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流程及内容

1、苗木出圃合格证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授权委托乡镇林业站代发
1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流程及内容
1.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流程
依据水利部〔2017〕365号文《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和广东省水利厅要求,落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现阶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流程见下图: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流程
1.2水土保持验收工作主要内容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整理、报告编写三个部分。
验收组织框架及单位任务见下图:。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8年7月1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1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规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务实、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制定。
2 基本要求2.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以下简称自主验收)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2.2 自主验收应以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及其批复,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批(审查、审定)意见为主要依据。
2.3 自主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完成情况。
b)水土保持设施质量。
c)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d)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情况。
2.4 自主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a)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编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手续完备。
b)水土保持监测资料齐全,成果可靠。
c)水土保持监理资料齐全,成果可靠。
d)水土保持设施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建成,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10.26•【字号】•【施行日期】201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各市水利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文件精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取消,改为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为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规范生产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二、生产建设项目竣工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技术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和批复等要求,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
验收工作组由生产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水土保持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可邀请专业技术专家参加验收。
验收工作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和批复等要求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可以参照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水水保〔2017〕5号)执行。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意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程序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流程(自主验收)依据水利部〔2017〕365号文《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和广东省水利厅要求,落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现阶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流程见下图:1、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验收评估单位对需要验收的项目结合水土保持方案和方案批复对已竣工项目实施完整仔细的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并取得评估报告编制所需的资料。
2、报告编写:结合前期现场调查和收集的资料,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文)的要求完成验收报告的编制工作。
3、现场踏勘: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小组到现场查验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
从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图中抽取重点工程和重点部位,现场查勘不同防治区和主要防治措施的质量、数量、防治效果、生态和环境状况等。
4、会议审查:(1):宣布会议议程和验收组成员名单。
(2):观看工程声像资料,听取建设单位“工程总结报告”、听取施工单位“施工总结报告”、听取监理单位“监理总结报告”、监测单位“监测总结报告”、听取技术评估单位“评估报告”。
(3)会议质询:由验收组成员根据现场查看及资料审查情况进行会议质询,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及后续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运行管理单位的列席代表负责解答验收组的质询。
(4)经验收组讨论形成形成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意见,落实遗留问题的处理责任和核查单位,并在验收组成员签到表上签字,形成完整可靠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5)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组应当形成限期整改意见,直至验收合格后形成完整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5、验收材料公示将以下资料在建设单位网站或全国性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公示专用网站实施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验收公示。
公示材料包括:(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2)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6、验收备案公示完成后,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文)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报备回执及验收核查意见参考样式的通知》(水保监督函【2019】23号文)将验收形成资料如下:(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纸质版及电子版(2)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纸质版及电子版(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纸质版及电子版(4)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公示证明文件纸质版(5)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文件(6)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登记表送方案批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完成备案后即完成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验收评估单位将最终形成的验收成果资料:(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2)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4)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回执报建设单位存档即可。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7月3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违法必查、失职必究、惩戒从严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自主验收报备管理和履职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1.13•【文号】水保〔2017〕365号•【施行日期】2017.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2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全面停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确保取消到位、令行禁止。
自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新受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
对国务院决定发布之前已受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终止审查程序,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二、落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一)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1)。
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建议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特定第三方机构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服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咨询水利部专家答疑

专家答复:
问题一: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您提到
的情况属“ 未验先投” 违法行为,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
充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依法报备;如果未缴纳水
土保持补偿费,应当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标准为
按照《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 放管服” 改革 全面
项目开工前的标准,各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 因此,您提到的机场项目,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完
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履行报备手续。
13 咨询问题
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
主验收,这里的设计指的是什么?
专家答复: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 放管服” 改革 全面加强
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 ( 水保〔 2019〕 160 号) 明确规定
“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
验收” ,这里的设计指的是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
设计等后续设计,方式可以是点对点设计或者是典型
设计期回填塘渣使用及其质量,影响工程
未来几期的建设;若不验收,则等 1 / 3 空置的土地建设
完成( 未来 5 ~ 6 年内不会进行建设) ,已建成的部分将
不能正式投入使用,且影响已建部分产权证的领取。
针对这个项目我们应该怎么验收?
专家答复: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
水利部批复,后期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取消了
本着为生产建设单位提供方便、优质服务的原则,您提
部分建( 构) 筑物的建设。 项目现场情况为主体航站
到的情况,可以分别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楼市政配套设施已建设完成,本项目实际已基本建设
《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

・ 7・
《 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规范生产建设 项 目水土保持设 施 自主验 收的通知 》 解读
牛崇桓
( 水利 部 水土 保持 司 , 北京 1 0 0 0 5 3 )
[ 关键词 ]生产建设项 目; 水 土保持 ; 自主验收 ; 解读
务 院 决定 发 布 之 日的 时 间节 点 是 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 1 7年 9月 2 9日,
来抓 , 改革的力度 、 程度 、 广 度前所未有 , 彰显 了党 中 适 用 范 围是 各 级水 行政 主管 部 门。换 言之 , 从2 0 1 7年 央、 国务 院 加快 职能转 变 、 建 设法 治政 府 的坚强 决心 。 9月 2 9日起 , 中央 和地 方 各级 水 行政 主 管部 门均 不得 按 照 国务 院统 一 部 署 , 水 利 部 认 真 落 实 各 项 改 革 受理 和审批 生产 建设项 目水 土保 持设 施验 收 申请 。对 措施 , 不 断把 水 利 “ 放管服 ” 改 革 向纵 深 推 进 , 继 续 加 于地 方 以立 法形 式确定 由地 方水 行政 主管 部 门实施 水 大 简政放 权 力度 , 在 已减 少 2 6项 水 行 政 审 批 、 减 幅 已 土保 持设施 验 收 审批 行 政许 可 的 , 还 需 要 通 过修 改 地 达5 4 %的基 础 上 , 根据《 国务 院关 于取 消 一 批 行 政 许 方性 法规取 消 行政 许 可 , 因为 生 产建 设 项 目水 土保 持 可事项的决定》 ( 国发[ 2 0 1 7 ] 4 6 号) 再次取消建设项 目 设 施 验收 审批 是 中央 指 定 地 方实 施 的 行政 许 可事 项 , 水 资源论 证 报告 书审批 、 坝顶 兼作 公 路 审批 、 利 用 堤顶 最终决 定权 在 中央 。 戗 台兼作 公 路 审批 、 生 产 建 设 项 目水 土保 持 设 施 验 收 审批和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等 5 项行政审 2 规 范生产 建设 项 目水土保 持设 施 自主验收 批 事项 。 同时要求 取 消生产 建设 项 目水 土保 持设 施 验 水土保 持法 第二 十六条 明确 规定 生产 建设 项 目的 收 审批后 , 制定 、 完 善水 土保 持 有 关 标 准 和 要求 , 生 产 水土保持设施要落实“ 三同时” 制度 , 也 明确规定生产 建设 单位 要 按标 准 组 织 自主验 收 、 组 织 第 三 方 机 构 编 建 设项 目竣 工验 收时 , 应 当验收水 土保 持 设施 , 水 土保 制 验收 报告 , 并将 验 收情 况 向社会 公 开 和水 土 保 持 方 持 设施 未经 验 收或 验 收不 合 格 的 , 生 产 建设 项 目不 得 案 审批机 关 报备 。 投 产使 用 。因此 , 生 产 建 设 项 目水 土 保 持设 施 验 收 是 根据 国务院文件要求 , 水利部印发 了《 关于加强事 三同时” 制度的重要 内容 , 是生产建设项 目 中事后监 管 规 范生 产 建 设 项 目水 土 保 持 设施 自主 验 水土保持“ 关 口” , 对 于促 进 建设 单 位 收 的通 知》( 水保 [ 2 0 1 7 ] 3 6 5号 ) ( 以下 简 称 《 通知》 ) , 水 土保 持工 作 的最后 一 道 “ 保障水土保持方案全面实施、 检验水土 对 取消 生产 建设 项 目水 土保 持 设 施 验 收 审 批 、 加 强 事 履行法定义务、 具 有非 常重要 的作 用 。 中事 后监 管提 出了明确 要求 。为 了加 深 广大 从业 者 对 流 失 防治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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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自主验收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监管工作,确保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质量,保障生态环境的稳定与持续发展,水利部决定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验收是保障水土保持设施质量的重要手段
自主验收是指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的一种形式,其目的是落实责任,促进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把控的深入并解决问题。
水土保持设施是生产建设项目中重要的建设内容。
自主验收是保障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质量和有效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严格贯彻本通知要求,在自主验收中做到真实、客观、合法、合规,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达到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规范验收流程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监管工作,确保验收质量和防范舞弊行为的发生,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自主验收过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一)建立责任体系。
由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自主验收工作,并在验收过程中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协作机制、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健全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体系。
(二)规范验收流程。
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详细的验收方案、验收标准和程序,按照验收方案落实验收过程的所有环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验收过程应当实现环环相扣,各环节协调顺畅,确保验收结论基于实际验收情况得出。
(三)加强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自主验收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发现问题的建设单位要及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保持监管工作的严密性和权威性。
三、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落实奖惩措施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审慎执行自主验收工作,有助于保障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质量和有效实施生态环境保护。
水利部将根据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加强考核和评价工作,将验收结果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并根据验收结果对建设单位实行奖惩措施,建设单位得分低且问题严重者,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对领导责任不落实,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四、强化宣传教育,提高自主验收意识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单位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是必要的。
水利部将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包括印发有关文件、发放宣传资料、举行培训会议等,提高建设单位的自主验收意识,增强其对于验收标准和流程的认知。
特别是针对一些欠缺验收经验的新型建筑形式和工艺,水利部将组织专家对其进行现场指导和技术交流,协助其解决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难点。
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以确保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
1.验收内容包括:基础处理、排水系统、沟道、河道整治、植被恢复及绿化等。
2.验收对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竣工验收图设计,验收应全面、客观、真实、合法。
3.验收程序: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验收方案,方案应包括图纸、照片、文字等多种形式进行表现。
验收应按照程序严格进行,记录详细、准确。
4.验收标准:验收应根据规范和要求,检查设施的总体规划、选址、设计、施工、落实标准、防护、维护、管理等。
5.验收结论应当根据实际验收情况得出,符合验收标准的设施经验收后方可使用。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及时整改,直至
达到验收标准。
以上内容,请各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务必重视。
水利部将严格要求、深入整改,坚定地推进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坚持质量第一、执法为民、廉洁为官、务实创新的工作理念,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