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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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和人民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部委制定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全文进行详细解读,分为五个部分进行阐述。

一、召回管理的范围与目的1.1 召回管理的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的食品召回活动,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

1.2 召回管理的目的该办法旨在规范食品召回活动,保障食品安全,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召回给社会造成的危害。

二、召回管理的基本要求2.1 食品召回计划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应制定食品召回计划,明确召回的范围、原因、召回的方式和时间等,并报告相关部门备案。

2.2 召回的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应按照召回计划,组织实施食品召回活动,确保召回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2.3 召回的责任追究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召回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召回管理的程序与措施3.1 召回的程序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召回活动,包括召回通知的发布、召回范围的确认、召回产品的回收和销毁等。

3.2 召回的措施召回活动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公告通知、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等,以确保召回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召回产品的回收率。

3.3 召回后的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应对召回产品进行妥善处理,包括销毁、退货、更换等,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召回管理的监督与处罚4.1 监督机构的职责相关部门将对食品召回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召回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召回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五、召回管理的法律责任5.1 民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进口商应承担因召回活动造成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等。

5.2 行政责任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召回活动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23修正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doc

2023修正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doc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doc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引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确保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一、总则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其他有关方面,因发现或者掌握到其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主动采取行动予以召回以保护消费者安全的活动。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食品召回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二、食品召回的范围根据食品召回类型和风险等级的不同,食品召回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自愿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在自检、抽检、监督抽检、投诉、检测等过程中,发现食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应主动采取召回食品的措施。

2.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召回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投诉受理、食品抽检合格率等工作中,发现食品存在严重风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可以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召回食品。

2.3 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协议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商决定召回方式和范围,共同决策食品召回措施。

三、食品召回的程序食品召回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3.1 发现或者掌握食品召回情况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在自检、抽检、监督抽检、投诉、检测等过程中,发现食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应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采取措施予以召回。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投诉受理、食品抽检合格率等工作中,发现食品存在严重风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应及时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召回食品。

3.2 召回方案的制定与实施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应制定食品召回方案,并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食品召回方案应包括召回范围、许可召回的时间周期、召回对象、召回措施等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应及时实施召回方案,采取措施进行食品召回,并确保召回的食品不会再次流入市场,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食品安全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国务院部委制定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食品召回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点。

一、召回的范围与对象1.1 召回的范围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食品,包括进口食品和国内生产的食品。

召回的范围包括已上市的食品和尚未上市但已经生产的食品。

1.2 召回的对象食品召回的对象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销售者和进口食品的进口商。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履行召回义务,食品销售者应当积极配合召回工作,进口商应当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召回情况。

1.3 召回的情形食品召回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食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标签不准确或者存在虚假宣传;食品生产企业、销售者或者进口商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召回的程序2.1 召回计划的制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召回的需要制定召回计划,并报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召回的原因、范围、方式、期限等内容。

2.2 召回的公告和通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公告、媒体等途径向消费者发布召回公告,说明召回的原因、范围、方式、期限等信息。

同时,还应当向销售者、进口商等相关方面发出召回通知。

2.3 召回的执行和监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和要求,组织召回工作,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召回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进行。

三、召回的责任与义务3.1 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一旦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2 食品销售者的责任食品销售者应当配合食品生产企业的召回工作,停止销售召回食品,并将召回食品进行封存和隔离,确保不再流入市场。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完整版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完整版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03月11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3月11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食品召回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等法律法规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或者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范本(2篇)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范本(2篇)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食品召回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具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需要实施召回时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1. 食品: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人们日常食用的物质或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物质。

2. 食品召回:指对已经上市销售、流通的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时,由食品生产经营者等相关方主动进行的召回行为。

3. 食品生产经营者:指持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召回责任食品召回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其应当对召回行为负责。

第五条召回目标食品召回的目标是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并坚决遏制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食品召回程序第六条召回计划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制定召回计划,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2.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召回的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等关键信息,以及召回的范围、期限、方式和措施等内容。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召回的风险程度,设定召回级别,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召回通知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召回计划备案后的24小时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召回通知。

2. 召回通知应当包括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期限、召回方式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通过媒体及互联网等渠道向公众发布。

第八条召回执行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和通知的要求,及时组织召回工作。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与销售商、配送商等相关方合作,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回收销毁等措施,防止召回食品重新流入市场。

第九条召回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召回结束后的7天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召回报告。

第十条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权对食品召回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罚。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食品召回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者因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主动采取措施将食品从市场上回收的行为。

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我国国务院颁布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范了食品召回的程序和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以下是《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

一、召回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1.1 设立召回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食品召回工作,明确召回的责任主体。

1.2 召回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召回工作机制,制定召回计划和应急预案,及时响应食品安全事件。

1.3 召回管理机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食品安全管理合力,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召回的程序和要求2.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召回制度,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开展。

2.2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向召回管理机构报告并公告召回信息。

2.3 食品召回应当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进行,确保召回的及时、有效和全面。

三、召回的范围和方式3.1 食品召回的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者自主召回和政府监管部门要求召回。

3.2 食品召回的方式包括召回公告、电话通知、网络发布等多种方式,确保召回信息的及时传达。

3.3 食品召回要求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配合召回工作,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召回事宜。

四、召回后的处理和监督4.1 食品召回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应当及时处理召回食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4.2 召回管理机构应当对召回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布召回情况,向社会公开。

4.3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召回的监督,对违反召回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食品安全。

五、法律责任和附则5.1 对于违反召回管理办法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2 召回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召回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召回意识和能力。

5.3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之前的相关规定进行废止。

结语:《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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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是指用于管理食品召回的规定和程序。

它的目的是保障食品安全,防止和减少因食品质量不合格而对消费者造成的健康风险。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召回的范围和对象:明确哪些食品应该进行召回,并确定召回对象是生产商还是销售商。

2. 召回的程序:规定食品召回的具体流程,包括召回的通知、登记、评估、执行等环节。

3. 召回的责任主体:明确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商、销售商和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

4. 召回的标识和追踪:规定召回食品应该有清晰的标识,并建立食品追溯系统,以便能够追踪召回食品的流向。

5. 召回的公告和报告:规定召回应该向公众公告,确保及时准确地告知消费者召回的信息,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召回的情况。

6. 处理召回食品:明确召回食品的处理方式,包括销毁、消毒、退货等。

7. 召回的监督和处罚:建立监督机制,对违反召回管理办法的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水平,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它也是食品监管部门的一种重要手段,能够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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