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贸委中小企[2003]143号 国家关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暂行规定
大中小型企业认定标准

第IV 部分:贷款情况本部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5 号)而设立,具体统计口径与《通知》一致。
“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的地区。
贷款指金融机构对企业融出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主要包括单位贷款、单位账户及信用卡透支、票据融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和各项垫款。
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部分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 号)执行(具体划分标准见下表)。
企业法人按上述标准执行,企业非法人按授权法人执行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表说明:1. 本表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 号)、《部分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 号)整理而成。
2. 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其他企业是指在本表中未列示的行业企业,具体包括:从事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的企业。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03〕第17号,2003年5月22日)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家统计局设管司2003年5月22日国统字[2003]第17号)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
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
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数│人│2000及以上│300-2000以下│300以下┃┃│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资产总额│万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4000以下┃┠──────┼───────┼─────┼──────┼────────┼─────┨┃│从业人员数│人│3000及以上│600-3000以下│600以下┃┃建筑业企业│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资产总额│万元│40000及以上│4000-40000以下│4000以下┃┠──────┼───────┼─────┼──────┼────────┼─────┨┃批发业企业│从业人员数│人│200及以上│100-200以下│100以下┃1┃│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零售业企业│从业人员数│人│500及以上│100-500以下│100以下┃┃│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1000-15000以下│1000以下┃┠──────┼───────┼─────┼──────┼────────┼─────┨┃交通运输业企│从业人员数│人│3000及以上│500-3000以下│500以下┃┃业│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邮政业企业│从业人员数│人│1000及以上│400-1000以下│400以下┃┃│销售额│万元│30000及以上│3000-30000以下│3000以下┃┠──────┼───────┼─────┼──────┼────────┼─────┨┃住宿和餐馆业│从业人员数│人│800及以上│400-800以下│400以下┃┃企业│销售额│万元│15000及以上│3000-15000以下│3000以下┃┗━━━━━━┷━━━━━━━┷━━━━━┷━━━━━━┷━━━━━━━━┷━━━━━┛说明: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特大型企业划分标准

特大型企业划分标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中小企业促进法》对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职责要求。
必须准确划分企业的规模类型,从而精准识别中小企业。
一、主要历史沿革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随后,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于2003年颁布《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以下简称2003年《规定》),并指出“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
据此,国家统计局随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
2011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2011年《规定》),2003年《规定》相应废止。
随后,国家统计局根据2011年《规定》出台《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以下简称2011年《办法》)。
2017年12月,国家统计局根据新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在延续2011年《办法》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的前提下,修订出台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以下简称现行办法)。
二、划分方法简介(一)主要方法。
现行办法选取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划分标准,将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的规模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
个体工商户参照该办法进行划分。
(二)行业范围。
现行办法适用的行业范围3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注:
1.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
2.年销售额:
①工业企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
②建筑业企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
③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
④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
3.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2003年由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小型企业的划分依据和标准为:在工业领域,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或资产在4亿元以下的企业都划为中小企业。
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要求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以上,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在零售行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是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1(5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的职工人数在100人及以上,销售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的是小型企业。
在批发业,划分标准是人数在20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的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的中小企业是,职工人数在800人以下或者销售额1(5亿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的职工人数在400人以上,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中小企业分类与融资难探析【摘要】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国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上缴税收约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3%,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额的58.9%,商品进出口额占68%左右。
在40个工业行业中,中小企业在27个行业中的比例已经超过50%,在部分行业已经超过70%,成为推动行业发展的主体。
二是中小企业已成为国家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
中小企业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
国有企业下岗人员80%在中小企业实现了再就业。
农民工相当大一部分在中小企业就业,中小企业也开始成为一些高校毕业生和复转军人就业的重要渠道。
三是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技术创新的生力军。
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不断加大,研究开发机构不断完善,新产品、新技术层出不穷。
目前,经认定的省区市级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近70%是中小企业建立的。
我国66%的发明专利、82%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都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是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在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发布的文件。
以下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法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门负责人就《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意义和主要内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1]规定原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人行调统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附件1:
说明:
1. 本表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部分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整理而成。
2. 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其他企业是指在本表中未列示的行业企业,具体包括:从事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的企业。
3. 各行业销售额按相关行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发生额计算。
4.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划型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
下面是店铺为你分享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3
国家关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暂行规定
国经贸委中小企[2003]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局)、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法律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订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再制订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分标准;对尚未确定企业划型标准的服务行业,有关部门将根据2003年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结果,共同提出企业划型标准。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
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
和餐饮业。
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
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五、本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七、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
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
二OO三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