正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7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6日起施行。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2023年1月15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23年1月1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会议召开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三、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2.15•【字号】四川省人大常委员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1993.12.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公告(第12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3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例。

第二章制定法规议案的提出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六条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议案。

四川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多措并举见成效

2020年7月21日,四川省人大副主任王铭晖赴成都市温江区开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立法工作调研强化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省行 业industry 29管理等重点立法提出了明确要求,省人大领导亲自带队进行相关立法调研,加快推进立法。

省政府高度重视住房城乡建设重点领域立法,2020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省级地方立法项目列入省政府计划9个,其中制定项目2个、调研项目7个。

《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已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制定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示范推动解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地方立法质量不高问题的实施方案》。

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8件省委省政府代拟文件、22件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其中已出台实施18件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均按要求报备审查,未出现被确认违法或撤销的情况。

持续深化依法行政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基本实现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

大力推进并联审批,落实联合审图、联合验收,推行区域评估和告知承诺制等改革措施,初步实现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最多跑一次”。

重新梳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事项清单由82项压减为66项。

对省厅负责实施的31项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和6项代办事项,持续优化审批流程,资质审批实行全程网办、无纸化申报。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简化申报手续和材料。

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变更事项电子化审查、即时办结。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全省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形成城管执法系统协调高效的工作格局。

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积极推行“三项制度”。

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摘要:在立法权成为各级人大极其常务委员会的首要职权的短短20多年里,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但地方立法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质量有待提高的问题:一是重复立法问题;二是一些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急需修改废止和完善;三是立法滞后。

要充分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体作用,拓宽法规草案起草的渠道,注重“立、改、废”并举,在法规体例上要注重实效。

标签:法制;地方立法;质量和谐社会需要法制保障,地方立法对于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保障和推动三个文明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仅就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谈点浅见:一、地方立法的现状、问题及其成因1979年我国恢复和重建法制以来,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1982年通过了现行宪法,此后又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以及形势发展的需要,先后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三次修改。

从1979年初到200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通过了440多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现行有效法律200多件。

国务院先后制定了960多件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800多件。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在立法权成为各级人大极其常务委员会的首要职权的短短的20多年里,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我国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共和国走上了依法治国的轨道,这是极其令人欣慰的。

然而,就在我们为共和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立法有力地保障和推动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健康发展而欢欣鼓舞的时刻,不能不清醒地看到,地方立法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质量有待提高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是重复立法问题。

二是一些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急需修改废止和完善。

三是立法滞后问题。

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是由于70年代末期的中国徘徊在一片法制的废墟上,“有法比没法好”成了当时社会最迫切的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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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关
事项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6.03
【实施日期】2004.06.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3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关事项的决定(2004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四川省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地方立法实践,特作如下决定:
一、编制好地方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计划应当按照突出重点、地方急需、条件成熟和立、改、废并重的要求选择立法项目。

年度立法计划包括立法审议项目和立法调研项目两类。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等提案人应于每年十月份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申报下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

申报立法审议计划项目应当包括法规项目名称、必要性论证、主要内容、工作计划及责任人等。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汇集研究,组织论证,报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后形成年度立法计划,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立法议案,经主席团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作为立法案的,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中确需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二、做好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要建立健全起草小组制度。

起草小组应有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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