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共同犯罪问题的研究
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交通事故在社会中屡屡发生,许多人的生命和财产都受到了影响。
而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的是由单人引起,有的则是多人协同引起,共
同犯罪。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若涉及共同犯罪,如何判定肇事罪的共犯
问题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因此,本文选题即为探究交通肇事罪中的
共犯问题。
二、研究意义
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对公正司法的实现具有重要
意义。
其也与交通安全密切相关,对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积极的作用。
此外,对于交通肇事者而言,能够正确认识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有助于他们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将分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概念,探讨主观、客观方面的标准,
分析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并结合文献资料探讨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的
法律适用和审判标准。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交
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进行探究。
四、预期研究成果
本文将对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法律适用和审
判标准,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并通过研究成果,为交通肇事
罪的犯罪预防提出一定的建议和措施,提高司法公正性和社会公平性。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中,因过错行为(包括疏忽、违法、过失等)导致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和道路设施受损,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刑事犯罪,对肇事驾驶人会做出相应的处罚。
在一些情况下,交通肇事罪可能会涉及到多个人的共同犯罪问题。
这些共同犯罪问题可能涉及到多个驾驶人之间的协作、配合,或者同一事件中有多人参与导致事故等情况。
为了更好地理解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本文将深入探讨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研究。
一、法律法规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中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包括:...(六)危险驾驶罪”,驾驶人在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有明显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条款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即在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有明显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就构成违法,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犯章程、规章和国家有关控制交通行为的法律、法规引起交通事故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行为人进行处罚”。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对于因犯法规引起交通事故的行为人做出处罚。
以上法律法规规定了在道路交通中因过错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而在一些情况下,多个人参与导致交通事故,就涉及到了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二、案例分析在实际生活中,存在多人共同犯罪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
案例一:李某、王某驾车追逐竞速,因一时冲动相互竞抢车道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一起较大严重交通事故,多人受伤。
在这一案例中,李某、王某因为竞速驾驶而造成了交通事故,他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协作和共同犯罪行为。
在法律上,他们应该对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小明驾驶醉酒后车辆,与小红等人共同插队并强行闯红灯导致交通事故,多人受伤。
《交通肇事罪研究开题报告2300字》

三、交通肇事共犯问题
(一)共同犯罪定义
(二)交通肇事共同犯罪的认定
四、结论
参考文献
2.完成论文需具备的条件
加强对所研究课题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研究方法的学习;
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料室及电子期刊等网络信息平台,广泛收集、认真阅读国内外文献资料,以便借鉴以往研究成果;
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充分利用统计年鉴、网络数据库收集所需数据,以便进行实证分析;
(指导教师对论文选题评议:对选题意义、研究内容和可行性分析等方面做出评议,并提出是否通过的意见)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3.立题意义
本文首先立足于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简要阐述了交通肇事罪的历史发展和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指出了传统理论对交通肇事罪的界定。根据刑法理论并结合司法实践,主要针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自首认定、共犯等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尝试性探讨,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正确地认定交通肇事罪提供帮助,同时对交通肇事罪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建议。
[10]黄海涛. 交通肇事罪研究[D].武汉大学,2004.
[11]林文清:《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论与适用研究》,《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12]林亚刚:《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刑事法学》2009年第10期。
3.进度安排(完成时间及撰阶段计划,要求与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进度安排相一致)
2.研究内容及方案(包括研究目标、论文提纲、预期达到的研究结果和创新点、完成论文需具备的条件以及参考文献等)
1.论文提纲
一、交通肇事罪概念和构成特征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二)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现状
(三)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交通肇事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违法行为,其在日常生活中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交通工具的普及,交通事故频发不仅给个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身体伤害,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在处理交通肇事罪案件时,我们发现很多案件都涉及到多名肇事者的情况,即共同犯罪。
研究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共同犯罪不仅涉及到犯罪责任的认定,还关乎到对每个参与者的处罚和责任分配。
只有深入研究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研究旨在探讨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分析其构成要件和责任分配等方面的内容,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促进我国交通肇事罪案件的规范处理和公正判决。
通过深入研究,我们希望为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相关司法实践的改进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1.2 研究目的交通肇事罪是当前社会上常见的一种危害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
在现代社会中,交通肇事罪常常不仅仅由单个肇事者独自完成,还可能涉及多人共同犯罪的情况。
研究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对于有效防范和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究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从而深入分析该类罪行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形式以及责任分配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共同犯罪对交通肇事罪的影响,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从而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的交通安全秩序。
本研究的目的在于深入探讨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分析共同犯罪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特点和影响,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依据,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交通安全法律体系,推动社会交通安全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1.3 研究意义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是当前刑法领域的热点之一,对于相关法律、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形式和责任分配进行深入研究,可以为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科学依据,强化对共同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交通肇事罪是刑法中一个严重的罪行,涉及到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而在实际执行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多人参与的交通肇事事故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引发共同犯罪问题。
本文将分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并探讨一些解决此类犯罪问题的方法。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重伤或者财产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人”,在不同的情况下,其构成要件也有所不同。
在交通肇事罪中,共同犯罪主要涉及到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和“造成交通事故”。
在行为人方面,他必须具备一定的主观故意或过失行为,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在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可以是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等。
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过失行为上,一般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在造成交通事故方面,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运输工具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换言之,在交通事故中,必须具备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客观表现。
同时,事故必须由交通工具所引发,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而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实际执行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多人参与的交通肇事案件,其中共同犯罪问题也往往会出现。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共同犯罪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连带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两辆车发生了碰撞,双方都具有一定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果仅仅追究一方的责任,则会出现“单方面推算”的情况,导致司法公正与公平性受到影响。
因此,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我们往往会采取连带责任的方式进行处理,即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责任,其中责任的大小往往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的。
(二)共同犯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交通肇事案件中还可能出现共同犯罪问题。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行为,通常认为“共同实施”的行为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而“必要共犯”则是指行为人之间存在较强的联合关系。
交通肇事罪研究共3篇

交通肇事罪研究共3篇交通肇事罪研究1交通肇事罪研究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中,因过失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造成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属于公共安全犯罪的一种。
交通肇事罪在我国刑法中具有重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性质,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权益。
因此,对于交通肇事罪的研究和实践意义重大。
首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过失、事故性质、后果严重,具有事实关联性和因果关系等多方面要素。
过失是指在正常交通情况下,驾驶人员因行为失当或对交通规则不合适的理解而发生的错误或疏忽;事故性质则是指交通事故中的主体、客体、方式、时间等因素的相互作用;而后果严重则是指交通肇事罪所引起的严重后果,包括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
这些要件都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在研究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和适用时都必须予以考虑。
其次,交通肇事罪的司法适用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
在实践中,不少司法机关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适用都存在不同的看法,甚至出现了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例如,对于过失成因的认定、交通规则的适用、后果严重程度等问题的认定都涉及到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因此,对于交通肇事罪司法适用的研究也体现出了实践性和导向性的特点。
再次,交通肇事罪的预防和治理也是我国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的重中之重。
随着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罪案件的增多,已经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预防和治理交通肇事罪,除了加强司法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外,还涉及到司法评价体系、法律课程设置、教育培训等多方面的问题。
对于社会各界来说,贯穿整个交通肇事罪案件的预防和治理工作至关重要,它不仅影响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也涉及到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发展的大局。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罪具有重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性质,其构成和适用规则、预防和治理措施等问题需要严格研究和反思。
未来,在加强司法和行政管理的同时,还需要探讨法律教育和人才培养、司法评价和监督、科技和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为预防和管控交通肇事罪提供更加系统、科学和有效的策略。
交通肇事犯罪问题研究
关键词交通肇事犯罪醉驾肇事逃逸交通肇事罪认定摘要随着改革开放,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车的人越来越多了,而随之而来的交通肇事也逐年上升,交通肇事犯罪也不再陌生。
随着刑法第八次修正案,醉驾入刑,人们也越来越关注这方面的问题。
本文主要就交通肇事罪构成,认定和引发的原因,还有交通肇事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目录一.交通肇事罪构成1.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2.交通肇事罪犯罪主观方面3.交通肇事罪犯罪客体4.交通肇事罪犯罪客观方面三.交通肇事犯罪认定1.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3.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4.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四.关于“交通肇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与认定问题1.关于交通肇后逃逸的问题。
2.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
交通肇事罪问题研究一.交通肇事犯罪概述我的毕业论文写的是交通肇事犯罪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多发性、常发性犯罪。
随着改革开放,人们生活富裕起来,越来越多的人开上车了。
随之而来的是交通犯罪也多了起来。
我国因为交通事故每年死亡的人数均在10万人左右,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交通事故的数量肯定会逐年增多,其中因事故肇事而构成犯罪者,也必然会有所增加。
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除了从技术方面加强交通工具的安全性,道路的良好保障性外,在交通安全意识的教育方面和交通文化培养方面,政府与民间均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与此同时,法律方面关于交通工具的操作规程也应当更加合理、更加严格,完善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惩。
二.交通肇事罪构成1、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交通肇事罪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交通肇事罪的成因及对策研究在现代社会,交通肇事罪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道路运输的繁忙,交通肇事案件屡见不鲜,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危害。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罪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深入研究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交通肇事罪的成因(一)驾驶员因素1、违法驾驶行为许多驾驶员在道路上存在超速、超载、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
超速行驶会增加车辆的制动距离和操控难度,容易导致失控;超载会使车辆制动性能下降,影响稳定性;酒驾和疲劳驾驶则会导致驾驶员反应迟钝、判断力下降,大大增加了发生事故的风险。
2、驾驶技能不足部分驾驶员缺乏必要的驾驶技能和经验,在应对突发情况时无法做出正确的反应。
例如,在紧急制动、避让障碍物、应对恶劣天气等情况下,操作不当从而引发交通事故。
3、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一些驾驶员对交通安全法规和规则缺乏尊重和重视,存在侥幸心理。
他们认为偶尔的违法驾驶不会导致事故,忽视了自身行为对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威胁。
(二)道路和交通设施因素1、道路设计不合理部分道路存在弯道半径过小、坡度过陡、视线不良等问题,这些不合理的设计增加了驾驶员的操作难度,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2、交通设施不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不清晰或缺失,交通信号灯故障,道路照明不足等,都会影响驾驶员对路况的判断和交通的顺畅,从而增加事故的可能性。
(三)车辆因素1、车辆故障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轮胎等关键部件出现故障,如果未能及时发现和维修,在行驶过程中容易引发事故。
2、车辆维护不当部分车主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不重视,长期不进行检查和保养,导致车辆性能下降,存在安全隐患。
(四)环境因素1、恶劣天气如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条件会降低道路的能见度,使路面湿滑,增加车辆的制动距离,从而增加事故的发生概率。
2、交通流量大在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车辆之间的间距较小,容易发生追尾、刮擦等事故。
二、预防交通肇事罪的对策(一)加强驾驶员教育和管理1、严格驾驶证考试制度提高驾驶证考试的标准和难度,确保新驾驶员具备扎实的驾驶技能和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属于刑法中的特种危险罪。
随着交通事故日益增多和交通安全形势的日益严峻,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打击也越来越严厉,而共同犯罪问题也随之引起了重视。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实施同一犯罪行为,各自承担一定的责任,存在团伙性质或分工明确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共同疏忽、共同犯罪和命案逃逸。
一、共同疏忽共同疏忽是指几个人在交通事故中均有一定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疏忽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几个人都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二是在一方已经违法行驶的情况下,其他人未能够采取避免事故的措施。
对于共同疏忽情形的定罪量刑,需根据每个犯罪嫌疑人的疏忽程度进行分析,确定每个人的刑事责任。
二、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几个人共同实施交通肇事行为。
共同犯罪是指几个人一起实施犯罪,彼此之间明确分工,有共同的犯罪目的和共同的犯罪意图。
在实践中,共同犯罪大多是以几个醉酒驾驶的人一起在行驶中,或者以几个鸣笛抢道、互相追逐的人一起发生交通事故等。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肇事者都要承担犯罪责任,每个人的刑事责任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认。
有些共同犯罪嫌疑人在事故发生后,可能会进行相互掩盖、串通作假等行为,增加犯罪性质的严重性,应按其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加重量刑。
三、命案逃逸命案逃逸是指交通肇事罪嫌疑人在造成人员死亡事故后逃逸,或者是在致人重伤后逃逸。
对于命案逃逸嫌疑人,其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更高,应当依法从严处理。
命案逃逸的处罚主要依据刑法中规定的命案逃逸罪进行量刑,但是在实践中,因为共同犯罪的存在,也需要进行共同犯罪的认定和量刑。
综上所述,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应综合考虑事故的具体情况和肇事者的责任,对于共同疏忽和共同犯罪情形适用不同量刑标准,对于命案逃逸的罪行更要从严认定和加重量刑。
同时,为了避免交通肇事罪的发生,社会也需要加强对于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摘要】交通肇事罪是公共安全领域的重要犯罪之一,涉及到许多司法和道德问题。
本文围绕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展开研究,首先介绍了共同犯罪的理论基础,深入分析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探讨了共同犯罪在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问题,并对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作了深入解析。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和共同犯罪的特点,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在结论部分对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总结,强调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今后相关研究提供指导。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望为相关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理论基础、适用问题、研究总结1. 引言1.1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交通肇事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在实际案件中往往存在多人共同参与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规范社会交通秩序,也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犯罪学理论中,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合谋的犯罪行为。
在交通肇事罪中,共同犯罪的构成要素包括共同犯罪的主体、客体和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
共同犯罪还涉及到犯罪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的分工等问题。
共同犯罪在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充分考虑各种情况下共同犯罪的适用条件和具体实施方式,以便准确划分各方的责任和刑罚。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我们需要从刑罚的目的和原则出发,平衡各方的责任和利益,构建起一个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以有效预防和打击共同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2. 正文2.1 共同犯罪的理论基础共同犯罪的理论基础主要来源于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以上共同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理论主要包括共同犯罪原理、共同犯罪形式、共同犯罪限制和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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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则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是一种违反注意义务和避免义务的过失,虽然违反法规是故意,但对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却是过失的。③
(二)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行为
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存在理论和实务两种情形:一种是公安交警部门的认定,“逃逸”是指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其依据是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1995 年6月20 日)。④第二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逃逸”,其依据是《解释》第3 条的规定。⑤我国刑法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为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其立法本意就在于督促肇事者救助伤者。⑥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共同犯罪问题
关键词: 交通肇事 构成 共犯
内容提要: 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应当如何理解、适用和完善,是目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重要课题。笔者从我国刑法的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着手,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共同犯罪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交通事故大量出现,已成了社会的一大公害。据统计,2007 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 起,造成81649 人死亡、380442 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①我国每年死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人数居世界第一,平均每天死亡200 多人。其中有50%的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有感于“车祸猛于虎”, 社会公众强烈要求国家提供足够的安全措施来保证人们的出行安全,以保障人们的财产、健康、生命,甚至呼吁国家动用刑罚来遏制日益严重的交通肇事行为。
结合共同犯罪的理论和上文对交通肇事类型及行为特征的分析,笔者认为在第一种情形下,由于其在主观上有过失,不符合共同犯罪只存在于共同犯罪的条件;第二种情形下,虽然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但是由于逃逸行为没有发生更为严重的后果,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交通肇事共犯只能存在于第三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下。理由是:
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认定本罪的一个关键。重大事故的发生是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另外一个重要标准。根据《刑法》第133 条规定,交通肇事只有“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可以定罪处罚。虽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不能以本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即属于重大事故:(1) 死亡1 人或者重伤3 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 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 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33 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年11 月10 日颁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比刑法的规定更为具体、详细。然而也就是该《解释》第5 条第2 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正是这一规定,使得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因为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必须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是不存在共同犯罪的。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以此判定交通肇事是否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为解决交通肇事的共犯问题有必要对交通肇事的类型及构成作详细分析。
有的学者认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的结果加重犯,笔者持不同意见,逃逸行为不是加重量刑情节而是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一是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一个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后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其结构为“基本犯罪+加重结果”。如故意伤害罪,其基本犯罪构成是发生轻伤结果,如果出现重伤或者死亡,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⑦一般来说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则故意或过失均可。如果说《刑法》第133 条规定的“逃逸”属于结果加重犯,那么就出现了“基本的过失犯+故意的加重犯”的情形,这是难以被人接受和理解的。
根据《解释》第8 条的规定,②交通肇事存在的时空范围是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第一,交通肇事罪只能是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如在一些厂矿、企事业单位内部、学校、居民区等非公共交通领域开车肇事,致人重伤、死亡的,一般应以生产责任事故、劳动安全责任事故、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第二,交通肇事必须是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与交通运输活动没有联系,如在停车场练习驾车,或出于玩耍或好奇的目的,发动汽车,不慎将旁边的人压死,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交通肇事罪。
二是《解释》第2 条第2 款中对“逃逸”行为则附条件地解释为交通肇事的构成要件。该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 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交通肇事致1 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可见,解释将“逃逸”行为由《刑法》第133 条的加重处罚情节提升到了犯罪构成的要件,即是否具有“逃逸”行为是决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要件之一。⑧
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观点,交通肇事罪“在肇事后逃逸”问题上是存在共同犯罪的。为了准确解读“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行为的性质,有必要简单阐述一下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25 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从犯罪主体上看,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并且各共同犯罪人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包括犯罪中具有重合性质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具有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性质,各共犯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性。[11]行为人之间行为虽然有分工,但都是指向同一个犯罪事实。从犯罪的主观要件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共同故意要求共同犯罪人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即各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12]
学术界对此条规定的共犯问题争议较大,主要有以下观点:有的认为交通肇事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指使肇事人逃逸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同时指使人对肇事人原先的肇事行为缺乏联络,将其以共犯论处有违共同犯罪的理论。有的认为:不可否认,交通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是过失的,对肇事行为不存在按照共犯处罚的问题,但是,鉴于《刑法》第133 条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节,而且在肇事后逃逸的问题上,肇事人和其他指使人具有共同故意,且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还有观点认为:在现行刑法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仅只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交通肇事后逃逸”仅仅是一个量刑情节,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交通肇事后逃逸”除了具有量刑意义外,还被赋予了定罪的情节。按照《解释》的理解,交通肇事罪并不完全是一个过失犯罪,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是故意犯罪。⑩
主体要件是肇事人和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其他人员不包括在内。客观上行为人必须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实施了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行为。这里“指使”行为发生在交通肇事之后;“指使”包括唆使、劝说和鼓励等,至于肇事者是否在指使前已经产生“逃逸”念头,不影响指使的成立;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因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引起。
二、交通肇事罪的类型及构成
根据《刑法》以及《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有三种情形。
(一) 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为特征表现为:行为人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是将逃逸行为理解为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无法解决肇事后共犯问题。“逃逸”在主观方面是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即明知自己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会导致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伤情恶化或者死亡,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三)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这是第二种情形的结果加重,即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产生的死亡后果,法律规定更为严厉的法定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里的被害人仅指交通事故的被害人而不包括第三人。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发生在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之后,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发生了交通肇事,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