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和资产处置收入的账务(1)知识交流
政策性搬迁政策及会计处理

关于政策性搬迁企业涉税政策及会计处理的说明一、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1号、大地税公告【2013】2号中相关政策进行说明。
1、以上法规规范的是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非政策性搬迁不适用以上法规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属于政策性搬迁的企业应该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
2、法规规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应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否则不能按照以上法规执行。
3、具体实施方式按照大地税公告【2013】2号规定执行。
(1)2012年9月30日之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已完成搬迁清算的政策性搬迁项目,适用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
(2)2012年9月30日之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政策性搬迁项目,适用【2013】第11号规定。
(3)2012年10月1日以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适用【2012】第40号规定。
具体实施方式与各项规定之间的差异见附表1。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注意的问题(1)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②搬迁重置总体规划;③拆迁补偿协议;④资产处置计划;⑤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2)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3)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_有关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

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_有关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有关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我公司有一处房产拆迁,旧的房产原价1400万元,累计折旧500万元收到政府拆迁补贴2000万元,发生搬迁机器设备费用2万元。
这种情况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北京市章华)★在线专家:①如果贵公司还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收到搬迁收入时:借:银行存款2000贷:专项应付款2000清理旧房产时:借:固定资产清理900累计折旧500贷:固定资产1400借:专项应付款900贷:固定资产清理goo搬迁机器设备:借:专项应付款2贷:银行存款2结转专项应付款:借:专项应付款1098贷:营业外收入1098说明:(财企[2005]23号)规定,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
但这是05年的规定,根据新准则精神,政府补助应记入“营业外收入”,因此这里根据准则精神,将专项应付款的余额记入“营业外收入”(以上分录金额单位:万元)。
②如果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因此收到的拆迁补贴2000万元可以计入递延收盎然后按拆迁项目的时间期限分摊转入营业外收入。
有关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我公司2022年底应付福利费余额为零,2022年1月到4月每月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2022年4月底应付的福利费有余额,听说准则规定不再计提福利费,我该如何处理(上海市郭嘉)★在线专家:财企[2007]48号文中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
根据这一规定目前在实务工作中,大部分企业不再每个月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而是在实际发生福利费时据实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借: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等贵公司4月底应付的福利费有余额分两种情况处理:1,余额在借方的,直接冲销余额,将福利费结平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应付职工酬薪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22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财税处理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财税处理( [原创:非洲小白(胡俊坤)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颁行了国税函【2009】118号文,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18号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了明确。
1、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内涵所谓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很显然,118号文从两个方面对政策性搬迁或者处置收入进行了界定:其一是对取得搬迁收入与处置收入的原因的限定;其二是搬迁或者处置收入的内容限定。
从118号文的规定中不难看出,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仅限于因政策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而发生。
118号文所规范的收入内容具有多性,其中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其二是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其三是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对于第一项收入,即按照规定从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不需要作过多的解释。
只要是因为搬迁原因而由政府部门如财政部门拨付的,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如政府增加投资,一般都可以视为政府给予的补偿收入。
对于第二项收入,从会计制度的角度予以理解可能更方便一些。
从会计上讲,所谓资产处置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变卖各类拆迁固定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这些收入通常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处置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以及“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等产生的收益)核算确认的收入。
政策性搬迁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财会[2009]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的通知)中规 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 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 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 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 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 —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 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案例说明】2015年 11月,深圳金君洋实业有限公司发生政策性搬迁 业务,取得搬迁补偿收入 10000万元。搬迁中拆除厂房净值、灭失土地 使用权折余价值分别 2000万元,发生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用 300万元,发生职工安置费 600万元,2016年 12月 1 日用搬迁补偿资金 重置固定资产 4000万元。2016年 12月完成搬迁。假设以前年度均盈 利,假设不考虑所得税以外的税费。 【账务处理】 (1)取得搬迁补偿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10000万元 10000 万元
(2)拆除厂房净值、灭失土地使用权折余价值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无形资产 4000万元 2000万元
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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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4000万元 4000万元 4000万元 4000 万元
(3)支付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和职工安置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4)重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4000万元 900万元 900万元 900万元 9建工程(银行存款) 400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 4000万元 贷:递延收益 4000万元
企业政策性搬迁财税处理总结【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处理总结【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的通知(财会[2009]8 号)规定:”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 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 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 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 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 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 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 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 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公司政策搬迁账务处理流程

公司政策搬迁账务处理流程
1. 公司为什么要搬迁账务处理流程?
公司可能需要搬迁账务处理流程,是因为原办公场所的设施和条件不再适合公司的业务需求,或者在新的办公场所会更加方便和高效地处理账务工作。
2. 新的账务处理流程包括什么内容?
新的账务处理流程可能涵盖了一些新的工具和系统,例如新的会计和支付软件、电子表格和在线数据库等,也可能调整了一些原有的流程和责任分配。
3. 对员工有哪些影响?
员工可能需要适应新的工具和系统,并接受培训和指导,以保证他们能成功处理新的账务工作。
此外,员工还需要熟悉新的工作流程和角色责任,以便更好地协调和合作。
4. 如何确保新的账务处理流程的顺利实施?
为确保新的账务处理流程的顺利实施,公司可能需要制定详细的计划和时间表,并与员工沟通和培训。
此外,还需要建立有效的控制和反馈机制,以便公司能够及时评价和调整新的账务处理流程。
政策性搬迁的涉税分析、账务处理及所得税处理

政策性搬迁的涉税分析、账务处理及所得税处理政策性搬迁的涉税分析、账务处理及所得税处理一、涉税分析:1、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般执行的是《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2、增值税及其附加:2.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企业将使用的国有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补偿,不用缴纳增值税。
2.2《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款: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企业将使用的国有土地归还政府过程中牵扯的房产、机械设备等取得的补偿,同样不用缴纳增值税。
2.3与之相关的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同样免征。
3、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4、印花税政策性搬迁的补偿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项目,不缴纳印花税。
二、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变迁有关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有三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在《国税函[2009]118号》(已经全文作废,据此作出的财务决策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文件中:1、对于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用来购置和改良固定资产的部分,允许从搬迁收入中扣除;2、购置和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3、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与财务处理

对 于 企 业 中的 库 存 货 物 进 行 的 变 卖 所 得 的 如 仍 有结 余 , 当作为 资本 公积 处 理 。
《 企 业 政 策性 搬 迁 所 得 税 管 理 办 法 》 ( 国家 税 务总 局 公 告 2 0 1 2 年第4 0 号) 第 三 要 按 照企 业 的正 常 经 营 时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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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 整治环境 和对旧城进行改遣 , 一些企业不得依 照国家搬迁规 定搬 迁, 同时国家给予生产性 企业一定的搬 迁补偿款 项。 但是搬迁 补偿款项的财务与税务问题相对复杂, 大部分财务人员对企业政 策性撮迁 的财税问题 不是非常熟悉。 笔者就企业政 策性撮 迁的财
综上所述, 企业的搬迂补偿, 除 了政 府 政 策性 搬 迁 , 那么, 政 府 将 会 对其 进 行 一定 偿, 比如 该企 业 在 某 保 险公 司进 行 了投 保 , 款项 , 企 业 应 将 该 款 项 作为 专 项 应付 款 。 在
对 于 企 业 无 形 资 产 和 该 保 险公 司应 该 对 搬 迁 的 企 业 进 行 一 定 的 具 体 搬 迁 和 重 组 时 ,
第3 号 的通 知 》 指 出: 如果 为 符合 旧城 改 造、
环 境 治 理 等 政 府 公共 性 利 益 ,企 业 进 行 了 的搬迁补 偿, 并 同时 给 予 相 应 金 额 的 补 偿
规 政策 , 对 企 业 在 政 策性 搬 迁 过 程 中的 税 务 与财 务 问 题 进行 了详 细 的 阐述 和 分 析, 以 供 同行 商榷 。
文 件 证 明资 料 的 , 属 于政 策性 搬 迁 : ( 1 ) 国防 收 入 , 不 能称 之为 搬 迁 资 产 处 置收 入 , 而 是 和 外交的需要 ; ( 2 ) 政 府组织实施的能源、 水 利、 交通等基 础设施的 需要 ; ( 3 ) 政 府 组 正 常处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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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和资产处置收入的账务、税务分析随着我国城市发展战略进程的推进,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进行拆迁而从当地政府取得的政策性搬迁和资产处置收入的现象越来越多。
搬迁后的企业有些用搬迁费重新建设,还有些在搬迁前已另外重新建设,甚至有些企业将拆迁补偿费和资产处置收入不入账、少入账或长期挂帐不作税收处理。
为了让广大的相关利益者弄清楚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会计、税务处理,以便指导实践,笔者在此主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拆迁补偿费和资产处置收入的财税处理及其差异进行分析。
一、政策性搬迁和资产处置收入的界定所谓的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原因,企业或法人或自然人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在界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时,要注意三个方面。
一方面是产生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原因是,由于政府实施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的缘故,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产生的收入。
二是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范围,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三是要注意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与政策性拆迁收入的区别和联系,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是政策性拆迁收入的一部分,政策性拆迁收入一般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款。
政策性拆迁收入特别是房屋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而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有的不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有的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
企业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主要体现为货币补偿,个人或自然人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一般涉及到以上三种补偿形式。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账务处理分析(一)政策法规依据1、财企[2005]123号的有关规定2005年8月15日,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对企业政策性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该通知规定: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06】3号)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三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
(二)政策分析企业会计准则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711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内容为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基于以上规定可知,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不符合在“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的条件,因为政策性搬迁收入不是政府作为所有者的身份投入款项。
然而,该搬迁收入符合政府补助的概念,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范畴,所以,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06】3号)的有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而不应该按照财企[2005]123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账务处理及例解1、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的账务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可能表现为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长期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首先同时确认一项资产和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收益。
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
2、资产处置收入的账务处理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而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进行核算;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搬迁费用,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分配记入各固定资产的成本,如果公允价值不能取得则根据账面价值分配记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但我认为对该装卸、搬运的费用应该记入该固定资产或资产组的成本,而不应该替换原来的该资产成本中所包括的运输及安装费用。
如果该替换部分为实物部分则应该根据第六条之规定予以替换;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3、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例题分析[例题]一家大型国有外资上市工业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地处成都市市区内。
2008年初,该公司根据市政府的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整个企业需搬迁到郊区。
年初该公司根据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10000万元;在2009年初,该公司对土地作价20000万元转让给某房地产公司。
该公司房屋成本为5000万元,累计折旧为3000万元,发生清理费用100万元;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为200万元;土地取得成本为6000万元,累计已摊销4000万元,其中房屋所占土地取得成本为3000万元。
该公司在搬迁后,重置房屋(新)价值为金额为8000万元;另外进行技术改造生产线花费12000万元;此次搬迁中分流安置员工100名,工龄都是10年,每个人10万元的经济补偿(假设该市上年人均工资为2万元/人)。
假定该企业2009年度的会计利润为25,0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该企业的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请问如何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分析](以下单位都为万元)(1)收到政府政策性搬迁补偿款时:借:银行存款 10,000贷:递延收益-政府补助 10,000(2)出售土地时:借:银行存款 20000累计摊销—土地使用权 4000贷:无形资产 6000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18000同时:借:营业外支出 935管理费用-印花税 10(20000×0.05%)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850{[20000-(6000-3000)]×5%}应交税费—城建税 59.5其它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25.5银行存款 10(3)清理固定资产(房屋)时:①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累计折旧 3000贷:固定资产 5000②发生清理费用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贷:银行存款 100③清理净损益的处理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2100贷:固定资产清理 2100④搬迁固定资产费用(机器设备):借:固定资产 200贷:银行存款 200(4)发生员工安置费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为:{[(10-3×2)÷10-2000]×10%-25}×10×100=17.5借:营业外支出 1000贷:应付职工薪酬 1000借:应付职工薪酬 1000贷:银行存款 982.5应交税费----代扣个人所得税17.5(5)购新房和生产线改造时:借:固定资产---房屋8000贷:银行存款8000借:固定资产---生产线12000贷:银行存款 12000(6)在搬迁结束后(假如搬迁2009年结束,假如新资产的使用年限为10年):借:递延收益 1000贷:营业外收入 1000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三条的规定,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助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又〈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七条的规定,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费用=[税前会计利润25000-资产的永久性差异(8000+12000+200)]×15%=720应交税费=[税前会计利润25000+税法应确认的收入9000-资产的永久性差异(8000+12000+200)]×15%=2070递延所得税资产为9000×15%=1350会计处理为: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720递延所得税资产135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070(7)后续记录在剩余资产的使用年限内做如下账务处理:借:递延收益 1000贷:营业外收入 1000借:所得税费用 150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50三、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税务处理分析取得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的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涉及到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在此分别加以阐述。
(一)营业税对于企业收到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文件在内容与此比较近似,该文件规定对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