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沧政字[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沧政字〔2011〕73号)运河区、新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沧州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快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从2011年3月1日起,公开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按照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本细则适用市辖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工作。
第二条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的主管部门。
发改、国土、规划、财政、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资金保障、项目施工、签订合同、房屋确权、后期管理等项工作。
第三条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按不低于10%的标准(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按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回迁安置房面积由辖区政府确认后,提供给市住建局作为配建保障性住房数量的依据。
由市住建局商市发改委根据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指标具体确定。
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后,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四条商品住房新上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市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支付工程款,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沧政办字[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沧政字〔2009〕102号),设立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城乡统筹及对县、乡、村规划管理指导职责。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市区城市景观设计的编制工作。
(三)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工作;督导各县(市)组织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
(四)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规划审批与管理,并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测量工作。
(七)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批后建设项目的跟踪检查、验收,并对规划批后建设项目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惩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省城市规划条例》、《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部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市城市规划区。
凡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区围:市所辖新河区、运河区、沧县全境及大浪淀水库所占区域。
由规划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组成。
(一)规划建成区围:南至307国道以南500米,北至北二环路以北500米,西至西二环路以西500米,东至径一街以东500米,市城市规划区神黄铁路和京沪高速铁路两侧各500米。
(二)规划控制区围:规划建成区以外至城市规划区围的区域。
第四条黄骅港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可派驻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管理工作。
(一)负责规划建成区的规划管理。
(二)负责规划控制区所有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负责规划控制区市计划部门下达计划的建设工程、城市水源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规划管理。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的规划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六条新华区、运河区、沧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辖区围具体行使下列规划管理权:(一)负责在规划建成区的城市居民和村民翻建住宅的初步审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规划许可证。
非规划特殊要求,不得批准在建成区新建、扩建平房住宅。
(二)负责协调组织编制规划控制区村镇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法律程序报批。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沧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沧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沧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渤海新区黄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做好物业服务项目管理的衔接工作,保障物业服务活动依法有序进行,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等十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沧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进驻及退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25日沧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进驻及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稳定,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牢固树立为民思想,提高业主满意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住宅小区项目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项目服务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进驻及退出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住建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和退出住宅小区管理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物业管理项目有序交接,并制定本辖区住宅小区物业项目进驻及退出管理相关方案,组织协调处理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进驻及退出工作,牵头召开物业管理相关会议,解决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小区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沧州市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暂行规定

CFS-2011-14002沧州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沧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参照《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沧州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规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或规划咨询机构,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拟建、在建、已建的日照分析对象,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日照分析对象包括:住宅、宿舍,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以及相关规范中对日照有要求的建筑。
第五条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拟建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六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须包含:(一)覆盖本规定确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500(或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在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七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拟建建筑电子图,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二)分析范围内其它拟建、在建建筑,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子地形图上采集,如电子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应由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工作规范

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工作规范一、受理范围1、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技术设计总平面图。
二、须报送的资料申请人报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须报送下列图纸、文件:(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包括图纸和电子文件)原件;(三)用地红线图;(四)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0套及电子文件(图纸内容、深度要求详见《行政许可项目报送图纸要求》);(五)规划技术指标审查报告(含日照分析);(六)有关部门意见(房管、环保、消防、人防等);(七)项目公示资料;(八)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如各种技术论证、公示意见等)。
三、办理程序(一)接件1、窗口审核申请人报送的有关申请、文件、图纸和资料。
对于需要留存复印件的材料,原件由窗口核对无误后退回,接收人在复印件上签署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方章,并签名。
2、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一式二份,加盖“沧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由申请人、接收人签字,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式二份,加盖“沧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由申请人签字,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4、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单位报送的全部材料转用地规划科,用地规划科签字核收。
(二)受理1、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用地规划科4日内一次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窗口,窗口在收到用地规划科的通知后1日内告知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式二份,加盖“沧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由申请人签字,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文本

项目名称: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委托方:沧州市城乡规划局承担方: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等级: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141039)院长:杨文立教授级高级规划师主管副院长:苗运涛教授级高级规划师城乡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承担方:沧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等级: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141288)院长:边健全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主管副院长:王中昌高级城市规划师城乡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规划编制时间:二○一六年八月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项目组主要成员:主管所长:张玉芳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项目负责人:张玉芳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郭健高级城市规划师项目组成员:张玉芳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郭健高级城市规划师夏雨城市规划师李湘茹高级城市规划师郭炳恒高级工程师李明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崔士革高级工程师江明城市规划师曲占波城市规划师张炜城市规划师武国廷城市规划师赵文娟城市规划师吴威城市规划师李雪峰城市规划师刘振城市规划师刘欣城市规划师贾会敏城市规划师张荣城市规划师甘炼城市规划师孙洪艳城市规划师沧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项目组主要成员:项目负责人:边建全院长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王中昌副院长高级城市规划师项目组成员:边建全院长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王中昌副院长高级城市规划师许江锋副院长高级城市规划师南洪路高级城市规划师王绍煊城市规划师王昊城市规划师郭飞城市规划师杨梅荣城市规划师耿凌燕助理工程师刘欣龙助理工程师秦芳林助理工程师鄢芮助理工程师李建睿助理工程师任秀婷助理工程师辛媛媛助理工程师沧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参加人员:王宪章市规划局局长秦琨市规划局副局长高级城市规划师杨万众市规划局副局长赵重阳市规划局副局长宗树泉市规划局副调研员满勇市规划局副调研员马赵新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科长黄超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刘欣冈沧州市测绘院院长齐祎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副科长刘涛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科员贺艳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科员田爱会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科员梁丙周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科员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发展目标与战略 (4)第一节发展目标 (4)第二节发展战略 (5)第三章市域城乡统筹规划 (8)第一节市域空间管制 (8)第二节产业发展与空间布局 (11)第三节人口与城镇化发展 (15)第四节城镇空间布局 (15)第五节城乡用地规划 (18)第六节城市规划区划定 (19)第七节重点城镇发展指引 (21)第八节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22)第九节交通体系规划 (24)第十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27)第十一节水资源配置与保护规划 (30)第十二节市政设施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1.04•【字号】冀建传真[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的通知(冀建传真(2008)1号)各设区市规划局、有关市建设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样本的通知》(建规[2007]289号)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共计四种,旧版规划许可证书不再使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为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以建设部颁布的证书样本为准,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印,编排统一流水号,分年度发放,其它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制印。
二、按照建设部要求,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的核发按全国统一编号规则,由证书核发机关编号,编号数字共15位。
其中: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以体现作出规划行政许可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属地;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具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职权的镇人民政府,其核发证书编号中的发放序号应由所在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以避免出现同号。
三、核发新版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
各项规划许可核发的许可证书分为一正三副,正本与副本的流水号、证书编号、证书内容应完全一致。
其中,规划许可证正本发给被许可人,副本为公示、被许可人在办理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发证机关存档使用。
四、各设区市规划局、有关市建设局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明确本市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做好规划行政许可工作,建立规划许可证书发放台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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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S-2011-14004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 (1)第三章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 (1)第四章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 (1)第五章建筑退线控制 (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4)第七章城市绿地控制 (6)第八章停车场配建控制 (7)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10)第十章建筑项目规划核实 (12)第十一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1.03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第2.01条在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2.02条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管理。
第2.03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第三章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第3.01条容积率指建设用地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3.02条居住用地容积率规定上限指标,多层不大于1.5;中高层不大于2.0;高层不大于2.5;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特殊情况,容积率超过2.5的,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3.03条商业用地容积率规定指导指标,原则上不大于4.0。
特殊情况,容积率超过4.0的,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3.04条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四章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第4.01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确定。
第4.02条住宅建筑间距按日照标准控制时,须满足下列要求:1、依据《沧州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暂行规定》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在满足日照分析标准的前提下,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正向间距不宜小于20米。
3、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表一执行。
表一建筑高度21 -30米(含21米)30-75米(含30米)75-100米(含75米)100米及以上最小正面间距项目内部30米36米45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外部30米50米4、多层住宅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m;多层、中高层和高层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米。
第4.03条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应满足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空间环境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确定。
第4.04条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1、被遮挡建筑为住宅建筑,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2、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规定执行,同时要考虑视觉卫生因素。
第4.05条特殊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大学(含中专及职高等)、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其受影面可包括下部高度。
新建建筑与上述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
第4.06条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第4.07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1、多层、中高层和高层建筑正向退让地界的距离不小于日照间距标准的1/2,且不小于10米。
2、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3米;中高层和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小于9米。
居室侧面开窗时,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10米。
第4.08条因周边现状建筑自身退地界不足的,新规划的相邻建筑在满足日照、消防、退地界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与该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足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建筑退线控制第5.01条旧城区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35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5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
第5.02条新城区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35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20米;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5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
第 5.03条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最小不得小于5米。
第5.04条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包括大型商业建筑,城市步行街、商业街、特色街等,城市重要节点,城市主要出市口)的建设项目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须结合规划设计方案,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5.05条沿街围墙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5米;建筑外设下沉式广场等设施,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
第5.06条沿城市绿地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绿线的距离,多层不小于5米,高层不小于10米。
第5.07条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划另有规定外,多层不小于5米,高层不小于10米。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6.01条建筑物的高度及建筑景观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6.02条不允许建设顶层退台的住宅,新建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第6.03条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施建设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以上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要求。
第6.04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6.05条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6.06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高度应符合总体城市设计、抗震防灾等相关规划对建筑高度的要求。
沿城市东西向主干道布置的住宅楼,其高度不宜超过50米(16层),面宽不宜超过60米。
第6.07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布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二)沿城市主、次干道不得设置垃圾转运站、箱式变压器、锅炉房、烟囱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三)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屋顶设置水箱、太阳能热水器、机房冷却塔必须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四)新建建筑物应充分考虑广告、标牌设置的位置、形式、夜景灯光照明等,并应在设计方案图纸中准确标识,建筑物竣工后不得增设。
在已有建筑物设置广告的,不得破坏原有建筑造型,不得产生视觉污染。
第6.08条修建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影剧院、体育设施、图书馆、宾馆、饭店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街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二)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及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
(三)仓库、电厂、水厂、部队营房、宗教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但应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原则上高度不得超过2.2米。
(四)建设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也可以设置围墙或者围挡,但应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在使用期结束时应无偿拆除。
第6.09条住宅建筑景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者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
(二)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谋求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第6.10条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造型、尺度、色彩、材料符合城市街景要求。
(二)不得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
(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做悬挑装修。
(四)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
第七章城市绿地控制第7.01条城市绿地的设置应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各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同时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7.02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并应注意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
古树名木应就地保护,避免异地移栽。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周边宜留出半径20米以上的保护绿地。
第7.03条建设项目实施绿地率指标控制。
各类用地绿地率指标:居住、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教育科研用地不宜低于35%;商业金融、市场用地不宜低于25%;工业用地不大于20%。
各类用地公共绿地指标:居住用地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1000-3000人)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3000-15000人)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30000-50000人)不少于1.5平方米/人。
公共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置。
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用地中,公共绿地指标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
第7.04条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或需要有安全防护距离的工厂应建立卫生防护林带,且宽度不宜小于50米。
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厂与城市规划居住、公共设施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还应在厂区外围设置一定宽度(不小于10米)的防护绿带。
城市水厂周边卫生防护林带不小于10米。
第7.05条道路绿化应满足停车视距要求,不得妨碍交通安全,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功能。
道路绿化率和绿化带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第7.06条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落叶树与常绿树种搭配,适当配置灌木、观赏花草,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非土质平面上的覆土厚度大于1.5米的可计入绿地率。
第7.07条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第八章停车场配建控制第8.01条本章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8.02条新建建筑物应按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
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其改、扩建部分按表二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
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补建。
表二沧州市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指标值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自行车备注住宅商品房开发泊位/户 1.0 1.5经济实用房、廉租房泊位/户0.5 2.0商业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及农贸市场泊位/100m2建筑面积0.8-1.58.0 其他商业泊位/100m2建筑面积0.6宾馆宾馆泊位/客房0.5-0.71.0办公行政办公泊位/100m2建筑面积1.54.0 商务办公泊位/100m2建筑面积1.2其他办公泊位/100m2建筑面积1.0餐饮娱乐餐饮娱乐泊位/100m2建筑面积3.04.0文体教育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泊位/100m2建筑面积0.8 5.0影剧院泊位/100座位 6.0 45一类体育场馆泊位/100座位 5.0 30 体育馆一栏中若为体育馆:I类座位数≥4000;Ⅱ类<4000 若为体育场:I类座位数≥15000;Ⅱ类<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