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药品办理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须提交的资料
药品价格及相关医疗卫生政策公开制度(3篇)

药品价格及相关医疗卫生政策公开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收费和价格行为,提高收费和价格行为的透明度,使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合理化、公开化,特制订本制度。
1.医院各种价格行为必须规范,所有医疗服务价格严格执行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按照公开透明原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常用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实行上墙公示制。
公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收费价格、监制单位、投诉电话等。
3.常用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及一次性医用耗材的收费价格实行显示屏滚动公示,并及时更新价格调整信息。
4.建立健全门诊病人明细清单制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
提高收费透明度,让患者明明白白消费,便于遇到疑问时及时沟通。
5.积极开展收费和药品价格咨询服务。
患者需要了解相关医疗费用和药品价格时可以向专职物价员、收费员、药房人员询问,有关人员必须热情、耐心地接待和解答。
6.价格公布后,对患者及社会反映的有关医药价格问题,有关部门应认真听取和解答,必要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7.鉴于医院改扩建工程施工对医疗布局调整对价格公示的影响,为便于患者价格查询,已将医疗收费项目及常用药品价格在医院门诊大厅电子显示屏上进行公示,并将逐步建立电子触摸查询系统。
第四篇:药品、卫生材料、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医院药品、卫生材料、医疗器械管理制度为了深化医院成本核算,厉行节约,增收节支,保障医疗工作高效、快捷、安全的开展,建立、完善以社会、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科学管理服务体系,特制定以下制度:组成人员组长:一、验收管理:1、严格执行医院药品、卫生材料、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对药品、卫生材料(医用耗材)、医疗器械,进行采购和验收。
验收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价格、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签字等内容;按照记录能追溯到每批药品、卫生材料、医疗器械的进货来源。
中医医院医药价格公示制度

中医医院医药价格公示制度
为加强医院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好价格监督工作,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明码标价。
医院对药品、医用材料和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以大屏幕电子显示屏、价目公示栏等方式进行公示,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常用项目,收费上墙公布,接受病员和社会监督。
2、各临床科室在实行价格公示的同时,必须向住院患者出具每日住院费用结算清单。
向门、急诊患者提供收费明细清单,方便患者随时查询。
3、设立投诉电话,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
专人负责受理病员投诉,做好投诉事件登记和处理意见的反馈工作。
门诊大厅设立导诊台,医院实行首问首诊负责制,接诊医师、导诊分诊护士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的查询服务。
4、由物价管理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
分别对药
品、医技、医疗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5、季度或半年对调价、定价的一次性卫生材料、药品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6、不断完善制度。
通过《内部价格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的运行,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修订本监督检查制度。
办理药品价格备案公示手续须知

办理药品价格备案公示手续须知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提高办事效率,决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药品价格备案工作。
现告知如下:
一、药品价格备案受理单位。
自即日起,药品价格备案申请的受理,改由省价格协会医药价格分会统一负责,省物价局工农产品价格管理处不再直接受理企业的药品价格备案申请;
二、药品价格备案受理时间。
每周的星期一、二、三、五全天和周四下午,为药品价格申请的受理时间;
三、备案申请人须提供的资料。
备案申请人须在据实填写《药品价格备案申报表》的同时,提供以下必备资料:
(一)企业资格证明资料。
包括: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口或进口分装药品,申请人须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进口药品注册证)等;
(二)药品生产及质量资料。
包括:药品生产批准文件、GMP证书、新药证书、专利证书或中药保护证书等;
(三)药品价格资料。
即,国家发展改委和药品产地或口岸地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价格文件或药品价格备案表;
四、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政府定价药品原则上一周办毕,备案申请人可在7
个工作日内(自备案申请被受理的次日算起)到药品价格备案受理室领取盖有“湖北省物价局药品价格专用章”的《湖北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表》,市场调节价药品,不再委托省价格协会医药价格分会出具《湖北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行情表》。
五、经审核准予价格备案的政府定价药品和确认为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的相关价格信息,由省价格监测中心通过湖北价格信息网()公开发布,各生产经营单位可登录该网了解查询。
咨询电话:87238672。
医院价格公示制度范本

医院价格公示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公开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价格公示内容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公示以下价格信息:(一)药品价格:包括药品名称、规格、产地、生产厂家、销售价格等;(二)医用材料价格:包括医用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价格等;(三)医疗服务价格:包括诊疗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价格信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实时更新价格信息,确保价格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价格公示方式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价格公示:(一)在医疗机构收费窗口、药品柜台、医用材料库房等显眼位置设置价格公示栏、公示牌或者价目表(册);(二)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现代化信息手段进行价格公示;(三)在医疗机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上公示价格信息;(四)其他便于患者查阅的价格公示方式。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确保价格公示设施的正常运行,保持价格公示内容的醒目、清晰。
第四章价格公示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价格管理责任人和价格管理人员,加强对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价格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价格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价格异常波动监测和报告制度,发现价格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报告价格主管部门。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2024年药品价格及相关医疗卫生政策公开制度(三篇)

2024年药品价格及相关医疗卫生政策公开制度1.医务价格公示制度(1)在门诊大厅收费处上方设置电子滚动式显示屏,各收费窗口设置双向显示屏,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名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及批准文号。
(2)药品价格由药剂科专人负责输入,药品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调整。
(3)医用材料由设备科仓库管帐员负责输入,医用材料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调整。
(4)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物价科负责输入,如有新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出台,执行市物价局文件,于实施时间按新价格收费。
2.单病种病人平均医疗费用上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全区卫生系统通报公示。
收费票据管理制度(1)正常情况下,每使用一张门诊收费票据,计算机系统就会对已使用的票据实时标注已使用的记号来进行核销,票据管理人员也可以实时进行监控。
(2)票据管理人员按规定时间打印门诊日收费汇总表,汇总表附有各个收费人员当日收费金额及当日使用的票据起始号码。
收费管理人员将汇总表的明细附件和每位收费人员日报表上的金额进行核对,并收取当日收入款。
同时管理人员还要根据各个收费人员日报表上的当日收费票据起始号码与当日收费票据的存根进行核对,审核票据是否顺号使用,有无跳号,作废发票手续是否齐全,并对所有退费和作废发票逐笔审查核对。
核对无误后,票据管理人员在门诊票据登记簿中登记各个收费人员当日缴收入的票据起始号码。
退费内部控制制度1、信息系统控制全程记录患者就诊、交费、检查内容及时间;做到分权限、分账户管理;所有红冲、作废发票统一按退票处理并准备记录和统计;不能随意变动系统信息,变更信息系统应全程记录;每张发票只能打印一次;建立健全药品、检查、治疗等各项执行确认系统,保证其与收费系统的数据交互使用,形成完善的内部信息监控体系,使相关检查、治疗执行后或取药后电脑自动控制不能办理相应退费手续等功能。
2、相关科室控制相关临床、医技科室要密切配合,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退费各环节经手人要严格审核退费的真实性及合理性,确认无误后签章认可;对于大金额费用需要科室各级管理层多人签章并作好登记手续;相关职能科室应积极协调配合,共同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确保计算机网络环境下医院退费工作安全、有序、高效地运行。
医疗服务、药品和耗材价格公示制度

医疗服务、药品和耗材价格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和价格行为,提高收费和价格行为的透明度,做到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标准化、合理化、公开化,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价格公示,对医院的常用药品价格、耗材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通过电子显示屏和公示板等在门诊大厅和相关科室进行公示,加大收费透明度。
2.新批复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实行上墙公示制。
公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收费价格等。
3.加强各科的收费公开工作,建立健全门诊病人明细清单制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
提高收费透明度,让患者明明白白消费,便于遇到疑问时及时沟通。
4.物价管理员、药品管理员、耗材管理员及信息科配合对公示内容进行维护、检查,并做好价格咨询和解释工作。
公示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对变更的价格及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时变更。
5.公开院内咨询电话、举报电话以及XX市医疗保障管理局价格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群众和社会进行监督。
医药价格公示制度

医药价格公示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价格公示制度的法规政策,加强对我院价格公示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价格公示的执行情况。
二、根据文件规定:“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选择触摸屏、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进行价格公示,公示比例最少不低于要求标准。
”我院门诊、急诊、住院大厅以触摸屏的方式进行我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价格公示。
三、触摸屏公示内容按“京发改〔2008〕108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公示内容:医疗服务项目应公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内容说明(项目内涵及除外内容)、收费依据。
药品应公示:名称(西药公示通用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
中药饮片应公示:名称、产地、等级、计价单位、价格。
医用材料应公示:名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
四、政策、价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公示内容。
五、加强对触摸屏的管理,24小时开机,公示内容实时更新。
六、在门诊大厅及住院部大厅醒目位置公示本院物价监督电话。
七、在门诊大厅及住院部大厅醒目位置公示北京市价格举报电话。
八、定期听取社会监督员和患者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药品价格及相关医疗卫生政策公开制度(四篇)

药品价格及相关医疗卫生政策公开制度药品价格及相关医疗卫生政策的公开制度在当今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
公开制度可以提供透明、公正和可追溯的药品价格信息,帮助患者和医生做出明智的决策,同时促进医疗卫生领域的监督和改革。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分别是药品价格的公开和相关医疗卫生政策的公开。
首先,药品价格的公开对于维护患者权益和促进药品市场竞争至关重要。
药品是患者获得治疗和康复的重要工具,药品价格直接影响着患者的经济负担和用药选择。
药品价格的公开可以使患者了解到不同药品的价格差异,并针对自身经济状况做出合理的用药决策。
此外,药品价格的公开也可以减少药品市场存在的不当垄断行为,促进竞争,有效降低药品价格,使药品更加平价和普及。
药品价格的公开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机制。
相关部门可以制定政策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和药店公示药品的价格信息,包括药品的零售价格、批发价格和生产成本等。
同时,要建立起电子化的信息平台,方便患者和医生随时查询和比较药品价格。
此外,药品价格公开还需要强化监督和处罚机制,防止有关单位和个人故意隐瞒药品价格信息或哄抬药品价格。
不仅仅是药品价格,还有相关医疗卫生政策的公开也是非常重要的。
医疗卫生政策的公开可以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合理性,让全社会更好地了解政府部门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工作和决策。
政策的公开还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动,使政策更加符合社会各方面的需求和利益。
医疗卫生政策的公开需要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例如政府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
政府部门要及时发布相关政策的主要内容和解释,明确政策的目标和实施步骤。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举办座谈会、听取公众意见等方式,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对于医疗卫生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增加政策的包容性和可接受性。
公开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努力,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患者和医生作为直接受益和使用药品的主体,应该积极主动地了解和参与药品价格和医疗卫生政策的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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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程序
(一)公示办理分工
1、药品和医用材料进入医疗机构销售之前,由省物价局、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办理价格公示。
⑴由省物价局发文核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以及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省物价局负责公示,有关生产、经销企业无需再到省物价局办理公示手续。
⑵对于省物价局文件中未涉及到的药品(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市场调节价药品)或已经办理过价格公示药品的其他补充规格剂型,由其药品生产或经销企业按本规定要求到省物价局办理价格公示。
⑶医用材料生产和经销企业目前暂不要求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公示,但须按规定的要求,向医疗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由医疗机构办理公示手续。
待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再改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办理公示所需资料
办理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时,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须按本规定附件一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按公示办理分工填写《湖南省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附件二)、《湖南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附件四)、《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附件六)、《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用材料价
格公示申报表》(附件七)。
办理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须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办理药品价格公示时,须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批件、质量标准、说明书、
G M P认证证书、药品生产厂家开出的增值税销售发票的复印件,生产企业法人委托书(原件)及公示申报人身份证影印件,药品样品核对,必要时须提供周边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示价格和中标价格等资料。
2、进口药品须提供国家药监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进口分包装批准文件)、报关单、说明书、海关进口关税、代征增值税缴款书、港口发生的各种杂费(检验费、仓储费、报关费、储运费、卫生检疫费)发票及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
3、公示国家未下达价格的化合物或者有效成分组合物专利(不包括配比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除提供上述对应资料外,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证明;公示国家未下达价格的化合物或者有效成分组合物专利(不包括配比专利)保护期的药品,须提供原产国专利证明(含中文译件)。
4、公示国家未下达价格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除须出示上述资料外,还须出示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药品价格批文。
二、申请办理医用材料价格公示时,须出示下列资料:
1、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说明书、厂家开出的增值税销售发票
的复印件。
2、进口医用材料价格须提供国家药监局核发的进口产品注册证、说明书以及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
3、列入卫生部《全国高值耗材集中采购成交候选品种目录》中的高值耗材价格,须提供其中标价格。
另需注意:
1、增值税票需提供6张,6张必须是隔月税票;(以2008年为例:1,3,5,7,9,11或2,4,6,8,10,12奇偶数月来抽取税票,税票不限省份,税票不得开给同一家商业公司不得连号)
2、其它省份的物价公示文件的提供需在下列六个省份中选取三个省份交至湖南物价部门以做参考(广东、广西、江西、湖北、贵州、四川);
3、开具的委托书与物价备案申报表上的经办人必须一致;
附件二:
湖南省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
申请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受理
初审:复核:核定:
人:
受理时间:年月日
附件三:
湖南省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公示表
编号:Y Y J G-申请单位:
注:1、本公示有效期为两年,愈期须重新办理
公示。
2、公示有效期内,如价格变更,须提前15天办理变更事项公示手续。
公示办理单位印章:办理时间:年月日
附件四:
湖南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
申请单
位:经办人:
身份证号
码:
联系电话:
受理人:初审:复核:核定:
受理时间:年月日
附件五:
湖南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公示表
编号:Y Y J G-申请单位:
注:1、本表中公示的药品为市场调节价药品,其价格行为由企业自行负
责。
2、本公示有效期为两年,愈期须重新公示。
公示办理单位印章:办理时间:年月日
附件六:
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
申请单位(公章):经办人:审核人:联系电话:
受理人:初审:复核:核定:
受理时间年月日
附件七:
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公示表申请单位:
注:1、本表每年度公示一次,愈期须重新公
示;
2、公示有效期内,如价格变动,须提前15天办理变更事项公示。
办理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