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政策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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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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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处于城市规划中的企业经常会因城市化建设发生搬迁业务,企业对此类业务的会计规范以及税务处理不甚了解。

本文从会计与税务两个方面对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如何处理进行分析。

何谓政策性搬迁?简而言之,因为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主导的搬迁。

目前,会计、税务对此概念的认识是一致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处理财会〔2009〕8号文件从收取搬迁补偿款、搬迁和重建补偿、结余处理三方面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了规范,将政策性搬迁业务视同政府补助,按收益法核算。

具体如下:(一)收取搬迁补偿款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二)搬迁和重建补偿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三)结余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政策性搬迁业务的税务处理政策性搬迁业务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其中,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出台之前,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存在很多争议。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主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将政策性搬迁收入视为不征税收入,其对应的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发布)规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区别体现为:一是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不立即作为当年度的应税收入征税,而是在搬迁周期内,扣除搬迁支出后统一核算;二是给予最长五年的搬迁期限;三是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搬迁期间从法定亏损结转年限中减除。

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具体优惠政策以及会计处理如下:一、政策性搬迁的范围。

只有属于政策性搬迁范围才能享受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性搬迁是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能够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组成。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和其他补偿收入。

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的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但由于对存货的处置不会因政策性搬迁而受较大影响,因此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三、政策性搬迁支出的组成。

企业政策性搬迁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探讨

企业政策性搬迁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探讨

COMMERCIAL ACCOUNTING《商业会计》2020年第12期77实务与操作企业政策性搬迁会计核算及涉税处理探讨【摘要】 随着现代化城镇布局的开展,企业政策性拆迁愈发常见,而会计准则并未对其进行明确规定,导致不同企业对政策性搬迁的会计核算存在较大差异。

文章从政策法规入手,分析探讨企业政策性搬迁的具体会计处理及税务关注点,以提供实践指导。

【关键词】 政策性搬迁;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2020)12-0077-03孙盼盼(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 200120)随着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发展,城市布局、结构调整等因素引起的企业政策性搬迁屡见不鲜。

政策性搬迁业务复杂、涉及金额大、时间跨度长,而目前相关的会计政策法规较多且不统一,多数仅提供原则性指引,实务中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甄别、判断,选择适用的会计政策,并进行一定的会计估计,影响了可比性、可理解性等会计信息质量。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的定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将政策性搬迁定义为:“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其中,公共利益包含因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国防、外交、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公共事业需要,并强调搬迁行为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证符合政策条件,才可以按照政策性搬迁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二、政策性搬迁相关政策法规目前颁布的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并未对企业政策性搬迁进行明确的规定,企业多依据对会计准则的理解,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会计政策的选用,缺乏统一性与可比性,同时加大了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告信息的理解难度。

目前企业政策性搬迁财务核算的依据主要包括:(1)部分企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将搬迁行为视为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等固定资产转让或处置等清理行为,“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政策性搬迁补偿款的会计政策选择及税务处理

政策性搬迁补偿款的会计政策选择及税务处理

政策性搬迁补偿款的会计政策选择及税务处理[摘要]对政策性搬迁补偿款的会计政策不同,会产生不同的会计处理结果,搬迁人应根据其所采用的会计规范而做出相应的选择。

同时,因会计政策与税收规范的不一致,使得两者之间产生的差异,时常会使搬迁人对此产生误解。

[关键词]政策性搬迁;补偿款;会计政策选择;税务处理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在不同的财税政策中有不同的解释,但其实质内涵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不妨将其概括为:政策性搬迁补偿款是因按照政府政策的要求在搬迁过程中所获得的财政性补偿资金等款项的统称。

一、适用会计政策的选择对于政策性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有两种现行的且相近的规定:一是财政部于2005年以财企[2005]123号发布的《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及孳息,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企业因搬迁和重建所发生的资产处置损失、迁置费用、职工安置费等,直接核销该专项应付款。

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账面价值,核销该专项应付款。

搬迁结束时,节余的搬迁补偿款计入资本公积,超支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另一是财政部于2009年6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以下简称解释3号)。

解释3号第四条要求: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以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在通知和解释3号的相关规定中,既有相近的地方,也存在差别之处。

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_有关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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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_有关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有关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我公司有一处房产拆迁,旧的房产原价1400万元,累计折旧500万元收到政府拆迁补贴2000万元,发生搬迁机器设备费用2万元。

这种情况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北京市章华)★在线专家:①如果贵公司还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收到搬迁收入时:借:银行存款2000贷:专项应付款2000清理旧房产时:借:固定资产清理900累计折旧500贷:固定资产1400借:专项应付款900贷:固定资产清理goo搬迁机器设备:借:专项应付款2贷:银行存款2结转专项应付款:借:专项应付款1098贷:营业外收入1098说明:(财企[2005]23号)规定,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

但这是05年的规定,根据新准则精神,政府补助应记入“营业外收入”,因此这里根据准则精神,将专项应付款的余额记入“营业外收入”(以上分录金额单位:万元)。

②如果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因此收到的拆迁补贴2000万元可以计入递延收盎然后按拆迁项目的时间期限分摊转入营业外收入。

有关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我公司2022年底应付福利费余额为零,2022年1月到4月每月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2022年4月底应付的福利费有余额,听说准则规定不再计提福利费,我该如何处理(上海市郭嘉)★在线专家:财企[2007]48号文中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

根据这一规定目前在实务工作中,大部分企业不再每个月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而是在实际发生福利费时据实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借: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等贵公司4月底应付的福利费有余额分两种情况处理:1,余额在借方的,直接冲销余额,将福利费结平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应付职工酬薪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22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政策性搬迁和资产处置收入的账务」

「政策性搬迁和资产处置收入的账务」

政策性搬迁和资产处置收入的账务、税务分析随着我国城市发展战略进程的推进,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进行拆迁而从当地政府取得的政策性搬迁和资产处置收入的现象越来越多。

搬迁后的企业有些用搬迁费重新建设,还有些在搬迁前已另外重新建设,甚至有些企业将拆迁补偿费和资产处置收入不入账、少入账或长期挂帐不作税收处理。

为了让广大的相关利益者弄清楚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会计、税务处理,以便指导实践,笔者在此主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拆迁补偿费和资产处置收入的财税处理及其差异进行分析。

一、政策性搬迁和资产处置收入的界定所谓的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原因,企业或法人或自然人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在界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时,要注意三个方面。

一方面是产生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原因是,由于政府实施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的缘故,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产生的收入。

二是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范围,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三是要注意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与政策性拆迁收入的区别和联系,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是政策性拆迁收入的一部分,政策性拆迁收入一般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款。

政策性拆迁收入特别是房屋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而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有的不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有的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

企业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主要体现为货币补偿,个人或自然人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一般涉及到以上三种补偿形式。

企业政策性搬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企业为了获得更好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成本等原因,将生产经营活动搬迁到其他地方。

这种行为在如今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商业策略。

然而,在进行企业政策性搬迁时,税务处理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任务,需要企业合理规避税务风险,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文将从税务角度探讨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相关问题与处理方法。

首先,企业在进行政策性搬迁之前,应事先了解搬迁地的税收政策。

不同地区税收政策的差异可能对企业的财务影响很大,因此在搬迁决策之前应进行综合比较和分析。

企业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了解目标地税务法规、优惠政策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通过了解搬迁地的税收政策,企业可以做出理性决策,选择最有利可图的地点。

其次,企业在搬迁过程中需要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合理利用法律的规定,对搬迁前的企业资产进行处理,可以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担。

例如,企业可以在搬迁前将资产变现,将收益用于新厂址的建设和运营。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设立合资企业、转让股权等方式来进行资产重组,实现税务优化。

然而,在如此复杂的税务处理中,企业需要非常小心,遵守当地税务局的规定,合规地进行各项操作。

接下来,企业在完成搬迁后需要及时处理搬迁前余留的税务事项。

这包括清理搬迁前地区的财务账务,以及办理各项税务注销手续。

企业应与地方税务局联系,了解具体的注销流程和时间节点。

同时,还应与各个金融机构、供应商等相关方面进行沟通,确保所有的税务事宜得到妥善处理,避免产生纠纷和损失。

此外,企业还需要关注各种潜在的税收风险和合规问题。

例如,在搬迁过程中,企业可能面临资本利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方面的风险。

因此,企业应密切关注税务法规的变化和金融政策的调整,及时调整自己的税务筹划措施,确保符合国家的税收政策和要求。

此外,税务处理也需要企业与当地政府部门紧密合作。

政府对于对外搬迁的企业通常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例如减税、退税等。

企业政策性搬迁财税处理总结【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政策性搬迁财税处理总结【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对搬迁事项进行单独核算与管理,各事项如下: (一)收到政府给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 1000万元; (二)企业被征用土地尚有净值 600万元未摊销,政府通过置换方式 将开发区价值 800万元的 60亩土地划拨给企业,在该土地投入使用前, A 企业陆续投入后续支出 70万元; (三)企业原有的厂房被拆除,取得材料变卖收入 10万元,该厂房原 值 500万,被拆除时已累计税前扣除折旧 350万元;企业在开发区新建 厂房共支出 1200万元; (四)搬迁期间:变卖车辆 1 部(净值 1 万元),取得变卖收入 3 万 元;出售库存商品一批,取得收入 30万元(成本为 20万);其余原材料 未能售出,被搬运到新厂区,支付运输费用 1 万元。 (五)支付职工安置费用 10万,支付停工期间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 150万元; (六)支付各类设备搬迁安装费用 15万元,临时存放搬迁资产发生场 地费 1 万元。 (七)为搬迁需要,购置运输车辆 1 部,支付价款及相关税费共 20万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处理总结【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的通知(财会[2009]8 号)规定:”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 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 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 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 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 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 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 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 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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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策性搬迁企业涉税政策及会计处理的说明
一、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1号、大地税公告【2013】2号中相关政策进行说明。

1、以上法规规范的是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非政策性搬迁不适用以上法规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属于政策性搬迁的企业应该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

2、法规规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应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否则不能按照以上法规执行。

3、具体实施方式按照大地税公告【2013】2号规定执行。

(1)2012年9月30日之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已完成搬迁清算的政策性搬迁项目,适用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

(2)2012年9月30日之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政策性搬迁项目,适用【2013】第11号规定。

(3)2012年10月1日以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适用【2012】第40号规定。

具体实施方式与各项规定之间的差异见附表1。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注意的问题
(1)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
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②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③拆迁补偿协议;
④资产处置计划;
⑤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2)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
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3)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二、其他涉税政策
1、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同时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财税【2006】21号
第四条相关规定对免征土地增值税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搬迁的情况。

2、营改增之前涉及营业税问题,按照《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3、增值税相关政策,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37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对于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补偿款,如房屋、机器设备等未查到相关免税政策,应按照增值税相关政策缴纳增值税。

三、政策性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原则
企业收到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要求处理。

财会【2009】8号文件第四条对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
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做出了解释。

1、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2、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3、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4、具体会计处理如下例所示:
(1)收到搬迁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6000
贷:专项应付款 6000
(2)清算年度前发生费用性支出1000(假设尚可使用年限10年)。

借:专项应付款1000
贷:递延收益1000
对于搬迁补偿款形成费用性支出的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等1000
贷:银行存款等1000
对于本年搬迁补偿款形成费用性支出,应把费用性支出
所对应的递延收益结转到当年损益,会计处理为:借:递延收益1000
贷:营业外收入1000
清算年度前形成资本性支出2400(假设尚可使用年限10年),计提年折旧额,其会计分录为:
①按【2012】40号文执行时:
借:生产成本240(2400÷10)
贷:累计折旧240
②按【2013】11号文执行时:
借:专项应付款2400
贷:递延收益2400
借:生产成本240(2400÷10)
贷:累计折旧240
借:递延收益240
贷:营业外收入240
(3)清算年度前购入设备1800万,(假设尚可使用年限10年),会计处理:
①按【2012】40号文执行时:
借:固定资产1800
贷:银行存款等1800
按照税法计提折旧计入当期损益,与政策性搬迁无关。

②按【2013】11号文执行时:
与上述分录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1800
贷:递延收益1800
计提年折旧额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180(1800÷10)
贷:累计折旧180
同时:
借:递延收益180
贷:营业外收入180
(4)搬迁完成年度清算搬迁补偿款结余数为
【2012】40号文6000-1000=5000
【2013】11号文5000-1800-2400=80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5000)800
贷:资本公积(5000)800
(5)完成搬迁汇总清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1000)200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1000)200
(6)若执行【2009】118号文,新购置资产允许扣减搬迁补偿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期折旧费用允许在正常纳税年度当期作为扣除项目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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