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确立的分权制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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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三权分立在美国的确立

简述三权分立在美国的确立

简述三权分立在美国的确立摘要:三权分立是美国的一项重要制度。

三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这三权各司其职,相对独立,但又保持制衡。

三权分立经过亚里士多德、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发展,已经初具雏形。

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在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下,对其进一步发展,设定了三权分立的宪法模式,成为美国政治生活的一大特色。

关键词:三权分立;分权;制衡三权分立的思想最早应追溯到亚里士多德。

他认为国家的职能分为议事、行政和审判三个方面,这就是他的“政体三要素”论,为分权理论奠定了思想基础。

古希腊的波里比阿在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国家的这三种权力在分工的基础上又互相牵制,以维护政体的平衡。

权力制衡的思想开始出现。

17世纪,英国人洛克则创立了资产阶级分权思想的先河。

他认为,政治权力应分为立法、执行和外交三个方面。

对美国三权分立体制的产生有直接深远影响的应是孟德斯鸠。

他在《论法的精神》中详细系统地阐释了三权分立思想。

这个思想取得了反对封建专制政权的胜利。

孟德斯鸠认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他把国家权力三分化:立法权是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这项权力应体现公意,应由全体人民来行使;行政权是用以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应当由国王行使;司法权是惩罚犯罪、解决私人争诉的权力,由法院行使。

同时,他进一步指出了分权的必要性:“当立法权力、行政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力不同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分立,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力同立法权力合二为一,则将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权力。

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权,执行公共决策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

” [1]美国是最早将三权分立宪法化的国家。

美国的三权分立原则

美国的三权分立原则

美国的三权分立原则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即“三权分立原则”。

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

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弹劾总统和联邦法官;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官员、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总统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总统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长不对国会负责,在紧急状态下总统可采取宪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联邦法院由若干终身任期的大法官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门,对宪法和各项法案有最终解释权,有权裁决涉及国家和各州之间的重要案例在学习本专题知识时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美国政治体制的运行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要具体到美国当时具体的历史背景之中,美国独立建立国家政体恰好是在三权分立理论提出时,并且由于是新建立一个国家,没有其它国家的历史包袱,因此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建立没有既得利益集团的阻力,制度建立得特别完备,成为了世界的典范和楷模。

同时它的积极作用可以防止少数人专断,使民主制度不致转变为专制制度。

这对于反对封建专制,调节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的利益,维持资本主义民主制度。

另外还要坚持一分为二的原则,要分清利与弊。

三权分立的弊端:①三权分立实际上是调节资产阶级内部利益的,广大人民在国家政权中不居于支配地位,也就不可能对权力的运用施加决定性的影响。

所谓分权与制衡,事实上成为协调资产阶级内部权力分配的一种机制。

三权分立制衡并不保证人民意志的体现和表达,不能实现人民的意志。

②实行三权分立制衡的一个必然结果,是三大权力机关相互扯皮,导致效率低下。

而且,还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在相互牵制中抵消,往往导致决策缓慢以及人力、物力的浪费。

③三权分立原则在政治实践中难以真正贯彻。

在当代,总统的行政权力居于主导地位。

④三权分立制本质上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它有效地维护了美国资产阶级的统治。

美国宪法的精神及分权原则——讲稿

美国宪法的精神及分权原则——讲稿

美国宪法的精神及分权原则——讲稿开场。

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

在此我想通过简短的例子和通俗的文字简要的阐述自由精神、分权制衡原则。

在讲分权之前我想先跟大家谈谈美国宪法的精神,我想了解美国宪法的精神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美国宪法、法律而不至于产生理解上的偏差。

什么是美国宪法的精神——那就是自由、自律。

美国的自由建筑在对人性善良的信心,即使偶有穷凶极恶之人,除非大权在握,否则也不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和大的影响——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宪法只是阐明了人民的权利,而对人民的责任和义务却自一字未提。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多少美国人中有多少愿意为自由而牺牲生命或爱情的,我们虽未可知,但好莱坞的电影电视常常给外国观众一个典型的印象:美国人是开放的、自由的、充满个人主义的。

我们看到屏幕上美国西部牛仔的“光辉”形象——穿着牛仔裤、嚼着香口糖,边走边哼着摇滚或黑人音乐,身体左游右摆,衣服玩世不恭、满不在乎的样子,他们吃的是汉堡喝的是可口可乐,离离合合当是家常便饭。

这样一个放任的社会怎么成为世界的一号强国呢?(或许你会有…..疑问)下面这个小小的例子可能让大家对此有所改观:1989年10月19, 加州旧金山市发生7级大地震。

桥断了,交通瘫痪了,房子、汽车、工厂严重受损,所幸的是人员伤亡还不是很多。

地震后的几天,该市的市民遵循政府的劝告留在家中把街道让给救援人员和车辆。

并没有因此而产生动乱、抢购、趁火打劫。

好几个取得居民被疏散到露天公园里,市内的餐厅立刻弄好食物送到灾区;市民将家里的罐头、毛被等急用物品送到灾区。

街道的灯坏了,市民自动用手电筒轮班指挥交通,维持秩序。

在一个集体社会里,没有法律,就不可能有自由。

自由的兄弟是“自律”,自由的另一方面是自我约束和尊重别人的权利。

在旧金山大地震中,美国人在自律、公德、相互尊重方面表现出了相当的水准。

了解这些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美国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美国三权分立制衡

美国三权分立制衡

美国三权分立制衡三权完全分立。

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按三权分立原则组成政府机构,宪法的前三条分别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国家机关的权力:立法权归国会。

如联邦宪法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一条第一项)根据宪法,美国国会拥有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权、对外宣战权和监督财政权四大权力。

行政权归总统。

如联邦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此外,联邦宪法赋予总统其他有限制性条件的权力还包括:否决权,缔约权,任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官员的权力等。

美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低级法院”。

(第三条第一项)联邦最高法院拥有监督立法和解释宪法这两项重要权力。

美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由分别独立的三个国家机关掌握,其分立的具体表现是:国会议员和联邦总统按不同方式分别选举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也无权要求总统辞职,总统不对国会负责;联邦法官一旦受任,如无失职行为便终生任职;每个政府部门的成员都不允许兼任其他部门的职务。

三权互相制衡。

美国联邦宪法在严格划分三权分立的同时,也在三权之间建立了相互制衡的关系。

在美国,宪法并不是规定一个部门对另一个部门的监督权,而是一个部门拥有另一部门的部分权力。

也即“防止把某些权利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个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的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

在这方面,如同其他各方面一样,防御规定必须与攻击的危险相称。

”由此可见,其三权之间的制衡关系是建立在权力交替和权力重叠的基础之上的。

如:(1)美国总统不仅拥有行政权,还拥有对国会通过的法案的批准权和否决权;以及拥有立法建议权和取得委托立法权;甚至总统的行政命令与法律有同等效力。

(2)遭总统否决的法案如果国会重新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由总统任命的高级军、政法官员,须经参议院批准;参议院可以对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并享有“审讯一切弹劾案的全权”。

美国宪法确立的分权制衡原则

美国宪法确立的分权制衡原则

美国宪法确立的分权制衡原则年月日来源:《学习时报》作者:刘国柱美国宪法是年由制宪会议制定并通过,并于次年月为个州批准而生效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因而,这部宪法也被称为年宪法。

年宪法是现代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最为稳定的一部宪法,直到今天,它依然是美国的根本大法。

这部宪法在世界宪政史上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政治体制的分权制衡原则,从而使得美国成为第一个实践启蒙思想的国家。

年宪法最基本的原则是“主权在民”和“限权政府”原则。

所谓“主权在民”,即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美国宪法序言明确表达了这种主权在民的思想:“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同“主权在民”原则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限权政府”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政府权力要受到授权者即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的限制。

即根据宪法成立的美国各级政府,其权力不是绝对的,是受到限制的。

它只能行使人民根据宪法授予它的权力,不得行使宪法禁止它行使的权力。

年宪法的第一条第款列举了允许联邦政府行使的权力,在其他条款中则规定了禁止联邦政府行使的权力;在《权力法案》中则明确规定了政府不得侵犯的人民权利。

这些都是限权政府原则的体现。

限权政府原则体现的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分权,即政府和人民分别行使或享受宪法授予或保留的权力。

这种分权的目的是实现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监督。

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阐述了这一分权原则的初衷:“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

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所以在设计政府时,首先要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但同时也要依靠人民对政府进行必要的控制。

政府对被统治者的管理主要体现在负责宪法及各种法律的实施;人民对政府的制约则体现在利用手中的选票,定期选举国家及州公职人员(总统、州长、联邦国会及州议会议员),并利用各种手段监督政府及其官员。

美国三权分立体制

美国三权分立体制

美国三权分立体制2008-09-07 03:42 P.M. 三权分立制度是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为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

这种制度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派别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适应于欺骗人民和对付外国斗争的需要。

这种制度的弱点是使国家的力量难以完全集中,相当一部分力量在互相牵制中抵消,缺乏效率。

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立法权由国会掌握,行政权归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

三权之间相互制约,国会可以以弹劾等诸多形式限制总统,总统可以以“搁置否决权”等形式限制国会的权力,而联邦最高法院则可以通过违宪审查的形式限制国会的立法权和总统的行政权,此外,总统对司法权也有制约,表现在联邦最高法院的人事任命在一定程度上受总统控制.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

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孟氏的分权理论与洛克的分权理论相比有重大的发展,孟氏的三权划分比洛克更明确,且比较合理,更重要的是,孟氏不仅说明分权,而且进一步说明了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时如何解决,不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资产阶级革命的作用,而且对未来国家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提供了参考模式。

首先,从三权分立的目的看,无论对于该理论的创始人还是运用该理论的国家来讲,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

制衡的宪法——美国

制衡的宪法——美国
“制衡”的宪法——美国
美国独立战争
摆脱英国的殖民统治
萨拉托加
约克镇
一、“1787年宪法”
中央集权原则: 最高行政权归总统;联邦财 政、立法权归议会; 司法独 立. 分权制衡原则: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互相制约 总统——行政权
议会——立法权 法院——司法权
民主原则: 总统和议会议员都由民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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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至1941年,雕刻家们在 黑岗山的巨石上雕刻了美国历史上 4位著名总统的雕像: 华盛顿 、 杰佛逊 、 罗斯福 、林肯,这4位 美国总统代表了美国开国200年的 历史和美国的政治文化。雕像工程 于1941年完工。1988年进行了为期 10年的维修工程。1998年6月15日 一个崭新的游客中心开幕。
英国君主立宪制
美国总统制
国王
总统
世袭
终身制 无 首相 议会产生
选民选举
任期制 有 总统 总统任命
政府首脑是谁
政府如何产生 国家权力中心是谁
议会
总统
美国:总统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 是政府首脑,只对选 民负责,不对议会负 责,可以否决立法权。

英国:国王和首相 国王是国家元首,首 相是政府首脑,首相 是议会中多数党的领 袖。
二、联邦制
1、1787年宪法确立
2、从“邦联”到“联邦”
思考:1787年宪法规定美国的政体是: A、君主立宪制
B、资产阶级总统共和制
C、半总统制
D、联邦制度
三、两党制(驴象之争) 联邦党——民主共和党
自由党(北方) (共和党)象 民主党 驴
项目 国家元首是谁 国家元首的产生方 式 国家元首有没任期 国家元首有没实权

3.3美国的三权分立(共17张PPT)

3.3美国的三权分立(共17张PPT)

经典案例
• 国会不批钱,政府要关门 1995年11月,美国国会与白宫在“平 衡预算”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国会迟迟 不批准政府预算,致使政府的所有行政机 构,除了实在关不得的少数机构之外,其 余一律由于没有经费、没有工资而关门了。 当时正值圣诞节,克林顿总统十分狼狈地 自己掏钱付电费,才使得首都华盛顿著名 的“第一圣诞树”的彩灯没有熄灭。这一 僵局整整持续了七天。
根据三权分立制的发展渊源,说说这一制度的 实行有何积极意义?
四、如何评价三权分立制度:
1、积极作用
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原则,可以防止少数 人专权,使民主制度不致转变为专制制度。这对
于反对封建专制,调节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的利
益,维持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有其积极作用。
2、弊端:
(1)人民不可能对权力的运用施加重要影响,事实 上成为协调资产阶级内部权力分配的一种机制—— 协调范围的局限性; (2)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导致三大权力机关的 工作效率低下——效率低下; (3)三权分立原则难以真正贯彻
3、实质
美国的三权分立本质上是一种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1、什么是三权分立制?
收获平台
2、美国三权分立制的基本框架(示意图) 总统(行政)
分权→制约→平衡 国会(立法)
联邦法院(司法)
3、对美国三权分立制的基本评价(框架图)
进步性
三权分立制 局限性
反对封建专制;维护资产阶级民主
效率低下; 难以在政治实践中真正贯彻; 资产阶级内部协调的一英国资产阶 级思想家洛克(JohnLocke)提出。
在封建专制独裁统治下,皇帝或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总 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17世纪,英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 1689年10月英王威廉接受了《权利法案》,1701年6月签署 了《王位继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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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确立的分权制衡原则
年月日来源:《学习时报》作者:刘国柱
美国宪法是年由制宪会议制定并通过,并于次年月为个州批准而生效为美利坚合众国宪
法,因而,这部宪法也被称为年宪法。

年宪法是现代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最为稳定的一部宪法,直到今天,它依然是美国的根本大法。

这部宪法在世界宪政史上的重要意义,在
于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政治体制的分权制衡原则,从而使得美国成为第一个
实践启蒙思想的国家。

年宪法最基本的原则是“主权在民”和“限权政府”原则。

所谓“主权在民”,即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美国宪法序言明确表达了这种主权在民的思想:“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
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同“主权在民”原则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限权政府”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政府权力要受
到授权者即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的限制。

即根据宪法成立的美国各级政府,其权力不是绝对的,是受到限制的。

它只能行使人民根据宪法授予它的权力,不得行使宪法禁止它行使的权力。

年宪法的第一条第款列举了允许联邦政府行使的权力,在其他条款中则规定了禁止联邦政府
行使的权力;在《权力法案》中则明确规定了政府不得侵犯的人民权利。

这些都是限权政府
原则的体现。

限权政府原则体现的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分权,即政府和人民分别行使或享受宪法授予
或保留的权力。

这种分权的目的是实现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监督。

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阐述了这一分权原则的初衷:“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

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
内在的控制了”。

所以在设计政府时,首先要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但同时也要依靠人民
对政府进行必要的控制。

政府对被统治者的管理主要体现在负责宪法及各种法律的实施;人民对政府的制约则体现在利用手中的选票,定期选举国家及州公职人员(总统、州长、联邦国会及州议会议员),并利用各种手段监督政府及其官员。

这一模式也被视为精英与大众的
共治。

年宪法的另一基本原则是不同政府机构间的分权制衡,即不同政府部门的权力分立、相互制约进而实现权力的平衡。

美国的制宪者们认为,要防止政府滥权和暴政的出现,要保障个人权利,仅仅限制政府的权力是不够的,还必须寻求另外的保障。

麦迪逊在解释宪法确立的分权制衡原则时曾经做过如下精辟的论述:“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
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宪法手段和个人主动……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制宪者们普遍笃信启蒙思想家的思想,认为“权力会腐化,绝对权力会绝
对腐化”。

因而在设计政府时必须实行分权,以权力制约权力。

美国宪法所确立的分权制衡
原则涉及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中央政府内部不同机构间的分权与制衡;第二个层面则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分权。

年宪法将政府权力分给了三个不同的部门: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各级联邦法院。

为保证三个部门的独立与分立,宪法对三个部门主管人的产生办法及任
期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合众国“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六年”(年,美国宪法第条修正案将参议
员的产生办法改由各州人民选举)。

合众国总统由各州选举人(选举人人数与各州议员数相等)组成的选举人团投票产生,任期年,总统在任期内的报酬不得增加或减少。

联邦各级法
院的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任命。

法官“如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法官的报酬在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宪法的上述规定保证了三个部门的独立性。

然而,仅仅权力分立还不够,还不足以遏制专制与集权,必须有另外的保障——即让三个部门之间互相制约与监督,从而造成权力的平衡。

因此,美国宪法制定了许多使三个部门
互相制约的条款。

如立法权属于国会,但总统有权批准或否决国会的立法,国会还可以以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行政权力属于总统,但行政机构的设置以及所需要的经费需经国会以法
律的形式批准,总统任命的官员以及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也需要国会参议院的批准;司法权属于各级联邦法院,但法官须由总统提名并经过参议院批准,最高法院可以判决国会的法律
或总统的行政命令是否合乎宪法,等等。

政府分权的第二个层面是美国宪法所确立的联邦体制,即在中央政府与州政府之间分配
政治权力。

根据美国宪法第条修正案的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
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这条修正案确立了美国联邦与州两级政府的分权原则:
联邦政府拥有宪法“授予的权力”,而州政府则拥有“保留权力”。

宪法第至条,列举了中央政府可以行使的权力,主要有管理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制定统一的归化法和破产法;设立邮政局和兴建邮政道路;颁发专利权和版权;设立联邦法院;
规定惩罚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和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宣战,颁发捕获敌船许可证,建立陆海军和征召民兵;办理外交和缔结条约;接纳新州加入联邦;确定度量衡;提出宪法修正案等。

宪法并未具体规定州级政府保留的权力,但传统上属于州的权力主要有:管理州内工商业、教育、卫生、交通;建立地方政府,保护健康、安全和道德;保护生命、财产和维持秩
序;批准宪法修正案;举行选举,改变州宪法和州政府;制定刑法、商法、婚姻法等。

另外
还有一些联邦与州共享的权力:征税、借款、为公共目的征用私人财产、举办公共福利等。

在共享权力领域内发生冲突时,州必须服从联邦。

联邦制属于治理国家的二元制,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分享国家权力,有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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