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适用注意事项、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适用注意事项1.国际(涉外)仲裁案件,适用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
2.国内仲裁案件,适用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
但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同时适用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该原则同样适用于金融等专业仲裁案件。
3.国际(涉外)金融仲裁案件,适用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国内金融仲裁案件,适用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
4.国际(涉外)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仲裁案件,适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国内建设工程房地产仲裁案件,适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
5.国际(涉外)粮食仲裁案件,适用粮食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
国内粮食仲裁案件,适用粮食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
6.国际(涉外)皮革仲裁案件,适用皮革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国内皮革仲裁案件,适用皮革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
7.金融、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粮食和皮革专业仲裁员名册中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仲裁员只能办理相应的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内仲裁案件。
8.当事人对于案件的性质、是否属于金融、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粮食或皮革争议、以及应当适用的仲裁员名册发生争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9.仲裁员名册注明了中国藉仲裁员的居住地以及外籍仲裁员的国籍。
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的居住地与仲裁地点不同的,指定该仲裁员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预缴该仲裁员参加开庭审理发生的相关费用。
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为了确保其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独立公正,使其裁决能够得到承认与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仲裁员应当模范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仲裁员守则。
二、仲裁员应该认真学习仲裁理论,精通仲裁业务,同时注重知识更新,自觉培养明察善断的能力,保持高水平的专业、法律水准,不断提高办案技巧。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内容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内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独⽴、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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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内容第⼀条规则的制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中央⼈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制定本规则。
第⼆条名称和组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式,独⽴、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仲裁委员会同时使⽤“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三)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或使⽤其旧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应视为双⽅当事⼈⼀致同意由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
(四)当事⼈在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均应视为双⽅当事⼈⼀致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仲裁委员会主任履⾏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主任的职责。
(六)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常事务。
(七)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在深圳设有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原名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仲裁委员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分会的⽇常事务。
(⼋)双⽅当事⼈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仲裁;如⽆此约定,则由申请⼈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仲裁,或者由其华南分会在深圳进⾏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仲裁;作此选择时,以⾸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中国的仲裁机构名单

中国的仲裁机构名单
目前,国内有100多家仲裁机构,由于仲裁机构并不是以行政区域设置划分,所以区县均不是按照建制设仲裁机构。
比较知名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仲裁委员会(BAC/BIAC)、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华南国际仲裁委员会等。
仲裁机构的主要功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后者又分为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和国际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机构。
此外,按仲裁机构的设置情况,一种是常设仲裁机构,另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还有一种是专业性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名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修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则的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名称和组织(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二)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三)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或使用其旧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
(四)当事人在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均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六)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七)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在深圳设有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原名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仲裁委员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分会的日常事务。
(八)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如无此约定,则由申请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由其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作此选择时,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依法组织设立的处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的主要业务是:(一)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及国内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二)受理由政府或其它国内外组织授权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案件;(三)提供当事人约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它争议解决服务;(四)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请求,为在境外进行的非机构仲裁指定仲裁员;(五)宣传推广和研究仲裁及其它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六)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参加相关的国内外组织。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及副秘书长若干人。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每届任期三年;如有必要,任期可做适当调整。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聘任。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的年龄不应超过五十五岁。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名誉副主任一至三名及顾问若干人,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邀请有关知名人士担任。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召开。
每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包括主任及/或副主任出席,方能举行。
会议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委员包括主任及/或副主任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有关仲裁委员会工作的方针、原则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二)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的章程;(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草案,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核准公布;(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主任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笔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笔试摘要:一、前言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简介三、笔试的类型和内容四、笔试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五、总结与建议正文:【前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是我国重要的涉外经济贸易争议解决机构。
每年,仲裁委都会组织多场笔试,选拔优秀的仲裁人才。
本文将详细介绍仲裁委笔试的相关情况,帮助大家更好地应对这一重要的选拔环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简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6 年,是负责处理国内外经济贸易争议的常设机构。
仲裁委以独立、公正、高效为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仲裁服务。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仲裁委在全球仲裁领域的地位日益提高,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际当事人选择仲裁委解决争议。
【笔试的类型和内容】仲裁委笔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招聘仲裁员的笔试,另一类是选拔实习仲裁员的笔试。
两类笔试的内容略有不同,但都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法律知识、英语水平、逻辑思维和表达能力。
招聘仲裁员的笔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法律知识测试:主要测试应聘者对民商事法律、仲裁法等基础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2.英语水平测试:包括英语阅读、写作和翻译等,检验应聘者的英语沟通能力和专业英语水平。
3.案例分析:根据提供的案例材料,分析案例事实、法律关系,并撰写仲裁裁决书。
选拔实习仲裁员的笔试重点考察应聘者的逻辑思维和表达能力,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逻辑思维题:如判断推理、排列组合等,检验应聘者的逻辑分析能力。
2.英语写作:根据题目要求,撰写一篇英语短文。
3.中文写作:根据题目要求,撰写一篇中文短文。
【笔试的流程和注意事项】1.报名:关注仲裁委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发布的笔试信息,按照要求进行报名。
2.准备:了解笔试类型和内容,提前做好相关知识的复习和准备。
3.考试: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注意遵守考试纪律,合理安排作答时间。
4.查询成绩:笔试结束后,关注仲裁委官方网站公布的成绩查询通知,及时了解自己的成绩。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笔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笔试摘要:一、前言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简介三、考试概述四、考试内容与形式五、考试通过后的职业前景六、总结正文:【前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是中国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主要机构。
每年,大量的考生参加贸仲委的笔试,以期获得这一权威认证。
本文将详细介绍贸仲委笔试的相关情况。
【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简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6 年,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常设机构。
贸仲委以仲裁和调解方式,处理各类国际经济贸易争议,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快捷、经济的争议解决服务。
【三、考试概述】贸仲委笔试是评估考生对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知识的掌握程度的重要手段。
考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基础知识测试,主要测试考生的法律基础知识和英语水平;第二阶段为专业知识测试,主要测试考生对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
【四、考试内容与形式】1.第一阶段:基础知识测试法律基础知识: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等英语水平:阅读理解、翻译、写作2.第二阶段:专业知识测试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法律规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等案例分析:根据具体案例,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五、考试通过后的职业前景】通过贸仲委笔试的考生,将获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认证。
这一认证对于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法律行业的专业人士具有极高的含金量,有助于提升个人职业素质和竞争力,拓宽职业发展空间。
【六、总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笔试是评价考生对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知识掌握程度的重要手段。
考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具有很高的挑战性。
通过考试,考生将获得权威认证,为个人职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正文:----------------------------------------------------------------------------------------------------------------------------------------------------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第一届第三次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管辖第一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案件。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委员会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第二节组织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席履行本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席受主席委托可以履行主席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从对国际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
第二章仲裁程序第一节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第六条申诉人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一)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2、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3、申诉人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诉人及/或申诉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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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该仲裁委员会设立了以下若干内部组织机构:
1.委员和委员会议。
仲裁委员会委员由仲裁委员会聘请经济贸易、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人士担任,每届任期3年。
仲裁委员会委员通过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来行使其职权,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仲裁委员会每次委员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进行,会议由委员会议主席或者主席授权的副主席主持召开。
会议形成决议时,须由半数以上的委员通过才有效。
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草案,并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核准通过;制订和修仲裁委员会的章程;讨论有关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式、政策等重要事项并形成相应的决议。
2.主任会议。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至4人和委员7人至
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的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分别组成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的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议闭会期间,分别负责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的工作。
3.仲裁咨询委员会。
在仲裁委员会内部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请5名至15名专家组成,该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人,由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4.秘书局(处)。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分别负责仲裁委员会和分会的日常事务,包括受理案件的登记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仲裁程序的管理,非仲裁庭调解案件的调解等。
5.秘书长会议。
6.仲裁研究所。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