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现状
浅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

浅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摘要:自《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在保护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同时也导致许多企业出于种种考虑尽可能地规避它。
本文拟从明确其内涵入手,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突破性规定,改变了传统的短期雇佣模式,这不仅有利于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和信任感,也有利于促进企业不断改进经营管理,增加收益。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约定无确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虽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它的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内和企业存续期限内无期限存续,只有在符合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出现时,劳动关系才可终止,否则劳动关系就一直存续。
(一)订立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上采取强制续签的制度,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归结为以下三种情形。
(1)协商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无工作年限的要求,只要双方在不违反法律强行规定的情况下即可。
(2)特殊条件下强制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该法条第一项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并达到十年,这是对在用人单位年限长的劳动者,给予职业保护的特殊待遇;第二项是为了强化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义务,避免该法生效之时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第三项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
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制度为视角

[ 中图分类号 ] 936 [ D2. 文献标志码 ] [ A 文章编 号 ]62— 58 2 1)4— 0 9— 7 17 09 (00 0 08 0
劳 动合 同制度 是劳 动法 的核 心 , 动合 同单 方 限劳 动合 同 的订 立 , 除 , 止 的 立法 及 缺 陷 。此 劳 解 终 解 除制度 是 劳动 合 同制 度 的 主要 内容 之 一 。台 湾 外 , 元 载于 《 吴元 现代 法学 ) 0 9年第 一期 的 《 资 20 劳 学 者黄越 钦 的 《 劳动 法 新 论 》, 中 国 人 民大 学 劳 契约安 排 的制 度 逻 辑— —一 无 固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由
论述 职业 稳定 权 和 推广 无 固定 期 限 劳动 合 同的 观 用 人单 位没 约定 劳 动合 同终 止 具体 时 间 的劳 动合
点, 如金 英杰 、 静漪 、 坤 刚等 学 者 ; 二 种 是 以 同就是 无 固定期 限劳 动合 同 , 括没 有约定 终 止 的 叶 李 第 包 董保 华 为代表 的 讨论 无 固定 期 限 劳 动合 同背 后 的 具 体 日期 和没 有 约 定 终 止 的具 体 时 间 。职 业 稳定 理 念 , 法 目标 和 总 的 制 度 适 用 范 围 研 究 , 导 立 倡 “ 向改 革”, 双 他不 赞 同现 行 《 劳动 合 同法 》 象 而 抽
动法 和社 会 保 障 法 研 究 所 主办 、 嘉 博 士 主 编 的 的法律 经 济学重 读》, 点 和论述 也非 常新颖 。 林 观 《 动法评 论 》 王全 兴 教 授 主 编 的 《 劳 , 劳动 法 学 》 等
一
著作 均对 劳动 合 同的相 关制度 与法 理在 一定 系统 、
不 区分具 体情 形 地 推行 无 固定 期 限 劳动 合 同 的方 式 ; 第 三 种 以西 南 政法 大 学 熊 晖为 代表 的观 点认 ① 为要 么如美 国根本不 作规 定 , 么就 以激 进态 度直 要 接 限制 固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适 用 , 不 赞 同现 行 他
2024年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完善研究

2024年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完善研究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日益成熟,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稳定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现状1. 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逐渐完善。
如《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和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2. 劳动者权益得到一定保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助于保障劳动者在较长时期内的就业稳定,降低劳动者的失业风险。
同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解除和终止时,劳动者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3. 企业用工灵活性受到影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使得企业在用工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
企业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需要按照法律法规支付经济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用工灵活性。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足尽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企业仍然存在逃避法律法规的现象。
如通过签订短期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等方式,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2. 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利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漏洞,如滥用试用期、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侵犯劳动者权益。
3. 企业用工成本增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使得企业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效益。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和终止条件,加强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加强执法监督加大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法探析

条件二 , 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这一条
收 稿 日期 :2 0 —0 —1 06 4 2
作者简介: 崔家新( 9 3 , , 1 8 一) 男 江苏徐州 人, 士研究生。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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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 期
崔 家新 , : 国无 固定期 限 劳动 合 同立 法探 析 等 我
维普资讯
第 2卷第 4 期
2 0 年 1 月 06 0
沈阳工程 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 un l f h n ag Isi t f n ier g S c l c n e) o ra o e yn n t ueo gnei ( oi i cs S t E n aS e
V0 . 12 No. 4
Oc . 2 0 t 06
我 国无 固定 期 限劳 动合 同立 法探 析
崔 家新 滕 丙业 ,
(. 1 中国矿业大学 文法学院, 江苏 徐州 2 10 ; . 20 8 2 徐州市泉 山区人民法院, 江苏 徐州 2 10 ) 2 08
摘 要 :通过分析无 固定期限 劳动合 同订立的几项条件 , 而提 出我 国的无 固定期 限劳动合 同立 法为无 固定期 限 劳动 进
由劳动 者提 出 , 果 用人 单 位 想 留 下技 术 熟 练 的技 术 如
、
无 固定期 限劳动合 同的订立
平等、 协商一致是劳动合 同订立所应遵循 的基本
原则, 但就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 , 除了应遵循这一 款所设定的订
立 条件 。该 款 规定 :劳动 者在 同一用 人单 位连续 工 作 “
满 1 年以上 , 0 当事人双方 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如果
劳动 者提 出订立无 固定 期 限 的劳 动 合 同 , 当订 立无 应
对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反思

一
子 。西方企业特别是 E本 企业经 常提到员 工要 忠于企业 , 在 国 t 现
内的企业能对员工提 出这个要 求吗?合 同一年一 签 , 明年还 不知 道会不会在这儿 , 员工怎么忠于企业 。企业 的用人观念不改变 , 管 理制度不创新 , 因此 把签订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成企业的负担 。
员 工 提 出 订 立 固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外 , 当订 立 无 固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应 同 。三 自用工之 日起满 一年企业 未与员 工订立 书面劳 动合 同 , 也
另 一 方 面 , 固定 期 限 劳 动合 同 的解 除 条件 过 于 严 格 。《 华 无 中 人 民共和 国劳动法 》 规定 了用人单位 解除 的情况 , 协商一 致解 除 、
、
谓无 固定 期限劳 动合 同, 是指劳 动合 同双方 当事人 只约定合 同的 起始 日期不约定终止期 的劳动合 同。它没有 明确规 定用人单位 与
样需要 解除就得解除 , 需要裁员 就得 裁员 , 不是说签 了无 固定期 限合 同就是终身制 了, 业就得养着了 。而且 ,劳动合同法 》 了 企 《 为
引导企业 签订无 固定 期限劳动 合 同, 还规定 固定 期 限合 同的终止 有补偿 , 固定期 限合 同终止 之后 没有 补偿 。不用补偿 , 于企业 无 对
劳动者签 订的合 同的有效期 限 , 劳动 关系可 以在劳动 者的法定 劳 动年龄范 围内和企业 的存在期 限 内存在 , 只有 在符合法定 或约定
的条件情 况下 , 劳动关 系才终 止 。无 固定期 限合 同就是 劳动 合 同 主体 双方没有 约定合 同终止期 限的合 同, 其它 的地方和 固定 期 限 合 同一样 , 没有任何 特殊 的待 遇 。如果 遇到法 律规定 的劳动 合 同 可以解 除的条件 , 或者遇 到可以裁 员的情况 , 仍然 和固定期 限合 同
劳动合同无固定改成固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劳动合同制度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
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劳动合同的无固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然而,无固定化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无固定化劳动合同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将无固定化劳动合同改为固定化劳动合同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无固定化劳动合同的现状无固定化劳动合同,顾名思义,就是没有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化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形成的事实上无固定化劳动合同;另一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劳动合同期限。
近年来,无固定化劳动合同在我国呈现出以下特点:1. 无固定化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越来越多的行业和企业开始采用无固定化劳动合同,尤其在互联网、餐饮、零售等行业中,无固定化劳动合同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2. 无固定化劳动合同的期限越来越短。
在许多用人单位中,为了降低人力成本,往往倾向于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以减少因员工离职带来的损失。
3. 无固定化劳动合同的纠纷越来越多。
由于无固定化劳动合同缺乏明确的合同期限,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如加班工资、赔偿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二、无固定化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无固定化劳动合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需求,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1. 劳动者权益难以保障。
由于无固定化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合同期限,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容易受到不公正待遇,如工资拖欠、福利保障不足等。
2. 用人单位风险增加。
无固定化劳动合同使得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上面临较大风险,如员工离职带来的业务中断、培训成本浪费等。
3. 劳动争议处理困难。
无固定化劳动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往往因为缺乏明确的合同依据而难以处理,增加了劳动争议的处理难度。
对用人单位存在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何处理

对用人单位存在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何处理法律分析:对用人单位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罕见。
对此,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和保障。
但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如何处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以下将结合实际案例和判决书结果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案例引入某公司自2008年起与一名员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此后,该公司一直未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员工在该公司工作了十年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资赔偿。
二、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面临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作满一年后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视为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此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赔偿。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作满一年后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将面临行政处罚。
三、判决书结果在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该公司自2008年起一直未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该员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赔偿。
四、建议对于用人单位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以下是一些建议:1. 遵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提前沟通:如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应提前与劳动者沟通,解释原因并取得劳动者的理解。
如需延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与劳动者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3. 增强法律意识:用人单位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带来的后果和风险。
如有疑问或不确定的情况,应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意见。
4. 建立良好企业文化:用人单位应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尊重劳动者的权益和利益。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存在普遍性的理解错误,主要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
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对此,笔者的看法是,作为那些对单位贡献了“黄金年龄”的符合条件的老职工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予合理的保障。
但是,站在用人单位的立场,不能不合理增加其负担,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些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的观点是错误的。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不同合同形态的一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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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现状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研究
【引言第一章】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现状
【第二章】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
【结论/参考文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制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引言
虽然早在20 世纪末的《劳动法》就已经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但由于社会环境与法条本身的原因,法律所设计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在实践中1者的基本权利,劳动合同的签订不利于劳动者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随着我国就业形式逐步严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因为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限制条件多、成本较大,导致在实践中相比于其它类型的劳动合同,签订比例较小,没有发挥预期的功能。
在大多情况下,用人单位还是愿意与劳动者签订责任较小、到期终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虽然频繁的签订合同也比较麻烦,但相比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说,从用工成本的角度考虑,还是占有比较优势地位的。
然而从长远发展来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劳动者缺乏主人公态度,未能将自身的利益与用人单位的利益视为一体,缺少积极工作的自发性,同时不利于劳动者
自身素质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本文对法国、德国、瑞典、英国、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研究比较,这些国家(地区)劳动合同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启示是,劳动合同制度的订立应该与本国的社会文化背景相结合,不能不假思索地套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
笔者针对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分析了英法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制度,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现状
(一)《劳动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早出现在二十世纪末的《劳动法》中,该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持续不间断工作达10 年,双方当事人继续维持原来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提出建立长期的关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与其订立。
该法条的制定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在长时期使用完劳动者最佳工作年龄段后将其辞退,是进一步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这之后,劳动部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作出进一步阐述,即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受就业次数和形式等条件限制。
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规定了劳动者的过失性解除和非过失解除的禁止条件。
当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招聘条件、由于严重违纪或失职损害用人单位利益、或被认定刑事犯罪的,用人单位可将其解雇。
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由于所从事的岗位导致丧失劳动能力、非因公负伤处于医疗期内、或处于孕产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解雇。
在我国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改革初期,《劳动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制对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该制度在我国劳动市场中并没有被广泛应用,长期处于用人单位回避、劳动者放弃的状态,保护劳动者利益更无从谈起。
(二)《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推行长期稳定的用工模式,明确列出了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
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法第82 条还针对用人单位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定了每月支付2 倍工资的惩罚性措施。
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上,此法比《劳动法》规定的更加全面细致。
在过失性解除的条件中,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另一个合同对于在本单位的工作有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后仍不终止行为的情况、以及在违背对方意愿的情况下建立的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
并且增加了两个非过失性解除的禁止条件,即没有进行离职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可能患有职业病危险的员工处于确诊期间、或在该用人单位不间断的工作达十五年并且将于五年内退休。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的规制更加详实,拓展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赋予了劳动者签订合同的选择权、限制了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解除权。
(三)立法发生变化的原因分析
《劳动合同法》相比于《劳动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规制进行了较大转变是由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其他类型合同相比
具有如下优势:
第一、有利于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
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某一领域内的秩序而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也不例外,它的目标追求就是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根本目标基本相似,都是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注定了他们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矛盾的社会关系。
在劳动合同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任何一方对利益的追求都不能过度,否则必然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破坏了劳资双方的和谐关系。
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和平等性,资本强大的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而言明显处于强势,而双方形式上的平等地位常常会掩盖双方实质不平等的真相。
所以,国家在立法上应对劳动者的权利给予适当倾斜保护.我国“劳弱资强”的现象将长期存在,《劳动合同法》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就是平衡劳资双方关系,维护稳定和谐劳动关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出台是为了促进劳动关系的进一步稳定。
目前我国社会的和谐与经济的发展都需要劳动关系保持稳定,并且是一种动态的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二、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职业稳定。
其作为《劳动合同法》中优化配置劳动市场的重要制度,在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同时,保护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职业稳定权简单的说就是指劳动者就业后享有获得稳定工作的权利,它属于发展权,是劳动权的延伸。
劳动者拥有了职业稳定权才能有安全感,安全感的需求是人类最低的需求之一,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了职业安全感,劳动者没有了后顾之忧才会一心一意工作,不断努力创新,进而提升自身的工资待遇,也使用人单位获得更多的利益。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能够拥有稳定的高端人才队伍,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根本,同时也省去了招新人、培训新人的精力和成本。
如果,劳动者缺少安全感,时刻考虑被解雇,不断寻觅下一个工作单位,如此反复不但使劳动者疲于工作单位的变换,也会影响用人单位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产生恶性循环。
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劳动者的权利保护越来越受到1成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价值目标。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设置就是以维护这种职业稳定权为出发点,通过对用人单位的强制规定,来保护劳动者就业的稳定。
第三、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方面,劳动者的作用是无需质疑的。
虽然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存在冲突,但是二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
只有企业效益越来越好,劳动者的待遇才有可能不断提高,如果企业连连亏损,劳动者就会面临降薪甚至失业的危险。
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台是为了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保证劳资双方共同发展,因此对用人单位规定了许多
严格的条款,其目的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较为稳定的就业环境,使劳动者不再忧心忡忡,担心自己的最佳工作年龄段过后的失业问题,相当于给劳动者吃了定心丸,不再有后顾之忧。
一旦企业变成劳动者能够长期工作到退休的单位,劳动者将会把该企业视为自己第二个家,自然会将自己的利益与企业利益连在一起,势必发挥自己最大的潜能为企业服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无疑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义务,但我们不能片面的只看它的弊端,还要看到它将给用人单位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
一方面在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意识到自己的利益已经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只有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自己才会获得更大的利益,劳动者会尽可能发挥其最大能力为企业服务,提高企业的经济实力。
另一方面,企业也降低了人力资源的管理、培训等费用。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减少了大量重复培养新人的时间和费用,有充足的时间培养骨干分子,提高了企业的工作效率、降低了培养企业人才的成本。
企业也更加愿意投入财力物力对员工进行培训,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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