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版】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版】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三章房地产抵押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在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尚未确定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建设、土地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或者改变名称变相收取。
房地产法律法规细则

房地产法律法规细则
房地产法律法规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旨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二条房地产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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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房地产开发商:指依法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2、商品房:指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出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用途的房屋。
3、预售许可证: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房地产项目在销售前需要取得的证明文件。
4、住房公积金: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月缴存并由相应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的住房储蓄制度。
5、不动产登记: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并颁发证书的行为。
第八十一章结束语
本文档为房地产法律法规细则,详细阐述了房地产市场的市场准入、交易规则、合同管理、房屋赁借、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具体操作。
希望各方能够依法履行相关规定,遵守合同精神,积极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
2、房地产开发商登记申请表格
3、预售许可证样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详见第八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交易、租赁、评估等活动的组织、个人,适用于城市房地产市场中的购买、销售、租赁等行为。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引导,市场调节。
(二)公平公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
(四)规范市场行为,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虚假宣传、夸大商品房价值,误导购房者,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违法销售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在城市房地产交易中骗取贷款、套取补贴、骗取补偿款等,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评估标准(2019年修订版)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交易合同范本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⒈房地产经营:指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管理等活动的行为。
⒉商品房: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个人出售的、取得商品房房地产证书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物。
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由地方人民指定的负责城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管理的部门。
⒋违法销售额:指房地产经营者以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方式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所取得的违法所得的金额。
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六章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第一节房地产交易管理概述一、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概念和原则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三种形式。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二、房地产交易的基本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三项房地产交易基本制度,即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一)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以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如果交易双方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评估。
交易双方对重新评估的价格仍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
三、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机构主要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授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等)。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管理一、房地产转让概念(一)房地产转让的概念——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4)以房地产抵债的。
房屋交易工作制度

房屋交易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房屋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房屋交易条件第五条房屋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房屋权属清晰,无争议;(二)房屋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三)房屋交易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下列房屋不得交易:(一)违法建筑;(二)不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的房屋;(三)依法应当收回的房屋;(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交易的房屋。
三、房屋交易程序第七条房屋交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二)房屋买卖合同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三)交易双方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四)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交易双方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和价款。
第八条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用途、产权等;(二)房屋的价款,包括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三)房屋交付时间及交付条件;(四)交易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五)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九条房屋交易双方应当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二)房屋买卖合同;(三)交易双方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房屋交易监管第十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交易信息制度,公开房屋交易信息,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
天津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转让、租赁、中介服务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无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房地产转让和中介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工商、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制度。
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新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和私有房屋网上交易管理系统,为社会提供公开、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六条本市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交易资金的监管工作。
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房地产中介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执业行为规则,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经营行为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第二章转让第八条房地产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房地产转让:(一)买卖;(二)拍卖;(三)抵偿债务;(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设立、分立、合并等情形,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五)赠与、继承;(六)以其他方式转让。
第九条房地产在个人独资企业与其投资人之间的转移,按照房地产权属变更对待。
第十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权属未登记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四)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五)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六)已办理他项权登记的房地产,未经他项权人书面同意的;(七)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房屋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转让;房屋分割转让的,各房屋所有权人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按照相应比例同时转让。
2024年房产买卖执行细则

2024年房产买卖执行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卖人信息1.2 买受人信息1.3 房产描述1.4 房产现状第二条:房产价格及支付方式2.1 房产价格2.2 定金支付2.3 首付款支付2.4 贷款办理2.5 尾款支付第三条:交易时间及程序3.1 合同签订时间3.2 产权过户时间3.3 物业交割时间3.4 交易程序第四条:税费承担4.1 交易税费4.2 过户税费4.3 其他税费第五条:权利与义务5.1 出卖人义务5.2 买受人义务5.3 双方权利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出卖人违约6.2 买受人违约6.3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第七条: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仲裁机构7.3 法律适用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合同变更条件8.2 合同解除条件8.3 变更与解除的程序第九条:隐私保护与信息保密9.1 隐私保护9.2 信息保密第十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失效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终止条件10.3 合同失效条件第十一条:附件11.1 房产证复印件11.2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11.3 贷款相关文件第十二条:其他约定12.1 补充条款12.2 双方特殊约定第十三条:签字盖章13.1 出卖人签字13.2 买受人签字13.3 见证人签字第十四条:合同签订日期及地点14.1 合同签订日期14.2 合同签订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卖人信息1.2 买受人信息1.3 房产描述本合同项下的房产位于________________(地址),房产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房产为________________(建筑类型,如住宅、商业等),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房产现状为________________(装修情况)。
1.4 房产现状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租赁关系及其他影响甲方权利行使的瑕疵。
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范文

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保障购房者和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交易的房地产企业、购房者和相关机构。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
第四条房地产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购房者提供优质的房地产产品和服务。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应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对守法诚信的购房者和房地产企业给予优惠待遇,对违法违规者给予处罚和限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的监管,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处理房地产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第二章房地产交易信息公开和登记第七条房地产企业应在房地产交易前进行公示,公布房地产项目的基本信息、售价、购买条件等内容。
第八条房地产企业应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及时性,不得虚假宣传、误导购房者。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应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确保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房地产登记应包括房地产的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购房者应核实房地产的登记信息,了解房地产的产权归属和限制情况。
第十二条购房者和房地产企业应妥善保管房地产交易相关的合同、发票、票据等凭证,以备查验和维权使用。
第三章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第十三条房地产企业应按照市场调节机制确定房地产的销售价格,不得恶意抬高、哄抬房价。
第十四条房地产企业应公示房地产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政策,确保购房者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十五条房地产企业应设置不同档次的房地产产品,满足不同购房者的需求。
第十六条购房者应了解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的情况,理性购房,不盲目追高。
第十七条购房者应妥善保管购房款项的凭证,确保交易款项的安全。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合同管理第十八条房地产交易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包括房地产的基本信息、价格、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交付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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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君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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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概述
●1.3 房地产转让的原则 1)房地处分一致原则 2)价格管理原则 3)公示原则
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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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概述
●1.3 房地产转让的原则
1)房地处分一致原则
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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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胜 文文 则质 野彬 ·彬 文· 胜而 质后 则君 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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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概述
●1.2 房地产转让的方式
1)买卖
房地产买卖是房地产转让的主要方式。
即房地产转让人将房地产移转给受让人所有,受让
人取得房地产所有权并支付买卖房地产的相应价款。
根据买卖标的状态, 房地产买卖分为: 现房买卖和期房买卖。 君子
第六章 城市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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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壹
●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
贰 第二节 房地产抵押
叁
●第三节 房地产租赁 第四节 房地产赠与
肆
●第五节 房地产交换 第六节 房地产中介
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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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概念
房地产交易: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称 的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 抵押和房屋租赁。其中房地产转让是指房 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 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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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概述
●1.4 房地产转让的合同
1)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概念
2)转让合同的有效要件
3)转让合同的内容
文
质
彬
彬
·
而
后
君子
君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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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概述
●1.4 房地产转让的合同
1)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概念
房地产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买卖、赠
与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转移房地产,由一方交付转
处分”。
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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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概述
●1.3 房地产转让的原则
2)价格管理原则
为维护房产交易市场交易价格的正常秩序,1994年国家计划委
员会发布了《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确定了房
地产交易价格管理的三项制度:
文
(一)价格指导制度;
质 彬
(二)价格评估制度;
彬 ·
而
(三)成交价申报制度。 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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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质 彬 彬 · 而 后 君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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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概述
●1.2 房地产转让的方式
1)买卖之现房买卖(即现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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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概述
●1.2 房地产转让的方式
3)其他合法方式
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指:
(一)以房地产价格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
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
开发经营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1.2 房地产转让的方式
1)买卖之期房买卖(即预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
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文
后 君
子
精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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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概述
●1.3 房地产转让的原则 2)公示原则
公示,即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以特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开显示,以使他人知晓。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法公示方能发生一定法 律效果的原则。
在我国,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以交付为原则,登记 为例外;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君公子 示以登记为原则。
房地处分一致原则的适用,不是源于不动产权利的需要,而 是基于房产与地产在实物形和价值上的不可属性。为此,在转让时 应遵循“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基本规则。为此,《物权法》也 做了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
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
文 质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彬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彬 ·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而
后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设 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
君子
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君基础设 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子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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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概述
九逸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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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概述
1.1 房地产转让的概念 1.2 房地产转让的方式 1.3 房地产转让的原则 1.4 房地产转让的合同 1.5 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1.6 禁止转让的房地产 1.7 房地产转让的程序 1.8 房地产转让的效力
精选课件
4
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概述
●1.1 房地产转让的概念
移房地产及所有权于他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
文 质
议。
彬 彬
·
而
后
君子
君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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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概述
●1.4 房地产转让的合同
2)转让合同的有效要件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
(二)意思真实表示;
(三)不得违反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
质
(四)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 君子 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彬 彬
(五)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 而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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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君
子
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概述
●1.2 房地产转让的方式
2)赠与
即房地产赠与人将房地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的行为。赠与要签订赠与
合同。赠与合同的属性:
一是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即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地
产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受赠人享受无偿接受对房所赠与房地产的权利;
二是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赠与人将房地产交付受赠人的民事法律
行为完成后,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房
君子
地产赠与行为属所有权转移,应
按照规定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否则赠与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 产转让管理规定》均对其从立法上予以 界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 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 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君子
精选课件
质 胜 文文 则质 野彬 ·彬 文· 胜而 质后 则君 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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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概述
●1.2 房地产转让的方式 1)买卖 2)赠与 3)其他 合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