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及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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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长江三峡枢纽工程建设期通航建筑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长江三峡枢纽工程建设期通航建筑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长江三峡枢纽工程建设期通航建筑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11.01•【文号】国办函[2002]86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长江三峡枢纽工程建设期通航建筑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2]86号)中编办,财政部、交通部、三峡办,三峡总公司:长江三峡工程将在2003年实现135米水位蓄水、永久船闸通航和首批机组发电三大目标。

为了确保长江航运安全畅通和枢纽建筑物的安全,必须适时建立高效安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三峡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管理体制。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三峡枢纽工程建设期通航建筑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由交通部负责对三峡枢纽工程和葛洲坝枢纽工程河段航运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峡枢纽工程和葛洲坝枢纽工程是长江黄金水道的咽喉,交通部要加强该河段的安全、海事、调度、公安、消防、航道、通信、锚地等行政管理工作,所需行政经费纳入中央财政列支。

如需增加行政编制,由交通部报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未核定前由交通部按现行管理方式通过三峡通航管理局对该河段进行管理,此过渡方式期限为一年。

二、由三峡总公司负责对三峡枢纽工程实行统一管理。

按照三峡枢纽工程建设进度,从2003年永久船闸开始在135米低水位运行至工程完工后蓄水到175米水位止,建设工期还较长。

在此运行阶段,船闸(含待闸锚地)的运行维护、检修、安全监测、上下游引航道以及连接段的疏浚等项工作由三峡总公司负责,所需经费在三峡电站电力成本中列支,船舶免费过闸(包括升船机免费使用)。

三、由三峡通航管理局负责组建三峡船闸管理队伍,三峡总公司委托其承担船闸(含待闸锚地)的日常运行维护,双方的具体责权以合同方式明确。

四、三峡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管理要服从综合调度。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抓紧编制三峡枢纽工程综合调度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05.1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规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保障通航建筑物高效安全运行和船舶安全通行,我部起草了《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交通运输部关于《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航道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5日。

交通运输部
2024年5月14日附件:
附件1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2 关于《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5.16•【文号】交通部令2003年第6号•【施行日期】2003.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6号)《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5月1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长江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该区域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部三峡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三峡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以下简称“交通管制区域”)是指长江乐天溪至曲溪(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7.0公里至57.5公里)水域。

交通管制区域内划分禁航区和交通管制区。

(一)禁航区分上游禁航区和下游禁航区。

(二)交通管制区分上游交通管制区和下游交通管制区。

第二章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第五条除经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三峡工程施工及维护船舶、抢险及清污船舶和公务船舶外,禁止其他船舶进入禁航区。

需进入禁航区的三峡工程施工及维护船舶应当提前7天将施工船名、作业计划、安全措施、作业时间等情况书面报三峡海事管理机构。

需进入禁航区的抢险及清污船舶和公务船舶应当及时将船名、进入禁航区的目的、安全措施、进入和离开禁航区时间等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六条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时应当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船舶种类、船舶尺度、载货性质、进入交通管制区的时间和目的等情况。

三峡——葛洲坝枢纽水运新通道联合运行方式研究

三峡——葛洲坝枢纽水运新通道联合运行方式研究

DOI编码:10.13646/ki.42-1395/u.2020.12.036三峡——葛洲坝枢纽水运新通道联合运行方式研究吴蓉,杨利,胡赛军摘 要:三峡水运新通道和葛洲坝航运扩能工程实施后,三峡枢纽有五条船舶过闸通道,葛洲坝枢纽有四条过闸通道,三峡-葛洲坝枢纽水运新通道的联合运行方式将变得更加复杂。

本文基于三峡新通道建设后饱和运行模式下,对三峡-葛洲坝枢纽水运新通道的联合运行方式进行了研究,包括枢纽通航建筑物联合运行的基本原则和三峡-葛洲坝枢纽水运新通道的联合运行方式。

关键词:三峡新通道;船闸;运行方式中图分类号:U6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20)12-0095-03(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湖北 宜昌 443002)1引言三峡枢纽船闸是长江航运的关键节点,是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1],自三峡船闸2003年6月通航,通航十几年来,货物通过量从3400多万吨迅速发展到2019年的1.46亿吨,年均增长约18%,提前达到设计通过能力。

同时,随着长江上游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三峡枢纽通过能力不足的问题已经显现,三峡船闸通过能力不可能无限制提升,而过闸货运需求不断增长,根据预测2050年三峡枢纽过闸货运需求将达到2.5亿吨,三峡枢纽通过能力缺口明显,三峡新通道建设的相关研究亟需开展。

本文主要对三峡新通道建设后饱和运行模式下,三峡枢纽水运新通道的运行方式进行了研究,包括枢纽通航建筑物联合运行的基本原则和三峡-葛洲坝枢纽水运新通道的运行方式。

2三峡-葛洲坝枢纽水运新通道的布置三峡水运新通道和葛洲坝航运扩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长江航运建设的重要工程,工程的建设可彻底解决三峡船闸供需矛盾大、船舶积压严重等问题,充分发挥黄金水道的航运效益,加快构建和完善区域综合立体交通体系。

针对多种新通道方案,经综合比选,推荐三峡水运新通道一次新建两线船闸,葛洲坝枢纽新通道建议采用“三号船闸改建+左岸新建一线船闸”方案,推荐方案均布置于长江左岸[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葛洲坝工程运行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葛洲坝工程运行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葛洲坝工程运行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1.03.06•【文号】•【施行日期】1981.03.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葛洲坝工程运行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水利部、电力部、交通部《关于葛洲坝工程运行管理体制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你们,请即照此执行。

关于葛洲坝工程运行管理体制的报告根据赵紫阳总理在葛洲坝工地的指示,一九八一年一月九日由水利部部长钱正英主持,电力部副部长李鹏、交通部副部长陶琦参加,对葛洲坝工程的运行管理体制问题进行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现报告如下:一、葛洲坝工程是一个整体,为保证工程的安全、发挥通航发电的效益,实行以电力部为主的统一管理体制,有关建筑物及设备的运行管理,由电力部、交通部分工负责。

水库的调度运用主要是通过二江泄水闸的调节进行的,是保证工程安全和充分发挥通航发电效益的关键,由化中电管局葛洲坝水力发电厂根据葛洲坝工程技术委员会历次会议的决定、设计文件、电力部和交通部的有关规程规范进行统一调度。

二江电厂由华中电业管理局进行统一调度。

三江2号、3号船闸(包括活动桥)及其上下航道、锚地由长江航运管理局进行统一调度。

一期工程的主要建筑物包括二江泄水闸、二江电厂、三江2号、3号船闸(包括活动桥)及其上下航道、三江冲沙闸、防淤堤、左岸土石坝、黄草坝。

其分工为:华中电管局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分工管理二江泄水闸、二江电厂、三江冲沙闸、防淤堤及黄草坝右半部分的运行、观测、维护保养和检修;长江航运管理局葛洲坝船闸管理处分工管理三江2号、3号船闸(包括活动桥)及其上下航道、左岸土石坝、锚地、防淤堤及黄草坝左半部分的运行、观测、维护保养和检修。

二期工程的分工管理范围参照上述原则,待二期工程投入运行前再具体划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3.12.16
•【文号】交办水函〔2023〕1941号
•【施行日期】2023.1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
枢纽大坝
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办水函〔2023〕19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北海、东海、南海航海保障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水运局张俊勇,联系电话:************,传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3年12月16日。

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

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

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的通航调度工作,保障船舶过坝安全、畅通、高效、有序,充分发挥三峡工程航运效益,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三峡(正常运行期)-葛洲坝水利枢纽梯级调度规程》《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的通航调度。

通过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具体实施。

相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航道部门、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及枢纽通航调度相关单位和部门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章通航调度管理水域第四条通航调度管理水域范围:上起云阳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91.3公里),下至石首长江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375.5 公里),全长541.8公里。

第五条通航调度管理水域按照距离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1—由近到远划分为核心水域、近坝水域、控制水域、调度水域。

(一)核心水域:宜昌长江公路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610.8公里)至庙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2.5公里)之间的水域。

(二)近坝水域:枝城长江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568.3公里)至宜昌长江公路大桥之间的水域和庙河至巴东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22.4公里)之间的水域。

(三)控制水域:荆州长江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481.5公里)至枝城长江大桥之间的水域和巴东长江大桥至巫山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68.0公里)之间的水域。

(四)调度水域:石首长江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375.5公里)至荆州长江大桥之间的水域和巫山长江大桥至云阳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91.3公里)之间的水域。

第六条三峡局、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本规程和过坝船舶联动控制有关规定,结合重点水道通航管控要求,对通航调度管理水域内过坝船舶实施总量控制和分段管理。

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办法

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办法

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以下简称枢纽河段)通航管理,维护水上通航秩序,保障船舶安全、便捷、有序通过该河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枢纽河段从事与通航有关的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主管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工作。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通航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

相关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及长江航运公安机关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章航行与停泊第四条船舶进入枢纽河段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通信、助航、消防、救生、应急设备以及装载与系缆设施等进行检查,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装有GPS、AIS等船载终端的船舶应保持其船载终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五条通过枢纽河段的船舶应按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在通过枢纽河段的曲溪至乐天溪、大沙坝至鲤鱼潭、母猪嘴至中水门航段时,船长、轮机长应值守。

第七条船舶过坝应按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的调度指令发航,按通行信号有序进出船闸、升船机及引航道。

第八条船舶通过三峡船闸引航道、升船机引航道及其共用引航道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各自靠本船右舷一侧行驶;(二)进出升船机的船舶应避让进出三峡船闸的船舶;(三)进出升船机上、下引航道的上行船舶横驶过河时,应让清顺航道行驶的船舶;(四)进三峡船闸的上行船舶,遇等让区内进升船机下引航道的船舶时可从该船左舷通过,船舶通过期间应加强联系并留足安全距离。

第九条当升船机下引航道右侧隔流堤上行信号标揭示绿色信号时,拟进升船机的船舶可进入升船机下引航道;揭示红色信号时,拟进升船机的船舶应在等让区等让。

当升船机下引航道右侧隔流堤下行通行信号标揭示绿色信号时,允许升船机下引航道内的船舶下行;揭示红色信号时,禁止升船机下引航道内的船舶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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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及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三峡及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保障通航建筑物高效运行和船舶安全通行,促进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三峡水利枢纽和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管理适用本规定。

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包括三峡双线五级船闸、垂直升船机,及其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待闸锚地、导航建筑物、靠船建筑物、相关附属设施等。

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包括葛洲坝一、二、三号船闸,及其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待闸锚地、导航建筑物、靠船建筑物、相关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职责分工】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三峡及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峡枢纽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流域枢纽运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三峡枢纽运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由三峡局负责;湖北省港航管理局葛洲坝过闸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电力)按有关规定负责通航建筑物运行维护经费保障,以及与通航建筑物有关的安全保卫、安全鉴定、应急处置、消防救援、反恐怖防范等大坝统一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海事机构、航道部门等按职责分工,做好三峡及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的运行保障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三峡局与有关运行单位、保障单位建立健全通航建筑物运行协调机制,协调、处理三峡及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有关现场运行管理中的问题。

相关运行单位、保障单位之间应协调明确各方在通航建筑物的运行维护、船舶调度、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职责,共同做好通航建筑物运行有关工作。

第二章运行方案第五条【编制主体】三峡局应当会同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运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照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三峡及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

第六条【运行方案内容】运行方案编制应遵循《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编制导则》(JTS123-2019),包含通航建筑物概况、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等。

第七条【运行方案协调】三峡及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原则上应同步开展停航养护。

第八条【方案审批】长航局审批运行方案前,应当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海事局,四川省、重庆市和湖北省航运主管部门及港航企业等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运行方案公布】运行方案经审查同意后,长航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官方网站公开运行方案主要内容;三峡局、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运行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开运行方案主要内容。

第十条【运行方案调整】三峡局、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运行单位应严格执行经审查同意的运行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运行方案不能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需要调整的,三峡局应会同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运行单位重新编制运行方案并报送长航局审批,并按本规定第九条要求重新公布。

第三章船舶调度第十一条【调度原则】三峡局等运行单位应当按照《三峡—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执行船舶过闸调度。

过闸船舶应当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服从调度指挥,安全通过通航建筑物。

第十二条【信息化系统】三峡局应当建立船舶调度信息化平台,受理船舶过闸申请,编制并发布船舶调度计划,组织船舶过闸。

第十三条【危险品船过闸】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在过闸前将危险货物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等事项向三峡局报告。

三峡局应建立过闸危险货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相关运行单位、保障单位以及公安、应急管理部门信息资源共享,为船舶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三峡局应当会同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运行单位、长江电力和海事、公安、应急等支持保障部门,制定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专项运行调度和通航保障方案并严格实施。

第十四条【客船过闸】客船过闸期间,三峡局、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运行单位应当保证通航建筑物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相关设施设备完好。

第十五条【禁止过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峡局应当禁止船舶过闸:(一)船体受损、设备故障等影响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二)船舶(船队)最大平面尺度、吃水、水面以上高度等不符合通航建筑物运行限定标准的;(三)船舶主尺度不符合船型标准化有关规定的;(四)油船、化学品船为单壳的;(五)载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水路禁运货物或禁止过闸货物的;(六)未按规定如实申报船名、船舶类型、最大平面尺度、吃水、货种、实际载货(客)量等重要信息的。

(七)过闸安检不合格的其他情形;(八)其他禁止过闸情形。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过闸船舶在通航建筑物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二)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三)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五)丢弃物品、倾倒垃圾、排放油污或者生活污水等行为。

第十七条【运行统计及报送】三峡局应当全面、及时、准确记录通航条件、船舶待闸、通航和通航建筑物运行、养护停航检修等统计数据,按有关规定编制日、月、年报表,相关统计资料按要求及时报送长航局和有关单位。

第十八条【水位流量协调】三峡枢纽运管中心应当按照《三峡(正常运行期)—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及有关规定,及时向长航局、三峡局报送实时及预报流量、水位及相关变化信息,保障航道及通航建筑物运行所需的通航流量和水位。

长航局统筹考虑通航建筑物及航道通航所需的流量和水位及允许的变化,协调长江水利委员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水库调度部门优化调度,以保障正常时期通航建筑物及航道通航所需的流量和水位。

第十九条【信用管理】三峡局应制定三峡—葛洲坝枢纽过闸船舶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准确记录信用信息,建立健全船舶过闸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并按照规定将过闸船舶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条【疏解联动机制】长航局建立健全长江干线过闸船舶联动控制机制,三峡局、长江海事局按照职责分工,合理安排过闸船舶沿途分区有序待闸,保障船舶高效通行。

第四章运行保障第二十一条【养护要求】三峡局会同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通航建筑物维护技术规范》《船闸检修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制定三峡及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养护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确定养护的类别、项目、内容、周期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养护内容及经费保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养护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对通航建筑物进行检测、维护、保养、修理,三峡枢纽运管中心和长江电力应按规定保障通航建筑物运行养护所需的经费,保持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养护档案及统计】运行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建立三峡及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养护技术档案并做好统计分析,保持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运行单位应在养护工作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配备必要的检修装备和专业化的检修队伍,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通航建筑物停航时间,延长检修周期,发挥通航效益。

第二十五条【安全保障制度】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落实三峡及葛洲坝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运行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加强安全运行管理,确保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风险防控】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三峡及葛洲坝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开展安全运行风险辨识、评估,针对不同风险,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

运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通航建筑物运行进行监测和巡查,掌握通航建筑物安全技术状况。

对发现的异常情况、重大问题或者安全隐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长航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定期安全鉴定】三峡枢纽运管中心和长江电力、三峡局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定期开展通航建筑物安全鉴定。

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长航局组织三峡局、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运行单位依法制定三峡及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与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并保障组织实施。

应急预案在规定范围内公布。

三峡局、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运行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通航建筑物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通航应急保障】三峡局、三峡枢纽运管中心、长江电力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船舶在三峡及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的,三峡局应当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实施抢救和及时报告。

第三十条【停止开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峡局应当停止开放相应的船闸或升船机:(一)因防汛、泄洪等情况,有关防汛指挥机构依法要求停航的;(二)遇有大风、大雾、暴雨、地震、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危及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三)通航水域流量、水位等不符合运行条件的;(四)应急抢修需要停航的;(五)按照运行方案进行养护、检修的。

第三十一条【停航计划执行】按照运行方案实施停航养护和检修的,由三峡局按照规定报备或报有关单位审批,并提前公布停航、复航信息。

其中连续停航时间达到7天及以上的,由负责检修的运行单位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通告。

因发生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实施通航建筑物计划外停航的,三峡局应当及时将停航、复航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向长航局报告。

第五章监督责任第三十二条【监督机制】长航局依法加强对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检查。

三峡局、三峡枢纽运管中心等运行单位应当对依法开展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匿、谎报或者拒绝检查。

第三十三条【监督处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长航局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后续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第三十四条【举报受理】长航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地址,依法受理并负责调查对通航建筑物运行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六章违法违规处理第三十五条【违反运行方案】运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长航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的;(二)未经长航局同意,对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的;(三)未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的;(四)未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或者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的;(五)未及时开展养护,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六)养护停航时间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且未重新报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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