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税收政策教学内容

合集下载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纳税筹划的思考与探讨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纳税筹划的思考与探讨
按 照 以上 两 文 件 进 行 计 算 , 具 体体 现 为 以下 两 种 方 案 :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涉税处理的相关规定 关 于企业政策性搬 迁收入涉税处 理的相关规定 , 比较有代表性 的 文件包括 : 国税 函[ 2 0 0 9 ] 1 1 8 号、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 0 1 2 年第 4 0号和最 新下发的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 0 1 3 年第 l 1 号, 比较几 个文件 , 核心 问题


和最大变 化主要 集中在对 企业搬迁 购置新 资产 的所得税处 理的规定
上。
国税 函[ 2 0 0 9 1 1 1 8 号的相关规定是政策性搬迁做 出的最为原则性 的 规定 , 该公告 使得企业可 以利 用搬 迁收入减去企 业重 建资产 的重置 价 值之后的余 额进行企业所 得税的缴纳。并且允 许重置资产在使用年限 内进行计提折 旧或者摊销 。这样 一来 企业 的克扣成 本就会增多 , 从 而 达到减 少税负 的 目的 。但是这 样也导致 重置资产 存在重 复抵税 的问 题。该 文件 在2 0 1 2 年4 0 号文发布后 以废止。 2 0 1 2年 4 o 号 文则纠正 了重 复抵 税 的问题 , 规定在搬 迁过程 中 , 企 业花费较大项 目的( 土地购置 、 设备和厂房的购置等 ) 支出 , 不能在搬迁 收人 中扣除。但是这样一来 , 就使得搬迁所得大幅增加 , 因为从重置资 产可以在使用年限以内进行计提折旧或者摊销 。这对一些搬迁企业的 生存 与发展产 生了严重 的影 响。 2 0 1 3 年l 1 号 为了解决这样 的问题而 办法的 。作 为一个过渡性 的 文件 , 它对企业 政策性搬 迁收入 所得税 处理做 出了规定 。文件认 为 , 2 0 1 2 年4 0 号文生效之前企业 已经签订 了搬迁 协议 , 但是 并没有完成搬 迁清算的话 , 那么在搬迁过程 中涉及 的重置资产 ( 房产 、 土地等) 可以在 搬迁收人 中予 以扣除 。如果扣 除后所得余额 大于零 , 那么就应 该按照

政策性搬迁涉税政策梳理

政策性搬迁涉税政策梳理

政策性搬迁涉税政策梳理旧城改造中,经常涉及搬迁业务。

根据性质不同又分为政策性搬迁和非政策性搬迁,非政策性搬迁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

今天我们对政策性搬迁涉税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政策性搬迁,土地使用者收到的各种收入,各税种税务应做如下处理。

一、增值税(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了,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2)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使用权时,对于其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收入,属于转让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处理。

(3)更多流转税分析,请见2018年8月22日刊发于微信公众号《孙炜财税》的《地上建筑物补偿费征收增值税浅析》文章。

二、土地增值税(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补充,具体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逐条解析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政策要点

逐条解析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政策要点

逐条解析?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方法?政策要点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8日张伟来源:中国税务报字号:【大中小】阅读提示: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知名财税实务专家张伟就该方法作了逐条解析,并就实务操作的要点和难点作了分析。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方法?第一章概述第一条为标准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解析:标准性文件的写作格式。

中等长度的标准性文件的第1条为法律渊源,第二条为适用范围,第三条为概念解释,第四条为总体管理要求。

这是一般标准性文件的常用格式。

例如,国税发[2021]31号文件也是如此。

第一条法律渊源,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解释完工标准,第四条总体征管要求。

再如:财税[2021]59号文件第一条法律渊源明确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第二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七十五条,也是如此。

文件适用范围。

文件将搬迁分为政策性搬迁和非政策性搬迁,非政策性搬迁又分为自行搬迁和商业性搬迁。

只有符合第3条的政策性搬迁才能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展整体搬迁或局部搬迁。

企业由于以下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施行的能源、交通、水利等根底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施行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施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立的需要;〔五〕由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施行的对危房集中、根底设施落后等地段进展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难点及应对探讨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难点及应对探讨

通,当满足去化85%时再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

(四)制定具有科学性的纳税筹划方案房地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为税务筹划制定科学的方案,且依照国家税法相关政策及时进行调整,从企业实际业务展开情况出发,对纳税筹划工作目标作出确定,并根据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的要求,对纳税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综合考虑,以此保证所制定纳税筹划方案的科学性。

首先,为税务风险建立完善的防控体系。

房地产在实际经营中涉及的税务种类较多,因此为对风险进行防范,应建立相应的风险内控体系,从源头上对税务筹划风险进行强化管理。

通过对现代化信息技术的运用,有效监督税务部门相关工作,以此使企业在面对风险时具有更强的防控能力,降低风险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其次,依照税务筹划实际工作状况,科学评估纳税筹划方案,依照风险分摊方式,降低涉税问题带给企业的风险。

同时依照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规定,建立收入台账,将各项信息做好登记,保障后续纳税筹划工作获得更加准确的财务报告。

最后,企业内部管理层应更加注重纳税筹划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支持,以便更好地开展纳税筹划工作。

通过有效管控纳税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从整体上实现企业内部控制以及经济效益水平的提升。

(五)合理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在对一些项目金额进行扣除的过程中,面临税收策划风险问题,房地产企业应在实际经营中,全面实现土地增值税降低。

然而大多数时间都会出现不断对自身项目成本进行提升,另外在房地产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高级管理层也应为房地产企业账目的登记处理提供相应的保障,及时对所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处理。

企业在发展中,为了保证相应优惠政策享受的及时性,就需要保障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始终严格从国家相关标准出发,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如房地产企业可对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的优惠政策进行充分利用,将毛坯交付改为精装交付,通过对销售价格提高的方式促进企业实现最大利益。

如某项目在对房产开发时设定销售价格为110万元,增值税金额为10万元,1万元为附加税,结合税法实际规定可知,其中80万元是能够扣除的费用,根据增值税额20万元,结合具体的公式可知,该项目的增值率为20/80=25%,可得出该项目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6万元。

一个政策性搬迁补偿案例的财务及税务探讨

一个政策性搬迁补偿案例的财务及税务探讨

一个政策性搬迁补偿案例的财务及税务探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化的进程也越来越快。

与城市化进程加速相对应,许多新的经济事物应运而生,政策性搬迁补偿便是其中之一。

所谓政策性搬迁补偿是指由于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的需要,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针对这一特殊的经济事物,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陆续出台一些法规文件对相关的财务与税务处理加以规范,如:财企[2005]123号、国税函(2003)115号和财税[2007]61号等。

下面仅就本人在实际工作中的一个案例对政策性搬迁补偿过程中的有关财务和税务处理进行初步的探讨:例:某外商投资企业,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的需要,与之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当地政府支付搬迁补偿费2000万元。

公司搬迁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帐面净值为600万元(假设房屋建筑物做报废处理,无收益;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在搬迁时均可移动且未发生搬迁损失)、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帐面净值为100万元,搬迁费用10万元。

公司购置新土地使用权支出200万元(假设使用期限50年),建造新厂房支出800万元(假设使用期限20年,净残值为0)。

一、财务的有关处理:根据财企[2005]123号《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企业政策性搬迁财税差异的案例分析及税收筹划

企业政策性搬迁财税差异的案例分析及税收筹划

企业政策性搬迁财税差异的案例分析及税收筹划引言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政策性变化和经营环境的变动。

一项重要的变化是企业政策性搬迁,即企业将其生产基地从一个地区迁移到另一个地区。

这种搬迁常常涉及到财税差异,对企业的税收负担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探讨企业政策性搬迁财税差异的具体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税收筹划措施。

案例分析:企业A的政策性搬迁让我们以一个虚构的案例来说明企业政策性搬迁对财税差异的影响。

假设企业A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在某省A地区设立了生产基地并享受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B地区的政策更加有利,企业A决定将其生产基地搬迁到B地区。

财税差异分析在搬迁前,企业A在A地区享受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 税收减免:根据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企业A在前5年内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2. 土地优惠:企业A在A地区购买土地时,可以享受50%的土地转让税减免。

3. 人才补贴:A地区政府为鼓励企业发展,给予企业A一定的人才培训和招聘补贴。

搬迁到B地区后,企业A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 基地建设补贴:B地区政府为吸引企业搬迁,提供一定的基地建设补贴。

2. 人才补贴:B地区政府为促进就业,给予企业A一定的人才培训和招聘补贴。

3. 物流费用补贴:由于B地区地理位置优越,企业A可以获得一定的物流费用补贴。

税收筹划措施企业A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需要考虑如何最大程度地减少财税差异对其经营的影响。

以下为一些建议税收筹划措施: 1. 尽早规划:在搬迁前应充分了解目的地地区的税收政策,并针对目标地区的政策性搬迁提前进行充分的规划,包括与当地政府协商税收优惠条件。

2. 保留原有政策优惠:企业A可以与原地区的政府协商,在搬迁后一段时间内维持原有政策优惠,以减小搬迁对企业财税差异的冲击。

3.利用新地区的税收优惠:企业A在搬迁后应充分利用B地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与当地税务部门协商确保享受到全面的优惠。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及纳税申报(附案例分析)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及纳税申报(附案例分析)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及纳税申报(附案例分析)1什么是政策性搬迁?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案例涉税分析甲企业为生产型企业,由于当地政府规划需要,甲企业需要从A地搬迁到B地,目前以完成搬迁工作。

政府规划文件中约定在本次甲企业搬迁过程中,政府补偿甲企业搬迁相关费用支出1.5亿元。

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发生以下支出,被征收房屋账面净值1.2亿元;资产搬迁安装费600万元;搬迁运输费支出70万元;停工期间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补贴800万元;报废固定资产净值200万元。

根据政策性搬迁相关政策文件来看,甲企业的此次搬迁属于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搬迁收入支出明细如下: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如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其他补偿收入。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甲企业搬迁收入:政府补偿收入1.5亿元;甲企业搬迁支出:被征收房屋账面净值1.2亿元;资产搬迁安装费600万元;搬迁运输费支出70万元;停工期间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补贴800万元;报废固定资产净值200万元。

企业政策性搬迁财税处理总结【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政策性搬迁财税处理总结【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对搬迁事项进行单独核算与管理,各事项如下: (一)收到政府给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 1000万元; (二)企业被征用土地尚有净值 600万元未摊销,政府通过置换方式 将开发区价值 800万元的 60亩土地划拨给企业,在该土地投入使用前, A 企业陆续投入后续支出 70万元; (三)企业原有的厂房被拆除,取得材料变卖收入 10万元,该厂房原 值 500万,被拆除时已累计税前扣除折旧 350万元;企业在开发区新建 厂房共支出 1200万元; (四)搬迁期间:变卖车辆 1 部(净值 1 万元),取得变卖收入 3 万 元;出售库存商品一批,取得收入 30万元(成本为 20万);其余原材料 未能售出,被搬运到新厂区,支付运输费用 1 万元。 (五)支付职工安置费用 10万,支付停工期间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 150万元; (六)支付各类设备搬迁安装费用 15万元,临时存放搬迁资产发生场 地费 1 万元。 (七)为搬迁需要,购置运输车辆 1 部,支付价款及相关税费共 20万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处理总结【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的通知(财会[2009]8 号)规定:”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 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 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 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 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 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 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 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 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什么是政策性搬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文件对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定义,即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如果不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仅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市场收购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处置相关资产的行为,则属于非政策性搬迁即商业性的搬迁。

可见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区别之一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之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拆迁补偿收入。

那么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搬迁即商业性搬迁税收政策是怎么的呢?一、营业税(一)政策性搬迁由于政策性搬迁是政收回府企业或个人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建筑物等不动产)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就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文件对由于政府行为单位或个人归还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2、为了实际征管中准确界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进一步明确了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二)非政策性搬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文件规定:对于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辅助物的补偿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可见如果没有政府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对于具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市场行为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的建筑物等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由于没有政府搬迁文件或不属于旧城改造范围,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因此得到的此类补偿不属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应得的补偿费。

它属于一种财产转让的经营行为,被搬迁企业或个人接受的补偿费,实际上是财产转让收入。

接受补偿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收入应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给付款单位,申报交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一)政策性搬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这里提醒注意的第一点:企业的搬迁业务除必须有政府的搬迁文件或公告外,还应有搬迁协议、搬迁计划以及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并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完成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任务。

第二点:对企业由于政策性搬迁过程产生的原有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损失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二)非政策性搬迁1、被搬迁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清理后的余额,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取得补偿款也没有政策性搬迁那样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之类的优惠政策。

2、由于非政策原因搬迁,被搬迁企业取得补偿费(转让收入)后,如果重置、重建、改良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性质类的,只能通过折旧或摊销形式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而不能像政策性搬迁那样将重置、重建、改良支出全部抵扣;如果属于费用性质的,则可计入当期损益扣除。

3、同样发生的资产损失也需要按照财税[2009]57号、国税发[2009]88号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一)政策性搬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超过标准部分,应属于个人所得纳税范畴,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非政策性搬迁补偿费(转让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土地增值税(一)政策性搬迁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对实施细则“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进行了明确。

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因此,被搬迁企业符合上述政策性原因拆迁房产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得到的拆迁补偿费,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非政策性搬迁对不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被搬迁企业或个人取得补偿费(转让收入)后,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其增值额由补偿费(转让收入)减去扣除额后确定。

扣除额则根据以下文件处理: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过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按增值税条例第六条第(一)、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五、契税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九条,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的部分,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征或免征。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如果不属于政策性搬迁则没有上述优惠政策,应该按照契税的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版权与责任声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