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环法函〔2005〕114号)

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环法函〔2005〕114号)各市环境保护局:为了实现对污染源排放口的规范化管理,我局制定了《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二○○五年三月十七日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现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必须建设规范化的排放口,并作为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前置条件。
第三条省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对全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管及中央驻皖现有排污企业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实施和验收由省环境监察部门负责。
第四条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计量监测和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各排污单位总排放口的采样口,除了接受环保部门监督检查外,还应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全省日排废水100吨以上、COD30千克以上或日排氨氮20千克以上、日排废气10万标立方米以上、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以及被列入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的其它重点污染企业污染源的必须安装污染源流量计、黑匣子及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第六条各排污单位每一独立厂区的废水排放口可设厂内、厂外两个串联的总排放口(或称一对总排口),监控设施安装在厂内总排放口,环境保护图形标牌竖立在厂外总排放口。
废水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废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均应设置具备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的采样口,其中总排放口的采样口应设在厂内或厂界外10米内。
常用环保法律法规目录

常用环保法律法规目录(一)、环保综合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规划环评管理条例3、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4.《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置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装置的安全和保护条例6。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8、太湖流域管理条例9.《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11、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12、限期治理管理办法13.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处理管理办法14。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6、关于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指导意见1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18。
江苏省环境违纪违法案件移交暂行办法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1、《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2、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2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4、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5、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6.无锡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27。
无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28。
危险废物转移收据管理办法2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30.环境保护部直接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录31、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32、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33、关于发布放射源编码规则的通知3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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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 &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 NO 法律法规大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6 修正 )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5)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9)5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2006)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 修正 )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 62 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5) 8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2009) 9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通知 (2010)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15)11 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2010) 12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2011)13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 (2016)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0)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 修订 )18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 (2014 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6) 19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2012)20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 护技术目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 (2010) 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 (1996) 22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 (2003)23 关于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0) 24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007) 25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2014)2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 2015 )27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的通 知(2014) 28 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 (2004) 29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 (试行 )(2014)30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 (2012) 31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3) 32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33 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 (2013)34 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2015 年版)的函 35 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 (HJ617-2011) 36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37 关于发布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 等四项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 记办法(试行) 》配套文件的通知38 关于印发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 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 39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 40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2003)41 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42 环境保护部关于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6)4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2015)4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0)4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2015)46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2015)47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1999)48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2009)49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07)50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08)51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2015)52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483-2009)53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15562.1-1995)54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修订)56 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2014)57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2015)58 环境保护部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 2016)59 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2012)60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3)6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2014)6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63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96)6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6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14)66 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67 环境保护部关于醇基燃料锅炉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5)68 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HJ 2020-2012)69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70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71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72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8)73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016修正)7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76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77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2015)78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 31962-2015)79 关于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11)80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5 修正)8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11 修正 )83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07)84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85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 (试行) (2006)86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16)87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2003)8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2011)89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 2011)90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91 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 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2013)92 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 (2010)9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 (2010)94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2005)95 废弃固体化学品分类规范 (GB/T 31857-2015)96 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 GB/T 31190-2014)97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607-2011)98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99 关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2014)1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2011)101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J 2025-2012)102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10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104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2016) "105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007)106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009)10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12)108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 2014 年版)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10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111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10070-1988)112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113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2016)114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2004)115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 (2014)116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1-2014)117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2-2014)118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3-2014)119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 25.4-2014)120 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 (1999 修订)121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1991)12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13)123 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2009)124 关于严格限制四氯化碳生产、购买和使用的公告 (2009)125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五批)(2009)126 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六批)》的公告127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128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2010)129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0)130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 修订)13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132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3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修正案的决定( 2013 )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订)(2009)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 修正)137 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 年修订)138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2016 修订)139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140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1999)14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142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2010)143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4)144 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第二批)(2015 )145 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 2015 年本,节能部分)( 2016)146 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 2015 )147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2016)148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导则(2010)149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GB/T 3484-2009)150 用能设备能量平衡通则(GB/T 2587-2009)151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24789-2009)15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15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 修正)154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 修正)155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1995)15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 修正)15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2014)158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4)159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160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2014)161 工伤保险条例(2010 修订)16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16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164 工伤认定办法(2010)165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166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167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 235-2011)168 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2010)169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17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2011) 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6 修正 )172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173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 89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2015) 17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2012 年版)175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2012 )176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2012)177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5 修正)178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2012 )179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2012)180 污水处理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T 28742-2012)18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 2013)182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13)183 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WS/T396-2012)》标准第 1 号修改单的通告( 2013 )184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2015)1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 修订 )186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1)187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2009)188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995)189 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 (2014)190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12 修订 )191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192 实施强制性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 (2011)193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12 修订 )194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2012 )195 消防安全标志第 1 部分:标志 (GB 13495.1-2015)196 消防安全工程总则 (GB/T 31592-2015)197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 GB 29837-2013)19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199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20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201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202 爆炸性环境第 14 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 GB 3836.14-2014)203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 192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6)204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2016)20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修正 )20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 208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7)209 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 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2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 (2015)211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2015 修正)212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2014)21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 2015)214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2015)21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问题的复函( 2015)216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2015 )21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取消有关安全资格认定后相关工作的复函( 2015) 21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2015) 21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 (2016)22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221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009)222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2015)22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224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29639-2013)22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AQ/T 9009-2015)226 出口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包装检验规程 (SN/T 4149-2015)227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1〜4-2009)22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229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23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AQ/T9007-2011) (2011)231 机械安全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GB17888.1〜4-2008)232 机械安全风险评价第 1 部分:原则 (GB/T 15706-2012)233 机械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指南和方法举例( GB/T 16856-2015)234 机械安全与人体部位接近速度相关的安全防护装置的定位( GB/T 19876-2012) 235 机械安全固定式直梯的安全设计规范( GB/T 31254-2014)236 机械安全工业楼梯、工作平台和通道的安全设计规范( GB/T 31255-2014)237 机械安全机械安全标准的理解和使用指南( GB/T 20850-2014)238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 (GB 28755-2012)239 接近电气设备的安全导则 (GB/T 29480-2013)240 电气安全标志 (GB/T 29481-2013)241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T 3047-2013)2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243 特种设备目录( 2014)244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4)24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 修订 )246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2001)247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248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249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2009)250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995)251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2002)252 特种设备危险性评价与分级实施指南 (2009)253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25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 年修正)255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指南 (2010)256 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1)257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 (2011)258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2011)259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TSG G5004-2014)260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TSG G0002-2010)26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G0001-2012)262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TSG G7002-2015)263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TSG G7001-2015)264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5-2011)265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 2013)26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6-2014)267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R7001-2013)268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TSG R5002-2013)26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21-2016)270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2008)271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TSG 03-2015)282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1997)283 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5 版)284 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5 版)实施指南(试行)285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2007 修订 )286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16 修正 )287 关于将羟亚胺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公告 (2008)288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06)289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14)290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2006)291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2010)292 关于调整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及相关申请表格的通知 (2010)293 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告(2010)29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295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 2014 年)296 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经营企业进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通知 (2010)297 高毒物品目录 (2003)29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3 修正 )29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2011)30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2011)30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 修正 )2014)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文书的通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5 修正)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2015 修正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1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5 修正)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20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 2012)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5 修正) 关于发布《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 2013) 环境保护部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 2016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2010) 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 (2010) 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 (2010) 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标识信息技术要求(试行) (2011)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3-1995)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GB/T16483-200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15258-2009)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 17519-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29部分 (GB 30000.2~29-2013)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 (2004)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4) 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24613-2009) 醇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 (HG/T 4688-2014) 醛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 (HG/T 4689-2014) 苯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HG/T 4690-2014)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GB13690-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1999)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2015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2013)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2015)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 2014)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2014)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2015)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2013)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2014)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12801-2008) 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T 5817-200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T225-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 1 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 229.1-2010)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317 318 319 320 321 322323 324 325 337338339340341342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第2 部分:化学物 (GBZ/T 229.2-2010)第3 部分:高温 (GBZ/T 229.3-2010) (GBZ158-2003)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Z230-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 (AQ/T 4269-201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毒剂报警器通用技术条件( 化学有害因素 (GBZ 2.1-2007) 物理因素 (GBZ 2.2-2007)GB/T 32187-2015)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AQ/T 4274-2016) 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指南 (AQ/T 4276-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3 修正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 头部防护 安全帽选用规范( GB/T 30041-2013) 个体防护装备 护听器的通用技术条件( GB/T 31422-2015) 357 358 359 360361 362 363 364365366367368369 379 380。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制定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规范限期治理提高执法能力——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就《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办法》将限期治理的适用对象,严格定位于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污染源,而不是针对“一般超标超总量”。
对“一般超标超总量”,即因违反其他环境法律制度导致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则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适用限期治理。
主要包括4种情形:1.因违反“三同时”导致超标超总量的,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2.因违反试运行阶段“三同时”规定导致超标超总量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责令停止试生产。
3.因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导致超标超总量的,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
4.因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设备或者工艺导致超标超总量的,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移送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报请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记者:限期治理有哪些必要的程序?杨朝飞: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程序大体上要经过5个步骤:第一步是立案调查。
环保部门对经现场检查和分析,判断超标或者超总量可能是由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原因造成的,应当立案调查。
第二步是监测评估。
负责立案调查的机构应当通过组织现场监测和专家技术评估,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是否匹配做出判断。
第三步是事先告知。
环保部门拟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应当向排污单位发出《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告知排污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以约谈排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修改版)1总则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重载铁路的建设目标。
把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低限度,确保铁路沿线景观、文物不受破坏,江河水质不受污染,植被有效保护,杜绝水土流失,杜绝重大环保事件的发生, 节能、节材、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特制定本《办法》。
2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2.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2环境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城市区域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19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200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1990京冀公司《标准化建设管理手册》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3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3.1管理方针环境保护管理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水土保持管理方针: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
3.2管理目标3.2.1环境保护目标杜绝一般(Ⅳ级)及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
遏制环保不良行为发生;绿色环保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满足行业标准和当地人民政府要求;工程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达标。
3.2.2水土保持目标施工范围内不因土建施工原因发生水土流失;临时用地、取弃土场不因施工原因发生水土流失;施工过程中,路基不发生水土流失;清表土集中存放和复垦使用;临建设施拆除后恢复原地貌。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5.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川府发〔2014〕35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川府发〔2015〕51号)要求,经市政府七届五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对应取消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4项,将2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将11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今后我市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变相审批。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其余行政权力事项应严格按规定做好相应调整。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44项)
2.市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目录(共28项)
3.市政府决定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共112项)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拟稿人:时间: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对污染源的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限期治理是指对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污单位,规定其在一定的期限内,采用有效的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使所排放的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或规定的治理目标。
第四条对下列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一)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二)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其他必须实行限期治理的.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重点污染区域及污染源限期治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年度工作责任目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治理规划的实施。
污染源限期治理应坚持综合治理、重点支持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污染限期治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重点污染区域及污染源限期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治理方案;负责对限期治理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各排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本行业的污染限期治理工作.负责组织拟定并向环保部门报送本行业污染源限期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指导本行业限期治理项目的实施;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治理方案;参与限期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各级计划和经贸部门应将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改年度计划;金融部门应在信贷上予以优先安排;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资金税收方面予以支持;各级建设、土地、电力、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排污单位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前,应当严格控制其新建扩大生产规模的项目。
第九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在特殊保护区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限期治理包括污染严重的排放源(设施、单位)的限期治理、行业性污染的限期治理和污染严重的区域及流域的限期治理。
广义的限期治理,还包括由开发活动所造成的环境破坏方面的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责令期改正等。
限期治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法律强制性。
限期治理虽属一种行政管理措施,是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但依照《环境保》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限期治理是一种行政处罚形式,《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在法律责任中也规定了责令限期治理。
2、明确的时间要求。
它具体规定了完成治理任务的时间,有明确的时间界线,以期限的界线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之一。
3、具体的治理任务。
体现治理任务的主要衡量尺度是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和是否达到消除或者减轻污染的效果。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意义1、可以推动污染单位积极治理污染。
2、可以推动有关单位治理环境污染、破坏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限期治理不仅对重点项目,同时还包括有关行业和特定区域、流域的限期治理。
3、可以集中有限的资金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
4、有利于改善厂群关系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案例】限期治理后的白洋淀重现生机【案情】河北省白洋淀是一个以生长芦苇闻名的沼泽湖泊,50至70年代,由于芦苇的大量开采,围湖造田,更为严重的是白洋淀上游的大量工业废水倾注湖泊,使白洋淀的水质变得黑、腥、臭,白洋淀旧日湖光映衬、芦苇密布的风景已荡然无存,湖里鱼类几乎绝种。
针对白洋淀生态的恶化,80年代后期,河北省下大力气,集中整治白洋淀,首先规定所有白洋淀上游企业必须在80年代底实现达标排放,除此之外,还组织人力对白洋淀清淤,经过几年的限期治理,到90年代初,白洋淀水质有明显好转,芦苇也重新得到了繁殖,吸引了久违的野鹅、白天鹅等国家珍稀禽类,白洋淀终于又重现了生机。
中国环境安全法律法规大全-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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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环境、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大全 法规名称-中文 颁布时间 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2015/1/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 (1996) 1996/5/17 1996/7/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15562.1-1995) 1995/11/20 1996/7/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11/20 1996/7/1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1999) 1999/11/1 1999/11/1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07) 2007/7/25 2007/9/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08) 2008/3/18 2008/5/1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 2003/1/2 2003/7/1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2003) 2003/2/28 2003/7/1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 (2003) 2003/9/22 2003/9/22 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 (2005) 2004/2/26 2004/2/26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 2007/4/11 2008/5/1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2009) 2009/7/8 2009/9/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 1998/11/29 1998/1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 2002/10/28 2003/9/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08) 2008/9/2 2008/10/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9) 2009/1/16 2009/3/1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2006) 2006/2/14 2006/3/1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002) 2001/12/27 200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 2008/2/28 2008/6/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1996/10/4 1998/1/1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6) 2006/12/25 2007/3/1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2006/2/21 2006/4/15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8) 2008/11/10 2009/1/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 2006/12/29 2007/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 2000/4/29 2000/9/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6/4/12 1997/1/1 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2001/11/12 2002/1/1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96) 1996/3/7 1997/1/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1993/8/6 1994/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 1996/10/29 1997/3/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2008/8/19 2008/10/1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10070-1988) 1988/12/10 1989/7/1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2006) 2006/3/9 2006/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修订) 2004/12/19 2005/4/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2001/12/18 2002/7/1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21号)》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单位】天津市【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日期】xx-01-07【生效日期】xx-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xx年12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xx年一月七日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本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四条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农业、市政、航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本市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第六条本市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核定的不同时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市水利部门提出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以及本市水环境容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拟订本市不同时期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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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治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1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七月八日主题词:环保法规限期治理令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定程序第三章执行与督察第四章解除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督促排污单位在限期内治理现有污染源~纠正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状况~推动水污染物工程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 ,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第四条【级别管辖】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污染源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特殊管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期治理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应予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不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限期治理~或者直接决定限期治理。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环境保护部可以直接决定限期治理。
上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污染源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
第六条【期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限期治理期限。
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但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除外。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等方式~变相延长限期治理期限。
第七条【信息公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刊、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下列信息向社会公开:,一,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名称、《限期治理决定书》、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方案等相关文件,,二,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后~被依法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名称,,三,因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排污单位名称。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二章决定程序第八条【立案调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可以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者监测的结果~判定污染源排放水污染物是否超标或者超总量。
对经现场检查判定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污染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分析原因。
经分析判断超标或者超总量可能是由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原因造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限期治理管辖权限的规定立案调查~并确定负责立案调查的机构。
第九条【判断步骤】对已被立案调查的排污单位~负责立案调查的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步骤~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是否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所致作出判断~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现场监测:组织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对污染源在生产周期内所排水污染物进行监测,,二,技术评估:组织行业生产专家、污染物处理技术专家和企业代表~采用工艺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是否匹配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条【事先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数据和技术评估结果~判断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向排污单位发出《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
第十一条【告知内容】《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排污单位名称,,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事实和证据,,三,拟作出的限期治理决定和法律依据,,四,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法律后果,,五,排污单位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污染源限期治理事项~约谈排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申请听证】排污单位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事实以及是否应当适用限期治理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第十三条【组织听证】排污单位提出听证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排污单位。
依据本办法组织听证的具体程序~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认定事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综合考虑监测数据和技术评估结果、排污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结果的基础上~对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是否匹配作出认定。
第十五条【决定限期治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并制作《限期治理决定书》。
第十六条【决定书内容】《限期治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排污单位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二,事实、证据和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三,限期治理任务~即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后应当稳定达到的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四,限期治理的期限。
第十七条【告知相关事项】对被决定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在《限期治理决定书》中告知以下事项:,一,排污单位负责自行选择限期治理具体措施,,二,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责令限产限排或者停产整治,,三,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十八条【送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限期治理决定书》送达排污单位。
《限期治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重点湖泊流域】对国家确定的重点湖泊流域内~因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被要求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而逾期未完成~且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是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造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直接责令停产整治。
第三章执行与督察第二十条【企业采取治理措施】排污单位接到《限期治理决定书》后~应当根据限期治理任务和期限~制定限期治理方案~并报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限期治理方案~应当确定具体污染治理措施、进度安排、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
第二十一条【监测记录】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对所排水污染物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备查核。
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不得超标超总量】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标或者超总量。
第二十三条【试运行监管要求】限期治理期间~水污染物处理设施需要试运行并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书面报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试运行期间~排污单位应当在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基础上~相应增加采样频次~进行加密监测。
在试运行期间~因水污染物处理工艺调试等原因所产生的水污染物不可避免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必须将所产生的水污染物存放于应急储存池或者其他临时储存设施~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确需排放的~必须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跟踪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制定跟踪检查方案~明确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
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跟踪检查方案~通过现场检查、采样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执行限期治理决定的治理进度和排放水污染物状况加强后督察。
试运行期间~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相应增加监测频次。
第二十五条【限产限排、停产整治】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发现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污染源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应当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产限排或者责令停产整治。
第四章解除程序第二十六条【解除依据】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污染源~经过限期治理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一,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配套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下~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监测认定~在生产周期内所排水污染物浓度的日均值能够稳定达到排放标准限值的。
,二,生产负荷无法调整到75%以上~但经行业生产专家、污染物处理技术专家和企业代表~采用工艺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认定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相匹配的。
,三,所排重点水污染物未超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分解的总量控制指标的。
第二十七条【届满核查】限期治理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采取现场监测、实地察看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查阅监测记录、工程建设资料以及投资报告等方式,对因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跨行政区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通过走访或者举行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负责跟踪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对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记录~形成限期治理现场核查笔录~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监测机构出具限期治理监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