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能源审计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的区域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推行区域评估试点的实施意见》(桂发改重大〔2019〕639号)中规定的14个首批试点产业园区,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区域节能评价,是指区域节能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产业规划等,对区域能源“双控”和单位产品能耗、行业的工艺方案、技术方案分析评价,形成节能报告的行为;区域节能审查是指区域上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区域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二章评价审查第四条【评价主体】区域节能管理机构是区域节能报告编制和节能审查意见的实施主体,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并根据区域节能报告审查意见组织实施区域用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审查主体】区域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区域节能评价审查工作。
第六条【评价内容】区域节能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区域基本情况(包括区域边界、产业现状、布局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评价有效期和评价依据。
(三)区域用能情况(包括各行业各企业装备水平、节能措施、计量器具、用能种类、区域用能总量)。
(四)区域能源供应的现状、布局和发展规划。
(五)区域能源产出水平(包括各行业各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六)区域能耗“双控”目标(包括评价有效期内区域能源消费总量、区域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目标)。
(七)区域能耗“双控”目标(包括现有企业、评价有效期内用能总额度和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年度目标任务)。
(八)区域行业新增用能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区域各行业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新增项目用能总量,行业工业增加值准入值和先进值、行业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和先进值)。
企业能源审计方法及程序

企业能源审计方法及程序1. 概述能源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资源之一,也是企业经营成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节约能源开支,企业应该进行能源审计。
本文将介绍企业能源审计的方法及程序,以帮助企业实施有效的能源管理。
2. 能源审计的定义和目的能源审计是对企业能源消耗和能源管理的综合分析和评估过程。
其目的是通过全面了解和分析企业的能源消耗情况,找出能源浪费和潜在的节能机会,制定合理的节能措施,降低能源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 能源审计的方法企业能源审计可以采用多种方法,以下为常见的几种方法:3.1 数据分析法数据分析法是一种基于企业历史能源消耗数据的审计方法。
它通过收集和分析企业的能源消耗数据,计算能源消耗指标,找出能源消耗高和低效的设备或流程,并分析原因,提出节能改造建议。
3.2 现场调研法现场调研法是一种通过对企业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和观察的审计方法。
它可以全面了解企业的能源使用情况,发现非正常能源消耗现象和潜在的节能机会。
现场调研法需要配备专业人员对企业的设备、工艺过程和能源管理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记录。
3.3 设备检测法设备检测法是一种基于设备性能测试和检测的审计方法。
通过对企业设备进行性能和效率测试,发现设备运行中的能源浪费和损失,并评估节能潜力。
设备检测法包括设备运行参数的记录和测量,设备性能和效率的评估以及节能改造建议的提出。
3.4 财务分析法财务分析法是一种基于企业财务数据的审计方法。
它通过分析企业的能源开支和成本结构,找出能源消耗占比较高的项目和能源成本变化的趋势,识别潜在的节能机会和成本节约措施。
4. 能源审计的程序能源审计的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4.1 确定审计目标在进行能源审计前,企业应先确定审计的目标和范围。
审计目标包括节能目标、能源成本控制目标等,审计范围包括审计的时间、地点和对象等。
4.2 数据收集和整理根据审计目标和范围,企业需要收集和整理相关的能源数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高我区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报国家有关部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各专项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自治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办法

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为促进企业能源审计工作的开展,规范企业能源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能源审计,是指由审计单位或企业自己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和《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等相关标准,对企业(包括其他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及财务过程进行检验测试、核查和分析评价。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用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用能部门。
第4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负责管理全国的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第5条企业能源审计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国家监管能源审计与企业自主能源审计相结合,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2章企业能源审计的类型第6条企业能源审计类型分为国家监管能源审计和企业自主能源审计。
第7国家发改委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对重点耗能企业用能情况定期进行监管,为国家监管能源审计;国家发改委或地方条节能主管部门,也可针对用能单位的某种能源或某种设备、工艺等进行专项能源审计。
第8条重点耗能企业名单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内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第9条企业自愿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和《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的能源审计,为自主能源审计。
国家鼓励企业实行自主能源审计,制订定期审计计划,并按照审计结果,制定节能规划方案,促进企业合理、节能、安全使用能源。
第3章企业能源审计的实施第10条当前企业能源审计以自主能源审计为主。
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监管能源审计,并将计划下达给被审计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2020年8月17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20年9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集团本部应当独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其他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独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5.30•【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以及有关节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节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和以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和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27•【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1998.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审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6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李兆焯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自治区各级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二)有利于促进本级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三)有利于实现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年度预算执行中的预算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二)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收入、企业上缴利润、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预算收入的情况;(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四)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拨付补助下级财政支出资金和下级财政上解上级财政的资金以及办理结算情况;(五)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六)地方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情况;(七)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管理的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情况;(八)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收支情况。
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办法

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能源审计工作的开展,规范企业能源审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能源审计,是指由企业自己或审计单位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和相关标准,对企业(包括其他用能单位)使用能源的物理过程及财务过程进行统计、检测、核查、分析和评价,并制定节能整改方案的活动。
国家标准《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 T17166)是进行企业能源审计的技术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用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用能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负责管理全国的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管辖区内的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第五条企业能源审计应当遵循国家监管能源审计与企业自主能源审计相结合,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企业能源审计的类型第六条企业能源审计类型分为国家监管能源审计和企业自主能源审计。
第七条国家发改委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对重点用能企业用能情况进行监管,开展国家监管能源审计;国家发改委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也可针对用能单位的某种能源或主要用能设备和工艺等进行专项能源审计。
第八条实施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企业名单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统计局公布。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内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实施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第九条企业自愿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和《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企业自主能源审计。
国家鼓励企业实行自主能源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制定节能规划方案,促进企业合理、节约、安全使用能源。
第三章企业能源审计的实施第十条非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以企业自主能源审计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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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能源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审计,是指由审计机构或企业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审核指南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6〕2816号),以及《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1997)等相关标准,对企业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测试、核查和分析评价。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委)负责管理全区工业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各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的能源审计工作。
第四条企业能源审计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主能源审计与行政部门监管能源审计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五条自治区经委和市经委考核的重点耗能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能源审计。
第二章企业能源审计的类型
第六条企业能源审计类型分为企业自主能源审计和行政部门监管能源审计。
第七条自治区经委、市经委分别制定本级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实施计划,对重点耗能企业用能情况定期进行监管,称为行政部门监管能源审计。
自治区经委或市经委,也可针对企业的某种能源利用状况或某种工艺、设备等,委托能源审计机构进行专项能源审计。
第八条全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的名单由自治区经委会同自治区统计局定期公布。
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定
期公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名单,并报自治区经委备案。
第九条企业自愿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和相关标准开展的能源审计,称为自主能源审计。
自治区鼓励企业开展自主能源审计,制订定期审计计划,并按照审计结果,制定节能规划方案,促进企业合理、安全使用能源。
第三章能源审计内容
第十条能源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概况(含能源管理概况、用能管理概况及能源流程);
(二)企业的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
(三)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效率监测分析;
(四)企业能源消耗指标计算分析;
(五)重点工艺能耗指标与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计算分析;
(六)产值能耗指标与能源成本指标计算分析;
(七)节能效果与考核指标计算分析;
(八)影响能源消耗变化因素的分析;
(九)节能技术改进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价;
(十)企业合理用能的建议与意见。
第四章能源审计的实施
第十一条自治区经委或市经委制定本级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实施
计划,并将计划下达到被审计企业。
重点耗能企业应实行年度能源审计的制度。
自治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审计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被审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实施能源审计并编制能源审计报告。
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应有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以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企业能源审计可以自行审计,也可以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能源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
第十四条能源审计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具有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并通过质检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具备为企业能源审计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工作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受委托的专业能源审计机构根据委托方要求编制具体的能源审计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包括能源审计的目的、要求、内容、方式、时间以及人员安排等。
第十六条能源审计工作结束后,受委托的能源审计机构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向委托方提交能源审计报告。
由被审核企业上报市经委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能源审计完成后,自治区级重点耗能企业应将能源审计报告经所在市经委初审后报送自治区经委审核;市级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审计报告送所在市经委审核。
未能达到审核要求的,相关企业或能源审计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编制审计报告上报审核。
第十八条企业对审核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九条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托专业能源审计单位进行的能源审计,应按双方协议由委托方向被委托方支付能源审计咨询服务费。
第二十条在开展企业能源审计的过程中,能源审计机构及能源审计管理部门应为用能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经委或市经委应组织开展能源审计的技术培训活动,为企业开展能源审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定期开展企业能源审计考评活动,对积极开展能源审计的企业,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拒绝开展能源审计,或在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企业,自治区经委或市经委将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并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享受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等国家和自治区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受委托的能源审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能源审计,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视情节严重,由自治区或市经委处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经委或市经委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漏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