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GL019:2018《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指南》
CNAS-GL02:2014《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

CNAS-GL0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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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理想情况下,如果指定值由参加者公议确定,应当有确定该指定值正确度和 检查数据分布的程序。例如,可采用将指定值与一个具备专业能力的实验室得到的参 考值进行比较等方法确定指定值的正确度。 通常, 正态分布是许多数据统计处理的基础。 正态分布的特点是单峰性、 对称性、 有界性和抵偿性。作为一个能力验证计划的结果,由于参加者的测试方法、测试条件 往往各不相同,而且能力验证结果的数量也是有限的,所以在许多情况下能力验证的 结果呈偏态分布。对能力验证的结果只要求近似正态分布,尽可能对称,但分布应当 是单峰的,如果分布中出现双峰或多峰,则表明参加者之间存在群体性的系统偏差, 这时应研究其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可能是由于使用了产生不同结果的两 种检测方法造成的双峰分布。在这种情况下,应对两种方法的数据进行分离,然后对 每一种方法的数据分别进行统计分析。 数据直方图或核(Kernel)密度图可以显示结果 的分布情况。 b) 应当有依据不确定度来判断指定值是否可接受的准则。 在 GB/T 28043 和 IUPAC 国际协议中给出了该准则, 该准则是基于限定指定值不确定度对能力评定的影响而建 立的,即:准则限定了由于指定值的不确定度而使参加者得到一个不可接受的评估结 果的可能性。 4.4 能力统计量的计算 4.4.1 定量结果 4.4.1.1 能力验证结果通常需要转化为能力统计量, 以便进行解释和与其他确定的目 标作比较。其目的是依据能力评定准则来度量与指定值的偏离。所用统计方法可能从 不做任何处理到使用复杂的统计变换。 注:“能力统计量”也称为“性能统计量”。 4.4.1.2 能力统计量对参加者应是有意义的。因此,统计量应适合于相关检测,并在 某特定领域得到认同或被视为惯例。 4.4.1.3 按照对参加者结果转化由简至繁的顺序,定量结果的常用统计量如下: a)差值 D ,由(1)式计算:
CNAS-CL01-G001:2018《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20180301

CNAS-CL01-G001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Application of CNAS-CL01《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y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Laborator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言本文件旨在明确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相关条款的具体实施要求。
当本文件中对特定条款的要求与专业领域的应用说明不一致时,以专业领域应用说明的要求为准。
本文件作为实验室认可的强制性要求文件,与CNAS-CL01同步应用。
本文件中的条款号与CNAS-CL01相对应,因此并不连续。
本文件代替CNAS-CL52:2014《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本次修订主要根据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对章节号重新进行了编排,对记录保存期和人员要求做了修订,并按照CNAS 的统一要求调整文件编号。
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5 结构要求5.1 实验室或其母体机构应是法定机构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一般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a) 实验室为独立注册法人机构时,认可的实验室名称应为其法人注册证明文件上所载明的名称;实验室为注册法人机构的一部分时,其认可的实验室名称中应包含注册的法人机构名称。
政府或其他部门授予实验室的名称如果不是法人注册名称,不能作为认可的实验室名称。
b)实验室为独立法人机构时,检测或校准业务应为其主要业务,检测或校准活动应在法人注册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
c)实验室是某个组织的一部分时,申请的检测或校准能力应与法人机构核准注册的业务范围密切相关。
5.2实验室应明确对实验室活动全面负责的人员,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由负责不同技术领域的多名技术人员组成的团队,其技术能力应覆盖实验室所从事的检测或校准活动的全部技术领域。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8年第一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科〔2018〕21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8年第一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8年第一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科〔2018〕21号研究所、认可中心、认证认可协会,各相关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经审查,现将《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评估准则》等23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国家认监委2018年3月23日2018年第一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实施日期1RB/T164-2018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评估准则2018-10-12RB/T165.1-2018有机产品产地环境适宜性评价技术规范第1部分:植物类产品2018-10-13RB/T165.2-2018有机产品产地环境适宜性评价技术规范第2部分:畜禽养殖2018-10-14RB/T165.3-2018有机产品产地环境适宜性评价技术规范第3部分:淡水水产养殖2018-10-15RB/T166-2018有机羊毛地毯认证技术规范2018-10-16RB/T167-2018有机葡萄酒加工技术规范2018-10-17RB/T168-2018有机液态乳加工技术规范2018-10-18RB/T169-2018有机产品(植物类)认证风险评估管理通用规范2018-10-19RB/T170-2018区域特色有机产品生产优势产地评价技术指南2018-10-110RB/T171-2018实验室测量审核结果评价指南2018-10-111RB/T172-2018实验动物机构标识系统要求2018-10-112RB/T173-2018实验动物人道终点评审指南2018-10-113RB/T174-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专业要求2018-10-114RB/T175-2018生物质能可持续性认证要求2018-10-115RB/T220-201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信息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要求2018-10-116RB/T251-2018钢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规范2018-10-117RB/T252-2018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规范2018-10-118RB/T253-2018电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规范2018-10-119RB/T254-2018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规范2018-10-120RB/T255-2018电石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规范2018-10-121RB/T256-2018合成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规范2018-10-122RB/T257-2018甲醇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规范2018-10-123RB/T258-2018乙烯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规范2018-10-1——结束——。
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CNAS

CNAS-RL06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Proficiency Testing Provider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录前言 (2)1 范围 (3)2 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认可准则及认可领域分类 (4)5 认可条件 (4)6 认可流程 (4)6.1 初次认可 (4)6.2 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8)6.3 监督评审 (9)6.4复评审 (10)7 认可变更 (10)7.1 获准认可机构的变更 (10)7.2 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 (11)8 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 (11)8.1 暂停认可 (11)8.2 恢复认可 (11)8.3 撤销认可 (11)8.4 注销认可 (12)9 权利和义务 (12)9.1 CNAS的权利和义务 (12)9.2 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3)前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廉洁高效、权威信誉的工作原则。
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本规则依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制定。
本规则规定了CNAS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认可变更、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和能力验证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规则中的“注”是对条款的解释和说明。
本规则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则于2010年制订,2014年修订换版,2015年修订换版,2016年换版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ISO/IEC 17011:2017《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的变化而进行的修改。
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1 范围本规则是CNAS和能力验证提供者双方均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GL002:2018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

CNAS-GL00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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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 2 1 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 3 4 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 .................................................. 4 附录 A 检测能力验证计划常用稳健统计方法 ................................ 11 附录 B 能力验证计划结果示例 ............................................ 14 附录 C 测量审核结果的评定 .............................................. 20
4.3 指定值及其不确定度的确定
4.3.1 指定值的确定有多种方法,以下列出最常用的方法。在大多数情况下,按照以 下次序,指定值的不确定度逐渐增大。
a)已知值 —— 根据特定能力验证物品配方(如制造或稀释)确定的结果; b)有证参考值 —— 根据定义的检测或测量方法确定(针对定量检测); c)参考值 —— 根据对能力验证物品和可溯源到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标准物 质/标准样品或参考标准的并行分析、测量或比对来确定; d)由专家参加者确定的公议值 —— 专家参加者(某些情况下可能是参考实验 室)应当具有可证实的测定被测量的能力,并使用已确认的、有较高准确度的方法, 且该方法与常用方法有可比性; e)由参加者确定的公议值 —— 使用 GB/T 28043 和 IUPAC 国际协议等给出的统 计方法,并考虑离群值的影响。例如,以参加者结果的稳健平均值、中位值(也称为 中位数)等作为指定值。附录 A 给出了由参加者结果确定指定值的常用稳健统计方法。 4.3.2 对上述每类指定值的不确定度,可参照 GB/T 28043 等所描述的方法进行评定。 此外,ISO/IEC 指南 98-3 中给出了确定不确定度的其它信息。 4.3.3 指定值的确定应确保公平地评价参加者,并尽量使检测或测量方法间吻合一 致。只要可能,应通过选择共同的比对小组以及使用共同的指定值达到这一目的。 4.3.4 对定性数据[也称为“分类的”或“定名的”值]或半定量值[也称为“顺序的” 值],其指定值通常需要由专家进行判断或由制造过程确定。某些情况下,可使用大 多数参加者的结果(预先确定的比例,如 80%或更高)来确定公议值。该比例应基于 能力验证计划的目标和参加者的能力和经验水平来确定。 4.3.5 离群值可按下列方法进行统计处理: a)明显错误的结果,如单位错误、小数点错误、计算错误或者错报为其他能力 验证物品的结果,应从数据集中剔除,单独处理。这些结果不再计入离群值检验或稳 健统计分析。明显错误的结果应由专家进行识别和判断。 b)当使用参加者的结果确定指定值时,应使用适当的统计方法使离群值的影响 降到最低,即可以使用稳健统计方法或计算前剔除离群值。 c)如果某结果作为离群值被剔除,则仅在计算总计统计量时剔除该值。但这些 结果仍应当在能力验证计划中予以评价,并进行适当能力评定。 4.3.6 需考虑的其他事项
CNASGL《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

CNASGL《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是中国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发布的一份指南,旨在提供对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方法和能力评价指导。
本指南的内容包括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的相关概念、步骤和方法。
首先,本指南阐述了能力验证的定义和目的,即通过验证实验来评估实验室或检测机构的测量技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接下来,指南介绍了能力验证的基本步骤,包括建立验证方案、选择参与实验的实验室或检测机构、制定实验方案和报告,以及对实验结果进行统计处理和评价。
在对能力验证结果进行统计处理时,本指南推荐使用统计方法来计算各参与实验者的准确度、可重复性、恢复能力等指标。
其中,准确度是指实验结果与真实值之间的接近程度,可通过计算偏离度来评估;可重复性是指重复测量同一样品的结果之间的一致性,可通过计算标准差来评估;恢复能力则是指实验结果受到外界干扰或变化的能力,可通过计算偏离度和回归系数来评估。
在能力评价方面,本指南提供了不同的方法和指标,如Z值、可信区间、能力指数等,用于评估实验室或检测机构的能力水平。
这些指标可用于比较不同实验室或检测机构之间的性能差异,以及评估实验室或检测机构的准确性、可靠性和适用性。
最后,本指南还介绍了能力验证结果的报告和使用方法。
报告内容应包括实验步骤、数据处理方法、结果分析和能力评价等,同时还应注明验证的范围、限制和不确定度。
而能力验证结果的使用方法则包括用于评估实验室或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定测量方法和标准、并指导实验室或检测机构的改进措施和培训需求等。
综上所述,《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是一份对实验室和检测机构进行能力验证、统计处理和评价的重要指南。
它提供了一系列的方法和指标,以帮助实验室或检测机构评估其测量技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客户满意度。
CNAS-GL020: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定性检验鉴定能力验证实施指南》

CNAS-GL020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检验鉴定能力验证实施指南Guidance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ficiency Testing Schemes in Forensic Science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次1 目的和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内容 (3)前言本指南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根据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检验鉴定特性而对CNAS-CL03:2010《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及具体解释,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指南与CNAS-CL03:2010《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本指南针对能力验证组织实施、人员、能力验证物品均匀性稳定性检验及结果评价等质量管理和技术建议,介绍了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开展能力验证可遵循的要求。
在结构编排上,本指南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L03:2010中章、节条款号和名称,解释和说明内容在相应条款后给出,故章节号不是连续的。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检验鉴定能力验证实施指南1 目的和范围本指南是为适应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开展能力验证的需要和我国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需求而编制。
其目的是促进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能力验证计划的规范性。
当前,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无校准能力验证计划的需求。
凡CNAS-CL03中涉及校准能力验证计划的相关要求,在本领域不适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CNAS-CL03《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3 术语和定义CNAS-CL03中给出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文件。
4 内容4.2人员4.2.2负责能力验证计划的关键岗位人员要求(a) 策划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长期(通常10年以上)从事检验鉴定工作、熟悉能力验证运作过程并了解相应的统计学知识;(b) 能力评价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长期(通常10年以上)从事检验鉴定工作、精通本专业技术并具有必要的统计学知识;(c) 结果报告批准人员:熟悉本专业技术、熟悉能力验证各项政策程序和法律责任;(d) 能力验证物品均匀性、稳定性评价人员:长期(通常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检验鉴定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统计学知识。
CNAS实验室认可规范文件清单

2017-6-1 2018-9-1 2015-6-1 CNAS-CL01 : 2006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 2018-9-1 能力认可准则》 (ISO/IEC17025:2005) CNAS-CL02 : 2008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 2014-11-1 能力认可准则》 (ISO 15189:2007) CNAS-CL03 : 2006 《能力验证计划提供 者认可准则》(ILAC G13:2000) 2011-4-1
7 8 9 实验室 专用认 可规则
CNAS-RL04:2009 CNAS-RL05:2016 CNAS-RL06:2018
2009-3-1 2016-2-1 2018-3-1
2015-6-1 2016-5-1 2018-3-1
CNAS-RL02:2016《能力验证规则》 CNAS-RL03 : 2013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 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2015 年第二次修 订) CNAS-RL04 : 2006 《境外实验室和检查 机构受理规则》 CNAS-RL05 : 2008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 可规则》 (2015 年第一次修订) CNAS-RL06 : 2015 《能力验证提供者认 可规则》
CNAS-CL05:2009 CNAS-CL06:2018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 (GB 2009-6-30 19489-2008)(2015 年第一次修订) 《实验动物饲养和使用机构质量和 2018-3-1 能力认可准则》 (GB/T 27416-2014) 《医学参考测量实验室认可准则》 2018-3-1
2015-6-1 2018-3-1
18
CNAS-CL07:2018
2018-3-1
19
CNAS-CL0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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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GL019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指南Guidance on the Accreditation of ProficiencyTesting Provider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言本文件为指南性文件,旨在便于能力验证提供者(Proficiency Testing Provider,以下简称PTP)及其相关方了解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的PTP认可制度,以及如何申请认可,并不是PTP认可的依据。
对PTP的认可要求请参见CNAS的PTP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
本文件为第一次编制。
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指南1 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申请能力验证提供者(PTP)认可的机构。
CNAS PTP认可的评定和评审人员、CNAS工作人员也可参考使用。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CNAS-J0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2.2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2.3 CNAS-R02 《公正性和保密规则》2.4 CNAS-R0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2.5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2.6 CNAS-RL03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2.7 CNAS-RL04 《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2.8 GB/T 27000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ISO/IEC 17000,IDT)2.9 GB/T 27043《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ISO/IEC 17043,IDT)2.10 ISO/IEC 17011 《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T 27000(等同采用ISO/IEC 17000)和GB/T 27011(等同采用ISO/IEC 17011)及CNAS-RL01和RL06中界定的有关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4 认可准则和认可领域CNAS等同采用ISO/IEC 17043(即CNAS-CL03《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作为对PTP的认可准则。
CNAS PTP的认可领域采用CNAS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的相关领域分类。
详细内容可从CNAS网站获得,或垂询CNAS秘书处。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认可的能力范围时,如果其中某项能力同时涉及多个领域,例如该项目既包含在实验室领域分类中,又包含在检验机构领域分类中时,可根据自身需求同时填写实验室和检验机构两个领域的相应代码。
此外,在CNAS-RL02附录B《CNAS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中,表述了CNAS当前可开展和可利用的能力验证的领域,这些领域之外的,通常被视为PTP认可的新领域。
5 认可条件5.1 对申请人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认可是自愿的,CNAS仅对PTP申请人申请的认可范围,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
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a)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b) 符合公布的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及应用说明(适用时)的要求;c) 遵守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d)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 申请条件申请人需要按照CNAS-CL03《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建立和运行体系,满足准则要求。
PTP的体系需至少运行6个月以上,全部体系要素(包括全面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原则上都应运行过并产生了记录,对于特殊情况下没有运行的要素必须提供合理的说明。
对于采用不同的样品制备技术或能力评价方式时,每种样品制备技术或能力评价方式都需有文件规定并能提交能力验证计划的实施记录(该记录必须是在体系运行之后产生的)。
5.3 其他要求除上述认可准则外,PTP还应符合CNAS的其他相关要求,这些要求见本指南第2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
PTP的体系文件中应有如何满足这些要求的相关规定。
6PTP认可过程6.1 初次认可6.1.1 意向申请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CNAS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等。
申请人需要时,CNAS秘书处应确保其能够得到最新版本的认可规范和其他有关文件。
6.1.2 正式申请和受理6.1.2.1 申请人应按CNAS秘书处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6.1.2.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真实可靠,申请人不存在欺诈、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的行为。
注:违反申请资料真实可靠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资料与事实不符;——提交的申请资料有不真实的情况;——同一材料内或材料与材料之间多处出现自相矛盾或时间逻辑错误;——与其他申请人资料雷同等。
6.1.2.3 如果申请人申请的领域是CNAS新的认可领域,CNAS应对其自身资源和能力进行评估。
包括秘书处员工、评审员和技术专家以及所需要的应用说明文件和国际相关要求等。
6.1.2.4 CNAS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申请资料,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可靠、填写清楚、正确,对CNAS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管理体系正式、有效运行超过6个月,进行了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申请认可的每个领域在体系正式运行之后至少开展过一项能力验证计划,且申请认可的领域在CNAS的能力范围之内,则可予以正式受理。
正式受理后一般在3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
如果由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在申请受理后3个月内不能接受现场评审,CNAS可终止认可过程,不予认可。
需要时,正式受理前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可进行初访(费用由申请人负担),以确定能否受理申请。
6.1.2.5 对于多场所申请人,其每一独立场所均应根据所承担的工作,满足本规则及认可准则中的相应要求。
6.1.2.6 CNAS秘书处应将资料审查过程中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人,但不做咨询。
申请人应对提出的问题给予回复,超过1个月不回复的,将会导致不予受理认可申请。
回复后超过2个月仍不能满足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认可申请。
注:“回复”是指对相关问题的澄清、说明,或拟实施整改的措施或计划。
6.1.2.7 当CNAS对申请人的申请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申请人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分别满足以下要求:a) 由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事实不符,或提交的申请资料有不真实的情况,或申请人存在欺诈行为、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或不能遵守认可合同关于公正诚实、廉洁自律等要求的原因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CNAS秘书处在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之后的24个月内不再接收申请人的申请。
在获得对其诚信、廉洁自律的信心之前,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认可申请;b) 由于申请人管理体系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体系运行有效性存在问题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申请人在做出不予受理决定6个月之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6.1.3 评审准备组建评审组6.1.3.1 在正式受理申请人的认可申请之后,CNAS秘书处以公正性为原则指定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数量适当的评审员和/或技术专家组成评审组(指定一名组长,需要时还可设立若干副组长),并征得申请人同意。
如果申请人基于公正性理由对评审组的任何成员表示异议时,秘书处经核实后应给予调整,但评审组的最终组成由CNAS秘书处决定。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评审组安排的申请人,CNAS可终止认可过程,不予认可。
评审组的任务是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和实施现场评审。
6.1.3.2 需要时,CNAS秘书处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6.1.4 评审6.1.4.1 文件评审6.1.4.1.1 评审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
只有当文件评审结果基本符合要求时,方可安排现场评审。
文件评审发现的问题,CNAS 秘书处应反馈给申请人。
6.1.4.1.2 必要时,CNAS秘书处将安排预评审以确定能否安排现场评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6.1.4.2 现场评审6.1.4.2.1 评审组依据CNAS的认可准则、规则、政策及有关技术要求,对申请人申请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应覆盖申请范围所涉及的所有活动及相关场所。
通常,现场评审的过程如下:a) 首次会议;b) 现场参观(需要时);c) 现场取证;d) 评审组与申请人沟通评审情况;e) 末次会议。
6.1.4.2.2 评审组应对申请人的关键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其中,对授权签字人应考核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a) 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历,熟悉授权签字范围内有关检测/校准/检验活动的技术特点(含方法、设备等)、样品选择和制备(含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技术)、对参加者能力评定方法,包括必要的统计学知识、不确定度分析、量值溯源、结果报告的信息内容等要求;能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结果做出正确的评价;具有所需的经验,能正确履行职责;b) 熟悉认可规则和政策、认可条件,特别是获准认可机构的义务和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使用规定;c) 在对工作结果正确性负责的岗位上任职,并有相应的管理职权。
6.1.4.2.3 当被评审机构自己从事检测或校准相关工作,例如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或作为参考机构出具参考值时,评审组应评审其检测或校准能力。
被评审机构符合CNAS实验室(含医学实验室)或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认可准则的要求,可作为有效的能力证明。
6.1.4.2.4 评审组应分析在文件和记录的审查及现场评审中收集的所有相关信息和证据,该分析应足以使评审组确定被评审机构的能力范围和程度及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
评审组还可以向被评审机构就有可能改进的方面提出观察意见,但不做咨询。
6.1.4.2.5 如发现被评审机构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明显有损于CNAS声誉和权益的情况,评审组应及时报告CNAS秘书处。
如被评审机构存在上述问题或未履行本规则9.2条款中规定的义务,情况严重时,CNAS有权终止认可过程,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6.1.4.2.6 现场评审结论通常分为以下三种:a) 满足相关要求,向CNAS推荐认可;b) 不满足相关要求,向CNAS建议不予认可;c) 基本满足要求,但有不符合项,需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经评审组确认整改有效后,向CNAS推荐认可。
6.1.4.2.7 评审组应在现场评审末次会议上,将现场评审结果提交给被评审机构。
6.1.4.2.8 对于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被评审机构应及时实施纠正,需要时采取纠正措施,纠正/纠正措施通常应在2个月内完成。
评审组应对纠正/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如需进行现场验证时,被评审机构应予配合,支付评审费用,并承担其他相关费用。
6.1.4.2.9 纠正/纠正措施验证完毕后,评审组长将最终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报CNAS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