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制度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保密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备保密管理工作能力,掌握保密技术基础知识,并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保密档案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泄密事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归档,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实施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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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目录范围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总装备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专业或者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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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生产管理制度

武器装备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器装备生产管理,提高装备生产效率和质量,保障国防安全,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武器装备生产的单位,包括国有、民营和外商投资的企业。
第三条武器装备生产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
第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停产整顿、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武器装备生产管理应当遵循“以质量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的原则,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第六条进行生产前,必须制定详细的生产计划,包括生产量、生产时间、生产流程等内容,并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八条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对不合格产品要立即停产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第九条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生产场所的清洁和卫生,杜绝生产环境污染。
第十条生产结束后,必须对产品进行全面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需求。
第十一条生产完毕后,必须对生产过程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改进生产工艺和管理方式。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武器装备生产单位必须对生产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生产技能和安全防护意识。
第十三条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生产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符合国家劳动法规的要求。
第十四条生产过程中,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生产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意识。
第十五条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生产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奖励和激励,并严格追究工作失误和责任。
第四章资源管理第十六条武器装备生产单位必须合理规划和配置生产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资源。
第十七条生产过程中,必须对各项生产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使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生产成本。
第十八条对于重要设备和关键物资,必须建立台账和档案,加强保养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对于能源和原材料,必须加强节约和循环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规范军工产品市场准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读本》序言

规 范军工产 品市场准入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读本》 序言
陈求 发
是实行 军 品订货 制度 的前提 。我 国的 武器 装备 科研 生 产 , 长时 期 以来 实 较
行 由国家 指定 的企 事 业 单 位 按 照 国 家 指令 性 计 划 要 求从 事 各 项 武 器装 备科研 生产 的管 理 体制 。 国 家指定 非
入武 器 装 备 研制 生产 领 域 的条 件 、 序 、 定 义 程 法 务等 作 出 明确规 定 。 武器 装 备科 研 生产 管 理部 对 门的监督 职 责 、 限范 围 、 权 实施 程 序等 予 以规范 。
为 配合 条 例 的颁 布 和实施 , 做好 条 例 的宣 传 贯 彻工 作 , 国家 国防科 技 工业 局 结 合条 例 草案 的 起 草 和武器 装 备许 可 管理 的工作 实 际 . 组织 撰 写 完 成 了《 器装 备 科研 生 产许 可 管 理条 例读 本 》 武 , 这是 一件很 有 意义 的工作 。该 书主要 以国防科 技 工 业 管理 部 门 以及 参 与 和 拟 参 与 武 器 装备 科研
的作 用 。 武 器装 备 科 研 生 产 许 可 制 度 是 市场 经济 条 件 下军 品科 研生 产管 理 的一 项重 要法 律 制度 。 也
航 空 工 业 经 跻 研 究 ■
★ 航 空 工 业 论 坛 ★ 监督 管 理 ,将 直接 影 响武 器 装备 科 研生 产 秩序 , 影 响 国 家 武器 装 备 科 研 生 产 体 系 建 设 和 能 力 的
厶
《 武器 装备科 研 生产许 可管 理条 例》 自 2 0 , 08
年 4月 1日起施行 。这是 一部 规范军 工产 品市场
军工科研生产管理制度

军工科研生产管理制度一、前言军工科研生产管理制度是指在军事工业和科研领域中,为了提高生产效率,管理资源,保障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规范和优化生产流程而制定的管理规范和制度。
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制定适当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加强过程监控,保证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
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军工科研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军工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在军事工业和科研领域中,产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和规范要求。
如果没有制度的约束和管理的规范,就有可能存在生产不规范,产品质量不稳定,甚至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而这些问题可能会对企业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也会影响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甚至对企业的发展和生存造成威胁。
三、管理制度的内容1.生产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规范、协调、高效地开展生产活动而制定的管理规范和制度。
其主要任务是根据产品特点和生产现场的要求,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生产工艺、生产标准和产品检验规范,建立严格的生产管理流程和质量监控体系,保证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环境卫生安全。
2.材料管理制度材料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科研生产需要,有效管理和保障产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和辅助材料的供应和使用,规范、优化和控制物料的采购、库存、运输和分配等活动的管理规范和制度。
其主要任务是确保产品生产所需的材料供应充足、质量稳定,控制材料的库存和使用,降低物料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
3.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满足客户要求,规范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和售后服务等环节的质量管理规范和制度。
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合理的产品质量标准,设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检验监控流程,提高产品质量稳定性和一致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
4.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护企业员工和生产设备的安全,规范、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隐患的发生,提高企业生产安全和生产环境安全的管理规范和制度。
武器装备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武器装备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器装备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武器装备安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的武器装备安全管理,包括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保管、保养和报废等方面。
第三条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武器装备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武器装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武器装备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武器装备安全隐患,保障武器装备安全。
第五条武器装备的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保管、保养和报废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保证安全。
第二章武器装备的管理第六条武器装备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章制度,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做好档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武器装备台账,对武器装备的来源、数量、型号、规格、使用部门、使用人员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建立相应的账目。
第八条武器装备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加强自身的能力和素质培养,提高管理水平。
第九条对于武器装备的更新、更换、维修等活动,应当按照相关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确保相关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条针对偏僻地区、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场所的武器装备管理,应当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保证武器装备的安全管理不受外部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武器装备的使用第十一条武器装备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方可使用相关武器装备。
第十二条武器装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使用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私用、滥用或者违规使用武器装备。
第十三条对于临时需要使用的武器装备,应当提供相关的申请和审批手续,确保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武器装备使用过程中,应当及时记录使用情况,对于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保障武器装备使用的安全。
第十五条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武器装备使用,应当严格保密,确保不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武器装备的保管第十六条武器装备的保管人员应当履行相关的保管职责,定期检查武器装备的完好情况,确保武器装备的正常使用。
武器装备生产管理制度范文

武器装备生产管理制度范文武器装备生产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生产管理,确保国家安全和军事实力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防工业企业、军事科研机构和军工集团等进行武器装备生产的单位。
第三条武器装备生产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高效、安全的原则,以满足国家的军事需求。
第二章生产计划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应根据国家的军事需求,进行科学的生产计划编制,确保生产任务的交付期限。
第五条生产计划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质量可控的原则,确保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生产计划的编制应考虑设备利用率、人员能力和资源供给等因素,确保生产过程的平稳进行。
第七条生产计划的执行应及时、准确,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调整,确保生产进度的掌控。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对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进行规范管理。
第九条设备的购置应符合生产需求,经过科学评估和审核,确保设备的性能和质量。
第十条设备的使用应遵循安全操作规程,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减少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设备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长期使用。
第十二条设备的报废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私自处置,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职责和权限,确保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第十四条人员的招聘应根据生产需要,进行科学的选拔,确保人员的适岗能力和合理分配。
第十五条人员的培训应定期进行,提升职工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确保人员的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人员的考核应根据工作任务和业绩进行,建立激励和评价机制,鼓励人员的创新和贡献。
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质量可控和产品的优势。
第十八条生产过程中应进行全面、有效的质量控制,包括原材料的采购、生产流程的监控和产品的检验。
第十九条产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的军事标准和要求,进行严格的检验和审核,确保产品达到质量标准。
军民结合 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办法

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办法(2011年7月18日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保密局、工信部联军民[2011]338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7号),加强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保密管理,确保军民结合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应当贯彻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局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加强督促检查,共同做好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工作。
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
第四条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保密资格后,才能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各单位负责所承担任务保密工作的具体落实,自觉接受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五条在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范围主要包括:(一)武器装备发展战略、规划、计划;(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和统计数据;(三)武器装备的技术指标与性能、目标特性;(四)武器装备对外合作和军工贸易敏感事项;(五)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具有重要意义的技术、工艺、科技成果、技术手段;(六)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经费预算、决算;(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障性方案和措施;(八)不宜公开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信息;(九)军工企业和军工科研院所改革的方案和措施;(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卫保密防范方案;(十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运输计划、方案;(十二)其他有关秘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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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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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本公司武器装备科研和生产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武器装备研发、生产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客户要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武器装备研发项目,包括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以往产品的改进等涉及军队客户的所有项目。
3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引用以下主要文件: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582号 2010年11月1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521号 2008年4月1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令)
GJB9001B-2009《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4职责
4.1销售部负责市场需求的调查和市场信息的收集,负责研发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客户服务,重点做好合同分析、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做好客户接洽和商务;
4.2 技术部全面负责项目研发任务,保证项目按进度和指标要求完成;
4.3 质检部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和新产品的检查验收工作;
4.4 可拆车间负责新产品的试制工作;
4.5 保密办负责武器装备研发和生产的保密工作。
5 工作程序
5.1 项目立项
5.1.1 项目来源
5.1.1.1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合同;
5.1.1.2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产品改进合同;
5.1.1.3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项目研究课题合同;
5.1.1.4参与军队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
5.1.1.5与第三方签订的军队项目合同;
5.1.1.6服务于军队单位的各种委托开发合同。
5.1.2项目审批
5.1.2.1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由销售部负责组织合同评审,重点对合同研发目标、产品质量要求、交付时限和本公司的研发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
合同评审输出评审意见,明确提出完成合同的优势和风险,并给出是否承接合同的意见。
合同分析输出的结论作为正式签订研发合同和公司内立项的依据;
5.1.2.2合同评审通过后与用户单位正式签订研发合同,销售部向技术部下达研发任务书;
5.1.2.3根据项目合同和有关规定,技术部负责制定具体的产品研发计划,明确划分研发阶段和任务,若为公司新品,则按《新产品开发管理制度》执行;
5.1.2.4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的与军品生产过程相关的控制程序执行;
5.1.2.5武器装备科研项目的产品技术标准以军方的技术要求执行,如在合同中未作要求,则须参照相关军标、国际或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5.1.2.6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公司《保密条例》要求,落实各项保密条款。
5.2项目过程管理
5.2.1研发过程实行分阶段管理,在每个阶段末期或整个项目的中期、结束时,按照合同和使用要求,根据有关国家军用标准开展审查工作,以评估该阶段的研发工作是否达到了合同的要求。
只有达到了阶段要求方可进入下一研发阶段,具体有技术部负责组织审查;
5.2.2研发过程中涉及跨部门的接口问题由技术部负责,涉及与协作单位的协调工作由销售部负责处理,项目小组之间接口由项目负责人协调,以确保有效的沟通和职责分工;
5.2.3武器装备研发项目进入研发阶段原则上不允许项目变更,如遇重大变故确需变更时应履行变更审批程序,提交书面变更审批表,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经用户单位、军代表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
对重要的涉及更改,应进行系统分析和验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对已定型产品的更改应按定型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5.2.4项目研发完成后,由技术部负责将所有研发资料进行规定,并按《新产品试制管理制度》进行产品试制工作。
5.3项目验收
5.3.1产品研发和试制工作结束后,先由技术部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进行项目验收,经确认
符合验收标准后,方可提交客户验收;
5.3.2申请验收的研发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5.3.2.1全面完成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所确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5.3.2.2达到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所确定的技术指标和工作目标;
5.3.2.3按技术资料归档规定完成资料归档;
5.3.3项目验收时由质检部按规定签署产品的合格证明,出具有关检验和试验结果及记录;
5.3.4交付的产品需经客户验收合格,按规定要求提供有效技术文件;
5.3.5项目结束后,由技术部负责项目有关技术文件的归档。
5.4保密要求
武器装备研发管理严格按照《保密条例》要求,落实各项保密条款。
6 相关文件
质量手册
质量管理制度汇编
保密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