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筑构件防火.
2防火知识、消火栓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建筑类别 一类建筑 二类建筑 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2) 1000 1500
地下室
500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通的走廊、开敞楼梯、自动 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 火分区。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 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连通的面积叠 加计算。
2、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组成 消火栓箱:水枪、水带、消火栓
消防管道 消防水池 高位水箱 增压水泵
水泵接合器
消防卷盘:
又叫消防水喉,由 DN25的小口径消火栓、 内径不小于19mm的橡胶 胶带和口径不小于6mm的 消防卷盘喷嘴组成,胶 带缠绕在卷盘上,消防 卷盘是供建筑内工作人 员或居住者扑灭初起火 灾使用。 消防卷盘设备可与 DN65消火栓同放置在一 个消防箱内,也可设单 独的消防箱。
2. 室外消火栓的型式
室外地上式消火栓
室外地下式消火栓 3.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 (1)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道路宽度 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 靠近十字路口; (2)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 墙不宜小于5m;
(3)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
(4)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 水量计算决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 按10~15 L/s计算;
(2)环状管网(指环网中的主要管道)的 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 于2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 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3)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 以防某段发生故障及检修时影响消防供水, 阀门应设在管道的三通、四通处的支管段下 游一侧,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七局会同机械委设计研究总院、纺织部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化工部寰球化学工程公司、北京市公安局、杭州市公安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技术学院等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简称《建规》),经国家计委1987年8月26日以计标[1987]1447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和公安消防部门等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规》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要求,按《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有关人员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函寄公安部七局。
本条文说明系内部文件,由原国家计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发行。
1987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第1.0.2条本规范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以下简称“原规定”)的基础上修订的。
为了说明本规范的制订目的、方针和原则,特作本条规定。
规定明确了城镇规划时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规划,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针对不同建筑的火灾特点,结合实际情况,搞好建筑防火设计。
条文规定,在建筑设计中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要求设计、建设和消防监督部门的人员密切配合,在工程设计中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合理设计与经济的关系,做到“防患于未然”,从积极的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及其蔓延。
这对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第1.0.3条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和不适用的范围。
本条主要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颁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通知中有关规范适用范围的规定,将高层民用建筑中未包括的部分内容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包括的部分内容均包括在本规范的范围内。
(整理)建筑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和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屋顶上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人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的顶板面高出室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2.0.2条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2.0.1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规定。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J 16-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地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条文有: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第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第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 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4号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1447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本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995修订本)GBJ16-8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2.0.1耐火等级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墙防火墙非燃烧体4.00非燃烧体4.00非燃烧体4.00非燃烧体4.00 承重墙、楼梯间和电梯的墙非燃烧体3.00非燃烧体2.50非燃烧体2.50非燃烧体2.5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非燃烧体1.00非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 房间隔墙非燃烧体0.75非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柱支承多层的柱非燃烧体3.00非燃烧体2.50非燃烧体2.50难燃烧体0.50 支承单层的柱非燃烧体2.50非燃烧体2.00非燃烧体2.00燃烧体梁非燃烧体2.00 非燃烧体1.50非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楼板非燃烧体1.50 非燃烧体1.00非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屋顶承重构件非燃烧体1.50 非燃烧体0.50燃烧体燃烧体疏散楼梯非燃烧体1.50 非燃烧体1.00非燃烧体1.00燃烧体吊顶(包括吊顶搁栅)非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15燃烧体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建筑消防试题

建筑消防试题4.高层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系统是指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其他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
6.简沭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工作原理(5分)答:发生火灾后,喷头动作喷水、水流指示器动作、湿式报警阀动作,压力开关报警至消防控制室,启动水泵。
(5分)我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把建筑物的高度超过( B)米称为超高层建筑。
A、50米B、100米C、150米据统计,火灾中死亡的人有80%以上属于(B )。
A、被火烧死B、烟气窒息致死C、跳楼或惊吓致死泡沫灭火器不能用于扑救( D )火灾。
A.塑料B.汽油C.煤油D.金属钠灭火器压力表用红、黄、绿三色表示压力情况,当指针指在绿色区域表示(A )。
A、正常B、偏低C、偏高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的新火灾等级标准将火灾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等级标准界定包括死亡、重伤、直接财产损失三个重要指标项目。
如以经济损失来划分,特别重大火灾的直接财产损失是(C。
A、100万元以上B、1000万元以上C、1亿元以上5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是(A)火灾。
A、较大B、重大C、特别重大1.高层、公共娱乐场所、百货商场等在进行室内装修时应采用的装修材料是:( B )A.可燃材料B.难燃材料和不燃材料C.易燃材料D.钢筋商品混凝土2.下列( A )物质是点火源?A.电火花B.纸C.空气3.大型油罐应设置( A )自动灭火系统。
A.泡沫灭火系统B.二氧化碳灭火系统C.囱代烷灭火系统D.喷淋灭火系统10.用灭火器灭火时,灭火器的喷射口应该对准火焰的( C )。
A.上部B.中部C.根部36.下列( B )火灾不能用水扑灭?A.棉布、家具B.金属钾、钠C.木材、纸张39.电脑着火了,应( B )。
A.迅速往电脑上泼水灭火B.拔掉电源后用湿棉被盖住电脑C.马上拨打火警电话,请消防队来灭火41.燃烧是一种放热发光的( B )反应。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一篇消防基础知识第一章燃烧基础知识1、燃烧分为哪些类型?答:按照燃烧形成的条件和发生瞬间的特点,燃烧可分为着火和爆炸。
可燃物在与空气共存的条件下,当达到某一温度时,与着火源接触即能引起燃烧,并在着火源离开后仍能持续燃烧,这种持续燃烧的现象称为着火。
可燃物的着火方式一般分为点燃和自燃两种。
点燃是指由于从外部能源,诸如电热线圈、电火花、炽热质点,点火火焰等得到能量,使混气局部范围受到强烈地加热而着火。
自燃是物质在无外界引火源条件下,由于其本身内部所发生的生物、物理或化学变化而产生热量并积蓄,使温度不断上升,自然燃烧起来的现象。
自燃点是指可燃物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度。
自燃又分为化学自燃和热自燃两种形式。
爆炸则是指物质由一种状态迅速地转变成另一种状态并在瞬间以机械功的形式释放出巨大的能量,或是气体、蒸气瞬间发生剧烈膨胀等现象。
第二章火灾基础知识1、火灾按燃烧对象如何分类?答:按照燃烧对象的性质分类,火灾分为A、B、C、D、E、F 六类。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
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火灾等。
B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C类火灾:气体火灾。
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氢气、乙炔等。
D类火灾:金属火灾。
如钾、钠、镁、钛、锆、锂等。
E类火灾:带电火灾。
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如变压器等设备的电气火灾等。
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2、灭火的基本方法有哪些?答:灭火的基本方法有冷却灭火、隔离灭火、窒息灭火、化学抑制灭火。
第三章爆炸基础知识1、常见爆炸引火源有哪些?答:引火源是发生爆炸的必要条件之一,常见引起爆炸的点火源主要有机械火源、热火源、电火源及化学火源。
①机械火源是指机械撞击、摩擦产生火花,如机械上转动部分的摩擦,铁器的互相撞击或铁制工具打击混凝土地面,带压管道或铁制容器的开裂等,都可能产生高温或火花,成为爆炸的起因。
注册消防工程师《实务》第二篇第二、三章

第十一章灭火救援设施
4分
合计
37分
2017年 4分
2分 7分 5分 6分 2分 2分 3分 4分 5分 40分
2018年 2分
5分 7分 1分 10分 0分 2分 1分 6分 2分 36分
2019年 1分
4分 3分 0分 5分 2分 0分 1分 5分 2分 23分
2020年 1分
各章平均分值赤磷
E.硝酸铜
【答案】ACE
24
【2017】下列存储物品中,火灾危险性类别属于甲类的有(
A.樟脑油
B.石脑油
C.汽油
D.润滑油
E.煤油
)。
【答案】BC
25
第二篇 建筑防火
第三章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第三章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第一节 建筑分类 第二节 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分级 第三节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第四节 建筑耐火等级
7
生产的 火灾 危险性 类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 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 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甲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
6. 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五硫化二磷厂房及其 应用部位
7. 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1. 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乙 4.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 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 、纤维、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雾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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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注:
①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由专业 检测机构检测确定,B3级装修材料可不进行 检测; ②安装在钢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1级的
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做为A级装修材
料使用;
12
③施涂于A级基材上的无机装饰涂料,
可做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A级基材上, 湿涂覆比小于1.5kg/m2,且涂层干膜厚度不 大于1mm的有机装饰涂料,可做为B1级装修 材料使用。涂料施涂于B1、B2级基材上时, 应将涂料连同基材一起按规定确定其燃烧性 能等级。
15
4.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 能和耐火极限如表所 示。
16
表7-7
构件名称 防火墙 承重墙
厂房和库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耐火等级
一级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3.00 二级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2.50 三级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2.00 四级 不燃烧体3.00 难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50
燃烧和微燃立即停止。如阻燃胶合板吊顶、经
阻燃处理的木质防火门、木龙骨板条抹灰隔墙
等。
3
3.燃烧体
燃烧体是指用可燃材料制成的建筑构件。
这种构件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会立
即起火或发生微燃,而且当火源移开后,仍继
续保持燃烧或微燃。如木柱、木屋架、木梁、
木楼板等构件都属于燃烧体。
4
建筑材料的氧指数判定法
耐火等级 构件名称 一级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0.25 二级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0.25 三级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15 四级 不燃烧体 3.00 难燃烧体 0.50 燃烧体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燃烧体 防火墙
9
(2)当采用RABT 标准升温曲线测试 时,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 距离混凝土底表面25mm 处钢筋的温度超过 30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时, 则判定为达到耐火极限。
10
3.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
级别 A B2 级别名称 不燃烧性建筑材料 可燃性建筑材料 级别 B1 B3 级别名称 难燃性建筑材料 易燃性建筑材料
通常认为: 不燃材料指:氧指数(OI)>50%的材料; 难燃材料指:OI在27~50%之间的材料;
可燃材料指:OI在20~27%的材料;
易燃材料指:OI<20%的材料。
5
(二)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
由于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直接影响建筑物
的耐火性能,所以,研究建筑防火措施必须研
究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即建筑构件在火灾高
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 墙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非承重外墙 房间隔墙 柱
梁
楼板 屋顶承重构件 疏散楼梯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0.25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00 难燃烧体0.25
不燃烧体1.00
第二章 建筑材料和构件的防火性能
1
一、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
(一)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分为3类)
1.不燃烧体
不燃烧体是指用不燃材料制成的构件。这种
构件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
微燃、不炭化。如砖墙、钢屋架、钢筋混凝土制
的梁、楼板、柱等构件
难燃烧体是指用难燃烧材料制成的构件或 用可燃材料制成而用不燃性材料作阻燃处理的 构件。这类构件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 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且当火源移开后
不燃烧体0.75 难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0.75 难燃烧体0.15
难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50 燃烧体 燃烧体 燃烧体
17
注:
(1)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 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2)各类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 性能可按表7-6确定。
18
民用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13
④单位重量小于300g/m2的纸质、布质 壁纸和厚度小于0.6mm的木皮、塑料等装饰 贴面,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做为 B1级装修材料使用。 ⑤当采用不同装修材料进行分层装修时, 各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符合规范
的规定。复合型装修材料应由专业检测机构
进行整体测试并划分其燃烧性能等级。
温下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6
1.耐火极限
耐火极限是指对建筑构件按照时间 -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
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承载能力或完整性
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
用小时表示。
7
RABT 标准升温曲线
8
2.耐火极限判定标准
(1)当采用HC 标准升温曲线测试时, 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为:受火后,当距离 混凝土底表面25mm 处钢筋的温度超过250℃, 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温度超过380℃时,则判定 为达到耐火极限。
14
⑥当胶合板表面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 料时,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当胶合板 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不内含电器、电线 等物体时,宜仅在胶合板外表面涂覆防火涂 料;当胶合板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并且内含 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胶合板的内、外表
面以及相应的木龙骨应涂覆防火涂料,或采
用阻燃浸渍处理达到B1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