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6•【文号】办政法〔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政法〔2024〕44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和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水利部制定了《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6日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坚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部党组强化水利体制机制法治管理的要求,统筹做好水利立法、执法、普法和依法行政等各项工作,为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加快重点领域立法进度1.加快推进水法防洪法修改。
举全系统之力,汇各方之智,压茬推进立法调研、专题研究、条文起草、征求意见和专家咨询等工作,提高修改质量。
加强立法协调,加快工作进度,力争2024年底前向国务院报送修改草案稿。
2.着力推动重要法律法规立法及实施。
全力推动节约用水条例尽快颁布出台,认真抓好条例宣贯实施。
积极参与、配合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涉水条文研究起草工作。
推动长江保护法深入贯彻实施。
组织完善黄河保护法相关配套制度,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做好法律实施情况检查工作。
3.持续强化规章制度建设。
积极推进流域治理管理、水资源、水利工程等方面规章制度建设,做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审查修改和审议出台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水利改革,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机制,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就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分级管理的原则。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权责一致的原则。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实施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分工协作的原则。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在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避免监管脱节。
(四)全面覆盖的原则。
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均要落实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实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全覆盖。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8年在建水利工程质量大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8年在建水利工程质量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6.22•【字号】吉水质监〔2018〕349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8年在建水利工程质量大检查的通知吉水质监〔2018〕349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产)局: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省在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规范质量行为,确保在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决定开展2018年度在建水利工程质量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工程项目2018年全省在建水利基本建设工程。
二、检查主要内容(一)对工程项目质量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重点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工程项目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质量检测、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已完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监理旁站、平行检测等内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检查。
三、工作安排(一)成立检查组。
检查组由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及从省水利工程质量专家库选取有关专家组成,检查共分五组:第一组:通化地区、白山地区、梅河口市组长:张英军成员:马进、陈元洪、韩峰第二组:长春地区、四平地区、公主岭市组长:胡伟成员:富振乾、张延春、王凤久第三组:白城地区、松原地区组长:贺柏利成员:郭正华、李立晨、王双贺第四组:延边地区、长白山管委会组长:张佩茹成员:曹福君、赵清、高凤艳第五组:吉林地区、辽源地区组长: 白国庆成员:周阳、黄宝德、王秋昕(二)时间安排。
计划7月初开始,至7月31日前结束。
具体时间由各检查组自行确定。
(三)工作方式。
1、采取听取有关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查看工程现场等形式进行。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吉水建设函〔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水建设函〔2021〕14号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规范履行合同约定,促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现就加强全省在建水利工程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以监督合同履约推进工程建设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对水利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要围绕开好局、起好步,全面抓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工作。
规范化履行合同是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合同履约为重点,积极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工作。
二、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合同履约监管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稽察、明察、暗访等专项督查方式,以合同履约监管为主线,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施工、监理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技术、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重点查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建立工程建设合同履约检查档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全面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工程变更、价款结算、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验收等建设管理工作。
三、落实惩戒,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合同履约失信问题的处罚力度,对发现不良行为的,应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及《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实施意见(实行)》(吉水建管〔2012〕1606号)予以信用惩戒,定期进行通报、公示,并将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推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发挥信用惩戒的警示、威摄作用,营造“让守信者处处收益,让失信者处处受限”的良好氛围,不断规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产)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各单位,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全面贯彻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办安监〔2015〕91号)文件精神和省安委会办公室要求,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工作,省水利厅制定了《吉林省水利行业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水利厅2015年5月4日吉林省水利行业开展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有效防范水利施工事故,确保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根据省安委会要求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办安监〔2015〕9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工作目标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为依据,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落实有关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责任,提高从业人员遵法守规意识,降低施工现场系统性安全风险,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全部制定施工方案,并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实现2015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起数伤亡人数“双下降”,对在建的水利工程较大以上事故实行“零控制”,促进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整治范围及落实重点突出现场、深入一线,在水利施工现场开展“五整治五落实”工作。
(一)突出整治以下5类分部分项工程: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2.土方和石方(隧洞)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拆除、爆破工程。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明察暗访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明察暗访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11.14•【字号】•【施行日期】201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明察暗访制度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水产)局,厅直属各单位,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吉安委办明电〔2013〕62号)要求,吉林省水利厅制订了《吉林省水利厅安全生产明察暗访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2013年11月14日吉林省水利厅安全生产明察暗访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省水利安全生产明察暗访工作,明确工作程序,分清工作责任,促进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及时排查、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明察暗访是指由省水利厅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组织相关人员,以事先告知或不告知的形式,对辖区内水利行业(水电、水产)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条省水利厅及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安全生产形势以及所管辖的地区水利(水电、水产)安全生产形势,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明察暗访。
第三条明察暗访计划必须在每年1月底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明察暗访结束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明查暗访情况和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为及时整改,切实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本制度遵循合法、协同、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检查形式和内容第五条检查形式:(一)明察:在检查之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并表明检查人身份,以便工作衔接和协调,全面了解被检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贯彻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贯彻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的有关要求及补充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布部门】吉林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6.08.01【实施日期】2016.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贯彻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的有关要求及补充标准的通知(2016年8月)水利部组织编制的2016版《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填表说明》(以下简称《质评表》)已于2016年5月以办建管函[2016]478号文件予以颁布。
现就贯彻执行《质评表》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新版质评表的贯彻执行工作。
要积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准确理解质评表精神实质,认真做好工程质量评定。
质评表中全面系统地记载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信息,是检验与评定项目施工质量及工程验收的基础资料,是工程进行维修和质量事故处理的重要参考和追溯凭证,具有缺陷不可修复性。
因此,质量评定要做到及时、真实、准确,能够客观反映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使质评表具备应有的档案价值,严禁弄虚作假。
二、在执行中,要严格按照填表基本要求并紧密结合质量标准、施工规范等内容进行填写。
填表基本要求是填表的基本遵循,必须严格执行。
《质评表》是依据《施工质量评定标准》(SL631~SL639-2012/2013)进行编制的,而各专业的《施工质量评定标准》来源于各专业施工规范,因此,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施工规范的基本要求,并贯穿工程建设的始终。
三、工程建设中要严格执行“三检”制度,质量评定时应及时提交“三检”检验资料。
“三检”制度是施工企业内部有效实行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要正确理解“三检”制度的基本要求。
班组是按照作业规程施工的主体,也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基础,应遵照设计图纸及质量标准、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按照工序或单元工程规定的检查、检测项目逐项进行检查检测,真实地记录施工过程,并整理检测数据和检查记录,同时对复检和终检提出的质量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 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吉水建管〔2010〕438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水建管〔2010〕43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局,各县(市)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加强水库工程管理工作,既是保证水库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又是充分发挥水库工程综合效益,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了解决工程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工程管理工作重要性全省现有1600多座大中小型水库,大多数水库兴建于上个世纪50-70年代。
受当时经济社会条件的影响,“三边”工程多、半拉子工程多,工程标准低、质量差,加上管理工作不到位,缺少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工程年久失修,为水库工程安全埋下了隐患。
近年来,由于国家加大了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全省多数病险水库工程得到了加固和完善,水库工程状况得到了好转,进一步加强水库工程管理工作显得格外重要。
多年来,在各级水利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水库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水库工程管理方面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一是各级水行政部门对水库工程管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长期存在“重建轻管”的问题。
二是管理责任不到位,方式陈旧,缺少现代化的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方式。
三是不能及时兑现承诺,管理经费和养护经费不能足额到位,满足不了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
四是行政执法能力不强,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不够完善,行业主导地位不能充分发挥。
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全省水库工程管理,影响了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水库作为民生工程,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深受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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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
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吉水质监函[2017]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7.03.02
【实施日期】2017.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水质监函〔2017〕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局,厅直属各单位:
按照全省水利局长会议部署,省水利厅将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机制,狠抓在建工程质量监管,努力推动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稳步提升,形成了《2017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
2017年3月2日
2017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2017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省水利局长会议精神,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按照省水利厅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强化监管,主动作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稳中有升。
一、健全机构,加强对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工作
我省已按省、市、县三级设置了质量监督机构,为进一步推进质量监督机构建设,按照《吉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今年将组织开展对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工作。
对监督工作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监督工作不到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