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13#
危险化学品仓储安全评价

第一章评价依据1.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1998)(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0号(1995)(5)《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1990)(7)《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8)《国务院关于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国务院,[63]国经薄字第244号(9)《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1993年12月28日交通部发布(11)《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道部,铁运[1995]104号(1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铁道部,铁运[1995]104号(13)《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996年,交通部令第10号(14)《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15)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继续做好2004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危化函字[2004]24号(16)《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50号(17)关于印发《安全评价通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18)关于印发《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36号(19)《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年,公安部令第6号(20)《港口中转仓库防火管理规定》交通部,交公安发[1992]142号(21)《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国内贸易部发布[1995](22)《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商业部[92]商安字第291号[1992](2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公安部令第18号(2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37号(2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院令第373号[2003](26)《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动人事部,劳人锅[1988]2号(27)《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劳动部,劳锅字[1990]16号(28)《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1]8号(29)《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93]4号(30)《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部发[1994]262号(3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3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部发[1996]276号(33)《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97]74号(3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35)《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修订说明及条文解释(36)《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2000](37)《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2000](38)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39)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40)《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司,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41)《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修订及条文说明(42)《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化学工业部,[87]化生字第1174号(43)《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44)《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程》 1999年12月24日卫生部发布(45)《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1]2号(46)《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劳动部,劳部发[1994]50号(47)《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1989](48)《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1991](49)《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50)《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动部,劳部发[1995]322号(5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1999](52)《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字[2002]124号(53)《工人考核条例》 1990年,劳动部第1号(54)《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0]25号(55)《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动部,劳部发[1995]405号(5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5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1989])(58)《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1997](59)《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60)《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第177号建议书(61)《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62)《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版)(63)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64)《关于本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起十项基本管理制度的通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沪安监技装[2002]96号)(65)《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7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66)《上海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法》(1991年7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1997年12月14日经修改后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重新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67)《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上海市气象局(68)《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及维护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气象局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2依据的技术标准(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J16-87)(2)《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199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5)《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6)《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7)《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8)《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9)《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1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11)《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12)《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90)(1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90)(14)《工作场所的险情信号险情听觉信号》 (GB1251.1-89)(15)《安全色》(GB2893-82)(16)《安全标志》(GB2894-1996)(17)《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18)《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35.1-93)(19)《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35.2-93)(20)《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35.3-93)(21)《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22)《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23)《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6389-1997)(24)《工业道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87)(2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26)《安全色光通用规则》(GB14778-93)(27)《安全标志使用规则》(GB16179-1996)(28)《农药包装通则》(GB3796-83)(29)《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30)《危险货物命名原则》(GB7694-87)(31)《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9-90)(32)《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GB12475-90)(33)《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92)(34)《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分级程序》(GB14371-93)(35)《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分级试验方法和判据》(GB14372-93)(36)《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T15098-94)(37)《油码头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6994-1997)(38)《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A57-92)(39)《剧毒物品品名表》(GA57-93)(4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4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3145-91)(4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997年版)》(GB140-90)(43)《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4351-1997)(44)《手提式水型灭火器》(GB4398-1999)(45)《火灾报警设备专业术语》(GB/T4718-1996)(46)《火灾分类》(GB4968-85)(47)《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48)《可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15322-94)(49)《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1995)(5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5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52)《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HG/T23003-92)(53)《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90)(54)《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92)(55)《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SY0075-93)(56)《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 (5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58)《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GB12266-90)(59)《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92)(60)《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92)(61)《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93)(62)《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3081-1997)(63)《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64)《气瓶颜色标志》(GB7144-1999)(65)《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66)《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67)《气瓶警示标签》(GB16804-1997)(68)《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93)(69)《起重机械防碰装置安全技术规范》(LD64-94)(70)《安全帽》(GB2811-89)(71)《过滤式防微粒口罩》(GB6223-86)(7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7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74)《防护屏安全要求》(GB8197-87)(75)《阻燃防护服》(GB8965-88)(76)《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88)(77)《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78)《防静电工作服》(GB12014-89)(79)《防尘服》(GB17956-2000)(80)《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GB935-89)(81)《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1997)(82)《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1997)(83)《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84)《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85)《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86)《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87)《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与代码》(GB/T13861-92)(88)《低温作业分级》(GB/T14440-93)(8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9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GBZ2-2002)(91)《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92)《石油库设计规范(1995年版)》(GBJ74-84)(93)《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94)《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JT416-2000)(95)《重力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0-98)(96)《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施与施工规范》(JTJ294-95)(97)《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 15599-95)(98)《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9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100)《建筑抗震设计防火类标准》(GB50223-1995)(10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GB50160-92)1.3其他依据(1)上海单位(仓库)委托上海禾田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单位编写《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的技术咨询合同(2)上海单位(仓库)提供的安全评价技术咨询相关资料第二章项目概述1、项目简介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储存所在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企业网址电子信箱企业类型经济性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有经济□外商经济□股份制□隶属关系中央□地方□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主管负责人职工人数技术管理人数安全管理人数注册资本固定资产上年销售额占地面积(m2)危险化学品建筑结构钢混□砖混□砖木□储罐□其他□储存设施产权自有□租赁□承包□2总平面图2.1仓库面积占地面积及仓库面积包括其他设施面积;2.2设备、设施设备、设施的平面布置情况(文字叙述),仓库平面图见附录1。
中国法律法规清单-中国法律法规清单

25 TB001 2008最新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26 TB00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国务院令第271号
27 TB003 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
28 TB004 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29 TB005 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30 TB006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号 1994/1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八十三号
1997/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三十七号
1986/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 号
2003/06/28
7 BC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8 BC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9 BC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 10 BC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1 BC011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89 LL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二十八号
1994/07/05
90
LL0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 2001〕14号
2001/04/16
91 LL017 2007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92 LL018 劳动合同法亮点解读
劳社厅函[2002]323号
52
TB02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 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1998/12/14 1996/08/12
53
TB02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3
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表

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7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20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3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60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54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适用法律法规摘 要序号活动/产品/服务环境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安监危化字[2004]43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1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安监管安监〔2004〕104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补充意见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4〕13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05〕7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规〔2005〕9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6〕7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定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06〕92号)理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定》的通知(浙安监管法规〔2006〕93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6〕15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2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标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2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培训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培〔2007〕14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5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7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装置检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80号)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置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矿〔2009〕11号)发《浙江省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分级标准》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09〕23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量化的暂行意见(浙安监管办〔2009〕4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应急〔2009〕42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6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电力系统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审核认定的批复(浙安监管培〔2009〕62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8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0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分级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17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危化〔2009〕12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4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到期换证时限要求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6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09〕171号)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浙安监管科技〔2009〕182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0种文书格式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09〕199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应急〔2009〕208号)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10〕4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督导检查工作制度(试行)》和《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督导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0〕7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10〕12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应急〔2010〕12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安监管培〔2010〕15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浙安监管培〔2010〕152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培〔2008〕61号)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安监管培〔2008〕6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装置检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80号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7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5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5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2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2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06〕94号浙江省安监局危化处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6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应急机制建设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意见浙政发〔2005〕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8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范围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导则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安全鞋、防护鞋和职业鞋的选择、使用和维护安全色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有害因素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装工艺安全及通风及其净化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有毒作业分级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消防安全标志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化工企业静电接电设计规程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涂料产品包装标志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涂料产品包装通则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易燃易爆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涂料产品检验、运输和贮存通则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易燃液体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急性中毒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对水环境的影响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化工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化学品危险性评价通则危险货物涂料包装检验安全规范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遵循情况备注(符合或不符合)。
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6号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
一、落后生产能力
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三、落后产品
注:“*”为有关部门已明令淘汰的,应立即淘汰
“**”为该产品应于1999年底前停止生产
淘汰期限1999年是指应于1999年底前淘汰
淘汰期限2000年是指应于2000年底前淘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令第16号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主任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三十日
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令第32号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
任李荣融
二OO二年六月二
日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

第一章编制说明第一节评价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过程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提供指导性的依据,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规定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安全评价。
在对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进行调研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地评价和分析,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工艺、设备、管理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安全评价,辨识和分析危险有害因素,找出事故隐患,并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为企业安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提供依据,同时也为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提供依据。
第二节评价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7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管理办法》(8)第170号国际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9)第177号建议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2 评价标准(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2)《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 3047-93(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4)《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91(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3083-85(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7)《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 4064-83(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9)《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 15599-95(1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 (11)《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J 28-90(12)《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 4064-83(13)《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90(1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92(15)《石油化工企业温度设计规定》SHJ 27-90(16)《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定》SHJ 38-91 (1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18)《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93(19)《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劳人护[1987]36号(20)《钢制压力容器》GB 150-1998(21)《固定式钢直梯、钢斜梯、工业固定式防护栏杆、钢平台》GB 4053.1-4-93(22)《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2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2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2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26)《有毒作业分级》GB 12331-90(27)《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85(28)《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J 43-91(29)《安全色》GB 2893-2001(30)《安全标志》GB 2894-1996(31)《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 16483-2000(32)《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1999(3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625-2000(3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35)《重大危险源辩识》GB 18218-2000(3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 6944-86(37)《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90(38)《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90(39)《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B 57-93(4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88(41)《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1999(42)《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43)《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44)《剧毒物品品名表》GA 58-93(45)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重大工业事故预防规程》(46)世界银行颁布的《工业危险评估方法》(47)欧共体颁布的《赛韦索法令Ⅱ》(48)其它有关标准3 评价项目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1)《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总厂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2)《安全生产职责制》等安全管理制度(3)《生产装置操作规程》等操作规程(4)车间和总厂提供的安全评价资料(5)其它有关技术资料第三节评价范围本评价范围仅限于对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总厂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安全评价,找出事故隐患,并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
附: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3]19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令)将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排污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者,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
二、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计征。
对于排污者排放污水已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排放污水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排污者,在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同时,还应缴纳超标排污费。
三、省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并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排污费。
核算办法应向省价格、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四、本通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五、此前省内有关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的文件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4.2.2.1法规转制度

25
京安监管一字65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制纲要〉的通知》
2003年9月17日
26
GB1826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2000年1月1日
27
GBl3690
●《常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
1992年9月28日
28
GB15603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
2006年12月1日
54
GB/T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1992年11月24日
55
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1995年
56
GB4968
●《火灾分类》
1985年
57
GB14050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1993年
58
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2007年2月1日
82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2005年7月15日
49
GBJ65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1983年
50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
1994年11月1日
51
GB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1990年
52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1995年3月29日
53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8
GB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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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1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13号令)
发表日期:2005年12月14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13 号
现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六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七条; 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
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
第九条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报送考核、发证
单位备案。
第三章考核和发证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十七条; 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
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
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
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十八条;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初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五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二十七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机
构审查认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的资格,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