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管理法规调查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提高监测质量,根据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土保持监测是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承担开发建设项目监测的单位应重视新技术新理论的研究,协助生产建设单位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工作。
第三条在我省从事水土保持监测的机构须在我厅登记入档,从业人员应持水利部颁发的上岗证,人员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条水土保持监测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征占地面积大于50公顷或挖填方土石方总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建设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甲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5~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5~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或挖填方土石方总量小于5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生产类项目以每年的征占地或挖、填土石方为依据,依照上述分类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承担水土保持监测的单位在开展监测工作之前应制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合理安排监测频次,确定监测的重点内容和重点部位。
《实施方案》应报我厅备案,录入省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应定点监测和巡视监测相结合,注重量化的内容。
有条件的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可结合遥感和远程监控技术进行监测。
第七条监测内容和频次应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开展工作。
项目土建施工期间,雨季(4月至10月)每月监测不少于2次,旱季(11月至3月)每月监测不少于1次。
施工期较短的输电线路等项目可适当简化,但在土建施工期间和施工结束后应各监测一次。
水土流失敏感区域和各具代表性的施工工区应加强监测。
第八条项目监测应充分反映施工过程。
对施工前后项目区水土流失状况、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和永久措施的时间、数量、防护效果等,应作详细记录,并拍摄现场照片或录像,通过监控设备发送至省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入档管理。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正文:---------------------------------------------------------------------------------------------------------------------------------------------------- 水利部令(第12号)现发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000年元月三十一日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对全国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状况实施监测,为国家制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政策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制订有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组织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发布全国水土保持公告。
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以及经授权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管理。
第五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按水利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第六条省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作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进行修订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条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报请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全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全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全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各市水利局:根据《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水办水保〔2017〕15号),为进一步推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我厅组成三个督查组,于2017年10月中旬至11月上旬对全区14个市和部分县(市、区)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查。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总体来看,全区广泛开展水土保持宣传、严格行政许可管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积极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依法积极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水土保持法宣传工作。
各市充分利用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纪念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时机,主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画报、播放宣传片等方式广泛宣传,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工作。
截止2017年10月,全区共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1390项,其中自治区审批48项,市级审批343项,县级审批999项。
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了159个生产建设水土保持设施,其中自治区验收33项,市级验收68项,县级验收58项。
(三)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截止2017年10月,全区对2635个生产建设项目进行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检查2932次,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13起。
(四)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
截止2017年10月,全区共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10968.6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一)水土保持法宣传方式仅限于传统的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画报、播放宣传片等方式,缺乏创新,宣传范围和效果有限。
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5.1 监测目的水土保持监测,是了解研究水土流失形成过程、认识其演变规律的重要手段。
通过科学的观测,获得最基本的资料,对预测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以及研究制定水土保持措施方案提供多方面的信息。
同时,对已经采取防治措施的地方,通过对照试验观测,了解水土流失削减变化,检验措施实施效果,及时反馈本项目的水土保持情况,有利于对水土保持方案有效的监督管理和对水保方案进行优化设计,为科学防治水土流失提供依据。
5.2 监测内容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水土流失影响因子,水土流失的形式,水土流失造成的灾害以及水土保持效益等方面。
水土流失影响因子,包括地形地貌,植被,地面物质组成等;水土流失的形成包括沟蚀、面蚀、滑坡、崩塌等;水土流失造成的灾害包括下游泥沙淤积,植被及生态环境破坏,对周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等;水土保持效益是指在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所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等。
5.3 监测点及监测方法1、监测内容本项目监测范围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包括工程永久占地、临时占地及直接影响区范围。
监测重点是取土场、垃圾坝开挖面和建筑物基础开挖面。
2、监测方法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施工期水土保持监测主要以巡查为主,发现问题及其整改。
运行初期和封场期采用现场调查法。
主要对地表植物类型,覆盖度和植被破坏面积及水土保持损毁情况以及动态变化的掌握可采用实地调查观测法;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效益采用对比调查统计法。
5.4 监测时段及监测频率(1)监测时段本项目监测时段分为施工准备期、施工期、运行初期及封场期三个时段。
①施工准备期(2005年11月~12月)主要监测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情况,收集水土流失本底值。
②施工期(2006年1月~2006年6月)主要监测各单位工程水土流失形式、水土流失面积、水土流失量及其可能产生水土流失危害,落实相应水土保持措施,检验水土保持设施的效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③运行初期(2006年8月~2007年8月)和封场期(2019年)主要对运行初期和封场期的水保设施及水土流失的监测。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重点任务和措施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重点任务和措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农田、山林、河流、湖泊等自然资源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和修复水土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稳定的工作。
其重点任务主要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环境监测与评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宣传教育与技术指导等。
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水土资源保护1. 水土资源监测:建立完善的水土资源监测网络,对土壤侵蚀、水土流失、水域污染等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水土资源保护的问题。
2. 水土资源调查评价:开展水土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收集整理土地资源、水资源、土壤质量、水土流失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制定科学合理的水土资源保护规划。
3. 生态修复与保护:针对水土流失、土壤质量下降等问题,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和保护措施,如植树造林、草灌木覆盖、修建护坡护坝等,恢复自然环境。
二、开发利用监督1. 土地利用监测:对新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地利用进行监测,确保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大规模破坏原有的水土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2. 项目审批和环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新建项目进行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对有可能对水土资源造成破坏的项目进行限制或调整,确保项目建设与水土资源保护相协调。
3. 源头减排措施:加强对工业企业、农业农村等行业的污染治理,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减少对水土资源的污染和破坏。
三、环境监测与评估1. 水土环境监测:建立水土环境监测体系,监测土壤质量、水体质量、大气环境等环境指标,及时发现和预警环境问题。
2. 监测数据分析与评估:对监测到的数据进行分析与评估,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保护水土环境的稳定和改善。
3. 生态环境评估: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保项目建设与水土资源保护相协调,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四、违法违规行为查处1. 监督检查与巡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与巡查力度,发现和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违反规划、违法占地、擅自开发利用、污染水体等行为。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21•【文号】办水保〔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4〕57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技术评审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明确水利部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方案审查审批(一)突出审查审批重点。
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部批项目落实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关于水土保持相关规定的审查审批把关。
落实水土保持空间管控要求,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以及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内项目选线选址不可避让论证把关。
严格东北黑土区、北方风沙区、青藏高原区等区域内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及目标审查,从严控制扰动范围,强化表土、沙壳、结皮、地衣及高寒草甸、草原等保护措施落实。
聚焦生态安全、防洪安全、水质安全等,严格把好弃渣场(含临时堆存场,下同)选址安全关,加强对弃渣场防护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审查。
加大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审查把关力度,强化水土流失源头防控。
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查,强化对变更必要性、合理性的分析论证,对弃渣场变更理由不充分、措施变更导致水土保持功能降低的,坚决不予通过。
(二)强化技术评审单位责任落实。
技术评审单位要及时跟进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照审查审批重点要求,从严从实从细开展技术评审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7月3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违法必查、失职必究、惩戒从严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自主验收报备管理和履职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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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鲁科尔沁旗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调查
一、阿鲁科尔沁旗地理信息
阿鲁科尔沁旗行政区划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位于赤峰市东北部,北纬43°20"45"~45°24"20",东经119°20"15"~121°1"00",西北与锡林郭勒盟相连,西部与巴林左旗及巴林右旗为邻,南部与翁牛特旗隔西拉木伦河相望,东与通辽市接壤。
阿旗南北长232km,东西宽111.4km,总面积14555km,总人口数为30 万人,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汉族为多数的多民族生活居住地区。
阿旗属大兴安岭余脉的延续,地势是西北高、东南低。
西北部属中低山区,山势陡峻,河谷发育,山体纵横交错,地势落差大。
海拔一般在1000~1500m之间,大于1000m 的山峰有106 座。
大兴安岭的支脉罕山、巴代山、乌兰山等组成了主要山系,这些山峰多由花岗岩类组成,其风化碎屑比较粗疏,山岭由玄武岩组成,风化物质比较粘重。
山区内人口分布稀疏,人类活动影响小,以原始森林和天然林为主。
中部为低山和低山丘陵,山势低缓,海拔高度500~1000m。
山间沟谷中发育着现代水系,形成较为平缓开阔的山间谷地及河谷冲积平原。
欧木伦河沿岸形成了一条狭长的河谷平川,两侧丘陵密布。
该区域人口较密集,加之受地形地质的影响,地面切割剧烈,水土流失严重。
南部及东南部是坨沼区,为冲积平原。
地势低平,起伏平缓,海拔
高度在600~1000m 之间。
东南部河谷平原及南部冲积平原上形成了固定、半固定的流动沙丘,草场退化、沙化现象十分严重。
由于地下水位高,在一些低洼处形成了泡子及盐碱沼泽地。
二、阿鲁科尔沁旗水土信息
水文地质纵观全旗地貌,西北部为中低山区,山势陡峻,沟谷发育;中南部为低山丘陵,第四纪堆积物发育;南部为冲洪积平原,沉积了较厚度的松散堆积物,形成了广阔的波状平原。
不同的地貌形态决定了地下水的形成与分布。
本旗地下水基本分为两个含水类型区,以山间河谷平原第四纪孔隙水为主,其含水层厚度大,颗粒粗,分选性好,面积分布较广,径流条件好,交替作用强,含水丰富;低山丘陵基岩裂隙水为辅,其面积较大但分布不均,富水性差异大。
山间河谷平原孔隙水分布广阔,除山前丘陵区外,含水层埋深大部分小于5m,厚度一般为50~100m,单井涌水量为4.2t/h~20.8t/h。
欧木伦河和黑木伦河河谷两侧一、二级阶地为北部山区最低处,成为山区地下水的汇集区,南部由乌力吉木仁河与西拉木伦河作用构成的河间波状平原,地势最低,为全旗地下水汇集的场所。
基岩裂隙水分布于乌力吉木仁河以北广大地区,富水性大部分中等,单井涌水量0.4~4.2t/h,局部地区大于4.2t/h。
全旗地下水水质较好,大部分区域地下水矿化度均小于1g/L,水化学类型为重碳酸钙型水,次之有重碳酸钙镁和重碳酸钙钠型水。
南部丘陵区地下水含氟较高,大于1mg/L,不适宜饮用,初步查明氟离子含量在潜水位以下,随地下水位的降低而逐渐减少,当井深60~70m 时,水中氟离子含量小于1mg/L。
三、阿鲁科尔沁旗执行的水土保持政策(赤峰市层级)
1、2018年10月31日赤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赤峰地下水保护条例》
2、赤政发〔2018〕85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涉牧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3、赤政字〔2014〕128号《赤峰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4、赤政字〔2014〕129号《赤峰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四、执法现状
建立了河长制,在2019年组织召开召开了农村牧区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清零达标行动”。
同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内水建〔2018〕141号)要求,决定自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7月5日,对乱占、乱采、乱推、乱建等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