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双“11”专题:企业派发非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税(关于红包的总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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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活动发放非货币奖品核算科目

企业组织活动发放非货币奖品核算科目

企业组织活动发放非货币奖品核算科目近年来,随着企业文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各类企业活动也随之日益频繁。

在组织各类活动的过程中,为了激励员工,提高团队凝聚力和向心力,很多企业会选择发放非货币奖品来奖励员工。

而企业在核算这部分成本时,就会涉及到非货币奖品的核算科目。

本文将从财务会计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情况,探讨企业组织活动发放非货币奖品的核算科目。

一、非货币奖品的发放场景1.年会、庆典活动年会、庆典活动是企业每年必定举办的重要活动。

在这些活动中,企业通常会发放非货币奖品给表现优秀的员工,例如奖杯、奖牌、纪念品等。

2.员工竞赛企业为了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积极性,常常会组织员工竞赛,比如销售竞赛、创新竞赛等。

在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员工通常会获得非货币奖品作为奖励。

3.节假日福利发放在重要的节假日,企业也会发放非货币奖品给员工,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幸福感。

比如春节发放礼品、端午节发放粽子礼包等。

二、非货币奖品的核算科目在财务会计中,企业发放非货币奖品的成本需要进行核算。

这些成本通常会计入管理费用或者福利费用中。

具体来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科目。

1.管理费用企业发放非货币奖品给员工是出于激励、奖励的目的,因此可以将这部分成本计入管理费用中。

管理费用是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管理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通常包括员工激励、会务费用等。

2.福利费用除了管理费用外,企业也可以将非货币奖品的成本计入福利费用中。

福利费用是企业提供给员工的各种福利待遇的费用,非货币奖品的发放符合福利待遇范畴,因此也可以将成本纳入福利费用。

3.员工成本在一些情况下,企业也可以将非货币奖品的成本计入员工成本中。

员工成本是指企业为雇员支付的、以货币或非货币形式支付的报酬,包括薪金、津贴、奖金等。

非货币奖品虽然不是直接的货币报酬,但是也是企业向员工提供的一种形式报酬,因此可以归入员工成本。

三、非货币奖品的税务处理除了在财务会计中核算非货币奖品的成本外,企业在发放这些奖品时还需要注意相应的税务处理。

随机赠送的网络红包并不必然缴纳个人所得税

随机赠送的网络红包并不必然缴纳个人所得税

随机赠送的网络红包并不必然缴纳个人所得税文/叶全华无论是线下的春节等重大节日,还是线上“双十一”,生产销售企业(当然一般是以商业为主体)在业务推广活动中随机向个人赠送网络现金红包,用于增加销售交易的成功转化率是一项常见的运销业务模式。

对于网络随机现金红包,个人取得之后,需要根据情况判断是否缴纳个税,并非一律需要缴纳。

在实务中,对于应当需要缴纳的,根据现行个税法规定,采用的是企业扣缴方式。

一般赠送现金红包采用的是税后所得的发放方式,是否需要扣缴个税,对于企业开展活动的实际支出差异较大。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由此可见,企业赠送的网络现金红包,个人取得过程中,与购物等消费无关的直接可以提现的红包收入是需要缴纳个税的,但实务中,现金红包并不都是属于直接提现的红包,更多的是赋予附加条件的不可提现红包。

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看看一个案例。

近日发布的《2019年天猫双11超级红包规则》显示,其网络红包赠送规则大致是:1.赠送:用户在2019年10月21日00:00:00至2019年11月11日23:59:50,每天有拆奖机会,有机会获得不同面额的天猫双11超级红包。

2.使用:(1)直接使用:用户获得的红包,不能提现,不得转赠他人,不得为他人付款,并且在2019年11月11日00:00:00至2019年11月11日23:59:59期间使用,逾期作废。

用户仅限在天猫或淘宝平台购买规定使用的范围的实物商品订单中使用。

使用时可以直接从货款中扣除红包现金金额之后支付折扣优惠后的货款。

财税[2011]50号

财税[2011]50号

财税[2011]50号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网络商家“红包”促销财务如何做账?【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网络商家“红包”促销财务如何做账?【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网络商家“红包”促销财务如何做账?【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商家推出各种手段以求得消费者青 睐,“红包”已成其惯用方法。当促销与红包结合,财务人员需要知 道:
什么是“促销红包”? 红包是如支付宝公司为卖家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也是网络商家的一 种促销方式,由卖家批量发送给用户,用于支付宝交易中的虚拟优惠 券。红包所抵用金额,由发送红包的卖家承担。支付宝红包为现金红 包,又分为礼仪红包和促销红包。 那么如何做账呢? 商家发行促销红包以支付宝账户为平台,其发行方式有三种:①定向 发行;②红包按钮发行;③获取码发行。用户可凭获得的卡号、验证码 登录支付宝领取红包。 商家发行红包不需要向支付宝支付手续费等交易费用,但是发行红包 消耗的支付宝账户里的资金在交易之前和交易正在进行中都会被冻结。 为清晰反映商家银行存款账户(为便于核算,本文略去商家支付宝账户 与银行卡账户的转账手续费)的发生明细,便于账务管理,根据会计核 算原则,应将发行红包冻结的金额纳入专户管理。 借:其他货币资金—红包 贷:银行存款 除此之外,电子商务促销时,商家赠送红包、买一赠一及混合打包、 电商积分促销、销售返点等促销类活动,财务人员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呢?这些问题在郭煜宏老师的《互联网电商的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课
程中都会详细地进行讲解。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企业发放网络红包的会计处理

企业发放网络红包的会计处理

企业发放网络红包的会计处理作者:李全翼来源:《财会学习》 2017年第20期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和不断升温,网络红包悄然兴起,很多企业为了促销和宣传,通过各种第三方平台向客户发放红包。

作为这种新的企业业务宣传模式,现有的会计准则并没有规定其应如何账务处理。

本文站在企业的角度,探讨了企业发放网络红包的账务处理的方法,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和建议。

关键词:网络红包;会计处理;第三方平台一、引言企业为了营销,通常借助第三方平台( 支付宝、微信平台、财付通等) 来发放一定的网络红包来回馈客户。

这些网络红包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现金红包,即客户收到红包可以用银行卡或者零钱包来提现,如果在一定期限没有提取红包,那么红包将自动返回到企业的账户。

另一种是企业代金券红包,即企业通过发放不同金额和数量的代金券,使客户在下次购买商品时可以抵用一定的商品价款的代金券。

针对这两种方式企业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国税法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进行规定,因此,本文针对在探讨网络红包账务处理的过程中,暂时先不考虑个人所得税。

目前存在的网络红包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 现金红包的运营模式在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发放红包的过程中,企业不需要向第三方平台支付任何手续费和其他相关的费用。

( 二) 代金券红包的运营模式企业通过微信平台向客户发放代金券运营模式有2 种:第一,企业通过缴纳一定的手续费之后,向客户发放一定数量和金额的代金券。

第二,为促使客户的二次消费,客户在通过微信平台支付商品价款时,在结算时,选用“使用代金券”抵扣商品一定价款后进行结算。

微信平台在收到结算价款后,按照一定的合同约定,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后,将款项转给企业账户中。

站在企业的账务处理角度,发放代金券的过程主要涉及了企业打折销售商品,收到货款,支付手续费等环节。

二、企业发放网络红包的账务处理根据企业发放网络红包的对象不同,其会计处理方式有所不同,企业发放的对象为三类人群,分别是企业的客户( 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群)、企业的员工、企业的高管人员。

公司通过微信红包发的中秋福利,交不交个税呢?

公司通过微信红包发的中秋福利,交不交个税呢?

公司通过微信红包发的中秋福利,交不交个税呢?收录于合集#个人所得税实务54个马上就是中秋节了,大家过节福利是发现金、月饼还是购物卡呢?首先过节福利有发现金福利的吧,比如每人400元,还有发实物福利的吧,比如月饼、糕点、礼盒等。

但是对于员工来说,可能最希望的还是现金。

发现金固然是好,但是一不留神儿容易产生税收风险。

首先,我们要注意的是,过节发的节日费,是不是需要缴纳个税。

这个是当然的,申报个税的时候,在申报系统中,一定要手动并入到“收入额”中。

过节费实质上是节日补助,属于广义的工资薪金范畴,需要缴纳个税。

那么问题就来了,到底是会计核算是做工资还是福利?不管哪种都涉及个税,为什么要纠结这个?因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不同。

工资是据实扣除,而福利费是在工资总额14%范围内限额扣除。

从税前扣除的角度,当然是希望作为工资据实扣除,到底过节福利费能不能作为工资呢?有没有政策可依?我们先来看一下政策,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且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由此可见,都是不难满足的要求。

既然过节发的现金,不管是工资还是福利核算,都要代扣代缴个税,那我们为什么不作为工资核算呢这样在企业本身福利费比较高的情况下,不占用福利费限额,税前扣除有利于企业。

现金过节费在发放时,一般单位是发现金、或者转账银行卡,随着互联网越来越发达,现在有的单位流行一种方式,就是直接微信红包或者支付宝红包发给员工作为过节费。

有的会计人员就觉得,网络红包这种发给员工,能够避免个税的代扣代缴,比较方便。

难道真的不涉及个税吗?到底涉不涉及个税呢?如果需要缴纳个税的话,是不是所有的微信红包都是需要缴纳个税的?从税收角度划分,大致上,网络红包可以分为三类:一、企业给员工发红包考虑公司的钱,还是老板的钱。

网络红包的财税处理探讨

实 LING
厕 哟 溅 露瀑时
口 于兰 婷 (上 海开 放 大 学 宝 山分校 上 海 200940) ◇ 中图 分类 号 :F230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章编 号 :1002—5812(2018)1 1-0040—02
摘 要 :攫搀 企业会计 准盟 ,借 鉴美似的会 吐夹夯 方_童 文 章 分 别就 个 及_全_业 兹 网整 鱼 皂 盟 直进 行_的全 理 和_纳揽 核 算 进行一了探 丝 。
三 、企 业 发 放 网 络 红 包 的会 计 处 理 与 纳 税 核 算
(二 )网 络 红 包 的 种 类 。在 形 态 上 网 络 红 包 可 以 分 为 以
(一 )企 业 向个 人 发 放 网 络 红 包 。
下 两 类 :
1.发 放 现 金 网络 红 包 的 财 税 处 理 。企 业 向个 人 (非 特 定
的 现 金 网 络 红 包 也 会 自动 退 回 到 个 人 或 企 业 的 账 户 中 。 由此 可 见 ,现 金 网络 红包 和货 币资金 的会计 处 理类 似 。
2.非 现 金 网 络 红 包 。这 类 网 络 红 包 主 要 包 括 企 业 发 放
红包 .参 照《企 业会 计准 则》的规 定 ,建议 企 业 的账务 处 理 如 下 :企业 在发 送 网络 红包 前 :借 记 “销 售 费用 ”科 目 ,贷 记 “预 计 负 债 ”科 目 。企 业 送 出 了 网 络 红 包 后 :借 记 “预 计 负 债 ”科
关 键渊 :网络红包 会计处理 纳税核算
法也 认为 不应 该征 税 。《关 于资产 (股 权 )划转 企业 所得 税 管 问题 的公 告》(税 总 函 [2015]40号 )第 三 条 明确 ,“个 人之 间 派 发 的 现 金 网 络 红 包 ,不 属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的 应 税 所 得 ,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另 外 ,此 类 赠 送 行 为 也 不 包 括 在 个人 所得税 法 所规定 征税 范 围的 十一类 所得 内 。

微信红包涉税问题

税总函〔2015〕4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单位要掌握本地区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情况,做好纳税咨询、政策辅导等纳税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切实做好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7月28日但该《通知》是不向社会公开的内部工作规范性文件。

取得企业红包才需缴税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2.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要求,各地方税务机关要掌握本地区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情况,做好纳税咨询、政策辅导等纳税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财税实务双“11”专题:企业派发非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税(关于红包的总局文件)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双“11”专题:企业派发非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税(关于红包的总局文
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税总函〔2015〕4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部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悦。

四、各单位要掌握本地区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情况,做好纳税咨询、政策辅导等纳税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切实做好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

营销活动及网络红包个税征免与税收策划

营销活动及网络红包个税征免与税收策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即以财税〔2011〕50号文件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简称“50号文件”),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企业和单位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相关个人所得税三种征税与三种不征税情形予以了明确。

对于三种应征税的情形,依照税法规定,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同时还就计税依据作出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现就“50号文件”应引起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如下理解:一、适用对象。

“50号文件”所称“企业”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注意:与平时理解的企业范围有很大不同)。

上述“企业”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时,均应按规定划分个人所得税的征免。

二、“三征三免”。

总的划分标准:一看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是否与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有直接关联;二看消费者个人获得的是抽奖机会还是直接获得的赠品。

(一)明确了凡是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或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甲休闲中心,为鼓励客户长期来消费,采取打折的方式出售消费卡,顾客实际支付850元即可获得1000元的消费卡;乙休闲中心,采取的则是赠送消费的方式,顾客支付1000元可获得1200元的消费卡。

对于前种情形不征税,基本没有争议,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自主定价已经广为接受,对降低价格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不视为是个人所得也好理解;但是对于后者是否应征收个税,在税收征管中是有争议的,有的认为应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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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专题:企业派发非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税(关于红包的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税总函〔2015〕4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部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悦。

四、各单位要掌握本地区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情况,做好纳税咨询、政策辅导等纳税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切实做好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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