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权制衡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意义
对分权制衡原则的评析

对分权制衡原则的评析分权制衡原则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之一,旨在保障政府权力的合理分配和制约,以实现政治权力的平衡和有效运行。
这一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将政府权力分散到不同的机构和个体中,并通过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机制来避免权力的滥用和集中。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原理、优点和挑战等方面对分权制衡原则进行评析。
分权制衡原则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城邦的民主实践和英国的《大宪章》。
在古希腊城邦,公民通过集会和选举的方式参与政治决策,实现了政治权力的分散。
而英国的《大宪章》则确立了国王的权力受制于议会,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些历史经验为后来的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
分权制衡原则的核心原理在于通过三权分立和相互制约来实现政治权力的平衡和制约。
三权分立将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各自负责不同的职能,并通过相互制约来实现权力的平衡。
例如,立法机构制定法律,行政机构执行法律,司法机构审判法律的适用与执行。
这种分权制衡的机制可以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和集中,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分权制衡原则的优点在于可以保障政府的稳定和有效运行。
通过将权力分散到不同机构和个体中,可以避免个人或团体的权力过大,减少腐败和滥用的可能性。
同时,分权制衡还能够促进政府内部的竞争和创新,增加政策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此外,分权制衡还对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独立审判的原则,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分权制衡原则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权力的分散可能导致政府决策的缓慢和效率的降低。
由于不同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合作需要时间和资源,政府的决策过程可能变得繁琐和复杂。
其次,分权制衡也可能导致权责不清和责任逃避的问题。
当权力分散到不同机构和个体中时,责任的界定和追究变得更加困难。
此外,分权制衡在实践中也可能受到政治利益和权力斗争的干扰,导致制衡机制的失效。
分权制衡原则是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政府的稳定和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分权制衡思想演变及对西方政治制度构建的影响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院___________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年级________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指导教师_____________________成绩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目录摘要 (3)关键词 (3)中图分类号 (3)1西方分权制衡思想演变轨迹 (2)1.1分权制衡思想的萌芽阶段 (2)1.2近代早期的发展 (3)1.3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近代转型 (4)1.4法国启蒙运动时期向近代转型的完成 (5)1.5美国建国时期的进一步充实 (6)2分权制衡思想在西方国家机构体制中的体现 (7)2.1总统制下的分权制衡—以美国为例 (7)2.2内阁制下的分权制衡—以日本为例 (8)2.3半总统制下的分权制衡—以法国为例 (9)3分权制衡思想的评价与启示 (9)3.1分权制衡思想的积极意义 (9)3.2分权制衡思想的局限性分析 (10)3.3对我国政治发展的启示 (10)参考文献 (10)分权制衡思想演变及对西方政治制度构建的影响——兼论对我国政治发展的启示许鑫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400715摘要:“以权力制约权力”是西方思想家们为防止权力专断而得出的一个“近似”的正解,它强调对权力的约束需借助的是权力而非“美德”。
分权制衡思想为人类政治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并对西方政治制度的创建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同时,也对我国的政治发展有着相应的启示。
本文旨在对“分权制衡”思想做一个详细的梳理,并对西方现代政治制度中体现出的分权内容进行概述。
最后就分权制衡思想进行评价,以及简要谈一谈对我国政治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分权制衡;政治制度;启示T he thought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evolution and influence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of the West——Inspiration on China's political developmentXu XinSchool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Southwe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 China Abstract:"Power checks power" is the western thinkers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arbitrary power and draw a "is the approximation solution", it emphasizes on the constraint of power required by power rather than a "virtue". The thought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has made great contributions to the human civilization, and has the effect can not be ignored on the creation of the western political system.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some enlightenments on China's political development. This paper aims to make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thought of "separation of powers",and carried on the summary to the decentralization content reflects the modern western political system. Finally the evaluation of Ideological and separation of powers and checks and balances, and a brief talk about the significance to China's political development.Key words: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Political system; Enlightenment中图分类号 D0911.引言1.1选题背景及意义随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的不断深入,邓小平曾经在南巡谈话中提出的:“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共识。
分权制衡理论的发展逻辑及其意义

2011年第01期总第279期前沿For ward Positi on No 1012011Su m No 1279分权制衡理论的发展逻辑及其意义伍俊斌(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科社部,广东广州 510053)[摘 要]分权制衡理论发轫于古希腊罗马的政治哲学,经文艺复兴时期的过渡,在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时期形成系统的理论形态。
近代自由主义思想家以人性论和自然权利论为基石建构的分权制衡理论,至今仍深刻影响人们对政治权力的认同和对政治体制的理解。
[关键词]权力分立;权力制衡;发展逻辑[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11)01-0040-04 [作者简介]伍俊斌(1978—),男,湖南新化人,哲学博士,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科社部(广东行政学院政治学部)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哲学与政治学原理、社会发展与社会变革、中国政治和公民社会。
在现代西方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政治权力之间的制约监督受到高度重视,很多国家将政治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作为国家宪法原则和政治体制建构的基础。
健全的权力制约机制,在遏制政治权力的专制和腐败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同时,也为公民免受专制统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
分权制衡思想具有深远的理论渊源,考察其发展源流,研究其历史演变,发掘其现代价值,对于我们全面、深入地理解西方分权制衡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一、古希腊罗马的思想萌芽西方分权制衡理论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
亚里士多德(A rist otle,公元前384-前322年)在《政治学》中把国家权力明确分为审议、行政和司法三权。
他认为一切政体都是由三个要素构成的,即由“议事机能(部分)、行政机能(部分)和审判(司法)机能”[1]215所构成。
亚里士多德主张各要素的权力必须保持平衡,要使三要素保持平衡,防止侵犯、越权和具有特殊的权力,就要相互牵制。
一个政体能否稳定,就看这三个要素是否相互分立、各司其职。
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反思与现实启示

分权制衡在当前中国法治中的重 要性和必要性
在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分权制衡原则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中国政治 体制与西方国家存在差异,但在构建现代法治体系的过程中,分权制衡的理念 是不可或缺的。
首先,分权制衡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通过将国家权力分散到不同的机 构,并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可以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 由。
结论
综上所述,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之间存在着密切的。通 过历史反思和现实启示,我们可以看到三权分立学说为现代民主政治提供了重 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在未来的政治体制改革中,我们应继续借鉴三权分 立学说的精髓,结合本国实际情况,不断探索适合国情的政治体制发展道路。
参考内容
在当今社会,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已成为民主政治的两大基石。其中,孟德斯 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本次演示将从分权制衡 与现代法治的角度,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进行历史反思及现实启示。
3、分权制衡原则对于构建现代 国家政治体制的启示
在构建现代国家政治体制的过程中,分权制衡原则为我们提供了以下启示:
首先,应充分认识到权力制衡的重要性,将权力分散到不同的部门和机构中, 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其次,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明确政府权力边界,规范 政府行为,确保政府权力合法行使。最后,要加强公民参与和社会监督,提高 政治透明度,使政府权力真正服务于公民利益。
历史反思
1、三权分立学说的发展历程和 历史意义
三权分立学说源于古希腊和罗马的政治理论,强调行政、立法和司法三种权力 的分立与制衡。然而,这一学说的真正奠基者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他在 《论法的精神》中详细阐述了三权分立学说,指出只有通过权力分立,才能实 现权力的相互制约与平衡。
论美国宪法分权制衡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论美国宪法分权制衡原则的形成与发展07研5班许国轩国际法学 103787000000321摘要美国宪法也许是以往二三百年最伟大的社会发明。
那么,是什么使得这一发明至今生命力犹存?其原因无疑是多种的。
而贯穿于美国宪法始终的基本原则所蕴含的理性精神显然是其生命力的根源。
尤其是分权制衡原则更是如此。
而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该原则的形成和发展所推动作用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本文试图从美国宪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发展以及联邦最高法院在基中的作用等方面加以评析。
关键词分权制衡原则形成发展联邦最高法院的作用一、分权制衡原则的形成和发展美国宪法制定于1787 年,1789 年开始生效。
至今已有二百多年。
制定时有序言和本文七条,全宪不过七千余字,美国官方文件自称其为“简单明了又富有弹性”。
①其序言开宗明义,申述立国原则“:我们美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为完美的联帮,树立正义,保证国内安宁,筹备公共防务,增进全民福利,并谋求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和幸福起见,特此制定这一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②显然,这种现实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宪法表现在它创立了一套新的宪政体制系,且逐步形成了贯穿于其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分权制衡原则。
(一)“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的历史渊源“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不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制造,更不是当今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首创。
它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最早应追溯到古罗马国家的共和时代,当时罗马采取的政体形式是一种混和政体的国家政治制度,在这种混合政体中,共存在着三种势力:执政官(或行政官)代表君主势力;元老院代表贵族集团势力,平民议会代表民主势力。
罗马人建立了地跨欧洲大陆和地中海沿岸的强大帝国,秘密即在于上述三种权力的相互制约。
这便是西方最早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
虽然上述制度只不过是各种势力争夺政治权力的结果,但它却成为后来资产阶级“三权分立”代表人物孟德斯鸠的理论和美国制定宪法者援用的法律依据。
分权与制衡思想的历史沿革

分权与制衡思想的历史沿革一、定义:分权:是指国家权力不集中于国家机构的某个部门或一部分人,而应当合理地分割成若干部分,由宪法授予不同的国家机构(部门)和不同的人们所执掌。
制衡:分立为不同部分的权力之间形成彼此制约的关系,其中任何一部分权力都不能独占优势。
历史作用: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起过巨大的历史作用。
资产阶级革命的目标就是通过财产权力的确立来赢得政治权力,在经济自由的基础上争取政治自由。
限制王权是革命的主要内容。
限制王权两种途径:一种是暴力革命,如法国;一种是通过分权来架空君主的权力,如英国。
洛克的分权学说即是为英国资产阶级服务的。
二、洛克之前的分权思想波利比阿,(公元前208-公元前126年)古希腊历史学家。
古希腊麦加罗城邦人,出身名门,年轻时就献身城邦的政治事务。
希腊在与罗马的毕德纳战役战败后,被迫派1000名著名的公民到罗马做人质,波利比阿是其中的一位。
(公元前168-151)客居罗马,他以希腊学者特有的理智思考了一个关键的问题:罗马人怎样和借助于什么特殊的政治制度,在短短不到53年的时间里,几乎征服和统治了全世界?由此,写下了不朽的历史著作《历史》。
在这部著作中,他阐述了他的分权制衡思想。
他认为罗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它是一种混合政体,是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因素得到“精确的调整并处于恰好平衡的状态”。
这种“混合政体集三者的优点于一身,又不使其中的任何一个过分的膨胀,任何一个都不能压倒和超过其它力量”。
他阐述了执政官、元老院和人民的权力及其相互关系。
“每个部分钳制其他部分,又与之合作,在所有紧急的状况下,他们的联合又是非常适当的”。
混合政体的思想在古希腊的思想家已有体现,如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设计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相混合的整体形式,亚里士多德也把民主政体和寡头政体相混合的政体作为理想政体,但是其混合政体主要是各种社会集团和力量之间的混合与平衡,而波利比阿的混合政体概念不仅包括这种平衡,还包括各种不同性质的政治权力的混合与平衡,因此,他的学说已经不仅是一种混合政体而是一种分权学说。
浅析分权与制衡原则及其对中国反腐败的借鉴意义

浅析分权与制衡原则及其对中国反腐败的借鉴意义刘洪霞(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200234)摘要:分权和制衡学说的核心理论价值就是权力一定要受到制约。
虽然它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具有很多缺陷。
但是本文通过对分权与制衡的理论价值及其缺陷的介绍,对我国反腐败权力滥用不无借鉴意义。
Abstract:Power must be restricted is the core theory value of division and balance of power.It has many defects because it is established on the based of capitalism.But maybe it has some benefit points for china's anti-corruption.关键词:分权与制衡中国权力滥用反腐败Key words:Division and Balance of powers China Abuse of power Anti-corruption作者简介:刘洪霞(1985—),女,山东临沂人,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国际政治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政治理论及国际政治经济学【中图分类号】D63【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10)-12-0043-02权力易于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败,这是英国阿克顿对腐败与权力关系的概括。
要研究中国反腐败权力滥用的对策,有必要反思西方国家的分权与制衡理论。
无论其缺陷有多大,里面的精髓值得我们学习。
一、分权与制衡的理论价值及缺陷(一)分权与制衡的理论价值分权与制衡原则,被誉为“西方立宪主义全部格局的核心”。
[1]从现代意义上说,分权是国家权力在行使过程中的职能分工。
制衡是政府各个部门之间权力的制约,以达到权力平衡与协调。
分权与制衡就是国家权力按性质与作用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并使之相互制约,相互平衡。
[法律资料]从权利保障看“分权制衡”的宪法原则
![[法律资料]从权利保障看“分权制衡”的宪法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ae3300a9a0116c175e0e4808.png)
从权利保障看“分权制衡”的宪法原则一、分权制衡思想的历史演变分权制衡既是一种制度安排,又是一种政治思想。
所谓分权,就是指国家权力从管理性质上分为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而所谓制衡,即是指三种权力虽然分立,但又相互牵制和协调的制约关系。
这种政治思想作为宪法原则而被运用,始于1789年正式生效的美国宪法,而这一思想本身,却由来已久。
在漫漫历史进程中,经历了众多思想家反复的论证和求索,这一思想最终得以成熟化并付诸实践,成为现代意义宪法中的一条重要原则。
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与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到,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构成的基础,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
这是分权制衡思想的萌芽。
此后这一思想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进,慢慢走向成熟。
17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理论家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中首次阐发了近代意义的分权思想,提出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三权分立。
他主张立法权是国家最高权力,应由民选的议会行使,而行政权与联盟权处于次要的从属地位,归于国王,同时提出国王的行动必须受法律制约。
洛克在论证分权制衡的重要性时强调“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这在当时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然而,洛克的这种分权主张终归是资产阶级和封建主之间的妥协式分权,同时由于行政权与联盟权在实质上具有一致性,洛克的分权思想实际上是两权分立而不是正式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并没有司法权的分立。
真正提出现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的人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对洛克思想中的不足之处加以改进,明确提出防止专制最好的办法就是分权,“从对事物的支配来看,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并且首次提出了司法独立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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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权制衡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意义摘要:孟德斯鸠提出了影响人类的分权制衡思想。
他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相互分立、互相配合、彼此制约,形成了一套严密、完整的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模式。
制度文明是世界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治制度是人按照自己的理念创造和完善的。
当代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是西方民族的智慧和创造,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点,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的智慧和创造,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点。
但无论是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还是西方的政治制度,都毫无例外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
由此决定中西政治文明是可以相互交流和借鉴的。
关键词:分权制衡原则;民主集中制;政治民主;法制;借鉴正文:一.分权制衡原则的内容及其在西方国家的发展三权分立一般是指西方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在人员和权力上都分开,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力,互相不干预。
三权分立制度是资产阶级取得反封建专制的胜利以后,建立起来的一种保护资产阶级整体利益并调节其内部关系的政治制度。
分权制衡是建立三权分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又是以三权分立为建国宗旨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架构、组织原则和运行机制”,具有可操作性的特点。
分权制衡原则与三权分立的国家政治制度本身关系非常密切,但又不是完全等同。
分权制衡原则的分权与制衡相辅相成,不可割裂,缺一就破坏了它的完整性。
近代分权学说首创于17世纪英国学者洛克。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对洛克的思想作了系统的发挥。
孟德斯鸠的突出贡献在于,强调了三大权力之间的制约平衡,特别是司法独立;认为为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制止权力的滥用,而“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用权力制约权力”,[1](P154)这是保障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
因此,孟德斯鸠在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执法、外交的基础上,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
他强调三权中如果有任何两权以上的权力集中于一个机关,就会妨碍政治自由,“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就不复存在了”。
[2](P156)所以,三种权力必须分属于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
立法权表现为国家的共同意志,应属于全体人民。
如何体现全体人民的立法权呢?他主张代议制,即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来进行立法。
行政权强调的是效率,应由君主一人掌握。
司法权则赋予由人民选出的法官,他们不能附属于行政机关。
他指出只有以这种思想建立起来的三个部门,彼此之间互相制约、互相平衡,国家权力才不至于被滥用,人民的政治自由才能有保障。
孟德斯鸠虽然强调三权分立,但如何使三权“彼此制约”和“协调”,却没有作进一步的阐述。
美国开国元勋中鼓吹民主信仰和革命理想的杰出代表杰弗逊,接受并发展了前人的思想,进一步论证了三权分立必要,互相制约更为重要。
与洛克相比,他主张共和。
与孟德斯鸠相比(孟氏认为共和制只有在小国寡民的国度里才能推行),他认为,像美国这样的大国不仅能推行共和制,而且能够实行三权分立,并系统地提出了制衡的原则。
他认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牵制,互相平衡才是完善有效的组织形式。
若三权集于一个主体或个人,就会产生压迫人民的暴政;三权集中于一个机构就会形成暴虐政府。
[3](P392)他的中心思想就是要防止任何一权膨胀到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的可能性。
他反复强调,任何一权的膨胀,都会出现专制。
起初,他认为最大的危险来自行政首脑的权力,所以,他反对总统终身制,反对连任两届以上,以防止行政权发展为专制。
为了实践自己的主张,他任总统8年(1801-1809)后,效仿首任总统华盛顿,不再参加竞选。
后来他认为破坏分权制衡的最大威胁来自最高法院,理由是时任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经常利用联邦法中规定的司法权,任意以“违宪”为理由判决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致使一些有进步意义的法律也被否决了。
杰弗逊认为司法机关的这种专权,必定会扼杀大多数人的意志而毁灭民主。
所以,他警告说:“在大多数人的法律停止被承认的地方,政府就会终止,最强的法律就会取而代之。
”[3](P1026-1027)不论他认为危险、威胁来自何方,都充分强调了在三权分立基础上“制衡”的重要性。
分权制衡理论是随着分权学说的提出而产生的,它可以与任何代议制民主政体结合而发挥作用,西方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了它的制约能力和功用。
如近几十年来,西方国家因行政扩权而不断挑战立法权,但总达不到无限制的扩权目的。
这说明分权制衡原则在起作用,任何扩权或侵权都很难突破原来设定的界限。
国家政治制度的演进,一般说来政体与国体是相适应的,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政体和国体二者之间又不一定存在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
不同国体的国家可采用相同类型的政权组织形式,如社会主义国家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采用了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
同样,相同国体的国家也可能采用不同类型的政体。
如英国和美国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国家,英国实行的是君主立宪制,美国实行的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式的总统制。
分权制衡作为西方政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在历史上起过巨大的进步作用,在现实中仍然具有强劲的生命力。
资产阶级在取得政权之前,分权学说作为否定和取代封建专制制度的有力武器,曾经是号召人民争取平等、自由,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的一面旗帜。
资产阶级取得胜利之后,它又作为促进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稳定资本主义社会秩序并使之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有力杠杆,是资产阶级建政立国的基石。
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几百年以来,一直保持着一种基本稳定、渐进发展的态势,证明了分权制衡理论是一条成功的经验。
我们可以吸收其合理内核。
认识分权制衡理论的作用和现实意义,是为了说明吸纳分权制衡原则中合理成份的必要性。
分权制衡只是一种制度下的运行机制(或运行原则),而三权分立是一个国家采用的制度类型(或政体)。
二者的关系,就象人的躯体和意识。
意识必须依附于躯体而存在,但是意识又可以依附于不同的躯体。
也就是说分权制衡原则必须依附某种制度而存在,但又不是仅仅依附某种制度类型。
它适合任何代议制民主政体,既可以依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制共和政体,也可以依附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制共和政体。
二、分权制衡原则对我国政治制度的启示分权制衡理论因在西方国家的成功实践而备受推崇,这并不说明分权制衡理论是资产阶级的专利。
相反,分权制衡理论是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人类进步思想的结晶,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
因为从时间上看,分权学说的提出要比资产阶级的出现早得多。
就分权制衡理论本身而言,它不具有任何阶级属性。
资产阶级能够利用它,无产阶级同样能够利用它。
认清了这个问题,就可以突破我们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个瓶颈:“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
当初我们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也遇到过类似的理论瓶颈,即市场经济的属性问题。
通过探讨、研究及实践的验证,人们在思想上,情感上辨别并认可了它,确立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框架。
事实证明,牵住了市场经济这一看不见的手,后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就顺利得多。
现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突破口就是将分权制衡理论引入到我国政权组织形式的权力配置方面来。
分权制衡理论的精髓应该是法治。
相互制衡,就是用法律法规来制约和规范执政机关的权限。
党中央号召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其核心内容就是要依法治国。
法治与分权息息相关。
在这个意义上,“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明确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法国]《人权宣言》第16条),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也就谈不上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
谈到法治,会涉及监督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最高权威。
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要不要接受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会不会产生腐败?答案是肯定的。
我国宪法对这个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怎样对人民负责?怎样受人民监督?如果没有法律保障的监督,很容易流于形式。
何况“人民”在这里只是一个整体概念的抽象名词,而监督是一种具体活动或程序,其主体应该是具体的,或个人,或组织,或机构。
民主政治的监督主体不应该是个人(这是滋生专权的土壤),而应该是某种形式的政府机构或相应的权力组织。
十六大党章提出了“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为分权制衡原则在国家政体的运行中充分发挥作用而提供了大显身手的活动舞台。
对分权制衡原则的再认识,又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分权制衡原则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
民主集中制既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又是活动原则。
作为组织原则,在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大不是单纯的立法机关,而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产生“一府两院”并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威机关。
各地人大与同级的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后者从属于前者;也不是互相制衡的关系,而是前者监督后者。
作为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决策过程中。
就其民主而言,表现为少数服从多数;就其集中而言,表现为集体负责制或首长负责制。
“一府两院”产生于人大并受人大监督,这本身已包含了对国家权力机关制衡的内容。
但是谁来集中?集中的结果是否真正体现了大多数人的意志,或正确程度有百分之多少?集体负责制的集体或首长负责制的首长,他们又由谁来监督?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如果没有相应的措施,就会造成某些人或某些机关打着人民的旗号滥用权力,而滥用权力的结果必然产生政治腐败。
在这一点上,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只有对制衡主体质的规定,没有对制约客体实施制衡的可操作性规定。
二者的侧重面正好是对方的不足。
由此可以推定分权制衡制与民主集中制作为运行机制和国家权力配置的工具或手段,共处同一政体之中,从理论上讲,完全可以相辅相成,起到互相补充和借鉴的功效。
“民主集中制”强调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而分权制衡原则的有效性就在于谁制衡,制衡谁,怎么制衡都作了非常明确的量的规定。
其实西方和中国都看到了各自的不足,西方国家近些年来不断地加强中央权力,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也在不断地实行权力下放(实际上就是分权)政策,都说明了这个问题。
对两原则作进一步分析,分权制衡不排斥民主集中,民主集中不否认分权制衡。
因为民主集中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内容,分权制衡又量化了民主集中的实施。
具体地讲,分权体现了民主,制衡涵盖了集中。
比如,西方议会通过的法案,须经总统批准才能成为正式法律,这本身既是集中,又是制衡。
所谓集中,就是法案最后必须经总统签署;所谓制衡,总统在签署法案的时候不能滥用否决权,否则议会会通过法定程序来否定总统的否决权。
在我国的实践中,也早已存在着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能的划分与分工,如我国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