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经济法概论第五章 公司法

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 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 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 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 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济基础上形成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是我国 对传统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所推行的一种企 业形式。 公司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司是依法成立的、 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二)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是由一定的生产 要素(人、财、物)按照法律、章程或者约定 形成的组织体,这是公司的组织性
2.公司是一种法人组织,公司的投资者(股东) 以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即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公司的法人性。 法人性使公司区别于其他非法人的经济组织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股东会的种类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 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 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 持,依法行使职权。
3.按公司之间的关联程度,公司可分为总公 司(或称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 司(或称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关联公司)
4.按公司设立的信用基础,公司可分为人合 公司、资合公司、资合兼人合公司
5.按公司国籍,公司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 公司、跨国公司
三、公司法概述
《有限责任公司》课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历史与发展
总结词
概述有限责任公司的历史和发展情况
详细描述
有限责任公司最早起源于19世纪的欧洲,其初衷是为了满足当时中产阶级投资者对于风险控制的需求 。随着时间的推移,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推广和应用。如今,这种公司形式已 经成为商业领域中最为普遍的组织形式之一,尤其在中小企业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分立的程序
作出分立决议、签订分立合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 债权人、办理债权人登记、办理分立登记。
分立的效力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 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解散与清算
解散的原因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 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股份发行的程序
股份发行需要经过确定发 行方案、签署发行协议、 办理证券发行审核等程序 。
股份回购
股份回购的概念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通过回购其发行在 外的股份来调整股本结构、优化资本 结构的行为。
股份回购的种类
股份回购的程序
股份回购需要经过确定回购方案、签 署回购协议、办理证券回购审核等程 序。
根据回购方式的不同,股份回购可以 分为协议回购和要约回购两种类型。
02
股东会通过股东大会的形式行使 职权,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 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 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 股东会负责,并定期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和检查。
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定期向 股东会报告工作。
经济法 第三章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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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一,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二,收益分配制度 分配顺序 :(1)弥补亏损(2)提取公积金 (3)支付股利.有限责任公司收益的分配 规定在《公司法》第35条规定 公积金的用途 ,《公司法》第169条第2款 三,审计制度 《公司法》第177条 ,63条
第七节 公司债券
一,发行主体 所有公司都有发行债券的资格. 二,发行条件 1. 1.净资产额,有限公司最少6000万,股份公司最 6000 少3000万 . 3000 2.发行总规模,累计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 3.公司发行债券要经过核准. 4.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的发行. 三,公司债券的转让
(四)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法》第52条规定: 2.监事任期及监事会主席: 《公司法》第53条规定: 3.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法》第54条规定: 4.监事会的召开 :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 概念: (二)五大防范措施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 2,设立数额的限制 3,身份示明 4,强制审计 5,举证责任到置
第八节公司的变更, 第八节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组织形式的转换 新《公司法》既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 限公司,也允许从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为有限责 任公司. 二,公司的合并 1,公司的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2,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法》第174条 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 由合并后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三,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和 转让
(一)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 1.发行价格 第128条 2.分类:普通股和优先股 3.新股的发行 《公司法》第134-137条
(二)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实行自由转让的原则,但是为了保护 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要受到以下限制: (1)转让场所的限制 第139条 (2)发起人转让的限制 第142条 (3)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股份的转让的 3 限制 第142条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 制 第142条第2款 (5)记名股转让 第140条第2款 (6)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新公司法

第四章公司法【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公司登记管理,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熟悉国有独资公司,熟悉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转让,熟悉公司利润分配,熟悉公司合并、分立。
了解公司的概念与分类,了解公司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了解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了解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了解公司破产、解散与清算,了解违反公司法的责任。
【重点与难点】重点内容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特征、公司的登记和年检、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出资人的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条件、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司的合并和分立及清算、公司和股东的法律责任。
难点问题是: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及要求和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会职权、会议的召开及决议方面的区别,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董事会的会议制度、议事规则方面的区别,股票发行和股票上市条件的区别,对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正确理解,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及公积金转增资本的要求。
[课前案例]恒达制革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谭某、郑某等七人共同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4 年 9 月,公司注册资本 800 万元人民币。
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产品非常畅销,经济效益好。
为再创生产的新局面,公司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把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增加到1500 万元。
方案提出后,谭某、郑某即以自己没有能力增资为由反对增加注册资本。
1996 年12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决定于12 月 24 日召开股东会议,并于当日向各股东发出通知。
谭某、郑某接到通知后,知道股东会将就增加注册资本一事进行讨论、表决,决定拒绝参加会议以示反对。
其余五名股东按时参加了股东会。
在讨论增加注册资本事项时,有二名代表公司股份25%的股东王某、赵某表示反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通用模板)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法律法规禁止业务的经营;需要前置经营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不属于前置审批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股东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注: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注意不要将货币写成“现金”、将实物写成“设备”、将知识产权写成“专有技术”、“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
如果股东的出资方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出以每种方式出资的数额及总的出资额。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应与验资证明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股东名录部份相一致。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章程范本

加下划线 :可自定部份(注:括号内为注解,请自行删除)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投资人制定。
本设董事会的参考格式,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成立之日.营业期限:第二章注册资本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缴情况.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注: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权等及其相应的金额)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 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 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 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即将向公司申报注销 ,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允许予 以补发。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 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一 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资产受益、 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出资额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报告。
0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三节上市公司第五章公司债券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九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五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七条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标准版)

第一章总那末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者: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________年____月____ 日〕。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额│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万元〕││〔%〕│〔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
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一〕首次出资情况:│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万元〕││〕││〔二〕第二次出资情况:│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万元〕││〕││〔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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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 ﻫ(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ﻫ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
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依照本条规定,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条件方面:是指股东必须符合法定资格及人数要件。ﻫ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其股东
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具备法定资格,如法律禁止设立公司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得成为公司的股东,这在前文
已有详述,此处不赘。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因此,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
数做出限制,股东人数的限制能反映出公司股东之间彼此信任的特点。并且有限责任公司信用的基础除了资
本以外,还有股东个人条件。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主要依据的不是公司本身的资本或资产状况如何,
而是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公司的经营事项和财物账目无需对外公开,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自己认缴,不得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不得自由流通转让,股东的出资转让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必须经其它股
东同意,其他股东具有有限购买权等等。这种情况下,要求公司股东之间应有一定的了解,因此,人数不
宜过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要件规定于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
资设立”。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人数是50人以下,如果超过50人(不包括50人),则不
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关于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人数的下限应为1名股东,这名股东可以是1名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1名法人股东,一名股东设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财产条件方面: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条件。有限责任
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财产条件作为其开展经营和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有
限公司的财产最初即来源于发起人认缴出资的总和。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能达到开展业务和从事
经营所需的相应规模,同时也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社会交易的安全性,防止滥设公司,各国或地区
的公司法兜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的资本必须达到一个最低的限额。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
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
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缴的资本总数应大于或等于3万元
人民币,否则便不具备成立的条件。ﻫ3、章程条件方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章
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是记载有关公司组织和行为基本规则的文件。对于公司来讲,章程是最为重
要的自治规则,是对公司的存在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的纲领性文件。根据公司法的要求,章程应
当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来共同制定,以使章程反映全体投资者的意志。而“共同制定”并不等同于
共同起草,只要股东在章程上签字或者盖章,就表示同意了所签字或者盖章的文本,承认了该章程表达了自
己的真实意思,就应当认为该章程是“共同制定”的。此外,公司法还对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予以了明确规
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
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法所列
举的前七个事项都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也就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公司法对绝对必
要记载事项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必须记载,不记载或者记载违法者,章程无效。其中关于的出资时间的
记载,是新公司法规定的分期缴纳资本制度的配套规定。至于第八项的记载规定,授权股东会自愿记载绝
对必要记载事项以外的事项于公司章程,充分体现出了对于公司自主经营的尊重。
4、组织条件方面: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条
件。公司名称是本公司与其他公司、企业向区别的文字符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公司名称,并应当
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然后在公司登记机关作相应的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是通过公
司的组织机构进行运作的,所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建立相应的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依
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分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其中,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另外,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也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
一至两名监事。ﻫ5、住所条件方面:有公司住所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条件。公司法修改之后,取消
了原来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限制,而只要求
具备有公司住所的条件即可,这实际上旨在降低公司设立的标准,另一方面也有利一人公司制度的顺利执
行。ﻫ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封闭性的法人,其设立方式只能以发起设立为限,不得采用募集设立方式,所以,相对于
股份公司的设立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一般而言要经过以下步骤:ﻫ1、订立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文件,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订立公司章程,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章程才能
生效,也才能继续进行公司设立的其他程序。
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
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采用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制,可以使公司的名称在申请设立登记之前就具有合
法性、确定性,从而有利于公司设立登记程序的顺利进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
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全体股东
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进行报批,获得批准文件。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规的特别要求,直接注册登记即可成立。但我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二款的 “但书”规
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所以,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设立公司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文件。ﻫ4、股东缴
纳出资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出具证明。有限责任公司除具有人合因素外,还具有一定的资合性,股东
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东的出资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法定的出资形式,并经
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ﻫ5、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为了获得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法律人格
的认可,公司设立程序中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即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
例》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
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
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
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
份证明;(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八)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十一)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
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ﻫ6、登记发照。对于设立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不
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对于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的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可以凭登记机关办法的营业执照申请开立银行帐户、刻制公
司印章、申请纳税登记等。只有获得了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的程序才宣告结束。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
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
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