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涉税处理及纳税申报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需的税务处理有哪些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需的税务处理有哪些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发⽣的购置资产⽀出,不得从搬迁收⼊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效前即2012年10⽉1⽇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企业在重建或恢复⽣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出,从搬迁收⼊中扣除。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摊销。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
该企业的搬迁协议签订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效之后,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发⽣的购置资产⽀出不得从搬迁收⼊中扣除,应确认搬迁所得4400万元(5000-600),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1100万元(4400×25%)。
⼟地增值税⼟地增值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地增值税。
⼟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该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回的房地产,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被政府批准征⽤的房产或收回的⼟地使⽤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搬迁,由纳税⼈⾃⾏转让原房地产的,⽐照本规定免征⼟地增值税。
由于实际征管中对“城市实施规划”及“国家建设的需要”难以准确界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增值税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进⼀步作出解释,因“城市实施规划”⽽搬迁,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过量废⽓、废⽔、废渣和噪⾳,使城市居民⽣活受到⼀定危害),⽽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搬迁,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进⾏搬迁的情况。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概述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目的,由政府组织引导的企业搬迁行为。
政策性搬迁对企业所得税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了规范管理政策性搬迁所得税事项,减少企业税务风险,完善税收征管体系,需要制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政策性搬迁企业及相关税务机关,对政策性搬迁企业的所得税管理进行规范。
二、政策性搬迁所得税优惠政策1. 所得税减免政策性搬迁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具体减免幅度和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政策确定。
2. 所得税优惠政策性搬迁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内容和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政策确定。
3. 其他优惠政策除了所得税减免和优惠外,政策性搬迁企业还可以享受其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土地使用税减免、房产税减免等,具体优惠内容和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政策确定。
三、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流程1. 税务登记政策性搬迁企业在搬迁前需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并申请政策性搬迁所得税优惠。
2. 所得税申报政策性搬迁企业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所得税申报,并提交相关纳税申报资料。
3. 所得税核算税务机关对政策性搬迁企业的所得税进行核算,确保其享受的所得税减免和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4. 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对政策性搬迁企业的所得税申报和核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四、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的风险和控制措施1. 风险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存在以下风险:- 企业虚假申报所得税,获取不当减免或优惠;- 税务机关审核不严,导致减免或优惠政策被滥用;- 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于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
2. 控制措施为减少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的风险,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强化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 加强政策性搬迁企业的定期纳税申报监督;- 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处于城市规划中的企业经常会因城市化建设发生搬迁业务,企业对此类业务的会计规范以及税务处理不甚了解。
本文从会计与税务两个方面对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如何处理进行分析。
何谓政策性搬迁?简而言之,因为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主导的搬迁。
目前,会计、税务对此概念的认识是一致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处理财会〔2009〕8号文件从收取搬迁补偿款、搬迁和重建补偿、结余处理三方面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了规范,将政策性搬迁业务视同政府补助,按收益法核算。
具体如下:(一)收取搬迁补偿款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二)搬迁和重建补偿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三)结余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政策性搬迁业务的税务处理政策性搬迁业务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其中,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出台之前,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存在很多争议。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主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将政策性搬迁收入视为不征税收入,其对应的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作者:来源: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12-12-03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修改和完善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相关内容,并明确了政策性搬迁业务范围、收入、支出、资产和应税所得等相关税务处理,消弭了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争议。
本文通过实例说明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甲公司2012年初因市政规划,实施整体搬迁,搬迁中发生如下业务:1.收到财政预算直接拨付补偿款1200万元;2.采取置换形式取得一块新土地,被置换土地使用权原价1000万元,累计摊销300万元,换入土地使用前发生各项费用100万元;3.处置固定资产A,原值1000万元,累计折旧800万元,处置价款100万元;4.搬迁中报废固定资产B,原值500万元,累计折旧450万元,收到保险赔款30万元;5.以财政拨付款项重置固定资产C1000万元;6.搬迁固定资产发生费用化支出50万元,资本化支出500万元;7.搬迁过程中销售以前年度存货,不含税价200万元,成本150万元。
2016年底搬迁完成。
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会计处理企业在搬迁中发生的各种收入并非都属于税法上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同时,各种搬迁收入的会计处理也不尽相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的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中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在对搬迁和重建中有关损失、支出及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时,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应转入资本公积。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会计核算和涉税问题探讨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会计核算和涉税问题探讨摘要:本文主要从财税管理的角度出发,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新建过程中涉及的会计核算和税务问题进行探讨,主要围绕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和主要涉税问题等两个方面展开。
该探讨以企业会计准则、税法及相关财税文件为基础,力求客观全面、合理合法。
关键词:政策性搬迁;会计核算;涉税处理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现代社会城市布局需要整体规划与调整,部分企业可能面临政策性搬迁。
对企业财税人员而言,政策性搬迁涉及到搬迁新建过程中的各类收支问题,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本位将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分析探讨。
1.政策性搬迁的界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1.1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1.2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1.3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1.4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1.5 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此,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搬迁,企业才能按照40号公告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2.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中明确: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新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一.背景介绍随着企业发展和政策变化,某公司决定进行政策性搬迁。
本文档旨在介绍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帮助企业了解相关政策和操作流程。
二.搬迁前期准备1. 搬迁计划编制1.1 确定搬迁的原因和目标1.2 制定搬迁计划,包括时间表和任务分配2. 审查税务合规性2.1 评估当前税务合规情况2.2 针对搬迁后可能涉及的税务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方案三.税务登记迁移1. 工商注册备案迁移1.1 向原注册地工商局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备案1.2 向新注册地工商局进行企业登记备案迁移2. 税务登记迁移2.1 向原税务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税务登记2.2 向新税务机关进行企业税务登记迁移3. 其他相关登记迁移3.1 迁移社会保险登记3.2 迁移财政登记四.重要税务事项处理1. 税务申报和缴纳1.1 制定搬迁后的税务申报流程1.2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税费缴纳2. 发票管理2.1 更新发票领用点和发票领用章2.2 更新发票开具的流程和规定3. 税务审计3.1 准备相关凭证和票据3.2 配合税务机关的审计工作五.税务优惠政策申请1. 查询适用税务优惠政策1.1 查阅相关税收法律法规1.2 咨询税务机关或税务专业人士2. 提交税务优惠申请2.1 准备申请材料2.2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六.附件1. 搬迁计划2. 注销备案申请表3. 税务登记迁移申请表4. 其他相关登记迁移申请表5. 税务申报表格6. 优惠政策申请表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税务机关:指国家税务机关,依法负责税收征管和税法监督的行政机关。
2. 工商局: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市场主体进行工商注册备案等管理工作。
3. 发票管理:指企业对发票的领用、开具、归档等管理工作。
4. 税务审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行为合规性的审查工作。
企业政策性搬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企业为了获得更好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成本等原因,将生产经营活动搬迁到其他地方。
这种行为在如今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商业策略。
然而,在进行企业政策性搬迁时,税务处理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任务,需要企业合理规避税务风险,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文将从税务角度探讨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相关问题与处理方法。
首先,企业在进行政策性搬迁之前,应事先了解搬迁地的税收政策。
不同地区税收政策的差异可能对企业的财务影响很大,因此在搬迁决策之前应进行综合比较和分析。
企业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了解目标地税务法规、优惠政策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通过了解搬迁地的税收政策,企业可以做出理性决策,选择最有利可图的地点。
其次,企业在搬迁过程中需要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合理利用法律的规定,对搬迁前的企业资产进行处理,可以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担。
例如,企业可以在搬迁前将资产变现,将收益用于新厂址的建设和运营。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设立合资企业、转让股权等方式来进行资产重组,实现税务优化。
然而,在如此复杂的税务处理中,企业需要非常小心,遵守当地税务局的规定,合规地进行各项操作。
接下来,企业在完成搬迁后需要及时处理搬迁前余留的税务事项。
这包括清理搬迁前地区的财务账务,以及办理各项税务注销手续。
企业应与地方税务局联系,了解具体的注销流程和时间节点。
同时,还应与各个金融机构、供应商等相关方面进行沟通,确保所有的税务事宜得到妥善处理,避免产生纠纷和损失。
此外,企业还需要关注各种潜在的税收风险和合规问题。
例如,在搬迁过程中,企业可能面临资本利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方面的风险。
因此,企业应密切关注税务法规的变化和金融政策的调整,及时调整自己的税务筹划措施,确保符合国家的税收政策和要求。
此外,税务处理也需要企业与当地政府部门紧密合作。
政府对于对外搬迁的企业通常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例如减税、退税等。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及纳税申报(附案例分析)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及纳税申报(附案例分析)1什么是政策性搬迁?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案例涉税分析甲企业为生产型企业,由于当地政府规划需要,甲企业需要从A地搬迁到B地,目前以完成搬迁工作。
政府规划文件中约定在本次甲企业搬迁过程中,政府补偿甲企业搬迁相关费用支出1.5亿元。
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发生以下支出,被征收房屋账面净值1.2亿元;资产搬迁安装费600万元;搬迁运输费支出70万元;停工期间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补贴800万元;报废固定资产净值200万元。
根据政策性搬迁相关政策文件来看,甲企业的此次搬迁属于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搬迁收入支出明细如下: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如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其他补偿收入。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甲企业搬迁收入:政府补偿收入1.5亿元;甲企业搬迁支出:被征收房屋账面净值1.2亿元;资产搬迁安装费600万元;搬迁运输费支出70万元;停工期间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补贴800万元;报废固定资产净值200万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涉税处理及纳税申报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政策性搬迁税务处理涉及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的计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
主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执行。
就此,笔者对企业搬迁涉及的税收财税政策进行归纳、整理,以飨读者。
一、搬迁收入的确认40号文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1.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1) 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2) 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3) 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4) 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5) 其他补偿收入。
2.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其中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二、搬迁支出的确认40号文规定,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1.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2.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三、搬迁资产税务处理40号文规定:1.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2.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
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3.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4.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5.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关于购置资产支出能否从搬迁收入中扣除此问题经历了几次政策的变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企业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含土地使用权,下同)、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税[2007]61号在现行税法框架下失效。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基本沿用财税[2007]61号的规定,其中关于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的扣除的规定,基本上与财税[2007]61号的表述完全一致。
40号公告下发后,由于搬迁过程中购置土地、厂房、办公楼等是搬迁支出的大项,由原来允许从收入中扣除改为不允许从收入中扣除,使得企业搬迁所得突然大幅增加,引发搬迁企业产生强烈质疑。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11号公告对40号公告有关购置资产在收入中扣除的规定作了适度的调整。
11号公告规定:(1)凡在40号公告生效前(2012年10月1日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购置各类资产,应以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的余值,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2)11号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凡在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当按照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四、搬迁应税所得的确认企业的搬迁所得=搬迁收入-搬迁支出1.搬迁所得可递延纳税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3.搬迁损失的税务处理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
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1)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五、政策性搬迁的征收管理1.备案规定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3)拆迁补偿协议;(4)资产处置计划;(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2.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清算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3.清算表与年度申报表同时申报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4.申报表的填写(1)搬迁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原则企业搬迁,采用先扣除后纳税方式时,应填报附表九、附表三并应遵循如下原则:(1)凡会计上确认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或搬迁损益,均应通过纳税调整将其转回(冲回);(2)税收上涉及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所得(或损失)的事项,除《搬迁清算损益表》“搬迁所得(或损失)”金额应过入附表三第19行第2、3列或第40行第2、4列外,其他项目“税收金额”皆应以0计入。
(2)附表九的填报已在清算时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的搬迁购置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时应在附表九相关项目(行次)中填报:(1)第1、3、5、7列分别填报按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或计算的数额(或年限),第2、4、6列填0(如果购置资产支出在清算时没有全额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则按照剔除搬迁收入后的余值,作为计税基础填报在第2 列并相应计算6、7列金额,下同);(2)将附表九第2 至6行除第3、4列外的各列金额相加,填入该表第1行各列;(3)将附表九第1行第7列金额和第15行第7列金额,分别过入附表三的第43、46行的第3 列。
(3)附表三的填报A.从搬迁开始至搬迁完成的前一年:(1)每年应将当年确认的搬迁补偿收入(指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下同),填报在附表三第11行,其中:第1、4列填报当年会计上确认的补偿收入,第2列填0;(2)当年发生并在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费用支出或损失,应填报在附表三第40行,其中:第1、3列填报计入当期损益的该类费用支出,第2列填0。
B. 搬迁完成并进行搬迁损益清算的当年:(1)附表三第11行第1、4列填报当年会计上确认的补偿收入,第2列填0;(2)同时,应将当年会计上计入损益的搬迁费用支出,填报在附表三第40行第1、3列,第2列填0;(3)将《搬迁清算损益表》的“搬迁所得(或损失)”金额过入在附表三:为搬迁所得时,过入第19行的第2、3列;为搬迁损失时,过入第40行的第2、4列,第1列均填0。
C.以后各年会计上确认搬迁补偿收入时,也填报在附表三第11行,其中:该行第1、4列填报当年会计上确认的补偿收入,第2列填0。
以上介绍的,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搬迁损益的纳税申报规范,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的搬迁企业,因为会计上不确认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搬迁收入结余又不计入损益,因此这样的搬迁企业只要搬迁完成时,填报《搬迁清算损益表》,并将该表“搬迁所得(或损失)”项目金额填入附表三第19行第2、3列或第40行第2、4列即可。
(4)涉及搬迁企业资产处置损益的纳税调整从搬迁开始至搬迁完成年度,每年应按照会计上计入当年损益的搬迁资产处置净损益进行纳税调整: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填报在附表三第19行第1、4列,第2列填0;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填报在附表三第40行第1、3列,第2列填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