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关于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开办费的财务税务处理问题【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企业开办费的财务税务处理问题【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对于企业开办期的会计实务的处理,在会计制度中没有系统论述,在实践中,对于开办期比较长的企业来说,可参考的规定比较少。
结合我实践中的一点经验,现试对此进行一点探讨。
一、开办费的范围“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个人认为,通俗理解,开办费就是一般企业发生的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只是这些费用是在开办期内发生的。
二、开办期结束的时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三、开办期内的会计处理(一)会计科目的设置建议按一般企业进行会计科目的设置,不同之处在于要在长期待摊费用和损益类科目中进行核算。
对于长期待摊费用建议设置二级科目开办费,并下设三级科目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在三级科目下可以按会计制度和企业的实际要求设置具体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损益类科目和制造费用可以只设一级科目。
(二)开办费的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1.在具体核算时,对于各项费用和制造费用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下设的各明细科目中进行核算。
对于其他购置资产应计入相关的资产科目:如购入固定资产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月末时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计提折旧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或营业费用——折旧);对于购入的低值易耗品应先计入低值易耗品,月末摊销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对于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先计入无形资产,月末摊销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至于工资的核算,应遵照一般企业的处理方法,只是在计提时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或营业费用——工资)。
新准则开办费的处理

新准则开办费的处理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可归集于开办费的各项费用。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开办费的处理作出了新的规定。
1. 开办费的范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下列费用:
- 员工薪酬
- 办公费用
- 差旅费用
- 筹建机构的租赁费用
- 可行性研究费用
- 律师费用
- 注册登记费用等
2. 开办费的核算方法
根据新准则,企业应当将开办费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不得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3. 开办费的列报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的"营业费用"项目中单独列示开办费金额。
4. 开办费的所得税影响
由于开办费不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其发生额将直接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应当根据税法规定,合理确认开办费的税前扣除
金额。
新准则取消了开办费作为无形资产的做法,要求将其全部费用化,这一变化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同时也增加了相关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空间。
企业应当及时掌握新准则的要求,规范开办费的核算与列报。
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什么

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什么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什么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支出。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什么,希望对你有帮助。
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一、将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的次月,不低于3年分期摊销。
例如:某股份公司20xx年7月份开始生产经营,6月份发生的开办费总额96万元,公司按照5年分期摊销,每月摊销金额为96万元÷5年÷12个月=1.6(万元)7月份摊销时,会计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1.6万元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1.6万元开办费纳税调整台账设置如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单位:万元台账填写说明:1.年度:摊销日期,指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和月份,以后年度按顺序类推。
2.会计摊销额:指会计上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总金额。
3.税收扣除额: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额。
4.纳税调整额:纳税调整额=会计摊销额-税前扣除额。
结果是正数为调增所得额,负数为调减所得额。
5.尚未扣除额:指允许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一年尚未扣除额按本年度纳税调整额填写,以后年度的尚未扣除额=上期尚未扣除额-本年税前扣除额。
二、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即可。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贷:银行存款/现金需要注意的是,筹建(开办)期间,需要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以及需要计入在建工程的材料费用,不能做此分录。
属于开办费的费用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1)工资福利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差旅费。
2、企业注册登记费:主要包括工商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1)选派职工外出参加培训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费用。
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第一篇: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开办费的会计核算是每个新办企业的主管会计都会遇到的麻烦问题,虽然开办费的核算并不复杂,但是由于国家对于开办费的规定比较少,对不少参加工作不久的会计人员来说,开办费的确是他们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一)开办费会计核算的文件依据规范开办费会计核算的文件是比较少的,主要是依据以下两个文件:1, 1957年商业部颁布的《关于新成立的公司在开办期间开办费用的规定》2, 1995年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3号)上述两个文件中,商业部在57年颁布的文件从法律意义上说已经作废,但是该文件的精神和一些做法在我国会计实践工作中一直沿用至今。
本文主要以95年财政部颁布的这个文件为依据。
(二)企业开办期的时间范围对开办期的起止时间目前存在不少误解,最常见的就是认为“开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止。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国家税务总局97年颁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有多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
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很明显03年的文件和97年的文件差异很大,97年规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开办期,03年改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这主要是因为企业经济情况差异很大,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判断那天才是“生产经营之日”,为了防止企业骗取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不得不采取使用营业执照这个易于掌握的标准,而且由于这些优惠政策是针对第三产业的企业,相对于工业企业来说,这些第三产业的企业开办期较短,这样规定对其影响基本不大。
浅谈开办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浅谈开办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史久全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摘要】2006年财政部公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诸多方面的会计事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财务人员理解的局限性,对很多事情的理解存在差异,关于开办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在实务中一直存在疑问,在实践中对于开办期比较长的企业来说这方面可以参考的东西较少。
本文从会计和税务两方面着重介绍开办费,以明确实务中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关键词】资产定义开办费一、开办费包含的内容《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因此,计入企业开办费的费用类型有以下几种:(1)人员开支费用,包括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企业承担的住房公积金。
企业年金等费用,员工出差发生的差旅费等;(2)企业注册登记费:主要包括工商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3)财务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4)人员培训费,包括选派职工外出参加培训的费用,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费用;(5)企业资产的折旧、摊销、报废和毁损;(6)办公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电话费、招待费、可行性研究费用、咨询费等费用。
(7)税金,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税金。
除了上述列举的费用外,企业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如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支付的运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
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筹建期间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并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等均不属于开办费。
二、开办费的会计处理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关于税法和新会计准则中开办费的规定

关于税法和新会计准则中开办费的规定一、开办费的定义开办费指企业在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
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二、开办费的开支范围一般说来分为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一)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1)筹建人员的职工薪酬: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企业的工商登记费、验资费、评估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
(2)印花税、车船税等。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职工薪酬。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
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三、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
开办费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开办费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
1)开办费确认:将开办费收入确认,会计科目为“其他收入”。
2)编制发票:根据开办费的收入确认,编制相应的发票。
3)填制凭证:将开办费收入、发票等收入文件登记和归档,并填制凭证。
税务处理:
1)核实税收:核实发票中的税收金额是否准确,如果不准确应当及时重新填制发票。
2)办理税务登记:办理开办费相关税务登记,如果有需要也可以申请企业税务登记。
3)纳税申报:按照税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纳税申报工作。
企业会计准则开办费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开办费账务处理开办费账务处理,嘿,这个话题说起来不难,但细节上真是让人头疼。
就像咱们开个小饭馆,装修啥的,这些花销可不是真的做生意前的那一部分。
开办费其实就是企业开始运营前的那些前期准备费用,简单来说,就是从零开始的花费。
比如,你买了设备,找了人装修,设计了公司标志,做了个宣传海报——这些一开始都不是马上能带来收入的。
嗯,大家理解吧?就是为了让你这生意能走上正轨,得先花些钱,给自己铺路。
可是,企业会计准则又告诉我们,开办费不是随便能算入成本的,得精打细算、审慎处理。
咱说到这里,很多人可能要问了:“那开办费是不是能一股脑儿全算到费用里去?”好问题!但答案是“不行”。
开办费并不像买个桌子或者一台电脑,直接花出去就行。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开办费得先做一些“手脚”。
比如,它不能直接当年就全算到当期费用,得分摊到未来几年的账面上。
为什么呢?嘿,谁让开办这些东西都不可能立马见效呢?得有个过程,时间过去了,公司的运营逐渐有了成果,那个时候才能慢慢把这笔钱冲销掉,给财务账目留点空间。
就像你装修的房子,买了好多新家具,肯定不能一装修好就丢掉吧?得慢慢使用,才能看到效果。
不过,别急,处理开办费可不止这些。
你得先把这笔费用登记到“开办费”这个科目里,算是一个临时的账目,等到未来几年,咱再逐步摊销。
摊销?那就是把这笔开办费分期算入公司的费用当中,像按月或者按年分摊。
好比是你买了个新手机,虽然一下子掏钱挺疼,但你可以分期付款,一年还清。
开办费就类似于这类“分期付款”的概念,给公司留点“喘息空间”。
再说,开办费的处理可不是一刀切,得看你们公司花钱的性质。
如果是一些一次性不可再生的费用,比如支付给设计公司制作公司logo的费用,这类费用只能算作开办费用中的一部分。
如果你把它摊销得太慢,可能就会引发税务上的麻烦。
这个分摊期,最好还是要看公司具体的运作情况,不然,别到时候税务局来找麻烦,你还一头雾水。
开办费账务处理还得注意一个细节,那就是有些开办费并不适合做摊销处理。
浅析开办费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
其
, 办 费税 务 处 理 。0 8 1 1 正 式施 行 的新 的《 开 20年 月 3 1 企业 所
得 税 法 》 十 三条 规 定 , 计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业 发 生 的下 列 支 第 在 企 出作 为 长期 待 摊 费用 , 照 规 定 摊 销 的 , 予 扣 除 :一 ) 足额 提 取 按 准 ( 已 折 旧的 同定 资产 的改建 支 出 ;二 ) 入 同定 资产 的改建 支 出 ;三 ) ( 租 ( 固 定 资 产 的大 修 理 支 出 ; 四 ) 他应 当作 为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的 支 出 。 中 ( 其 《 华 人 民共 和 罔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七 十条 规 定 , 业 所 得 税 第 企 法 第 十三条 第 ( ) 所称 其他 应 当 作 为 长期 待 摊 费 用 的 支 出 , 四 项 自支 出发 生 月份 的 次 月起 , 期 摊 销 , 销 年 限不 得 低 于 3 。 新 的 《 分 摊 年 在 企 业 所得 税 法 》 正式 施行 之 后 ,0 8 月 2 家税 务 总局 在 其 网站 2 0 年4 53国 1
3 — 2 万 元 ,企 业 当期 应 交 所 得 税 调 增 数 额 = 5 5 62 万 6 1= 5 1 2 ×2 %= .5
分期摊销 , 摊销年 限不得低于3 )但一经选定 , 年。 , 不得改变 。 企业在
新 税 法 实施 以 前年 度 的未 摊 销完 的 开办 费 , 可根 据 上 述 规定 处理 。 也
费3 万 , 6 按照税法规定选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 会计处理如下 :
开办费的会计处理开办费会计与税法处理
开办费的会计处理开办费会计与税法处理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篇一: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总结作者前言:最近的参加过事务所的几个项目都涉及到开办费问题,各家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因此想整理相关资料以期对此问题有个更为深入的了解。
由于大多是对现有各家观点的整理和归纳,难免有矛盾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开办费的基本概念(一)开办费的概念开办费(OrganizationcostOrganization expenseorganization costs)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
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对于开办费的理解至少需要从两个维度去分析和和理解。
(二)筹建期间的界定对于筹办期,新税法并未明确规定,一般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进行界定和分析。
1、筹建期起点的界定开办费的起点为“被批准筹办之日”,实务中一般选择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
其中房地产企业另有规定:国税发15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关于实际经营期起始日期的确定问题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法规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法规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坚持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和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孰晚原则】但是新的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国税发153号实质上已经被废止,税法中并没有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筹建期起点问题作出进一步解释。
2、筹建期终点的确定开办费的终点为“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一般是指企业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收入)的之日,税法本身对于结束之日的理解却不同,主要有:提法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1239号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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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直不很规范、也不完善。
开办费的定义至今没有权威解释,而筹建期间的说法更是五花八门。
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也仅仅停留在帐务处理层面;关于涉及开办
费的筹建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也曾多次发文明确,但也是前后矛盾,让人无所适从。
本文拟根据新会计准则体系、新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开办费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进行如下探讨。
一、开办费的定义与开支范围
(一)开办费的定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办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至于什么是筹建期间,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其一,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依据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其二,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依据是: 2003年1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相关规定。
笔者更加赞同关于“筹建期间”的第二种观点。
这是由于:
(1)第一种观点,对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均有不同的解释,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无法准确界定筹建期间,为正确进行财税处理设臵了障碍。
(2)第二种观点,很清晰地界定了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
适用于各类企业,同时也没有任何歧义。
(二)开办费的开支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笔者将开办费的开支范围进行了归纳,一般说来分为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一)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职工薪酬: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企业的工商登记费、验资费、评估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
(2)印花税、车船税等。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职工薪酬。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
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费的财税处理现状
筹建房地产开发企业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该是开办费。
如何界定房地产企业的筹建期间,正确核算其开办费,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费的税务处理显得至关重要。
在实际工作中,对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1、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筹建过程中(筹建期间指批准筹建之日起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所发生的费用,一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核算,并在公司筹建期结束后将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全额直接转入当前损益。
另一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办费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而是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摊销。
2、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筹建开始至取得第一笔商品房销售收入为止的相关费用(含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在会计核算上全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核算,而税务处理则是从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后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摊销其开办费。
笔者认为,第一种处理方式不仅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而且与当时税收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致。
而第二种处理方式则存在以下弊端:
(1)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既不符合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也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悖。
把开办费与期间费用的会计处理混为一谈,影响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2)对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并不一致,扩大了开办费的摊销额。
(3)影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利益。
在开发过程中未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以前,把本应该计入当期损益的期间费用计入了“长期待摊费用”,减少了企业的亏损金额,进而形成房地产企业预先多交了部分企业所得税,加剧了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紧张,增加了利息负担,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利益。
三、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
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
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实施新准则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开办费的帐务处理。
这样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更准确反映了会计信息。
对筹建期间的界定,房地产企业应该以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较为妥当。
四、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
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
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而新税法完全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从上述可以看出,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并没有包括开办费。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与说明的,从中也没有看出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
由此可见,新税法对开办费的税前扣除没有限制了。
200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权威解答了网友提出的新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在回答网友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时,这样答复:“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应该按照新税法精神,即计入当期损益,并不再作纳税调整。
至于将未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以前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五年税前扣除的作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必须摒弃,以保障房地产企业的正当权益。
综上所述,新准则下开办费是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而新税法下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一致,即企业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
因此,在“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再分离,二者协调一致了。
以后在开办费方面不存在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当然更不存在纳税调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