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监察制度
宋朝监察制度及其对现代的借鉴意义

宋朝监察制度及其对现代的借鉴意义宋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辉煌时期,其政治改革方案让当时的中国朝代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其中,监察制度是宋朝政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现代政治监察制度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
宋朝监察制度的特点宋朝的监察制度分为两个层面,分别是官员与民间的监察。
官员监察由品级高低不同的官员逐级负责,这种制度使得各级官员既能够对下级进行监察,又不能对上级进行监察,以维护地方政治的稳定性。
另一方面,民间监察则通过各种渠道实现,比如举报制度、告状制度、群众访问制度等等。
宋朝监察制度在政治上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方面,监察制度诸如官吏互相监督、监验重要文件、事件调查等机制,保证了地方政治稳定和政府廉洁;另一方面,民间监察机制使得民众能够在官僚制度中发挥一定的制衡作用,维护了社会公正。
借鉴意义宋朝监察制度的成功也让现代政治学者深受启发,它在现代政治制度建设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1. 维护政治清廉现代社会中,腐败问题很普遍。
宋朝的监察制度在执行上也有很多优秀的做法。
官员的互相监察机制与层级不同的官员之间的竞争机制,使得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可以相互制约、监督,从而有效提高政府的廉洁程度。
2. 保障公民权利宋朝的民间监察机制,让百姓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
在现代政治制度中,也需要强化民间监察机制,让百姓成为政治制度的参与者,在政治上也具有一定的制衡作用。
3. 实现司法独立宋朝的监察制度中,有司法机制的存在,有效保障了司法独立。
现代社会中,司法独立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学习宋朝监察制度的同时,也可以借鉴其司法机制,提高现代社会的司法独立程度。
总之,宋朝监察制度的成功,为现代政治制度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在今天的政治制度建设中,可以从其中学习到很多有用的经验,使现代政治制度更加健康地发展。
论唐宋监察之官的录取和考核制度

相关文献综述
国内外学者对于唐宋时期监察制度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 成果,但是对于监察官员的录取和考核制度的研究尚不够深 入和完善。
相关文献包括历史文献、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涉及政治 、历史、法律等多个领域,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和支持。
02
唐宋监察之官的录取制度
唐宋时期的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的起源与背景
监察官员的录取和考核是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监察官员的素质和能力 具有重要影响。
研究目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探讨唐宋时期监察官员的录取和考核制度,分析其特点和优劣,为现代监察制 度建设提供借鉴。
研究方法
采用历史文献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唐宋时期的历史文献进行 梳理和分析,了解监察官员的录取和考核制度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实证数据进 行深入探讨。
考核结果反馈
监察官员的考核结果会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本 人和上级领导,以便本人了解自己的优点和 不足之处,同时也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04
唐宋监察之官录取和考核 制度的特点和问题
录取制度的特点
01 02
监察官员的选拔
唐宋时期,监察官员的选拔主要通过科举考试、推荐或任命的方式进行 。科举考试是最主要的选拔途径,通过考试的人可以被任命为不同级别 的监察官员。
独立性原则
唐宋时期的监察官员在选拔和考核过程中,强调其独立性,不受其他官员的干涉。现代监 察制度也应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扰,确保监察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专业化要求
唐宋时期的监察官员需要具备法律、政治、军事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现代监察制 度对监察官员的专业化要求也应提高,需要具备法律、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以更好地履行监察职责。
宋朝监察体制

宋朝监察体制■袁 泉/湖南商学院摘 要:宋朝监察制度以其网络化立体化的格局,相较于前期的汉唐和后期的明清,有其独特之处,又以其庞杂繁多冠绝古代,从顶层的多部门横向体系共同监督,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与从中央到路到州的纵向监督体系,构成了整个监察网络,又以其互相监督,监督与反监督制度,从平面到立体化。
形成了我国宋代整个监察体系,有效的减少了官员的犯罪情况,对于我们现代监察法的公布和监察委的设立也有很大借鉴意义。
因此,本文先介绍监察制度发展,其次介绍宋朝监察制度特点,最后创设性的分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来介绍宋朝监察体系。
关键词:监察体系 宋朝 监司 反腐一、背景介绍我国历史源远流长,随着历史的发展我国的政治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不断的完善。
腐败问题无疑是我国古代政治一个比重较大的顽疾,无论是贪污到富可敌国的和糰还是买官卖官的严嵩,对朝代的发展延续和当时百姓的生活造成的影响极重。
对此我国古代对官员的监管制度是古代政治制度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部分,当然在历史的尺度上对官员的监察制度也是几经其变,各个朝代都有自己独特的官员监察制度,代表了其时代的特点。
宋朝处在汉唐与明清中间,监察制度承上启下,但又以其完善性,周密性独树一帜,可以说是我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相对完善的一个朝代。
通过对宋朝监察制度的分析,对我国当前反腐及推进制度的改革也是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同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
由此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监察全面覆盖,反腐工作深入开展又到一个新的阶段。
迫切需要一些有益的理论和经验来进行借鉴。
除此之外,随着新的监察制度的确立,一些新的问题也随之出现。
例如对于监察机关本身的监管,谁来监管,怎么监管,如何保证同级人大,部门内部监管的效力,如何保证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权限?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可以从实践中遇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中国古代各朝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各朝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各朝代的监察制度如下:
1.秦朝: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
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2.汉朝:汉承秦制,中央设御史大夫,地方监察机关主要有司隶校尉和州刺史。
3.魏晋隋唐时期:魏晋时期,中央三大法司基本形成,其中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构。
唐代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若干人组成。
此外,唐代将全国分为十道(玄宗开元间增为十五道),每道设一名监察御史。
4.宋朝:监察机关的权力进一步扩大,首先弹劾的范围扩大了,其次允许御史“风闻弹人”而不一定要有实据。
5.元朝:建立了严密的监察体制,监察机关的地位明显提高,监察机构进一步充实。
6.明朝:洪武十五年(1382),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增设13道监察御史110人,分掌京师和地方监察工作。
建立了监察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
7.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使监察机构一体化。
总体来说,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在各朝代都有所发展与变化,但总的来说,都以监督官员行为、维护法律实施为主要职责。
宋朝监察制度

宋朝监察制度宋朝监察制度,是指宋朝时期建立并完善的一套监察机构和监察制度。
这一制度在整个宋朝士官系统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官吏的廉洁公正,维护了朝廷的权威和稳定。
宋朝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分级监察和相互制约。
根据职权范围和层级,宋朝监察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
中央监察机构由监察御史院和大中书房监察局组成,负责对朝廷各部门和地方官员进行监察。
地方监察机构由地方州县监察机构组成,负责对地方官员进行监察。
中央和地方监察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有效地避免了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宋朝的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构的核心,也是最高级别的监察机构。
御史台设有多个御史,由御史中丞带领。
御史负责对朝廷各部门的官员进行监察,任免权由天子亲自决定。
御史台具有广泛的调查权限,可以调查和处置各级官吏的贪污、渎职等不法行为,并对地方官员进行巡视和考察。
御史台还负责接受民众举报的案件和申诉,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大中书房监察局则是专门负责对文官的监督和管理。
大中书房监察局首领为大学士和参知政事,负责对书院、学堂等教育机构和文人学士进行考核和管理。
这一机构通过考试和评级制度,选拔和选拔文人才,防止了功利主义和腐败现象。
而地方监察机构由地方监察御史和巡视使者组成,负责对地方官员进行巡视和监察,维护地方治安和社会稳定。
此外,宋朝还实行了领导机关监察制度,通过领导机关的巡察和监察,对下级机关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了行政机关的廉洁和效率。
吏治制度的完善,使得宋朝的官吏廉洁高效,治理得到很大的改善,为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总之,宋朝监察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为当时的社会稳定和治理提供了重要保障。
通过分级监察和相互制约的机制,有效地杜绝了官员的腐败和滥用职权的现象,维护了朝廷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宋朝监察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对于我们今天的监察体制建设,依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监察之监察:宋代的监司互察

83收稿日期:2019-07-30作者简介:高进(1978- ),男,辽宁大连人,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应弘毅(1997- ),男,浙江绍兴人,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学生。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BZZ015)一、宋代的监司及其互察主体宋代统治者为根除中晚唐时藩镇割据的痼疾,非常重视地方监察的制度设计。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
”[1]监司作为地方一级机构兼备行政权和监察权,这是宋制承袭汉唐之制之处;而监司分职而立又相互监察的制度设计则实为宋代独创。
宋代的监司,不仅是地方路级的行政机构,而且作为朝廷“耳目之寄”,承担地方路级的监察职能,因此亦被称为外台。
从监察主体而言,宋代的监司并非专指某个专门机构,而是对若干地方路级机构的泛称。
《庆元条法事类》记载:“诸称监司者,谓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司。
”[2]通常而言,转运司俗称漕司,提点刑狱司俗称宪司,提举常平司俗称仓司,构成并列的路级管理机构。
除了上述北宋三司之外,南宋初年监司又有扩延,安抚使司,又称帅司,亦成为诸道皆设的“监司”[3]。
但是安抚使司在宁宗朝后,兵政事务俱归都统制司管辖,民政职权则分归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三司管辖,安抚使司遂至有名无实的地步。
[4]因此,两宋监司涵盖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以及南宋初期的安抚使司。
监察之监察:宋代的监司互察高 进,应弘毅(东北大学 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9)摘 要:宋代的监司互察是宋代地方监察制度中发展较为成熟而富有时代特色的典范。
宋代监司互察的主体是地方各路的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以及杂司。
从本质上看,监司互察包含行政权、监察权两权监察和路级各司同级互察两方面的内涵,既是地方各司对同级行政权的监察,又是对同级地方监察权的再监察。
宋代规定监司互察的范围主要有暴横赋敛、隐蔽水旱、大吏奸赃、兵将包藏四种情形,在监司互察失效情况下监司须承担“以其罪罪之”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宋代;监司互察;地方监察中图分类号:D691.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9)06-0083-08. All Rights Reserved.84除此之外,两宋在某些路上还设有一些具有专门职能的“司”,如提举保甲司负责训练民兵,提举市舶司掌海运征榷,提举学事司管一路学政,提举坑冶司负责采矿铸兵。
宋朝监察制度及其对现代的借鉴意义

宋朝监察制度及其对现代的借鉴意义宋朝监察制度是宋朝时期重要的政治制度之一,它为当时社会的安定、繁荣和政治风清气正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于现代监察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也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借鉴意义。
至于宋朝监察制度,其基本构成包括了巡察、抚按、审判和劝谏四个方面。
其中,巡察是指通过设置巡察使、提举巡按等巡视各地、检查官员政绩的机构和制度;抚按是指通过设置提举、知县等地方官员来管理、调解一地事务的机构和制度;审判是指通过设置提刑、同知等刑事审判机构,来对犯罪行为进行司法审判;劝谏是指通过设置中书省、门下省来承担督促各级官员忠于职守、勤政为民的责任。
这一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经了几个阶段。
在创设时,全国分设巡按、巡察二司,后来又颁布了《掌院条约》、《元祐新格》等法令以管治官员,最终在《建炎以来不献籍官员名录》的彙集下,巡按司、巡察使司、东厂三个机关形成。
在政治生活中,它不仅起到了对于较低层级官员的警惕和惩戒的作用,而且还起到了对于高层的权力监督的作用。
这使得宋朝时期的政治生活相对干净利落,社会风气较清明,推进了国家治理的正常运行。
这对于现代监察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也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借鉴意义。
首先,增强与侵蚀世人理念的关注,要求各级监察部门强化职能监察,同时加强对于官员的思想引导。
另外,在实行监察条例时,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行事,做到程序合规。
此外,监察部门还应该与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等相关机构合作,形成检查、调解、审判、执行相一体的管理机制,稳步推进身体监察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顺利推进。
总的来说,宋朝监察制度为今天的监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意义。
尤其是在加强思想教育、强化程序合规、强化合作机制方面,具有很大启示意义,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深入研究。
宋朝监察制度及其对现代的借鉴意义

宋朝监察制度及其对现代的借鉴意义宋朝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宋朝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影响,对于现代监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宋朝监察制度的介绍和分析,探讨其对现代的借鉴意义。
一、宋朝监察制度的建立和演变宋朝监察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唐代,唐朝时期设立了“御史台”和“检校御史台”,进行对官员的监察和弹劾。
到了宋朝,这一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宋朝的监察制度主要包括“御史台”和“提举司”两个部门。
“御史台”是专门负责监察官员的机构,御史们可以进行弹劾和举报,对官员的不正之事进行调查,并向皇帝直接陈述。
而“提举司”则是负责监督地方官员的机构,调查和处理地方上的官员违法乱纪的行为。
在宋朝的监察制度中,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即以严格的法规和程序规范官员的行为,防止官员滥用职权、贪污腐化。
宋朝的监察制度还注重对官员的考核评定,对于表现优秀的官员给予奖励,对于表现不佳的官员进行处罚甚至免职。
这种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健全,为宋朝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宋朝的演变过程中,监察制度也经历了一些变化。
特别是在政治改革时期和有志于整顿政风的皇帝统治下,监察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和完善,进一步增强了查办官员违法乱纪行为的力度,使得官员们在官职上更加清廉、勤政。
总体上来说,宋朝监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宋朝监察制度的借鉴意义1. 坚持严格规范和程序正义宋朝监察制度注重以法规和程序规范官员的行为,坚持严格的法治原则。
在现代,我们可以借鉴这一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种法律法规,严格要求公职人员遵纪守法,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还可以在监察制度建设中,加强对程序正义的要求,确保监察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进行,防止监察机关滥用权力。
2. 强化官员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宋朝监察制度注重对官员的考核评价,对于表现良好的官员给予奖励,对于表现不佳的官员进行处罚,使得官员们积极向上,激励了他们的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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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任制度
神宗罢荐举,惟举御史法不废。帝乃令悉 除旧法,一委中丞举之,而稍略其资格。 宣仁太后听政,诏范纯仁为谏议大夫。诏 尚书、侍郎、给舍、谏议、中丞、待制各 举谏官二员;纯仁改除天章阁待制,祖禹 为著作佐郎。后又命司谏、正言、殿中侍 御史、监察御史,并用升朝官通判资序。
保任制度
元祐六年,诏御史中丞举殿中侍御史二员, 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同举监察御史二员, 给事中亦举二员。诏中丞更举监察御史二 员。八年,侍御史杨畏言:"风宪之任,人 主寄耳目焉。御史进用,宰执不得预,顾 令两省属官举之,非是。"遂寝前命。
谏院
右散骑常侍 右谏议大夫 右司谏 右正言 与门下省同,但左属门下,右属中书,皆 附两省班籍,通谓之两省官。元丰既新官 制,职事官未有不经除授者,惟御史大夫、 左右散骑常侍,始终未尝一除人。盖两官 为台谏之长,无有启之者。中兴初,诏谏 院不隶两省。绍兴二年,诏并依旧赴三省 元置局处。淳熙十五年,用林栗言,置左 右补阙、拾遗,专任谏正,不任纠劾之事。 逾年减罢。法司令史、书令史、守当官各 一人,守阙守当官三人,乾道六年减二人。
保任制度
宋哲宗元祐初,左司谏王岩叟言:"自罢辟 举而用选格,可以见功过而不可以见人材, 中外病之。"遂复内外举官法。 司马光为相,奏曰:"朝廷执政惟八九人, 若非交旧,无以知其行能。不惟涉徇私之 嫌,兼所取至狭,岂足以尽天下之贤才? 若采访毁誉,则情伪万端。与其听游谈之 言,曷若使之结罪保举?故臣奏设十科以 举士,其'公正聪明可备监司',诚知请属挟 私所不能无,但有不如所举,谴责无所宽 宥,则不敢妄举矣。"诏皆从之。
御史台
检法一人,掌检详法律。主簿一人,掌受 事发辰,勾稽簿书。
【三京留司御史台】管勾台事各一人,旧 曰判台。以朝官以上充。掌拜表行香,纠 举违失。令史二人,知班、驱使倌、书吏 各一人,中兴以后不置。
谏院
左散骑常侍 左谏议大夫 左司谏 左正言 同 掌规谏讽谕。凡朝政阙失、大臣至百官任 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违失,皆得谏正。 国初虽置谏院,知院官凡六人,以司谏、 正言充职;而他官领者,谓之知谏院。正 言、司谏亦有领他职而不预谏诤者。官制 行,始皆正名。
御史台
【御史大夫】宋初不除正员,止为加官。检校官带宪衔,有至检校御史大 夫者。元丰官制行,亦并除去。
【中丞】一人,为台长,旧兼理检使。凡除中丞而官未至者,皆除右谏议 大夫权。熙宁五年,以知杂御史邓绾为中丞,初除谏议大夫,王安石言碍 近制,止以绾为龙图阁待制权,御史中丞不迁谏议大夫自绾始。九年,邓 润甫自正言知制诰为中丞,以宰相属官不可长宪府,于是复迁右谏议大夫 权。元丰五年,以承议郎徐禧为知制诰权中丞。禧言:"中丞纠弹之任,赴 舍人院行词,疑若未安。"会官制行,罢知制诰职,乃以本官试中丞。南渡 初除官最多,隆兴后被擢浸少。淳熙十年,始除黄洽,又三年再除蒋继周。 台谏例不兼讲读,神宗命吕正献,亦止命时赴讲筵。中兴兼者二人,万俟 禼、罗汝楫皆以秦桧意。庆元后,司谏以上无不预经筵者矣。
谏院
登闻检院,隶谏议大夫;登闻鼓院,隶 司谏、正言 掌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 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军期机密、陈 乞恩赏、理雪冤滥,及奇方异术、改换文 资、改正过名,无例通进者,先经鼓院进 状;或为所抑,则诣检院。并置局于关门 之前。
监察官员的其他工作
兼官职:左谏议大夫、右谏议大夫兼参
知政事、同知枢密院事。御史中丞兼右谏 议大夫、枢密副使。 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十月左谏议大夫、参 知政事窦偁卒。 太平兴国八年三月,以右谏议大夫宋琪为 参知政事。 端拱元年二月御史中丞张宏为枢密副使。
宋代监察制度
总框架
御史台: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 大事则廷辨,小事则奏弹。
谏院:同掌规谏讽谕。凡朝政阙 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 至百司事有违失,皆得谏正。
御史台
一曰台院,侍御史隶焉; 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隶焉; 三曰察院,监察御史隶焉。
咸平四年,以御史二人充左右巡使;分纠 不如法者。 文官,右巡主之,武官,左巡主之; 廊下使,专掌入阁监食; 监香使,掌国忌行香,二使临时充。通称 曰五使。元丰正官名,于是使名悉罢。
监察官员的其他工作
2.安抚地方:端拱四年冬十月西川行营
指挥使张嶙杀其将王文寿以叛,遣使招抚 其众,遂共斩嶙首以降。
3.视察刑狱:端拱元年五月戊戌,以旱
虑囚,遣使决诸道狱。至道元年四月遣使 分决诸路刑狱,劫贼止诛首恶,降流罪以 下一等。
4.其他:淳化元年四月,遣中使诣五岳
祷雨。雍熙四年五月丙寅,遣使市诸道民 马。
监察制度的问题
3.党争:
熙宁三年四月:御史中丞吕公著贬知颍州。 己卯,赵抃罢知杭州,以韩绛参知政事。 监察御史里行程颢罢为京西路同提点刑狱。 壬午,右正言李常贬通判滑州,监察御史 里行张戩贬知公安县,
保任制度
真宗咸平年间拯等上言:"今官品制度沿革 不同,请令两省、御史台、尚书省六品以 上,诸司四品以上,授讫,具表让一人自 代,于阁门投下,方得入谢。在外者,授 讫三月内,具表附驿以闻。"遂著为令。
【侍御史】一人,掌贰台政。
。 【殿中侍御史】二人,掌以仪法纠百官之失。凡大朝会及朔望、六参,则
东西对立,弹其失仪者。
御史台
【监察御史】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 事,纠其谬误,大事则奏劾,小事则举正。 迭监祠祭。岁诣三省、枢密院以下轮治。 凡六察之事,稽其多寡当否,岁终条具殿 最,以诏黜陟。凡事经郡县、监司、省曹 不能直者,直牒阁门,上殿论奏。官卑而 入殿中监察御史者,谓之"里行"。治平四 年,中丞王陶言:"奉诏举台官,而才行可 举者多以资浅不应格。"乃诏举三任以上知 县为里行。熙宁二年诏:"御史阙,委中丞 奏举,毋拘官职高下兼权。"
监察制度的问题
3.党争:熙宁二年六月丁巳,右谏议大
夫、御史中丞吕诲以论王安石,罢知邓州。 以翰林学士吕公著为御史中丞。八月癸卯, 侍御史刘琦贬监处州盐酒务,御史里行钱 顗贬监衢州盐税,亦以论安石故。乙巳, 殿中侍御史孙昌龄以论新法,贬通判蕲州。 丙午,同修起居注范纯仁以言事多忤安石, 罢同知谏院。待御史知杂事刘述、同判刑 部丁讽坐受刑名敕不即下,述贬知江州, 讽贬通判复州。
考课制度
熙宁五年,遂罢考课院。间遣使察访,所 至州县,条其吏课。 元丰三年,诏:"御史台六察按官,以所纠 劾官司稽违失职事多寡为殿最,中书置簿 以时书之,任满,取旨升黜。"
宁宗以郡国按刺,多徇私情,遂仿旧制, 于御史台别立考课一司,岁终各以能否之 实闻于上,以诏升黜。其贪墨、昏懦致台 谏奏劾者,坐监司、郡守以容庇之罪。
保任制度
咸平三年诸路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官,知州、通 判奏举部内官属,则不限人数,具在任劳绩,如 无可举及显有逾滥者,亦须指述,不得顾避。
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官、知州、通判赴阙,各具 前任部内官治迹能否,如邻近及所经州县访闻善 恶,亦许同奏,先于阁门投进,方得入见。
保任制度
仁宗天圣六年诏:边有警,则诏诸路转运 使、提点刑狱举所部官才堪将帅者。 自天圣后,进者颇多,始戒近臣,非受诏 毋辄举官。后诏知杂御史、观察使以上, 岁举京官不得过二人,其常参官毋得复举, 自是举官之数省矣。
监察官员的其他工作
1.举荐贤能:太宗雍熙二年,举可升
朝者,始令翰林学士、两省、御史台、尚 书省官举之。 淳化三年,令宰相以下至御史中丞,各举 朝官一人为转运使,乃诏曰:"国家详求干 事之吏,外分主计之司,虽曰转输,得兼 按察,总览郡国,职任尤重,物情舒惨, 靡不由之。尚虑徼功,固当责实。凡转运 使厘革庶务,平反狱讼,漕运金谷,成绩 居最,及有建置之事,果利于民,令岁终 以闻。非殊异者不得条奏。"
考课制度
宋初循旧制,文武常参官各以曹务闲剧为 月限,考满即迁。太宗励精图治,遣官分 行郡县,廉察官吏。复诏诸道察举部内官。
太宗至道初,罢考课院,并流内铨。二年, 遣使廉察诸道长吏,得八人莅事公正、惠 爱及民,皆降玺书奖谕。
神宗即位,凡职皆有课,凡课皆责实。监 司所上守臣课不占等者,展年降资;而治 状优异者,增秩赐金帛,以玺书奖劝之。 若监司以上,则命御史中丞、侍御史考校。
总结
通过宋代监察制度,我们发现监察制度并 不是一个完美的制度,它有很多问题。比 如如何防止监察官员贪污?监察官员如何 考核,以什么标准?如何防止监察官
开宝五年三月,殿中侍御史张穆坐赃弃市。 七月,右拾遗张恂坐赃弃市。 开宝七年春正月左拾遗秦亶、太子中允吕 鹄并坐赃,宥死,杖、除名。
宋太宗期间,监察御史祖吉坐知晋州日为 奸赃,弃市。
监察制度的问题
2.风月弹人:
皇祐元年正月诏台谏非朝廷得失、民间利 病,毋风闻弹奏。
宋仁宗嘉祐六年诏:"台谏为耳目之官,乃 听险陂之人兴造飞语,中伤善良,非忠孝 之行也。” 岳飞“莫须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