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0.04.06•【文号】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经济和信息化、经贸、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局(委、厅、办),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推动中小企业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现就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积极推动服务平台建设(一)服务平台的含义和作用。
服务平台一般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创新、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设备共享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服务平台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
加快服务平台建设,是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要举措,对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专业化分工协作,推动共性关键技术的转移与应用,逐步形成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公共服务体系和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
服务平台建设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通过统筹规划、集聚资源、营造环境、加强服务,建立和完善满足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的支撑体系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京财经一〔2017〕1926号•【施行日期】2017.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9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章支持方式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下称“中小资金”)旨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注重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着力降成本、补短板、优服务,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端发展的长效机制,使中小企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中小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企业的划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
第五条中小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服务奖励项目申报材料

附件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服务奖励项目申报材料1. 《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奖励项目申请表(平台型)》或《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奖励项目申请表(基地型)》。
(附件1)2. 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奖励项目申请报告。
(附件2)3.提供服务情况统计表。
(附件3)4.平台/基地运营主体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营服务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公共服务区域面积说明。
6.服务设施、仪器及软件清单。
(附件4)7.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5)、社保缴费纪录及单位从业人员相关资质证明。
8.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运营主体财务审计报告,并提供近期财务报表。
9.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服务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专项审计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服务收支情况、服务类别、服务方式、收费情况、服务次数、参与企业家次、人数以及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在总服务量中的占比情况等。
10.运营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包含但不限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运营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1.根据服务功能的种类,分类提供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
服务台账分为服务活动类和服务对接类。
服务活动类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数、人数、收费情况等信息;服务对接类台账包含线下服务和线上服务,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的内容、时间、地点、企业名称、收费情况、涉及金额等信息。
(附件6)12.根据服务台账列表按序提供开展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活动类服务(单次活动应不少于10人)须提供签到表、活动总结等能证明参与企业家数及人数的证明材料;线下对接类服务须提供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对接记录等证明材料;线上对接类服务须提供网站/信息化系统的地址、后台数据导出或截屏等能证明服务企业数的相关证明材料。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国制造>北京行动纲要》、《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下称“中小资金”)旨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注重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着力降成本、补短板、优服务,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端发展的长效机制,使中小企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中小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企业的划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
第五条中小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支持中小企- 1 - / 9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受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及相关备忘录设定的联合惩戒的企业,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中小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确定支持方向、范围和标准,并由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具体负责支持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中小资金项目推荐单位(下称“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做好中小资金的项目初审、推荐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七条中小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二)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服务机构持续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三)市政府批准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集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集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2•【字号】•【施行日期】201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集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精神,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7〕1926号)、《2018年度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现开展2018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补助项目支持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期间建设完工,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或改造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予以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
其中,场地、基础设施部分的补助金额不超过该部分投资额的10%;服务设备、信息化改造部分的补助金额不超过该部分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服务奖励项目对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联网窗口平台,根据服务绩效及相关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时间段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根据结果择优奖励50万元。
三、申报要求1.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好本地区的申报工作。
新申报项目均需网上申报,并提交纸质版材料、书面推荐函;已经按照我委在2017年10月发布的《关于征集2018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储备项目的通知》要求,征集推荐的服务体系储备项目只需要进行网上申报,并按照《2018年度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相关纸质版补充材料。
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京财经一〔2015〕305号附件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2】40号)、《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是专项用于支持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政策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按照“政策性导向、市场化运作”原则设立,重点支持科技创新、新兴服务业等首都特色产业,以及因市场失灵或市场配置资源不足而影响中小企业发展领域。
第三条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运用市场化手段,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本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专项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基金收益、社会捐赠和其它社会资金。
第五条基金由母子基金构成。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母基金,子基金由母基金以参股方式与社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
母基金初期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高端制造业担保代偿资金;中关村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章基金使用第六条基金遵循公共性原则,注重发挥引导性作用,按照“有偿使用、循环投入、滚动发展”的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基金可与其它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和资金配合使用,增强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第七条基金主要以参股支持方式与社会资金开展合作,在创业引导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担保投资、风险补偿等方面,根据业务开展、企业和市场需求适时设置调整子基金及其规模。
子基金使用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基金存续期。
“母基金”存续期原则为12年,其中退出期2年。
子基金存续期另行约定。
第九条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外汇、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本市政策限制类行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5•【字号】京政办发[2003]64号•【施行日期】200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研究拟订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综合平衡,指导本市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将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部分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交给北京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主管本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职责。
2.原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区域经济合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地方电力行业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及成品油的进出口需求平衡、指导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减轻企业负担等职责。
3.原北京市物价局承担的全部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强化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责,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加强对本市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以及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改革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有关综合性工作。
加强对实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综合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做好关系全局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平衡,促进本市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04.10•【文号】财企[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商务局,有关中央所属单位: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2014年4月10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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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24
【实施日期】2016.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通
知
各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文件精神,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发展环境,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现开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服务对象要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要为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结构调整、高精尖产业发展、京津冀一体化协同能力提升,提供重要服务支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
地建设;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各类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和空间载体等为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改善服务环境、提升信息化水平等进行的建设或改造;支持产业疏解、升级,对利用厂房及楼宇建设或改造成为小企业创新创业基地,未新增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配套服务能力的投资不得低于30%,装修和水、电、气等设施投资不得高于70%。
二、具体要求
1.请组织好本区的申报工作,所有项目均需网上申报和推荐,申报地址:http:
///,办事服务专栏。
(原专项资金系统用户可直接登录申报。
新用户需先注册,申请专项资金申报事项后经审批通过,方可开始申报)未经网上申报和推荐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请各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材料中明确项目绩效考核目标,各区县应对项目严格审查,在项目推荐函中要明确对项目的绩效考核指标。
2.请于2016年9月15日前完成本次项目的推荐工作,将推荐材料(推荐函、项目汇总表)一式两份报送至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处。
推荐项目汇总表请务必从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中导出打印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hujian@。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8月24日附件:
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根据《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
台管理暂行办法》(京经信委发〔2012〕24号),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或按上述办法规定标准,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对社会服务资源起带动作用的服务机构。
(一)支持方向
资金重点支持建设和完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投融资、信用担保、法律、培训等专业服务的公共平台和为中小企业提供实验、检测等技术服务的开放性技术平台,鼓励以区(县)、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为主体建立区域性服务平台。
(二)支持内容
1.必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2.软件开发或购置支出;
3.为拓展公共服务范围及为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对公共服务场地进行必要改扩建的支出;
(三)支持方式及额度
资金采取拨款补助方式予以支持,优先支持经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平台。
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委托的平台项目按照总投资(支出)计划,一次性核定项目总支持额度,按照年度阶段性目标计划,采取前补助方式分年度支持。
其中:市级平台建设项目每年补助金额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