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印发《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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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1995年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1995年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1995年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委员会(已撤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5.04•【文号】国经贸企[1995]190号•【施行日期】1995.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1995年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90号1995年5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生产管理部: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16号),做好今年企业改革工作,切实抓出实效,国家经贸委制定了《关于1995年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1995年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16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近期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要认真贯彻实施。

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是今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要集中力量,搞好试点,稳步推进,抓出实效。

为此,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抓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一)百户试点企业要制订好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意见》及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56号),企业要对自身现状和国内国际市场状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企业的发展战略,制订适应和服务于发展战略的试点《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要全面、正确地体现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四项特征,以“三改一加强”(改革、改组、改造相结合,加强企业管理)为主要内容。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20•【文号】国经贸厅[2002]71号•【施行日期】2002.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厅[2002]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行业办公室,直管协会: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开发行。

为进一步做好《公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公告》工作出版《公告》是我委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精简文件,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举措。

《公告》是公布经贸工作法规、规章和重要信息的政府出版物,刊载的国家经贸委部门规章、政策文本为标准文本,具有法律效力,既是各级经贸委依法行政的重要工具,也是企业和社会了解掌握经贸工作政策规章的重要途径。

做好《公告》工作,是公文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办公室工作的组成部分。

各级经贸委和各直管协会办公室应将《公告》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

二、建立《公告》工作站,加强《公告》工作各地经贸委和直管协会办公室要建立《公告》工作站,负责做好《公告》宣传、本地区征订和赠阅工作,协助收集企业和其他部门的意见。

工作站站长由办公室一位负责同志担任,并委派一位同志具体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工作站的业务管理工作归口我委办公厅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也可在有条件的地(市)、县经贸管理部门办公室建立相应的工作站。

三、切实做好《公告》宣传征订和赠阅工作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加强机关建设若干意见》(国经贸发[2002]16号),今后凡以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令、公告、意见、通知等),一律刊登《公告》,不再印发纸质文件。

(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国家局: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国家经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组织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二OOO年三月六日附件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注:“√”表示该种类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配备;字母表示该种类必须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具有附录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中规定的防护性能。

附录A 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cc——防刺穿cj)——防冲击fg)——防割ff——防辐射fh)——防寒fs)——防水fy——防异物fz)——防砸(1~5)级) hj)——焊接护目hw——防红外jd)——防静电jf)——胶面防砸jy——绝缘ny)——耐油sj)——耐酸碱zr——阻燃耐高温zw)——防紫外附录B 相近工种对照表附件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一、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本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需物品。

用人单位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

三、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四、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劳动部、财政部、卫生部印发《关于若干城

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劳动部、财政部、卫生部印发《关于若干城

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劳动部、财政部、卫生部印发《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待业与待业保险【发文字号】国经贸企[1995]184号【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5.05.02【实施日期】1995.05.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劳动部、财政部、卫生部印发《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84号)全国“优化资本结构”城市试点市政府、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为指导实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18个城市开展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分流富余人员工作,逐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现将《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劳动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承担了过多的办社会职能。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逐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分流富余人员。

为此,按照关于若干城市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方案的要求,对试点城市分离、分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则和范围(一)原则1.政府转变职能,强化政府管理社会公益事业的职责。

2.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

3.区别情况,分类指导,配套改革,分步实施。

4.企业自主选择分离的步骤和方式。

5.维护职工正当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

试点城市应积极探索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医院、后勤服务等单位的途径和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的渠道。

多数企业应先将自办中小学校、医院、后勤服务等单位在内部分离,独立核算,待条件具备后再逐步推向社会交由政府管理。

独立工矿区企业应视实际情况稳妥地进行工作。

各试点城市可选择少数企业进行分离自办中小学校、医院的试点,并探索彻底分离的途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30•【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对截至2015年底现行有效的国务院国资委及承继原国家经贸委部分职能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第8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公告。

附件: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2016年6月30日附件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1.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2.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82号)3.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计划》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54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9〕50号)5.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保障中央企业做强做优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161号)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84号)7.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85号)8.关于印发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4﹞172号)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指引)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6﹞305号)10.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二五”科技创新战略实施纲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1﹞153号)1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二五”转型升级战略实施纲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1﹞163号)1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煤化工项目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2﹞95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1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87号)1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18.关于做好新会计准则过渡期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12号)19.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38号)20.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8﹞4号)21.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22.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8﹞63号)23.关于改进和加强地方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1﹞3号)24.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编报月度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23号)25.关于印发中央军工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66号)26.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25号)27.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11﹞444号)28.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29.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30.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89号)31.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32.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3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34.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紧急通知(国资改革﹝2003﹞37号)35.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深化中央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总体思路与具体措施》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1﹞160号)36.关于2015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4﹞59号)37.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中央企业任期节能减排管理目标》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194号)3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224号)3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8﹞36号)40.关于积极发挥国有企业表率作用全力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99号)41.关于加强中央建筑施工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14号)4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38号)43.关于做好当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58号)44.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22号)45.关于印发《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成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厅监督﹝2003﹞62号)46.关于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督﹝2007﹞45号)47.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48.印发<关于企业加强应收应付帐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0﹞130号)49.关于印发《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54号)50.印发《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342号)51.关于公布1993年度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743号)52.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485号)53.关于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活动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249号)54.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56号)55.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实施方案〉论证、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242号)56.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操作实施阶段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706号)57.关于印发《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试点阶段目标要求(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378号)58.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649号)59.关于公布1994年度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51号)60.关于印发《关于1995年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90号)61.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62.关于当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375号)63.关于1995年度全国新增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922号)64.关于认真贯彻全国学习推广邯钢经验暨企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202号)65.关于当前学习推广邯钢经验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345号)66.关于国家经贸委有关司局分工联系50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60号)67.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159号)68.关于印发《“九五”企业管理纲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458号)69.关于印发《关于1997年加强企业管理深入推广邯钢经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141号)70.印发《关于围绕三年两大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116号)71.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308号)72.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0﹞1017号)73.关于非中央管理企业办理香港主板及境外上市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2﹞43号)74.关于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123号)。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3.19•【文号】国经贸[1997]139号•【施行日期】1997.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印发《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的通知(国经贸(1997)139号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上海、广州、厦门、温州市经委: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五中全会和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探索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业协会发展之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管理,国家经贸委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以及国务院赋予其行业管理方面的职能,经与有关部门协调研究,确定上海、广州、厦门、温州四个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工作。

现将《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提出你市行业协会试点的具体方案并于3月底前报送我委。

国家经贸委将于近期召开试点工作会议,部署这项工作。

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五中全会《建议》中提出的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和加强行业管理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决定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工作。

一、试点的意义和目的行业协会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社会经济团体组织。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行业协会在维护同行业利益,促进同行业发展,避免行业内部无序竞争,进行行业的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中都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的经济类行业协会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行业协会在十多年的发展中为政府和企业做了大量服务工作,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党的十四届三中、五中全会已明确了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化,行业协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愈加突出。

建设和发展行业协会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外部配套条件。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国家经贸委党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国家经贸委党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国家经贸委党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4.01•【文号】国经贸发[1997]12号•【施行日期】199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国家经贸委党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发(1997)12号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各司、局、委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联系单位:现将《中共国家经贸委党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印发你们,请即传达到全体干部、职工,并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国家经贸委党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

国家经贸委作为管理国民经济和协调当前经济运行的综合部门,在做好经济工作的同时,必须致力抓好自身精神文明建设。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的精神,把《决议》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决议》精神,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的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就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1)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以思想道德建设和文化建设为重点,努力建设“四有”干部职工队伍,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做出贡献。

(2)主要目标:在全体干部中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坚定性和理论素养;以“创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的文明机关”为目标,努力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廉洁高效的国家经贸委机关;以“态度好、服务好、廉政好”为目标,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有战斗力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

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3.14•【文号】国经贸贸[1996]1号•【施行日期】1996.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印发《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贸(1996)1号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四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为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投资收益,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我委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参照执行本规定。

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国有财产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投资收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投资组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该国有企业为合营企业的中方国有投资主体(以下简称中方投资主体)。

中方投资主体必须依法行使投资者权益,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合营企业投资的收益情况,并及时足额收取应得的利润,对所投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负责。

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方投资主体国有财产经营管理的监督。

第三条中方投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选配或推荐中方股权代表,并负责考核、监督、奖惩,对其渎职行为及时作出处理;(二)对中方股权代表进行上岗前培训,并及时组织学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三)监督所投资产的安全与增值,定期了解合营企业的运营状况;(四)中方股权代表在合营企业中由于合营他方原因,不能正常行使职权时,应进行必要的协调交涉,直至依法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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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印发《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产业政策
【发文字号】国经贸企[1995]34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4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4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4日)废止(原因:已被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代替)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5.07.13
【实施日期】1995.07.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印发《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企(1995)342号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
各司(局)、直属单位、委管国家局:
为保证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经贸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国经贸企〔1995〕154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可参照本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机构派出的监事会委派监事。

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保证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监管条例》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国经贸企〔1995〕15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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