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合同纠纷常见问题
主播合同违约赔偿案例

主播合同违约赔偿案例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主播成为了一种新型的职业。
与此同时,主播之间与平台、公司签订的合同也越来越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些主播可能会违约,这时候就需要考虑违约赔偿的问题。
下面,我将介绍一个主播合同违约赔偿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类似情况。
案例描述:小明是一位在某知名直播平台上非常受欢迎的主播,他在平台上拥有广泛的粉丝群体。
某知名游戏公司看中了小明的影响力,并与他签订了一份3年的独家合作合同,合同期间内小明将独家代言该游戏公司旗下的游戏,并在平台上进行推广。
然而,在合同生效的第二年,小明突然表达了与该游戏公司终止合作的意愿,并宣布将加入另一家游戏公司进行代言。
这严重违反了小明与游戏公司之间的合同内容,引发了合同违约纠纷。
案件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与游戏公司签订的独家合作合同,他未经游戏公司同意就与另一家游戏公司签订了代言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小明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游戏公司的损失。
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方式有两种:实际损失和违约金。
实际损失是指因为合同违约造成对方实际经济利益的损失,可以通过计算受损方的经济损失来确定赔偿金额。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游戏公司能够证明小明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那么他们可以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合同中还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作为一种违约赔偿方式。
违约金是双方事先约定的一种固定金额,作为受违约方在对方违约时的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游戏公司可以要求小明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解决方案:在这个案例中,游戏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合同违约纠纷:1. 召集双方进行协商:游戏公司可以与小明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了解他违约的原因,并尝试寻求解决方案。
双方可以商议违约赔偿的具体形式和金额,以达成和解。
2. 起诉法院: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游戏公司可以选择起诉小明,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
主播合作协议书纠纷案例分析

主播合作协议书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背景甲方,某互联网直播平台,作为主播合作方,需要配合乙方,某品牌公司的营销策略,提供直播服务。
乙方希望借助甲方的直播平台和主播资源,为自己的销售产品进行推广。
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导致双方的合作无法继续进行,需要律师介入进行调解和解决。
协议内容1. 合同双方甲方:某互联网直播平台地址:xxx乙方:某品牌公司地址:xxx2. 身份、权利和义务2.1 甲方的身份和权利甲方作为互联网直播平台,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直播平台使用服务,并协助乙方联系合作主播开展直播活动。
甲方需提供完善的直播服务、稳定的网络环境,保障乙方的直播活动正常开展,并对乙方提供的广告投入作出明细账。
2.2 乙方的身份和权利乙方需提供营销方案,包括广告创意、投放方案、策略执行等,并承诺在合同期内配合甲方的直播活动,为甲方提供广告费用。
乙方有权草拟直播话题、内容及活动安排,并指定特定主播或者指定主播频道开展直播活动。
2.3 双方共同的义务(1)双方应该保守各自的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计划、业务合同信息、营销方案、数据等。
(2)双方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得利用直播平台开展违法或者不良活动。
3. 主播合作方式主播的具体情况由乙方提供,在活动开展前,甲方需做出评估并确认。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需求,联系合作主播开展直播活动,并在有效期内(具体时间以协议文本为准)进行推广,包括在直播间的弹幕、经纪主页推荐、官方微博转发等。
4. 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XXX天(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协议自动终止。
5. 违约责任(1)甲方:如在合作过程中,因甲方原因使合作的活动和内容无法正常进行,甲方需按照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2)乙方:如在合作过程中,因乙方原因使合作的活动和内容无法正常进行,乙方需按照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6. 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主播合同的坑案例

主播合同的坑案例:主播与直播平台的合同纠纷背景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直播行业逐渐兴起,并吸引了大量的主播加入。
主播通过直播平台可以展示自己的才艺、吸引观众,并通过观众的打赏、广告收入等途径获得收益。
然而,在与直播平台签订合同时,主播可能会遇到一些坑,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
案例背景小明是一名网络歌手,他有一定的粉丝基础,并希望通过直播平台展示自己的歌唱才华,并获得一定的收益。
他与某直播平台签订了一份主播合同,约定了直播时间、收益分成等事项。
然而,在与直播平台合作的过程中,小明逐渐发现合同中存在一些坑,导致他与直播平台发生了纠纷。
过程1. 收益分成不明确在合同中,直播平台承诺将主播的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成,但具体的分成比例并未明确约定。
在小明开始直播后,他发现直播平台并未按照他预期的比例分成收益,而是以各种理由将分成比例降低,从而导致小明的收益大幅减少。
2. 平台乱扣款项在直播过程中,直播平台会根据主播的表现进行打赏、广告收入等的分成。
然而,小明发现直播平台在计算他的收益时,经常出现错误,导致他的收益被平台错误地扣除。
尽管小明多次向直播平台反映此问题,但平台并未及时解决,给小明带来了经济损失。
3. 无法提现收益根据合同约定,主播可以根据一定的条件申请提现收益。
然而,小明发现直播平台对于提现的条件设置过于苛刻,并且在小明满足条件后,平台仍然以各种理由拖延提现的时间,导致小明无法及时获得自己的收益。
结果面对直播平台的种种问题,小明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
他聘请了一位律师,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直播平台履行合同、支付应得的收益。
在法庭上,小明提供了合同、收益记录等证据,并详细阐述了与直播平台的合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经过一段时间的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直播平台应当履行合同,支付小明应得的收益,并对直播平台的违约行为进行了批评。
此案例的结果对于其他主播与直播平台签订合同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也提醒直播平台在与主播签订合同时要合理、公平地约定各项条款。
主播与公会签订(合同)要这样签才能避坑!

主播与公会签订合同要这样签才能避坑!引言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主播选择加入公会并签订合同。
然而,许多主播在签订合同时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往往会陷入各种坑中。
本文将重点介绍主播与公会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以帮助主播们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合同签订流程步骤一:明确合作关系在签订合同之前,主播需要和公会明确合作关系。
主播应该了解自己与公会之间的权责关系,包括收入分配、合作期限、合作内容等。
确保双方对合作关系有清晰的认识,避免后期纠纷。
步骤二:约定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时,主播应仔细阅读并与公会商讨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常见的合同条款包括:1.合作内容:明确主播的职责和义务,例如直播时间、直播内容、活动参与等。
2.合作期限:约定合作的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自动续约的情况。
3.分成比例:合同中需要明确主播和公会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并约定结算周期。
4.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违约的责任和惩罚措施,以及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步骤三:合同书面化一旦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双方应将合同书面化。
书面合同应包括要素:•合同双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合同的签订日期和地点•合同的有效期和终止条款•合同的条款,包括上文提到的合作内容、合作期限、分成比例、违约责任等步骤四:合同的法律效力为了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主播和公会应遵循要点:1.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确保具备签约能力。
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代表签订合同。
2.合同应明确主播和公会的身份信息,例如联系号码、公司注册信息等。
3.双方应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适用),以确保合同的正式生效。
风险防范除了签订合同的流程和要点,主播还需要特别注意风险,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1.保护个人信息:主播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将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给公会或其他方。
2.合同纠纷解决: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纠纷解决方式,例如选择仲裁、诉讼还是其他途径。
3.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应对主播创造的内容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明确版权、使用权、衍生权等。
网络主播合同效力及违约金的认定

网络主播合同效力及违约金的认定一、何为演艺经纪合同近年来,网络直播成长为新兴产业。
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具有鲜明行业特征,兼具居间、委托、代理、行纪、服务的综合属性。
经纪公司以网络主播为核心资源,在主播初期培养、宣传及知名度的积累上支出商业成本。
主播在经纪公司包装下以自身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提升经纪公司流量和效益。
演艺经纪合同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相关裁判应立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维护契约精神、引导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起到积极作用。
二、违约金之调整经查明,演艺经纪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依法履行。
网络主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网络直播行业应具备相当的认知,理应清楚合同签订后其负有按经纪公司要求开展网络直播等合同义务。
何某某在未与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开设小号直播及退出公会停播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金钱。
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
违约金可能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可以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一方面是为了事先确定违约后的赔偿数额,以降低法定损失的举证成本,另一方面也可能是为了向对方施加履约压力、督促对方守约而约定高额的违约金,还有一方面是为了避免责任过重而约定低额的违约金。
违约金酌减规则是应对违约金数额过高而产生的特殊规则,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法院可以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进行干预,这是契约自由的一个例外,其目的在于恢复契约实质自由。
基于违约金酌减规则的规范目的,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应查明实际损失,确定基本标准,还应当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综合衡量。
主播公会劳务合同陷阱

一、合同期限过长部分主播公会为了长期绑定主播,在合同中规定较长的期限,通常为一年或以上。
在漫长的签约期内,主播如未与公司保持良好关系或未服从公司安排,可能被公司雪藏,甚至影响其主播生涯。
此外,若公司未能将主播账号运营好,主播也不能无责单方面解约,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二、双方权责不明确部分主播公会合同中只约定了违约要承担的巨额违约金,而对于每日直播时长、具体收入核算、公司投放资源及费用、预期收益等细节,往往没有明确说明。
这导致主播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出现问题,维权难度较大。
三、提成标准不透明对于带货主播而言,合同中关于提成标准的条款尤为重要。
部分公会使用“直播带货利润分成”的说法,但实际操作中,销售客货品成本、人员成本、推广成本、运营成本等费用繁多,导致主播所分得的利润难以掌控。
相比之下,GMV分成(销售额分成)更为透明,但仍有公会以各种理由降低主播收益。
四、高额违约金部分主播公会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甚至达到主播收入的一倍以上。
这对于主播来说,一旦违约,将面临沉重的经济负担。
同时,违约金条款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如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未区分违约责任等。
五、合同变更随意部分主播公会合同中规定,公司有权在未经主播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修改合同条款。
这导致主播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可能被公司恶意扣款。
为避免陷入主播公会劳务合同陷阱,主播在签约前应做到以下几点:1.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双方权责明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 对于提成标准、违约金等关键条款,要了解清楚,并与公司协商达成一致。
3. 如发现合同存在不合理之处,及时与公司沟通,争取修改或撤销。
4.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总之,主播公会劳务合同陷阱问题不容忽视。
广大主播在投身直播行业前,应提高警惕,学会维护自身权益,以确保行业健康发展。
网络直播合作合同的常见争议问题解决方法

网络直播合作合同的常见争议问题解决方法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成为了一种热门的娱乐和商业形式。
然而,随着网络直播合作的日益频繁,相关合同的争议问题也逐渐凸显。
为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解决这些争议至关重要。
接下来,我们将探讨网络直播合作合同中常见的争议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一、合同主体资格问题在网络直播合作中,合同主体资格不明确是常见的争议之一。
例如,主播可能未达到法定年龄,或者合作方不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
为避免此类问题,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严格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
对于主播,要核实其年龄、身份证明等;对于合作方,要查看其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等。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主体资格存在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若主播未达到法定年龄,其监护人应追认合同或者重新协商签订;若合作方不具备资质,应尽快督促其补齐资质,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二、合同条款不清晰合同条款不清晰是引发争议的重要原因。
比如,对于直播的内容要求、时长、报酬支付方式和时间等关键条款表述模糊。
为解决这一问题,合同应尽可能详细、明确地规定各项条款。
直播内容应具体描述,包括主题、风格、禁止内容等;时长要精确到小时或分钟;报酬支付方式应明确是现金、转账还是其他形式,支付时间要有具体的日期或期限。
一旦因条款不清晰产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释和补充合同条款。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据行业惯例、公平原则以及合同的目的来进行解释。
三、报酬支付争议报酬支付是网络直播合作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常见的争议包括支付金额不符、支付时间逾期等。
为预防这类争议,合同中应明确报酬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条件。
比如,是按照直播时长、观看人数还是销售额来计算报酬;是每月支付、季度支付还是项目结束后支付;以及达到何种业绩指标才能获得相应报酬。
当出现报酬支付争议时,主播应保留好相关的直播数据和业绩证明,合作方应提供支付记录和财务凭证。
如果双方无法自行解决,可以申请第三方调解,或者根据合同约定提起仲裁或诉讼。
游戏主播签合同坑人

游戏主播签合同坑人网络主播签约如何避免入坑网络主播看起来非常光鲜亮丽,而且从新闻里还能看到很多卖货主播挣钱都是天文数字;但是大家不知道的是,很大多数的网络主(jiu)播(cai)是不自由的,要与各种第三方传媒公司签订合同之后才能在平台上直播展示,而签订合同往往就是入坑的开始。
那么,主播签约到底有哪些大坑?哪些需要我们擦亮眼睛呢?首先,各种传媒公司会在各种平台、媒介上发布招聘广告,海量招聘各种网络主播,这时候如果你刚好想要当主播,恰好看到了广告,那么合(tao)作(lu)就要开始了。
当你们双方取得了联系,传媒公司首先会给你描述一个光明的前景,不论你本人的资质、能力如何,他们会肯定的告诉你“你可以,你行的!”,然后将你约到公司面谈;面谈的时候他们会告诉你他们的能力如何强大,你的未来如何广阔,你的潜力不可限量,然后就准备好合(lian)同(dao)给你签字;大坑识别过程:1、合同主体,司法实践中,见过很多骗子根本就是使用虚假的主体,即公司名称是假的,或者是已经注销的,还有故意将名称修改几个字的;这样一旦发生任何纠纷,你没有任何办法寻求帮助,起诉都找不到人,因为你的对方是不存在的,就像空气一样虚无;曾经有个傻白甜(非贬义,仅指单纯、善良、美腻的意思)说,人家有那么大一个办公室在那里呢,还有很多人在那里上班,看起来好正规的,怎么可能是骗子呢?其实,办公室只是一个工具而已,搬空一个办公室大概只需要1个小时就能搞定了;2、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个好玩的细节,有些骗子不同公司竟然使用的是同一份合同版本,骗子太懒了属于是,修改几个字都不肯;所以如果你刚好在两个以上的公司看到同一份一样版本的合同的时候,建议你这时候就要在心里开始提高警惕了;3、这些主播合同通常都会使用一些诸如“合作、扶持、居间、经济、中介”等一类的词语来定性合同的名字,同时在合同条款中拼命强调双方的身份是平等的,是合作关系等等,以达到规避《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因为从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主播都是不自由的,工作时间、强度及收益等等内容完全受公司控制,也就是说究其本质,所谓的主播与公司之间实际应当为劳动关系(我之前发表“网络主播和公司到底是什么关系”文章中已经介绍,请关注我账号并查阅之前文章),传媒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将自己包装成一种合作关系,达到甩掉自己义务的目的;4、“排他条款”是主播合同中一定会出现的条款,也就是说主播签约后对自己的选择权是没有的,只能听从该公司一家的安排,绝对不能在其他渠道进行直播活动,哪怕是你自己本人在网络媒体上也无权进行直播活动,否则就面临巨额的违约金惩罚,很多网络主播在这里中招,有时候稀里糊涂的不小心就会陷入被起诉背上巨额债务的法律风险(同时排他条款也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之一,事务是有两面性的,好玩吧);5、传媒公司往往在合同中约定你每天需要直播达到多少个小时,而且每个月限定直播天数,否则不仅你的收入不保,还可能被追究巨额违约金,他们给你介绍的时候往往是轻描淡写的,感觉好像很容易做到,但是人是有惰性的,相信我,一个人坚持每天做一件事情,而且要完成时间要求,很少人可以做到的,这就是一个大坑,每天都有人栽进去;6、有些传媒公司在和你签订合同后,会以培训、扶持、购买设备等等各种名目让你缴费,让你花钱,这就是典型的一鱼两吃,等你钱花的差不多了就想办法找借口让你违约解除合同,再去收割其他韭菜;7、如果你被割了韭菜,感觉上当了怎么办?去法院起诉?不好意思,合同中早就设置好了屏障,合同对管辖法院或仲裁院的约定往往在天涯海角,当你想想遥远的路途及陌生的环境,再摸摸自己不再饱满的口袋,可能往往会打退堂鼓,干脆就当吃亏买教训了,而这,就是传媒公司的目的所在了,让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维权成本太高而放弃;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网络主播合同里面的大坑可是一个接一个,一个套一个,防不胜防呀,主播作为个人,在与相关传媒公司达成协议的时候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同时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很容易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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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合同纠纷常见问题随着网络直播也从最初的青涩发展至成熟,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也在日益增加。
现在针对主播和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来说一下常见的问题!
1、艺人签约合同是否有效?
在此类纠纷中,主播往往抗辩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需要有3名以上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经纪公司系演出经纪机构,没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具备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也没有持有从业资格证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因此网络直播经纪合同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
在实践中,大部分人民法院认为网络直播经纪合同合法有效,少部分法院认为网络直播经纪合同关于营业性演出的条款无效,其他条款合同有效。
2《艺人签约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未对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签订的网络直播经纪合同性质予以明确,因此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其性质的认定主要分为四种观点:
第一种《艺人签约合同》为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主要指双方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表现为对经济、人身、组织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
第二种《艺人签约合同》为委托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
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表现为代为办理事情。
第三种《艺人签约合同》为中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
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
支付报酬的合同。
表现为利用机会来磋商。
第四种《艺人签约合同》为综合性无名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3)>的通知》第28项中对于最高院(2023)民申字第1203号案件的
分析,可以发现“演艺经纪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关于演出安排的条款
既非代理性质也非行纪性质,而是综合性合同中的一部分,不能依据合同
法关于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的规定孤立地对演出安排条款适用单方解除规则”。
3、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是否应得到支持?
一般的经纪公司都会和主播签订巨额违约金的合同,但是这个违约金
能否被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立法目的
可以看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法律属性,主要功
能是补偿非违约方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
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
五条的立法目的可以看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法
律属性,主要功能是补偿非违约方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兼顾合同履行
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
如果主播与经纪公司因网络直播经纪合同产生争议,双方没有办法协商解决,不管是经纪公司还是主播,均应根据网络直播经纪合同的性质选择救济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